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桥 梁 工 程 施 工 清 包 协 议 书甲 方 : 吉 林 市 汉 原 公 路 交 通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乙 方 : 内 蒙 古 蒙 泰 路 桥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1、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筑 法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订 立 本 合 同 。2、 甲 乙 双 方 工 作 对 象 及 工 作 内 容工 程 名 称 : 吉 草 高 速 C02-1 标 桥 涵 工 程工 程 地 点 : 丰 满 区 二 道 乡
2、张 家 村工 作 范 围 : K114+100 通 道 桥 、 K114+842 通 道 桥 、K115+070 盖 板 涵 、 K115+271 立 交 桥 、 K115+428 中 桥 、K115+648.5 通 道 桥 、 K116+160 盖 板 涵 、 K116+690.5 通 道 桥 、K116+891.649 天 桥 、 FK0+740 天 桥 的 施 工 。工 作 内 容 : 除 约 定 甲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设 备 外 , 其 它 均 由 乙 方承 担 以 上 结 构 物 的 全 部 劳 务 、 设 备 、 材 料 等 一 切 内 容 。3、 合 同 工 作 期 限开
3、始 工 作 日 期 : 2009 年 7 月 1 日结 束 工 作 日 期 : 2010 年 5 月 1 日4、 质 量 标 准按 国 家 现 行 的 公 路 桥 梁 涵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和 公 路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和 业 主 下 发 的 项 目 专 用 技 术 范 本 。5、 安 全 施 工5 1、 甲 方 应 对 其 在 施 工 场 地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甲 方 不 得 要 求 乙 方 违 反 安 全 管 理 的 规 定 进 行 施 工 。5 2、 乙 方 应 遵 守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严
4、格按 安 全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 并 随 时 接 受 行 业 安 全 检 查 人 员 依 法 实 施的 监 督 检 查 ,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乙 方应 为 其 施 工 人 员 缴 纳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保 险 , 为 其 施 工 人 员 安 全负 责 。5. 3、 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和 消 防 安 全 的 有关 规 定 , 严 格 按 安 全 标 准 施 工 , 消 除 隐 患 ; 由 于 乙 方 安 全 措 施不 利 造 成 的 责 任 和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由
5、 乙 方 承 担 ; 因 甲 方 原 因导 致 的 安 全 事 故 , 由 甲 方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并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用 ; 乙 方 在 施 工 现 场 内 使 用 的 安 全 保 护 用 品 (如 安 全 帽 、 安全 带 及 其 他 保 护 用 品 )及 费 用 ,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6、 甲 供 材 料 、 设 备 的 保 管6.1、 由 甲 方 提 供 的 钢 筋 、 钢 绞 线 等 大 宗 材 料 ,乙 方 必 须如 实 接 受 且 妥 善 保 管 , 如 发 生 丢 失 , 乙 方 应 按 丢 失 额 原 价 赔 偿 ,出 现 乙 方 倒 卖
6、 现 象 时 , 乙 方 除 双 倍 赔 偿 外 , 将 中 止 工 程 合 同 ,已 完 工 程 不 予 结 算 , 同 时 递 交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6.2、 如 因 乙 方 保 管 不 善 发 生 丢 失 现 象 而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时 ,乙 方 将 承 担 因 此 而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同 时 乙 方 工 期 不 予顺 延 。7、 甲 方 义 务7.1、 负 责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统 一 制 定 各 项 管 理 目 标 ,组 织 编 制 年 、 季 、 月 施 工 计 划 、 物 资 需 用 量 计 划 表 , 实 施 对 工
