1、波溪丽亚湾1-1、1-2 #楼及接待大厅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发 包 人(甲方):北京华正天地建筑有限公司承 包 人(乙方): 签订日期:二 O 一二年 六 月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发 包 人(全称):北京华正天地建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 包 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甲方拟将波溪.丽亚湾 1-1、1-2 #及接待大厅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乙方已经到波溪.丽亚湾工程现场进行了认真的勘察,充分了解现场现状并编制了投标文件。双方就波溪.丽亚湾 1-1、1-2 #及接待大厅土建安装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及地方有关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规章
2、条例、批准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1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波溪.丽亚湾 1-1、1-2 #楼及接待大厅土建安装工程(内含设备房)1.2 工程地点:海南省文昌市清澜镇文府路 299 号1.3 工程内容: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内容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 资金来源: 自 筹 2 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2.1 1-1、1-2 #楼接待大厅(见施工图,设备房已与大堂融为一体) ,建筑面积约 4000 M2;2.2 1-1、1-2 #楼酒店主体已完工,砖砌体完成约 95,后续的零星砌体、内外墙抹灰、室内外防水工程、
3、外墙防水涂料、室内水电安装等图示工程内容;2.3 基础工程:含基础土石方的挖填运、砖基础、基础钢筋砼含地梁、承台、带型基础及独立基础和筏板基础、地下沟槽、集水坑(井)以及地下障碍物的处理等。2.4 主体工程:范围内除消防工程、电梯工程、弱电工程、供配电工程(高压进线及配电室内供配电设备安装部分) 、桩基础、安防监控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室内装修工程等由招标人指定分包或另行招标发包外,室内外门窗、铝合金门窗(含玻璃幕墙)工程、室内外防水工程、外墙防水、涂料装饰工程、栏杆等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报价,若届时价格无法达成一致,甲方有权另行分包。其他全部工程均由乙方按包工包料的方式自行完成。上述分包工程,根据
4、实际情况,如甲方决定不再另行分包或发包的工程,即纳入乙方整体承包范围内。2.5 给排水工程:(1)项目范围楼幢内生活给排水管道安装(见施工图,不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内的管道安装) 。(2)水箱(池)施工、安装(不包括设备房内生活水箱安装) 。2.6 电气工程:含防雷接地(含验收通过) 、从楼层配电箱到每户户内配电箱的相应电线、电缆、电线管、桥架的敷设;从专用配电房到公共楼梯间、走道间的照明系统、专用配电箱、各楼栋屋顶的灯饰线缆的安装、电梯工程中的动力系统和照明系统。2.7 预应力结构工程由 。甲方直接发包的工程甲方直接发包的主要项目由以下条款约定确定,费用由甲方支付相关单位,不进入乙方结算。2.
5、8 弱电工程(即智能化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系统的敷设等)由甲方另行发包。2.9 天然气系统由甲方另行发包。2.10 暖通系统由甲方另行发包。2.11 电梯、扶梯、货梯设备、发电机组、中央空调系统、二次加压供水由甲方另行发包。2.12 消防工程由甲方另行发包。2.13 其他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分包工程。本合同中约定的指定分包工程由甲方与分包单位(或供货单位)签订合同,乙方承担配合责任(乙方承担配合责任,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和安全由施工单位承担) 。3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4 工期要求:开工日期: 以项目监理部的开工令为准 合同总工期:从开工到竣工工期为
6、 6 个月;1-1-2# 楼大堂部分从开工到竣工工期为 个月;1-1-2# 楼后续工程部分从开工到竣工工期为 个月;该工期含节假日、雨季等因素,总工期不得延迟。5 合同价款:5.1 暂定金额(小写):¥ 以竣工结算为准 , (大写): 元。工程完工后据实结算。5.2 乙方应向北京华正天地建筑有限公司交纳工程结算总价1管理费,在每次拨付工程款时扣除。 6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6.1.本合同书 6.2.投标书及其附件 6.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4.图纸 6.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6补充协议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 保证金及返
7、还方式7.1 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伍拾万元,否则本合同自动失效,本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7.2 甲方在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返还乙方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30。第二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返还乙方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30。第三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返还乙方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40。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取利息。8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验收规范,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 9 工程付款、结算方式9.1 工程量的确认9.1.1 每一施工节点完成后,按已完成工程量统计,由甲方项目负责人、现场工程师以及乙方现场工程师、项目经理共同到现场将本节点工程形象进度描述填写波溪丽亚
8、湾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 ,经双方上述人员当场会签。本表一式三份,甲方项目部、预算部和乙方各执一份,作为当月完成工程量审核的原始依据。9.1.2 工程乙方每一施工节点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内容编制完成量并形成预算书(未使用的材料、未办理结算的签证,不能计入当月进度款) ,与波溪丽亚湾项目工程进度报审批意见表一起报送甲方预算部进行审核。9.1.3 甲方接到报告后 14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以甲方的计量结果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乙方不得对此提出异议。9.1.4 甲方收到乙方报告后 14
9、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9.2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9.2.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9.2.2 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9.2.3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9.3 本工程无预付款,未按照质量标准、进度要求完工的,将延长付款时间。 9.4 1-1-2
