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6 年本)十四、县林业局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2 木材运输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3 林区内木材经营与加工审批 行政审批4征占用林地(含临时)审核审批(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 2 公顷以下的,由县区林业局审批,其它由上级林业部门审批)行政审批5 猎捕、出售、收购、利用、驯养繁殖、运输省二级保护及“三有”野生动物(产品)许可 行政审批6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7 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行政审批8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限定收购林木种子许可 行政审批9 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许可 行政审批10 对无木材运输证
2、运输木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11对运输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2 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13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4 对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运输木材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5 对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16 对盗伐、滥伐林木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17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18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19 对
3、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0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1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3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4 对违反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实弹演习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5 对违反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6
4、对违反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7 对未取得狩猎证猎捕或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8 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9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和允许进出口说明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30 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31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
5、罚32 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33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34 对发生疫情,所在单位未及时封锁除治或封锁除治不力,造成疫情蔓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35对将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和每年的 4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将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等的处罚行政处罚36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37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38 对收购因松材线虫病而采伐的松树,未按规定的方式安全利用并备案的
6、处罚 行政处罚39 对无证生产、经营种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40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41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42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准进入的;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43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44 对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45 对违反国家规定,在林地内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
7、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46 对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47 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48 对盗窃(将他人所有伐倒木窃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零星树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49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等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和森林消防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行政处罚50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51 对收购森林
8、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52 对隐藏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53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54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55 对违反规定,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56 对森林公园建设活动造成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57 对森林公园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违法行为的处罚
9、 行政处罚58 对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等危害古树名木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59 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60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61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62 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63 对违规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64对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的,擅自采挖森林公园内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处罚行政处罚65 对古树名
10、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处罚 行政处罚66对破坏古树名木树体以及树冠垂直投影 5 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剥损树皮、掘根的处罚行政处罚67 对为境外制种从境外引种试验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68 对违规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69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70 对违反生产经营林木种子有关包装标签档案等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71 对违反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11、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72 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73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74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占用湿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75 对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76 对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77 对毒杀、电杀或者擅自猎捕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捡拾、收售动物卵的处罚 行政处罚78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79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80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81 扣押、封存 行政强制82 代履行 行政强制83 要求(对经检疫发现带有松材线虫或松褐天牛的寄主植物)除害、改变用途、销毁 其他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