7、程 质 量 、 工 期 、 安 全 生 产 、 文 明 施 工 , 计 量 析 测 、 实 验 化 验 的控 制 、 监 督 、 检 查 和 验 收 ;7.2、 负 责 工 程 测 量 定 位 、 沉 降 观 测 、 技 术 交 底 , 组 织 图纸 会 审 , 统 一 安 排 技 术 档 案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及 交 工 验 收 ;7.3、 统 筹 安 排 、 协 调 解 决 非 劳 务 分 包 人 独 立 使 用 的 生 产 、生 活 临 时 设 施 、 工 作 用 水 、 用 电 及 施 工 场 地 ;7.4、 按 时 提 供 图 纸 , 及 时 交 付 应 供 材 料 、 设
8、 备 , 所 提 供的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 安 全 设 施 保 证 施 工 需 要 ;7.5、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 向 乙 方 支 付 清 包 费 用 ;7.6、 负 责 与 发 包 人 、 监 理 、 设 计 及 有 关 部 门 联 系 , 协 调现 场 工 作 关 系 。8、 乙 方 义 务8 1、 对 本 合 同 工 作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质 量 向 甲 方 负 责 , 组 织具 有 相 应 资 格 证 书 的 熟 练 工 人 投 入 工 作 ; 未 经 甲 方 授 权 或 允 许 ,不 得 擅 自 与 发 包 人 及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工 作 联 系 ; 自
9、 觉 遵 守 法 律 法规 及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8 2、 乙 方 根 据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总 进 度 计 划 的 要 求 , 每 月 底前 7 天 提 交 下 月 施 工 计 划 , 有 阶 段 工 期 要 求 的 提 交 阶 段 施 工 计划 , 必 要 时 按 甲 方 要 求 提 交 旬 、 周 施 工 计 划 , 以 及 与 完 成 上 述阶 段 、 时 段 施 工 计 划 相 应 的 劳 动 力 安 排 计 划 , 经 甲 方 批 准 后 严格 实 施 。8 3、 严 格 按 照 设 计 图 纸 、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 有 关 技 术 要 求及 施 工 组 织
10、 设 计 精 心 组 织 施 工 ,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约 定 的 标 准 ;科 学 安 排 作 业 计 划 , 投 入 足 够 的 人 力 、 物 力 , 保 证 工 期 ; 加 强安 全 教 育 , 认 真 执 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制 度 , 落 实安 全 措 施 , 确 保 施 工 安 全 ; 加 强 现 场 管 理 ,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主 管部 门 及 环 保 、 消 防 、 环 卫 等 有 关 部 门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管 理 规 定 ,做 到 文 明 施 工 ; 承 担 由 于 自 身 责 任 造 成 的 质 量 修
11、改 、 返 工 、 工期 拖 延 、 安 全 事 故 、 现 场 脏 乱 造 成 的 损 失 及 各 种 罚 款 ;8 4、 自 觉 接 受 甲 方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管 理 、 监 督 和 检 查 ; 接受 甲 方 随 时 检 查 其 设 备 、 材 料 保 管 、 使 用 情 况 及 其 操 作 人 员 的有 效 证 件 、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 与 现 场 其 他 单 位 协 调 配 合 , 照 顾 全局 ;8 5、 按 甲 方 统 一 规 划 堆 放 材 料 、 机 具 , 按 甲 方 标 准 化 工地 要 求 设 置 标 牌 , 搞 好 生 活 区 的 管 理 , 做 好
12、 自 身 责 任 区 的 治 安保 卫 工 作 ;8 6、 按 时 提 交 报 表 、 完 整 的 原 始 技 术 经 济 资 料 , 配 合 工程 承 包 人 办 理 交 工 验 收 ;8 7、 做 好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和 地 下 管 线 和 已完 工 程 部 分 的 成 品 保 护 工 作 , 因 乙 方 责 任 发 生 损 坏 , 乙 方 自 行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及 各 种 罚 款 ;8 8、 妥 善 保 管 、 合 理 使 用 甲 方 提 供 或 租 赁 给 乙 方 使 用 的机 具 、 周 转 材 料 及 其 他