10、#楼大堂分四次次付款,第一个付款节点为完成 1-1-2#楼大堂结构图示0.00(包括基础、架空层及设备房等)以下内容;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的 70工程进度款;第二次为 1-1-2#楼大堂结构封顶;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的 70工程款;第三次为 1-1-2#楼大堂按图示完成初装修;第四次为1-1-2#楼大堂验收合格并移交相关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完成工程量总造价的 95工程款;9.5 1-1-2#楼主楼工程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后续工程按照图纸施工完毕后分三次付款,第一个付款节点为 1-1-2#楼主楼内外砌砖抹灰全部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的 70工程
11、进度款;第二次为 1-1-2#楼主楼给排水、内外防水、外墙涂料等全部完工;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的 70工程款;第三次为1-1-2#楼主楼验收合格并移交相关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完成工程量总造价的 95工程款;9.6 当节点工程进度款少于 50 万元时,此进度款累计到下一个节点一并支付。9.7 保修期内产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单位免费维修,甲方通知乙方维修,如果乙方单位 2 天内不到,由甲方处理,所发生费用加 20%的管理费后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从质量保证金中代扣代付。9.8 本合同的所有付款均以乙方提供(按财务要求及时间提供)合法足额工程税务发票为前提,保修金发票应在支
12、付竣工结算工程款前提供。10 技术标准及图纸 10.1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 3 天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施工图纸叁套。以及双方签字盖章的施工图交底文件;10.2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现行的建筑、安装、装饰工程设计标准和规范执行;现行建筑施工技术和规程、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10.3 主要材料必须提交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及检验报告。11 甲方权利和义务 11.1 甲方代表姓名: 职务: 11.1.1 甲方代表职权: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及竣工验收;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向设计单位提出优化设计建议;对施工组织设计按保质量、保工期、
13、降成本的原则提出建议;发出开工、停工、复工通知;对工程变更及签证提出建议;对工程款和结算的支付提出建议及工程施工期间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事宜。11.1.2 凡涉及甲方权利义务的本工程施工签证、设计变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最终造价的确认、合同变更等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范围以甲方规定为准) ,由甲方代表签署后,必须经甲方公司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盖甲方公章后方为有效。11.1.3 甲方现场代表的指令、通知应本人签字盖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现场代表,乙方现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确认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12 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 24小时内作
14、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指令错误而发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图纸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11.1.4 如甲方代表变更的,由甲方另行书面通知,并注明准确的生效起止时间。11.2 甲方工作11.2.1 甲方于开工前 3 天,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三套,同时要求乙方协助并提供相关资料供甲方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室外已有水电、消防设备的使用和保护。11.2.2 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工作面,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驳接口。11.2.3 确定水准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1
15、1.2.4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11.2.5 及时回复确认乙方各种书面报告(含签证、结算资料等) 。11.2.6 组织监理、乙方对本工程主材共同看样,及时确定材料样品,选定供货单位。11.2.7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11.2.8 职权:对施工阶段质量、进度以及现场工程量签证进行监理与控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保修阶段的相关工作。11.2.9 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1.2.10 甲方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
16、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2 乙方权利和义务12.1 乙方代表姓名: 职务: 12.1.1 乙方应指派具备与本工程相类似施工业绩和经验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组成本工程项目经理部,专门负责本工程的现场组织协调和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并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和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例会,乙方代表必须是乙方议标文件中指定并征得甲方同意批准的项目经理。12.1.2 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12.1.3 乙方代表代表乙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包括代表乙方在
