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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保事 件应急预案.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526742 上传时间:2018-07-25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9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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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和强化园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1.3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 级)和一般突发环境

2、事件(级)四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1.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死亡 3 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 人以上的环境事件;(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 1000 人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的;(3)因严重环境污染使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6)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3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3、1.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死亡 3 人以下,或中毒(重伤)3 人以上、10 人以下的环境事件;(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 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100 万元以上的;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事件; (6)4、5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1.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 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中毒(重伤)3 人以下;(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

4、、转移群众 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50 万元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3.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 100 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下的; 注:上述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园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或与天津园区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5 工作原则1.5.1 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

5、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1.5.2 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1.5.3 分级负责在园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为主的管理体制,环保局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

6、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1.5.4 协同应对加强职能部门和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联动协调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1.5.5 依法管理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环境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1.1 机构组成及职责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处置工作。 总 指 挥:管

7、委会主任宗国英副总指挥:管委会副主任刘津元、刘力、任民谊、吕毅指挥部成员:环保局局长、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财政局局长、社会发展局局长、城管局局长、宣传部部长、监察室主任、交警大队大队长、消防大队大队长、民警办主任。指挥部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上级机构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上报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其他应急救援及调查任务。3 应急响应 3.1 事件报告 3.1.1 任何部门、

8、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园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必须立即上报指挥部。 3.1.2 对群众举报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的,接报后,都立即报指挥部,由环保部门确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等级,并由指挥部报市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向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天津市环保局报告。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还应当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3.1.3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

9、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3.1.4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3.1.5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3.1.6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

10、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3.1.7 核与辐射事件的信息报告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3.1.8 报告单位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当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报告单位应立即将纠正情况如实上报。3.1.9 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经办人必须详细记录报告时间、报告方式、接收单位名称、接收人员姓名。3.2 应急处理 3.2.1 启动预案 指挥部接到有关污染事件的报告后,按照有关程序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11、汇报,并向管委会汇报,由管委会主任宣布启动本预案,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向天津市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3.2.2 信息报告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按照有关程序,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对有关部门或单位、个人进行通报。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信息发布口径。 3.2.3 先期处理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与天津市各相关部门配合,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

12、;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组织人员对受危害人员的救治。 3.2.4 实施应急措施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指挥部进入全面应急工作状态,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处理、应急监察、应急监测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的开展,否则依法追究责任。应急监察组和应急监测组到达现场附近后,应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要尽快弄清污染事件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经综合情况后及时向指挥部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迅

13、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与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指挥部。鉴于园区尚不具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能力,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即刻协调市监测站进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园区环保局给予积极。3.2.5 应急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宣布应急结束:(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突

14、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由环境应急指挥部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4后期处理 4.1 善后处置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报道等工作。有关部门对污染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 4.2 环境污染事件灾害调查评估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环境污染事件灾害调查队伍。调查人员由相关技术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灾害发生后,调查队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灾害过程等有关环境保护资料等;听取相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灾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灾害

15、结束后立即写出调查报告,经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各相关部门。 4.3 信息发布 各成员单位将每天工作情况于当日下午 4 时前报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由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经指挥部研究后,由新闻发言人对外界公布,其他个人不得发布相关信息。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4.4 应急行动评估4.4.1 由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实施。4.4.2 评价的基本依据:(1)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过程纪录;(2)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3)应急

16、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4)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5)公众的反映等。4.4.3 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1)环境事件等级;(2)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8)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9)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丰城市工业园管委会2011 年 1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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