13、设 施 ;8 9、 乙 方 须 服 从 甲 方 及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8 10、 除 非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 乙 方 应 对 其 作 业 内 容 的 实施 、 完 工 负 责 , 乙 方 应 承 担 并 履 行 约 定 的 、 与 劳 务 作 业 有 关 的所 有 义 务 及 工 作 程 序 。9、 大 清 包 费 用本 工 程 大 清 包 总 价 为 4277587 元 , 大 写 : 肆 佰 贰 拾 柒万 柒 仟 五 佰 捌 拾 柒 元 整 注 : 合 同 承 揽 总 价 为 完 成 全 部 工 程 的 估 算 价 格 , 中 间 结 算按 实 际 完 成 并 经 监
14、理 及 业 主 认 可 的 工 程 量 乘 以 相 应 单 价 , 清 单中 单 价 为 乙 方 考 虑 了 各 种 价 格 上 涨 因 素 等 所 有 风 险 后 单 价 , 即在 合 同 执 行 中 清 单 单 价 不 做 任 何 调 整 ( 乙 方 不 提 供 发 票 及 税金 ) 。9 1 钻 孔 单 价 组 价 内 容 :埋 设 护 筒 、 钻 机 成 孔 、 清 孔 、下 钢 筋 笼 、 砼 灌 注 、 破 桩 头 ;9 2 钢 筋 清 包 组 价 内 容 : 钢 筋 到 场 卸 车 、 原 材 和 半 成 品 的苫 盖 、 加 工 、 倒 运 ( 炮 车 由 甲 方 出 设 备
15、牵 引 ) 、 安 装 、 调 直除 锈 、 小 型 机 具 、 小 型 材 料 , 人 工 费 , 支 架 安 拆 倒 运 , 钢 筋 损耗 为 设 计 量 的 2 5%, 超 出 部 分 从 乙 方 承 揽 费 中 扣 除 ;9 3 混 凝 土 (预 制 、 现 浇 除 外 )清 包 组 价 内 容 : 支 架 安 拆 、模 板 制 作 清 理 、 涂 油 、 支 拆 、 倒 运 , 小 型 材 料 、 小 型 机 具 , 混凝 土 浇 筑 、 养 生 、 支 架 安 拆 倒 运 、 小 件 预 埋 、 (基 础 砼 含 基底 处 理 和 垫 层 施 工 );9 4 预 制 混 凝 土 组
16、 价 内 容 : 预 制 场 地 建 设 (砼 由 甲 方 提供 )、 模 板 制 作 安 拆 、 小 型 机 具 、 小 型 材 料 、 混 凝 土 浇 筑 、 养 生 、配 合 甲 方 移 梁 安 装 ;9 5 上 部 现 浇 梁 混 凝 土 组 价 内 容 : 基 底 硬 化 ( 混 凝 土 由甲 方 提 供 ) 、 支 架 租 赁 及 安 装 、 模 板 制 作 安 拆 、 小 型 机 具 、 小型 材 料 、 混 凝 土 浇 筑 、 养 生 :9 6 钢 绞 线 清 包 组 价 内 容 包 括 提 供 张 拉 设 备 器 具 , 压 浆 机具 , 波 纹 管 定 位 、 穿 束 、
17、张 拉 、 压 浆 。注 : 以 上 工 作 内 容 主 材 ( 用 于 工 程 实 体 ) 、 大 型 设 备 、施 工 用 电 由 甲 方 提 供 , 其 它 模 板 等 均 由 乙 方 提 供 , 未 列 项 目 视为 含 在 清 单 支 付 项 目 中 , 且 服 从 于 项 目 专 用 技 术 条 款 , 具 体 清单 见 附 表 。10、 工 程 量 的 确 认由 乙 方 按 月 将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报 甲 方 , 由 甲 方 确 认 。 对 乙 方未 经 甲 方 认 可 , 超 出 设 计 图 纸 范 围 和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返 工 的 工程 量 , 甲 方
18、不 予 计 量 。11、 承 揽 费 的 支 付甲 乙 双 方 约 定 支 付 方 法 为 : 按 月 计 量 支 付 , 每 月 25 日以 项 目 部 和 监 理 共 同 确 认 完 成 量 为 准 , 计 量 10 日 内 付 款 ,先 期 支 付 扣 除 每 期 计 量 的 10 ( 累 计 达 20 万 时 停 止 扣 除 )作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质 量 保 证 金 , 工 程 总 体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付清 。12、 本 合 同 承 揽 费 用 及 其 他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追 加 费 用 , 与 上述 承 揽 费 同 期 调 整 支 付 。13、 因 乙
19、 方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的 工 程 变 更 , 乙 方 无 权 要 求 追 加承 揽 费 。 并 应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损 失 。14、 施 工 验 收乙 方 应 确 保 所 完 成 施 工 的 质 量 , 应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标 准 。 乙 方 施 工 完 毕 , 应 向 甲 方 提 交 完 工 报 告 , 通 知 甲 方 验 收 ;甲 方 应 当 在 收 到 乙 方 的 上 述 报 告 后 7 天 内 对 乙 方 施 工 成 果 进行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或 者 甲 方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未 组 织 验 收 的 , 视 为乙 方 已 经
