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松阳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三).doc

上传人:拉拉链 文档编号:15243785 上传时间:2023-01-01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2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松阳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三).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松阳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三).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松阳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三).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松阳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改善农村村民住房条件,加大预防和查处违法建房力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阳县县城一类规划区及古市镇建成区外的农村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拆改(扩)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县城一类规划区内禁

2、止个人新建、拆建、扩建或改建住房。县城一类规划区内确系危房,不适宜居住的房屋,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或“d级”的,按照松阳县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县城一类规划区内确系住房困难的,按照松阳县县城规划区内一类村庄住房困难户公寓置换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第三条县住宅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计划安排、农转用报批、宅基地登记发证、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改、公安、民政、农办、农业、林业、水利、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

3、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建房用地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受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除县城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和使用国有土地以外私人建房的规划审批工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申报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做好农村村民建房涉及的相关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以公安户口簿为准),申请异地建房、原址拆改建必须先拆除原有旧房及附属用房(包括父

4、母所有的房产按法律规定应当分摊得到的宅基地面积),因2产权混合房产(混合宗)、历史文化村落、传统村落保护、被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为保护建筑等原因,确属不能拆除的自愿无偿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处置。 (三)农居点规划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四)按松阳县村庄布点规划要求予以撤并、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农村农民建房用地。 第二章建房规划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六条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全县年度用地计划管理。县国土局依据上级下达的农民建房专项指标,

5、结合农村农民建房用地需求等因素搞好指标分配方案,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县正式用地计划指标未下达之前,可实行预安排指标制度。农村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指标控制范围内按“定量不定位”方式先行审批。 村委会负责编制内容包括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的年度农民建房实施方案,该方案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公示无异 3议并报乡镇(街道)后,由乡镇(街道)审核同意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年度农民建房实施方案中建房名单需调整的,村民委员会依据方案中的总户数不变,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

6、公示无异议后允许调整。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布局,科学制定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小集镇和中心村集聚,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高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第三章建房申请条件 第八条在符合乡村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提倡原址拆旧房按规划建新房(以下称拆改扩);已列入d级危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和地质灾害隐患点需搬迁的,优先安排异地新建住房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异地新建住房: 1.按照规定原有房屋在撤并的村庄范围(如自然村撤并、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避险、旧村改造)。 2.根据乡村建设规划

7、原有房屋无法实施原址拆改(扩)建或因建筑结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传统村落保护等原因无法拆除原有住房实施拆改(扩)建。 43.计划老村改造实行宅基地置换或实行旧村改造原宅基地统一调整的行政村(即原有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的)。 4.未实行宅基地置换或未实行旧村改造行政村的村民,人均宅基地面积少于20平方米或以户为单位宅基地面积少于70平方米。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符合审批条件的。 (二)农村村民除符合异地新建住房条件外,其余的应采用原址拆改(扩)建的方式建房。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户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二)原有旧房未按规定处置到位; (三

8、)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有出租、出卖或赠与等形式转让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经批准调剂住房除外); (四)夫妻一方为非农户口,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 (五)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了国家优抚政策; (六)在城镇、村庄列入近期城乡规划建设、改造项目控制范围内申请建房的; (七)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已分户或夫妻离婚不满三年且双 5方均未再婚的; (八)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建房用地标准 第十条县城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异地建房和利用原址拆改(扩)建的用地标准。根据其家庭常

9、住在册农业户口人数(以公安部门户籍证明为准),且以户为单位确定建房的宅基地面积,其用地标准如下:1-3(含3人)人家庭不得超过85平方米,45(含5人)人家庭不得超过95平方米,6人以上家庭不得超过115平方米。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人口计算宅基地面积: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二)建房户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算人口安排宅基地面积: 1.与本村村民结婚3年以上的农业户籍的配偶,其安排建房后在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不再作为今后安排建房的依据。 2.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下同)

10、。 63.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 4.原户口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5.原户口在本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本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建房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受理。农户向本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根据农民建房实施方案等审查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现场踏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牵头村镇建设所、国土所、驻村干部现