17、施工现场直接、全面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的要求和通知;签收确认甲方的书面通知和要求;委派施工现场项目具体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事务等。12.1.4 项目经理部成员每天必须保证足够时间处理现场日常管理工作,如甲方发现项目经理部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可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该处罚款,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乙方对此无异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成员。12.2 乙方工作12.2.1 乙方应在签约后 5 日内向甲方项目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总进度计划,按甲方批准的方案、图纸及本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按月提供工程进度统计报表,按时参加图纸会审和
18、设计交底,服从甲方管理,合理组织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12.2.2 遵守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等一切管理规定和要求,相关手续报甲方同意后协助乙方办理。乙方有义务事先告知甲方未知的与本工程质量相关的事项,如乙方知道或根据经验应该知道的有关质量问题而未告知甲方,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乙方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乙方承担。12.2.3 乙方在施工期间内必须对本工程所有施工单位(含甲方直接发包、乙方分包的工程)进行管理和配合,行使管理、协调责任和配合责任;但甲方直接分包的电梯、消防、燃气、弱电工程由分包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其他管
19、理、协调责任和配合责任仍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本条款约定的责任及义务,甲方按相关约定包干支付给乙方费用(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甲方可带付) ,其中主要配合工作内容包括:1) 乙方应该为本工程其它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定位轴线标高、通行道路、水电接口、必要的脚手架搭设、拆除及架料(必须确保安全)等; 2) 乙方的塔吊在未拆除前有义务为本工程其它施工单位提供长、大、重型材料和设备的垂直运输及其它材料设备的垂直运输;3) 配合协助本工程分包单位办理相关分包工程验收手续,收集整理竣工资料并且统一归档(分包单位的内业资料由分包单位做,乙方负责整理归档) ;4) 配合甲方办理与本工程有关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
20、证、质监安检手续、预售许可证、工程竣工备案证等,需乙方签字盖章的,乙方必须签字盖章;5) 因乙方原因不配合或者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后果、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6) 因乙方配合甲方及本工程其他施工单位工作,影响乙方连续 7 天/次以内的工期延误,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总工期亦不延长;每次连续停工超过 7 天的,对超过 7 天的部分,经甲方书面同意,可顺延总工期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7) 乙方除按相关约定收取包干配合费外,乙方承担本条款约定的责任及义务,不得再向甲方或本工程分包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否则,每发生一次甲方按乙方承建的建筑总面积,以 3 元/m 2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8) 分
21、包管理配合费用,按分包总造价(设备价格除外)的 2%计取(由分包单位承担) 。12.2.3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自身以及第三者的施工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12.2.4 施工期间乙方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临时水电表自备,必须是检测合格水电表产品。12.2.5 乙方负责保管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设备、在建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的已完工工程,不得损坏施工现场现有的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并应妥善保护工程成品。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垃圾清运及完工保洁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如发生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坏或丢失,乙方承担修复或
22、赔偿责任。12.2.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12.2.7 乙方负责承担施工期间因该工程直接发生的应由施工方承担的政府强制性收费等相关费用,及办理乙方人员必要的保险。12.2.8 负责协助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12.2.9 施工工艺及施工质量符合甲方、监理单位要求及国家规范要求。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12.2.10 乙方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造成
23、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12.2.11 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做好施工日志、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为竣工文件移交甲方。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建筑物周围2 米内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活及生产临时设备拆除、清运) ,并将地面打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并做到工完场清(非乙方承包范围除外) ,具体清洁要求按甲方清洁标准(合同附件一) 。在砖砌筑工程开始时,乙方应先报方案,并在标准层首层建立砖砌筑的样板间,砌砖和粉刷都应进行前道验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13 材料设备供应13.1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13.2 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应提
24、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13.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3.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13.5 由乙方组织供应的材料到现场时必须提供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资料,货到场后必须通知甲方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到场进行符合性检查(含品牌、等级、规格、数量等) ,并获得甲方相应的书面认可手续后,乙方才能使用。如因所供材料的质量影响工程质量返工、施工进度受拖延,概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13.6