20、完 成 了 本 合 同 约 定 工 作 。 但 甲 方 与 发 包 人 间 的 隐 蔽 工程 验 收 结 果 或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结 果 表 明 乙 方 施 工 质 量 不 合 格 时 ,乙 方 应 负 责 无 偿 修 复 , 不 延 长 工 期 , 并 承 担 由 此 导 致 的 甲 方 的相 关 损 失 。15、 违 约 责 任15.1、 当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甲 方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甲 方 因 材 料 供 应 等 因 素 导 致 工 程 停 工 所 导 致 的 承 揽 费 按 协商 : 每 个 月 累 计 停 工 日 期 超 过 7 天 ( 天 气 等
21、 自 然 状 况 影 响 除外 ) , 则 甲 方 给 付 乙 方 人 工 费 用 60 元 /日 。15.2、 当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乙 方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乙 方 因 自 身 原 因 延 期 交 工 的 , 每 延 误 一 日 , 应 向 甲 方支 付 2000 元 的 违 约 金 ;(2)乙 方 施 工 质 量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但 能 够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最 低 标 准 时 , 乙 方 应 向 工 程 承 包 人 支 付 5万 元 的 违 约 金 ;(3)乙 方 不 履 行 或 不 按 约 定 履
22、 行 合 同 的 其 他 义 务 时 , 应 向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1 万 元 , 乙 方 尚 应 赔 偿 因 其 违 约 给 甲 方 造 成 的经 济 损 失 , 延 误 的 乙 方 工 作 时 间 不 予 顺 延 。15.3、 一 方 违 约 后 , 另 一 方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时 , 违 约 方 承 担上 述 违 约 责 任 后 仍 应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15.4、 乙 方 若 中 途 终 止 合 同 则 乙 方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不 予 结 算 ,并 承 担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16、 争 议16 1、 甲 方 和 乙 方 在
23、 履 行 合 同 时 发 生 争 议 , 可 以 自 行 和解 或 要 求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调 解 , 任 何 一 方 不 愿 和 解 、 调 解 或 和 解 、调 解 不 成 的 , 双 方 约 定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来 解 决 争议 。16 2、 发 生 争 议 后 , 除 非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 双 方 都 应 继 续履 行 合 同 , 保 持 工 作 连 续 , 保 护 好 已 完 工 作 成 果 :(1)单 方 违 约 导 致 合 同 确 已 无 法 履 行 , 双 方 协 议 终 止 合 同 ;(2)调 解 要 求 停 止 合 同 工
24、作 , 且 为 双 方 接 受 ;(3)法 院 要 求 停 止 合 同 工 作 。17、 合 同 终 止双 方 履 行 完 合 同 全 部 义 务 , 承 揽 费 支 付 完 毕 , 乙 方 向 甲 方交 付 劳 务 作 业 成 果 , 并 经 发 包 人 验 收 合 格 后 , 本 合 同 即 告 终 止 。18、 合 同 份 数本 合 同 正 本 两 份 ,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由 甲 方 和 乙 方 各 执 一 份 。本 合 同 副 本 2 份 , 甲 方 执 1 份 , 乙 方 执 1 份 。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2009 年 月 日合 同 订 立 地 点 : 吉 林 市
25、 汉 原 公 路 交 通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本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甲 方 : (公 章 ) 乙 方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2009 年 月 日 2009 年 月 日附 表02-1 标 段 清 包 费 用 清 单序号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单 价 工 程 量 合 价1 钻 孔 桩 1.0 米 元 /延米 350 884 3094002 钻 孔 桩 1.2 米 元 /延米 400 1338 5352003 钻 孔 桩 1.5 米 元 /延米 550 288 1584004 钻 孔 桩 钢 筋 元 /t 470
