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宁德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处置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 宁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宁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实际情况。1.3 工作原则1.3.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努力减少2国家和人民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1.3.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1.3.3 分工负责,协同应对。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
3、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1.3.4 科学决策,专兼结合。采用应急救援科学方法,加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在事故单位开展自救工作的同时,依靠科学决策和专业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先进装备,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3.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坚持事故应急与 预防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1.4 事故分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1.4.1 特别
4、重大事故 (I 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3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4.2 重大事故(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4.3 较大事故( 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4.4 一般事故(IV 级),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3 适
5、用范围除石油天然气、煤矿开采以外的宁德市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非煤矿山(含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1.1 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政府成立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4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政府新闻办(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中国电信宁德分公司、中国移动宁德分公司、中国网通
6、宁德分公司等单位领导为成员。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宁德市辖区内的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较大以上事故市级处置方案;协助国务院、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测、预防、预警机制;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有关建议。2.1.2 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1)市安监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
7、调、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2)市公安局:指导、协调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保障交通运输的畅通和安全;公安消防根据现场指挥部的需要参与救援。(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交通部门组织运输车辆,运送救援人员、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对被损坏公路进5行抢修、维护。(4)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协调卫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协调职业中毒人员的职业诊断工作。(5)市经贸委:负责指导、协调供电单位保障事故抢险所需电力供应;负责协调救援抢险物资的供应。(6
8、)市国土资源局: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向应急指挥部、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抢险和事故调查有关情况和有关资料。(7)市环保局:负责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8)市民政局:负责协调事故中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待遇的标准支付工作。(10)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市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经费保障。(11)市总工会: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负责协调、协助组织当地工会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12)市政府新闻办(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及抢险救援情况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6(
9、13)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14)通信运营企业:负责指导、协调通信工作,保障事故现场的通信畅通。(15)事故单位:参与应急救援,负责疏散人员,组织技术人员参与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的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2.2 办事机构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有关部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协调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
10、隐患排查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组织修订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组;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 现场指挥部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指定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当地政府领导和非煤矿山救援专家参与组成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7,统一负责现场指挥。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现场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担任;较大事故现场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或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当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
11、门设立现场指挥部时,现场指挥工作自然移交,市、县(市、区)配合。2.3.1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1)现场应急救援。根据事故发展状态,确定应急工作中采取的处理措施,对应急救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生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和处理意见;确定现场应急资源的需求,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或总指挥部请求协调调配及请求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收集和汇总现场各类信息,及时向市总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及救援情况;提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中止或终止的建议;市委、市政府和市总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现场检测与评估。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
12、,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结果要及时上报市总指挥部、应急指挥部。(3)现场监控。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8基础上,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特殊情况下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
13、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2.3.3 现场指挥部分组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由相应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组织成立以下工作组:(1)控险抢救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公安消防等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技术专家、事故单位等组成,负责在紧急状态下及时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实施抢险救援作业。(2)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具体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应急行动,确定警戒范围,实施交通管制,组织警戒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及治安保卫工作等。9(3)医疗救治组:市卫生局牵头,具体负
14、责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护,负责协调组织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紧急施救,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4)物资保障组:由市经贸委牵头,主要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的调运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装备器材和人群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等。(5)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主要负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工作。(6)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主要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安抚及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稳定。(7)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主要负责应急救援抢险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8)气象保障组:由市气象局牵头,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
15、气象信息,必要时在事故现场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9)宣传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做好事故相关的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10)技术专家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建议,为事故防范提出指导性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撑。3. 预防预警机制与信息报告103.1 预测我市露天矿山以小型露天采石场为主,规模较小,各县(市、区)均有零星分布,地下矿山 4 家、尾矿库 8 座,主要分布在古田、周宁、福安、柘荣等地。针对我市非煤矿山的特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出现以
16、下几种类型:3.1.1 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或顶板垮落。3.1.2 透水,指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3.1.3 放炮,指生产时,爆破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3.1.4 坍塌,指矿山边坡、排土场或尾矿库塌方引起的事故。3.1.5 中毒和窒息,指人吸入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3.1.6 车辆伤害,指矿山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3.1.7 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3.1.8 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3.2 预防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制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
17、组织专家评审,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11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规定;强化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3 预警3.3.1 市安监局(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初步确定预警的范围。3.3.2 市安监局接到可能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立即按规定程序处置,
18、初步判定为预警级别级以上的,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3.3.3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决定由各级应急指挥部作出并发布。当预警级别不一致时,以上级应急指挥部发布的级别为准。 3.3.4 市应急指挥部作出级以上预警决定后,各成员单位、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事发单位应当按照作出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3.3.4 可能导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失,12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3.4 值班与信息报告3.4.1 值班带班市安监局(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3.4.2 信息报告3.2.1 非
19、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情况。3.2.2 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安监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或可能发生事故的信息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向市政府及市安监局报告。3.2.3 对于发生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安监部门必须在事发后的2个小时内或接报后的30分钟内上报市政府及安监部门;发生明确属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死伤人数一时不明和损失一时无法核实的事故,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安监部门必须在接报后10分钟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直报、速报市政府及安监部门,书面信息