2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14 结算价款的确定14.1 结算价款计价范围:乙方实际完成承包范围及内容。14.2 结算价款计价依据及顺序:14.2.1 标准层或单套报价清单。14.2.2 本合同及附件。14.2.3 施工图、施工图会审纪要、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14.2.4 经甲方批准并实施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14.2.5 相关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配套文件、招标文书及其附件、投标书及其附件。14.2.6 经甲方确认的材料设备核价单14.3 结算价款:以完工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14.3.1 乙方负责向当地建设主
26、管部门申办应由施工单位自行申办的相关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14.3.2 工程施工中,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支付(含基本电费) 。每月按实际抄表数量按月在进度款中扣除,工程竣工结算,按乙方实际使用的总抄表数结算。甲方指定分包的单位,直接向总包单位按该分包使用抄表数支付水电费。甲方和分包单位单独设表计量,每月根据实际用量加公摊,向乙方支付电费。14.3.3 税费计取按工程所在地税率规定执行,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支付。14.3.4 本工程计费和费率按照本 2005海南省土建工程综合定额和 2008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以及相关调费文件规定
27、执行。按税后工程总造价下浮 4%。14.3.5 主要材料价差、机械费调整、安装工程的辅材调整系数(除甲方认价乙供材料和甲供材料外)执行施工同期海南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为准,若允许调差材料在海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价格时,在使用前乙方必须提前向甲方报审,并按甲方审批价格执行。如乙方对审批价格有异议,双方可共同进行市场调查,依据调查结果确认材料价格。若仍不能达成一致,确有必要可由甲方洽商好价格,再由乙方采购,乙方不得拒绝采购。乙方不得以材料价格未定为由,拒绝施工或拖延工期等不配合表现,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14.3.6 如有必要,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搭建悬挑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费用已包
28、括在外墙综合脚手架费用中,不再另外单独计取费用。如因甲方要求,发生脚手架二次搭建费用,费用甲方承担。14.3.7 设备房、大厅主体框架工程的木模制安计价:按照相关定额中的工程模板消耗量*调整,若其材料在后续工程中继续使用则模板消耗量不做调整(半年之内) 。其它按照定额计算不做调整。14.3.8 经甲方批准的增加、修改工程联系单和施工签证单单项结算后,按施工节点并入工程量计算。14.3.9 由于物业接收后甲方须做二次细部清洁,甲方将在工程结算中扣除结算总造价的 1作为甲方自行清洁费用。14.3.10 本合同内如有零星用工按照:零星技工签证按 140 元/日;零星杂工签证按 100 元/工日。14
29、.3.11 工程含税总造价的计费标准中已综合考虑材料进场检验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含预应力结构一切检测费) 。14.3.12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按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标准执行,并要求乙方必须达到合格标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4.4 增减工程及计价方式14.4.1 增减工程价款的确定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变更工程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4.4.1.1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的变更。但结算时甲方有权视变更实际情况据实核减合同价款。14.4.1.2 工程部、成本合约部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
30、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部、成本合约部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14.4.1.3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14.4.2 计价方式14.4.2.1 施工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行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原因发生变更设计所产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4.4.2.2 本增减工程计费和费率按照 2005海南省土建工程综合定额和2008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以及相关调费文件规定执行。按税后工程总造价下浮 4%。14.5 工程变更、现场收方签证14.5.1 工程变更
31、、现场收方签证按以下约定办理,才能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否则不能进入工程结算,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14.5.1.1 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下同采用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审批及核查表,按以下规定人员审批签字后,并由甲方预算部统一编号(并保留原件)并加盖甲方公章后,再转发给有关单位和部门实施有效。14.5.1.2 由甲方项目部人员(项目部负责人、专业工程师、预算部主办预算工程师)、预算部负责人接到工程变更单后 14 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审批并实施后方可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14.5.1.3 所有隐蔽工程签证,乙方均必须在隐蔽前 24 小时通知甲方组织项目部、预算部和监理进行现场勘察,
32、并对每一个计价项均应拍照做为相关证明材料,乙方未按本条要求进行签证或提供的签证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承认该份签证。14.5.1.4 以上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洽商单均应在完成实施并核查后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14.5.1.5 所有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 7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通知甲方项目部负责人,甲方现场负责人组织现场工程师、甲方现场预算部主办预算工程师、乙方现场工程师进行核查,核查时依据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由甲方现场工程师、现场预算部主办预算工程师、项目经理,以及乙方现场工程师共同签字确认,才能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 14.5.2 现场收方签证:施工图和设计变