26、 236.589 111196.835 基 础 承 台 系 梁 砼 元 /m3 160 864.3 1382886 基 础 承 台 系 梁 钢 筋 元 /t 520 43 27 225007 立 柱 肋 板 盖 梁 耳 背 墙 砼 元 /m3 240 2928 7 7028888 立 柱 肋 板 盖 梁 耳 背 墙 钢 筋 元 /t 570 296 019 1687309 上 部 现 浇 C30 混 凝 土 元 /m3 300 94 4 2832010 上 部 现 浇 C50 混 凝 土 元 /m3 300 382 2 11466011 C50 级砼(上部现浇连续梁) 元 /m3 700 26
27、1.3 18291012 C50 级砼(预制预应力空心板) 元 /m3 600 983 26 58995613 C50 级砼(预制预应力砼连续箱 梁含简支梁) 元 /m3 580 997 6 57860814 上 部 钢 筋 元 /t 670 462 812 31008415 预 应 力 钢 绞 线 元 /t 1500 65 23 9784516 附 属 工 程 砼 C30 元 /m3 160 818 8 13100817 附 属 工 程 砼 C40 元 /m3 260 129 3 33618附 属 工 程 钢 筋 元 /t 470 136 117 63975合 计 4277587桥 梁 工
28、程 施 工 清 包 协 议 书甲 方 : 吉 林 市 汉 原 公 路 交 通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乙 方 :1、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筑 法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订 立 本 合 同 。2、 甲 乙 双 方 工 作 对 象 及 工 作 内 容工 程 名 称 : 吉 草 高 速 C02-1 标 桥 涵 工 程工 程 地 点 : 丰 满 区 二 道 乡 张 家 村工 作 范 围 : K114+100 通 道 桥 、 K114
29、+842 通 道 桥 、K115+271 立 交 桥 、 K115+428 中 桥 、 K115+648.5 通 道 桥 、K116+690.5 通 道 桥 、 K116+891.649 天 桥 、F1K0+740、 F2K0+360 天 桥 的 基 础 及 下 部 钢 筋 、 砼 施 工 。工 作 内 容 : 除 约 定 甲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设 备 外 , 其 它 均 由 乙 方承 担 以 上 结 构 物 的 全 部 劳 务 、 设 备 、 材 料 等 一 切 内 容 。3、 合 同 工 作 期 限开 始 工 作 日 期 : 2009 年 8 月 15 日结 束 工 作 日 期 :
30、2009 年 10 月 31 日4、 质 量 标 准按 国 家 现 行 的 公 路 桥 梁 涵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和 公 路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和 业 主 下 发 的 项 目 专 用 技 术 范 本 。5、 安 全 施 工5 1、 甲 方 应 对 其 在 施 工 场 地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甲 方 不 得 要 求 乙 方 违 反 安 全 管 理 的 规 定 进 行 施 工 。5 2、 乙 方 应 遵 守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严 格按 安 全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 并 随 时 接 受 行 业 安 全
31、 检 查 人 员 依 法 实 施的 监 督 检 查 ,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乙 方应 为 其 施 工 人 员 缴 纳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保 险 , 为 其 施 工 人 员 安 全负 责 。5. 3、 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和 消 防 安 全 的 有关 规 定 , 严 格 按 安 全 标 准 施 工 , 消 除 隐 患 ; 由 于 乙 方 安 全 措 施不 利 造 成 的 责 任 和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由 乙 方 承 担 ; 因 甲 方 原 因导 致 的 安 全 事 故 , 由
32、甲 方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并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用 ; 乙 方 在 施 工 现 场 内 使 用 的 安 全 保 护 用 品 (如 安 全 帽 、 安全 带 及 其 他 保 护 用 品 )及 费 用 ,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6、 甲 供 材 料 、 设 备 的 保 管6.1、 由 甲 方 提 供 的 钢 筋 、 钢 绞 线 等 大 宗 材 料 ,乙 方 必 须如 实 接 受 且 妥 善 保 管 , 如 发 生 丢 失 , 乙 方 应 按 丢 失 额 原 价 赔 偿 ,出 现 乙 方 倒 卖 现 象 时 , 乙 方 除 双 倍 赔 偿 外 , 将 中 止 工 程 合