11、场踏勘调查,并收集建房用地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旧屋处置合同、旧屋土地证、房产证及证书注销或变更申请等。 3.联合审查。村镇建设管理所和国土所2个工作内根据各自职责,对农户建房选址、规划、占用地类、面积标准、一户一宅 7等情况进行审查汇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镇建设管理所和国土所上报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材料及审查汇总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体会审,会审符合条件的农户由驻村干部负责收集还需补交的有关材料以及送达旧房处置方案通知,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农户旧屋拆除后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验收后2个工

12、作内组织驻村干部、土管员、规划员对旧房拆除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国土所3个工作内负责办理好不动产注销,转移等相关手续。 4.审批准备。国土所2个工作内根据申请者提供的材料(申请书现场踏勘调查意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旧房处置协议或旧房拆除验收证明等材料)填写好农民建房用地审批表相关内容并送村镇建设管理所,镇建设管理所2个工作内填写好四邻界限、图件制作后通知申请户领取审批表;申请户将审批表中的四邻界限盖章,私人建房报建如不满足技术要求的须附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协议,并在村委会审查通过后上报村镇建设管理所。 5.用地审批。国土所、村镇建设管理所必需在2个工作日内按各自审核权限在农村农民

13、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上报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材料及汇总清单上报当地乡8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需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并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土所3个工作内负责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用地审批手续备案。与此同时由村镇建设管理所3个工作内负责上报县建设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放样动工。农村村民取得规划许可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村镇所负责,国土所参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样,放样结束后建房户即可动工建设。 7.验

14、收发证。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到实地进行竣工验收。新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应及时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核发不动产产权证。 第十三条属历史文化村落、传统村落保护村的农村村民批建新房涉及旧房处置时,其办事程序按松名城古村办2021号松阳县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发展项目建设和房屋处置备案工作规程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批建新房旧房处置时涉及已被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为保护建筑的,建房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通知文广出版局。文广出版局接到通知3个工作 9内划定保护建筑不能拆除的红线范围。红

15、线范围以内的宅基地住房产权应自愿无偿转让给村委会,红线范围以外的宅基地住房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乡镇、街道应落实专人负责农村建房管理和服务工作,会同村民(社区)委员会指导和帮助农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及经批准后的建设期间,实行选址、放样、验线、建设过程、竣工验收“五到场”管理制度并建立台帐。“五到场”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会同当地村镇规划所、国土所及村民(社区)委员会组织实施。 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实地放样后,才能开工建设。村民(社区)委员会应落实专人负责巡查,当村民建房檐口高度达到10.7米或建筑层数达到三层的应当向乡镇、街道汇报,乡镇

16、、街道应及时组织村镇规划所、村民(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动态监管,严格控制建筑高度。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切实加强村民建房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村民建房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村民未经批准,或批少多用、骗取批准等方式非法占地建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等规定,由乡镇、街道会同国土、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法查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具有下列情节的,暂停办理建房审批: 1.村民(社区)委员会停批。本村(社区)区域内,当年发生且未整改的住

17、房违法占地面积与审批面积之比超过10%(含15%)以上,暂停办理该村(社区)建房审批事项。 2.乡镇、街道暂停审批。本乡镇、街道区域内,当年发生且未整改的住房违法占地面积与审批面积之比超过10%(含10%)以上,全部暂停审批该乡镇、街道农村建房审批事项。 3.实行区域暂停审批,原则上暂停审批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一年(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建立乡镇、街道、村级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农村住宅的行为。国土、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乡镇、街道审批情况的抽查。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

18、、街道办事处批准,撤消用地批准文件,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11.无权批准使用土地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2.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 4.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文件资料、证件及四邻签章等欺骗手段获得用地批准的; 5.其它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以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批准手续的,经查实后,撤销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19、事处会同基层国土所、村镇建设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如制止无效,应即时上报县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超过建房审批面积多占的土地,或新建房屋未经村镇建设管理所放样擅自动工,造成建房移位的按非法占地处置。 第二十三条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处理(村委会按规定调剂除外)。 12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建住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帮助村民骗取批准建房,或者擅自为非法占地、违法建房的农村村民提供设计图纸、施工放样、电力保障及其它相关便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县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违规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松政发20213号文件同时废止。 13 14 第 12 页 共 12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会议纪要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