33、更、技术核定(洽商)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需按实计量的工作内容。14.5.2.1 现场收方签证的工作内容乙方均应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乙方双方有关人员参加,其中甲方现场收方参加人员:由甲方项目部负责人、专业工程师、预算部主办预算工程师和监理参加;形成现场核定工程量的现场收方签证单,并加盖双方项目公章确认。14.5.2.2 现场收方签证的原始数据记录和照片,必须由所有参加人员当场(指双方收方人员离开现场前)签字确认,其原件由甲方预算部留存,复印件乙方留存,作为复核工程量的现场收方签证单的依据。现场收方后乙方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内容:整理好现场收方签证单,交参加人员和以上约定的人员签字,再由甲
34、方预算部统一编号后转发有关单位和部门。14.5.2.3 若在上述时间内因甲方原因未及时签字或签字不完全或不符合本条其他要求的,乙方应在 3 日内向甲方预算部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以预算部负责人亲自签收为准,预算部负责人因故出差等不在,时间顺延) ,甲方预算部负责人收到报告14 日内(预算部负责人因故出差等时间顺延)核实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甲方预算部负责人因故不回复,乙方在 14 日内向甲方总工程师(或副总)提出书面报告,甲方总工程师(或副总)在收到报告后,在 14 日内回复,逾期不回复则视为认可报告,其工程变更单和现场收方单可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预算部负责人、甲
35、方总工程师(或副总)提出书面报告的,工程变更单和现场收方单则不作为结算依据。14.5.2.4 甲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由乙方拟定的签证和联系函等,拒收影响的工期顺延,甲方在收到联系函或签证后有异议,在 14 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视同默认。14.5.2.5 工程变更和现场收方签证必须对签证原因、签证部位、现场情况,工作内容,工程量描述准确,且必须真实、无涂改、无虚假,所有的签证原始资料填写必须准确、清晰、字迹工整,有涂改一律无效;部位不明确的签证单结算时不予认可。14.5.2.6 工程变更和现场收方签证单的份数工程变更单一式六份原件,工程变更单三份交乙方(其中二份装入竣工档案资料
36、移交甲方) ,工程变更单另三份分别交甲方项目部、预算部;现场收方签证单均为一式三份原件,现场收方签证单三份分别交发乙方、甲方预算部和财务部。14.5.2.7 其他无法套用定额的工程内容或超过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由双方按本条上述约定办理签证,按照签证确定的用工、用料和机械使用台班数量计算价款。14.6 不得进入结算内容:14.6.1 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设计、技术变更及现场签证。14.6.2 未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 变 更 、 甲 方 签 发 的 工 程 联 系 单 、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以 及 甲 方 批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及 施 工 方 案 要 求 施 工
37、的 内 容 。14.6.3 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14.6.4 未使用双方共同认可材料进行施工的内容。14.6.5 结算资料(含工程变更现场收方签证)不真实,虚假的内容。14.6.6 甲方无法确定的工作内容(含乙方举证不充分) 。15 竣工结算以及办理程序15.1 竣工结算15.1.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 28 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15.1.2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
38、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15.1.3 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15.1.4 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可以催告甲方支付结算价款。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议将该工程(未销售的房屋)折价,也可以由乙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乙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15.1.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
39、方认可后 28 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进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15.2 结算办理程序15.2.1 本工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必须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甲方及甲方委托的前期物管公司共同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应在 60 个工作日内对资料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15.2.2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后方可成为有效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结算审计时间总计不超过 90 天。15.2.3 因不可预计的
40、原因,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不视为对乙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依据的认可。因甲乙双方对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产生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所延误的结算审计时间相应顺延,最终以双方确认为准。甲方在结算后未按约定支付剩余部分结算价款时,甲方对未付的剩余部分结算价款按国家统一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实际延误的天数向乙方支付利息。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结算延期则不支付利息,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由乙方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甲方预算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后,报甲方财务部进行审计。15.2.4 甲方财务部在接到已审核的结算报告后,应在 14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计和出具工程结算审
41、计定案表后,再由乙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然后由甲方总工程师(或副总)签字确认,再报甲方总经理批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6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16.1 工程质量检查16.1.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6.1.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1.2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承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