33、 同 ,已 完 工 程 不 予 结 算 , 同 时 递 交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6.2、 如 因 乙 方 保 管 不 善 发 生 丢 失 现 象 而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时 ,乙 方 将 承 担 因 此 而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同 时 乙 方 工 期 不 予顺 延 。7、 甲 方 义 务7.1、 负 责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统 一 制 定 各 项 管 理 目 标 ,组 织 编 制 年 、 季 、 月 施 工 计 划 、 物 资 需 用 量 计 划 表 , 实 施 对 工程 质 量 、 工 期 、 安 全 生 产 、 文 明 施 工 , 计 量
34、析 测 、 实 验 化 验 的控 制 、 监 督 、 检 查 和 验 收 ;7.2、 负 责 工 程 测 量 定 位 、 沉 降 观 测 、 技 术 交 底 , 组 织 图纸 会 审 , 统 一 安 排 技 术 档 案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及 交 工 验 收 ;7.3、 统 筹 安 排 、 协 调 解 决 非 劳 务 分 包 人 独 立 使 用 的 生 产 、生 活 临 时 设 施 、 工 作 用 水 、 用 电 及 施 工 场 地 ;7.4、 按 时 提 供 图 纸 , 及 时 交 付 应 供 材 料 、 设 备 , 所 提 供的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 安 全 设 施 保 证
35、施 工 需 要 ;7.5、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 向 乙 方 支 付 清 包 费 用 ;7.6、 负 责 与 发 包 人 、 监 理 、 设 计 及 有 关 部 门 联 系 , 协 调现 场 工 作 关 系 。8、 乙 方 义 务8 1、 对 本 合 同 工 作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质 量 向 甲 方 负 责 , 组 织具 有 相 应 资 格 证 书 的 熟 练 工 人 投 入 工 作 ; 未 经 甲 方 授 权 或 允 许 ,不 得 擅 自 与 发 包 人 及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工 作 联 系 ; 自 觉 遵 守 法 律法 规 及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8 2、 乙 方
36、根 据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总 进 度 计 划 的 要 求 , 每 月 底前 7 天 提 交 下 月 施 工 计 划 , 有 阶 段 工 期 要 求 的 提 交 阶 段 施 工 计划 , 按 施 工 计 划 相 应 的 劳 动 力 安 排 计 划 , 经 甲 方 批 准 后 严 格 实施 。8 3、 严 格 按 照 设 计 图 纸 、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 有 关 技 术 要 求及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精 心 组 织 施 工 ,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约 定 的 标 准 ;科 学 安 排 作 业 计 划 , 投 入 足 够 的 人 力 、 物 力 , 保 证 工 期 ;
37、 加 强安 全 教 育 , 认 真 执 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制 度 , 落 实安 全 措 施 , 确 保 施 工 安 全 ; 加 强 现 场 管 理 ,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主 管部 门 及 环 保 、 消 防 、 环 卫 等 有 关 部 门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管 理 规 定 ,做 到 文 明 施 工 ; 承 担 由 于 自 身 责 任 造 成 的 质 量 修 改 、 返 工 、 工期 拖 延 、 安 全 事 故 、 现 场 脏 乱 造 成 的 损 失 及 各 种 罚 款 ;8 4、 自 觉 接 受 甲 方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管 理 、 监