20、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在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前,根据现场处置进展情况,随时续报;在事故处置完毕前,实行日报制,每天17时前续报处置情况;在事故处置结束后的第3天前向市政府及安监部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不能按13时报送的要作书面说明。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发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应急响应4.1 先期处置4.1.1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
21、况下开展自救互救;一般事故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较大以上事故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设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直至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4.1.2 事发地的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为制定应急救援措施提供依据。4.2 分级响应应急响应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及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标准,实施分级应急响应。4.2.1 重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响应):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程14序,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设立临时现场指挥部
22、;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指挥长赶赴现场,设立市级现场指挥部履行现场指挥职能,并设立相应工作组;市总指挥部指挥长、副总指挥长赶赴现场部署救援事故处置工作。4.2.2 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响应):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程序,并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人员施救、疏散等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响应程序,派出副指挥长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处置工作或指挥长赶赴现场指挥处置,成立相应工作组;市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视情况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4.2.3 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的应急响应(级):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进行指导。县(市、区)人
23、民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程序实施应急救援。4.3 指挥与协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提出现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15面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县(市、区)单位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必要时,可调动驻地部队参加应急救援。4.4 现场紧急处置针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可能出现的爆炸、水灾、火
24、灾、坍塌、中毒等事故特点,在实施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灾害;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调集相关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及时制订现场其他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河流、水库、交通干线和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4.5 应急人员防护4.5.1 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25、所有抢险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所有抢险救援工作地点均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份、风向、温度和监控工作环境等,保证救16援人员安全。4.5.2 群众应急防护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订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4.6 扩大应急4.6.1 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实施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现场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建议。4.6.2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险情扩大报
26、告后,立即提请市政府召集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有关专家、应急救援专门机构等研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和省政府决定是否提高响应级别。4.6.3 扩大应急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提高现场指挥调度级别、增派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4.7 信息发布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事项,由市安监局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市委宣传部)发布。一般非煤矿山17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由事发地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发布,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安排发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4.8 应急
27、结束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的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及其亲属的安抚、伤员救治、征用物质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事故现场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产生的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5.2 保险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理赔工作。5.3 事故调查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
28、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18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5.4 总结报告应急结束后,应及时总结事故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较大以上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的第3天前将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应急办。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生产安全事故
29、应急救援机构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的第3天前将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安监局。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警和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的措施和建议等。6.应急保障6.1 应急队伍保障6.1.1 按照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协调配合、指挥灵便、19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6.1.2 公安消防部队是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社会志愿者是非煤矿
30、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6.1.3 依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6.1.4 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兼职或专职救援队伍,开展相应训练,具备非煤矿山救援知识,配备有相应救援装备。6.2 物资装备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和装备。6.3 医疗卫生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选择医疗条件较好的医疗单位,作为非煤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非煤矿山
31、医疗救治的资源信息。6.4 经费保障非煤矿山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险,并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经费首先由发生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20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6.5 交通运输保障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县两级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6.6 通信与信息保障市安监局负责建立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有关人员的通迅联系方式,保证一旦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事故能够随
32、时取得联系。事故发生地通信线路中断,各级通信部门应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努力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6.7 治安保障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县两级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7.监督管理7.1 演练非煤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各级人民21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根据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7.2 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非煤矿山企业
33、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非煤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7.3 培训各级安监部门应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应急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应急能力。非煤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和专兼职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救援队伍应加强日常战备训练,确保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的战斗力。7.4 责任与奖惩7.4.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内容。7.4.2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
34、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对应急救援工作22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7.4.3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属于国家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
35、故灾难真实情况的;(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8.附则8.1 预案管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23出现新的情况,市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8.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宁德市安监局负责解释8.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德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宁
36、安委20085 号)同 时废止。8.4 说明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 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9.附件9.1 宁德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9.2 宁德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9.3 宁德市较大规模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表9.1 宁德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信息传报有 关 成 员 到 位专家到位专业应急队准备信息收集与分析响应升级应急救援现场清理解除警戒善后处理事故调查指挥部成员到位有关人员与专家赶 赴 现 场专业力量支援工 程 抢 险医 疗 救 护人群疏散与安置环 境 保 护现 场 监 测公 众 信 息 沟 通信息反馈事故发生
37、接 警信息接报与处理应急启动应急恢复救援行动事 态 控 制应急结束 总 结24否否是9.2 宁德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是关闭25单位 联系电话(值 班室) 单位 联系电话(值 班室)市政府办 2822612 市气象局 2822884市安监局 2225000 电信宁德分公司 2961030市公安局 2972000 移动宁德分公司 2298315市交通运输局 2822662 网通宁德分公司 7164335市卫生局 2812066 蕉城区政府 2822691市经贸委 2822142 古田县政府 3882168市国土资源局 2927093 屏南县政府 3322146市环保局
38、2995155 周宁县政府 5622130市民政局 2539799 寿宁县政府 5522145市人社局 2867583 福安市政府 6382546市财政局 2823070 柘荣县政府 8352215市总工会 2771333 福鼎市政府 7853503市政府新闻办(市委宣传部)2822729 霞浦县政府 8892820急救中心 120 火警 119269.3 宁德市较大规模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表序号 企业名称开采方 式队伍类别人员数量 联系电话 大型救援装备配备情况1 古田天宝矿业有限公司地下开 采 兼职 28 13799989560应急指挥车2部、运输车辆4部、装载机2台等2 周宁县金丰矿业有限公司地下开 采 兼职 18 13959358569指挥车1部、皮卡车1部、工具车1部等4 福安市磊鑫矿业有限公司地下开 采 兼职 68 15080569988越野车2部、皮卡车1部、铲车1部、水泵2台等5 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露天开 采 兼职 1247835099(山下)7375039(山上)潜水泵3台、挖掘机5台、铲车10台、凿岩机5台、皮卡车2部、小车8部、中巴车6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