42、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1.3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1.4 甲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1.5 乙方应认真按照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检查检验,为其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43、。16.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重新检验16.2.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6.2.2 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16.2.3 经甲方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甲方不
44、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6.2.4 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依据:16.3.1 竣工验收16.3.1.1 乙方应自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起 30 日(日历天)内将完整竣工资料(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及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馆的编制要求) ,提交给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并取得其对竣工资料完整性的书面认可。16
45、.3.1.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16.3.1.3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16.3.1.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16.3.1.5 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16.3.1.6 乙方应作好建筑
46、质量通病防治和处理:保证屋面、厨房、厕所、阳台无渗漏、浸渍;门、窗洞口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不得超出规范要求,门窗和外墙无渗漏、浸渍;楼地面、天面及墙面不开裂、无空鼓;梁、柱、板、房间几何空间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如发生上述质量问题的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16.3.1.7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16.4 竣工验收依据:16.4.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依据按以下要求执行:16.4.1.1 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在施工期间如颁布有新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时,按新颁布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执行。
47、如国家和地方验收标准及规范有抵触的,按地方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如无强制性验收标准及规范,则按通用的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16.4.1.2 其它与工程相关的验收标准及规范(含有害物质排放等相关标准)均属本工程的验收依据。16.4.1.3 双方签订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含附件) 、施工图、施工图会审纪要、甲方书面通知、施工界面和投标书及附件以及甲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等均作为本工程的验收依据。 16.4.1.4 甲方作出的符合约定要求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单等,乙方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若乙方认为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不合理,向甲方项目部提出,乙
48、方按甲方项目部审批意见执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16.4.2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16.4.2.1 各工序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甲方专业工程师和乙方质量(技术)负责人、专职质监员、施工员等参加进行验收。16.4.2.2 分部工程质量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甲方主管工程师和乙方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16.4.2.3 单位工程完工或者乙方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乙方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查验收,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向甲方及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本工程分包项目,乙方必须组织分包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并将分包单位有关竣工资料收集汇总。16.4.2.4
49、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及职能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在通过相关单位及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程序提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接管验收,乙方负责对物业管理公司接管验收时所提出的各项整改项,组织整改并限期完成,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6.4.3 工程资料及移交:16.4.3.1 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乙方应将符合工程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甲方,同时将工程竣工资料陆套移交给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方作为本工程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完成。16.4.3.2 基础工程结构验收时 ,乙方必须提供相应的基础验收资料, 否则视为基础结构阶段工程未完工;主体工程结构验收时,乙方必须提供相应的主体结构竣工资料含主体结构竣工图,否则视为主体结构阶段性工程未完工。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