38、督 和 检 查 ; 接受 甲 方 随 时 检 查 其 设 备 、 材 料 保 管 、 使 用 情 况 及 其 操 作 人 员 的有 效 证 件 、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 与 现 场 其 他 单 位 协 调 配 合 , 照 顾 全局 ;8 5、 按 甲 方 统 一 规 划 堆 放 材 料 、 机 具 , 按 甲 方 标 准 化 工地 要 求 设 置 标 牌 , 搞 好 生 活 区 的 管 理 , 做 好 自 身 责 任 区 的 治 安保 卫 工 作 ;8 6、 按 时 提 交 报 表 、 完 整 的 原 始 技 术 经 济 资 料 , 配 合 工程 承 包 人 办 理 交 工 验 收 ;8
39、 7、 做 好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和 地 下 管 线 和 已完 工 程 部 分 的 成 品 保 护 工 作 , 因 乙 方 责 任 发 生 损 坏 , 乙 方 自 行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及 各 种 罚 款 ;8 8、 妥 善 保 管 、 合 理 使 用 甲 方 提 供 或 租 赁 给 乙 方 使 用 的机 具 、 周 转 材 料 及 其 他 设 施 ;8 9、 乙 方 须 服 从 甲 方 及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8 10、 除 非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 乙 方 应 对 其 作 业 内 容 的 实施 、 完 工 负
40、 责 , 乙 方 应 承 担 并 履 行 约 定 的 、 与 劳 务 作 业 有 关 的所 有 义 务 及 工 作 程 序 。9、 大 清 包 费 用本 工 程 大 清 包 总 价 为 1218339 元 , 大 写 : 壹 佰 贰 拾 壹 万捌 仟 叁 佰 叁 拾 玖 元 整 注 : 合 同 承 揽 总 价 为 完 成 全 部 工 程 的 估 算 价 格 , 中 间 结 算按 实 际 完 成 并 经 监 理 及 业 主 认 可 的 工 程 量 乘 以 相 应 单 价 , 清 单中 单 价 为 乙 方 考 虑 了 各 种 价 格 上 涨 因 素 等 所 有 风 险 后 单 价 , 即在 合 同
41、 执 行 中 清 单 单 价 不 做 任 何 调 整 ( 乙 方 不 提 供 发 票 及 税金 ) 。9 1 钢 筋 清 包 组 价 内 容 : 甲 方 只 提 供 钢 筋 原 材 , 其 余 的钢 筋 到 场 卸 车 、 半 成 品 的 苫 盖 、 加 工 、 倒 运 、 安 装 、 调 直除 锈 、 小 型 机 具 、 小 型 材 料 、 人 工 费 、 电 费 、 支 架 安 拆 倒运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 钢 筋 损 耗 为 设 计 量 的 2 5%, 超 出 部 分 从乙 方 大 清 包 费 中 扣 除 ( 废 料 头 交 回 甲 方 处 理 ) ;9 2 混 凝 土 清 包
42、组 价 内 容 : 支 架 安 拆 、 模 板 制 作 清 理 、 涂油 、 支 拆 、 倒 运 , 小 型 材 料 、 小 型 机 具 , 混 凝 土 浇 筑 、 养 生 、支 架 安 拆 倒 运 、 小 件 预 埋 、 基 础 垫 层 砼 按 基 础 砼 计 价 ( 含 基坑 抽 水 、 基 底 处 理 和 施 工 );注 : 以 上 工 作 内 容 主 材 ( 用 于 工 程 实 体 ) 、 大 型 设 备 、异 型 钢 模 板 ( 墩 柱 、 变 径 、 抱 箍 、 盖 梁 侧 模 要 求 大 片 时 )由 甲 方 提 供 , 其 它 模 板 、 支 架 等 均 由 乙 方 提 供 ,
43、 未 列 项 目 视为 含 在 清 单 支 付 项 目 中 , 且 服 从 于 项 目 专 用 技 术 条 款 , 具 体 清单 见 附 表 。10、 工 程 量 的 确 认由 乙 方 按 月 将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报 甲 方 , 由 甲 方 确 认 。 对 乙 方未 经 甲 方 认 可 , 超 出 设 计 图 纸 范 围 和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返 工 的 工程 量 , 甲 方 不 予 计 量 。11、 清 包 费 用 的 支 付甲 乙 双 方 约 定 支 付 方 法 为 : 按 月 计 量 支 付 , 每 月 25 日以 项 目 部 确 认 完 成 量 为 准 , 计 量 1
44、0 日 内 付 款 , 每 期 支 付 扣除 每 期 计 量 的 10 作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质 量 保 证 金 , 工 程 总体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付 清 。12、 施 工 验 收乙 方 应 确 保 所 完 成 施 工 的 质 量 , 应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标 准 。 乙 方 施 工 完 毕 , 应 向 甲 方 提 交 完 工 报 告 , 通 知 甲 方 验 收 ;甲 方 应 当 在 收 到 乙 方 的 上 述 报 告 后 7 天 内 对 乙 方 施 工 成 果 进行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或 者 甲 方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未 组 织 验
45、收 的 , 视 为乙 方 已 经 完 成 了 本 合 同 约 定 工 作 。 但 甲 方 与 发 包 人 间 的 隐 蔽 工程 验 收 结 果 或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结 果 表 明 乙 方 施 工 质 量 不 合 格 时 ,乙 方 应 负 责 无 偿 修 复 , 不 延 长 工 期 , 并 承 担 由 此 导 致 的 甲 方 的相 关 损 失 。13、 违 约 责 任13.1、 当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甲 方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甲 方 因 材 料 供 应 等 因 素 导 致 工 程 停 工 所 导 致 的 承 揽 费 按 协商 : 每 个 月 累 计 停 工 日
46、期 超 过 7 天 ( 天 气 等 自 然 状 况 影 响 除外 ) , 则 甲 方 给 付 乙 方 人 工 费 用 60 元 /日 。13.2、 当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乙 方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乙 方 因 自 身 原 因 延 期 交 工 的 , 每 延 误 一 日 , 应 向 甲 方支 付 2000 元 的 违 约 金 ;(2)乙 方 施 工 质 量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但 能 够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最 低 标 准 时 , 乙 方 应 向 工 程 承 包 人 支 付 5万 元 的 违 约 金 ;(3)乙 方
47、不 履 行 或 不 按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的 其 他 义 务 时 , 应 向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1 万 元 , 乙 方 尚 应 赔 偿 因 其 违 约 给 甲 方 造 成 的经 济 损 失 , 延 误 的 乙 方 工 作 时 间 不 予 顺 延 。13.3、 一 方 违 约 后 , 另 一 方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时 , 违 约 方 承 担上 述 违 约 责 任 后 仍 应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13.4、 乙 方 若 中 途 终 止 合 同 则 乙 方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不 予 结 算 ,并 承 担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14、 争 议
48、14 1、 甲 方 和 乙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时 发 生 争 议 , 可 以 自 行 和解 或 要 求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调 解 , 任 何 一 方 不 愿 和 解 、 调 解 或 和 解 、调 解 不 成 的 , 双 方 约 定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来 解 决 争议 。14 2、 发 生 争 议 后 , 除 非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 双 方 都 应 继 续履 行 合 同 , 保 持 工 作 连 续 , 保 护 好 已 完 工 作 成 果 :(1)单 方 违 约 导 致 合 同 确 已 无 法 履 行 , 双 方 协 议 终 止 ;(2)调 解 要
49、 求 停 止 合 同 工 作 , 且 为 双 方 接 受 ;(3)法 院 要 求 停 止 合 同 工 作 。15、 合 同 终 止双 方 履 行 完 合 同 全 部 义 务 , 承 揽 费 支 付 完 毕 , 乙 方 向 甲 方交 付 劳 务 成 果 , 并 经 发 包 人 验 收 合 格 后 , 本 合 同 即 告 终 止 。16、 合 同 份 数本 合 同 正 本 两 份 ,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由 甲 方 和 乙 方 各 执 一 份 。本 合 同 副 本 2 份 , 甲 方 执 1 份 , 乙 方 执 1 份 。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2009 年 8 月 15 日合 同 订 立 地 点 : 吉 林 市 汉 原 公 路 交 通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本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甲 方 : (公 章 ) 乙 方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 表02-1 标 段 清 包 费 用 清 单桥 梁 工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