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化妆品生产许可实施通则二七年十月十八日目 录1、总则2、工作机构3、生产许可程序4、企业分级5、生产许可证书6、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7、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8、半成品分装加工企业的生产许可9、监督检查10、违法处理11、收费12、工作人员守则13、对许可工作的监督14、附则附件:化妆品生产许可用文书化妆品生产许可实施通则1、总则1.1 为了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
2、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化妆品,适用本通则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化妆品。进出口化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3 本通则所指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 ,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2、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2.3 国家质检总局
3、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 ;组织审查人员技术培训;组织或配合组织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工作;组织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材料等工作。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设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顺三条 21 号嘉业大厦 2 号楼 508 房间邮政编码:100079联系电话:67663181,67663181 转 818传真:67663114 转 833-mail:DONGSFCAFFCI.ORGLIUYCAFFCI.ORG联系人:董树芬 刘洋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许
4、可申请受理;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对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2.5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2.6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功效评价等工作。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企业可视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2.7 化妆品市场准入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配合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制修订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化妆品市场准入工作;收集化妆品质量信息,研究国内外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动态,提出工作建议并进行技术咨询等。化妆品市场准入
5、专业技术委员会组成情况另文公布。3 生产许可程序3.1 申请与受理程序3.1.1 申请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申报日期应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应与其法人负责单位共同申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申请企业对生产场所有独立的、唯一的使用权,对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拥有所有权,同一厂址不得重复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
6、.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3.1.2.1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
7、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范围时,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3.1.2.4 企业生产全部产品名录及成份表(需同时提供电子版) ,有特殊功效宣称的产品,应提供我国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出具的功效评价证明;3.1.2.5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3.1.2.6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 ;3.1.2.7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3.1.3 申请和受理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
8、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2 试生产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审查
9、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3.2.4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 号文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 40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的要求,2005 年 12 月 2 日起,企业不得新建年生产能力 2000 吨以下的牙膏项目。3.3 实地核查3.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组,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和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在实地核查前 5 日内通知企业。
10、审查组一般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3.3.2 审查组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上签字认可。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应根据企业申请单元情况,逐个单元填写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申报企业各申请单元的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互相独立、互不影响。3.3.3 审查组可根据企业实地核查情况对企业提出可行的整改意见,企业待完成各项整改措施后
11、填写化妆品生产许可整改意见表上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3.3.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被准予生产许可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关键控制检验方式等证书明细的内容) ;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 ,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3.3.5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
12、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企业样品备置应符合细则的要求。3.3.6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3.3.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 产品抽样与检验3.4.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化妆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见细则 ) ,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
13、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4.2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机构、企业、审查中心各一份) ,可视特殊情况延长检验时限。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通则规定的期限。3.4.3 企业对检验结论若存有异议,可于发出通知起 15 日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复检程序从备用样品中取双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产品检验最终结果。卫生指标不复检。3.4.4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3.4.5 企业产品
14、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 审定和发证3.5.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5 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寄(送)审查机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材料包括(除特别规定外,均一式两份,审查部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3.5.1.1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5.1.2 营业执照复印件;3.5.1.3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法律
15、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范围时,提交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3.5.1.4 企业生产全部产品名录及成份表(需同时提供电子版) ,有特殊功效宣称的产品,应提供我国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出具的功效评价证明;3.5.1.6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3.5.1.7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3.5.1.8 各申报单元实地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3.5.1.9 实地核查整改意见表和企业整改报告3.5.1.10 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3.5.1.11 各产品检验报告3.5.1.12 待发证企业登记表(加盖省局公章)3.5.1.13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3.5.2 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和
16、汇总,并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正,将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和待发证企业登记表 ,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3.5.3 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 。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企业申请材料、 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 检验报告 、 审查意见书 、 审查报告书原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3.5.4 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材料、 企业实地核查记录 、 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 3 年;3.5.5 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0 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
17、检总局审批。3.5.6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7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以公告、网络(http:/)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4 企业分级4.1 国家质检总局对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监管的管理制度,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划分为 A、B、C 三个等级。4.2 化妆品企业分级原则4.2.1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级别由企
18、业根据实际情况在申请或变更许可项目时自愿申报。企业审查结论不符合其申报级别的,按实际审查评价级别判定。4.2.2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过程中对企业申请的各个单元进行级别判定,并在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予以明确。级别判定标准详见化妆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4.2.3 所有申请单元的实地核查结论和所有申请小类的产品检验结论全部为“合格”的企业,各单元的最低评价等级为该企业的评价等级。4.2.4 所申请单元的实地核查结论和所申请小类的产品检验结论存在“不合格”的企业,除该单元或小类不予行政许可外,该企业评价等级为 C 级。4.2.5 投产不足一个生产许可周期化妆品生产的企业,最高级别为 B。4.2.6 申请
19、分装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最高级别为 C,并在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分装”字样。4.2.7 国家质检总局组成专家审核组,根据企业资料情况最终确定企业等级,并在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注明,同该企业其它生产许可项目一起向社会公布。4.3 特殊说明4.3.1 企业申报化妆品 A 级生产许可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审查机构须派至少 1 名审查员参加到审查组中,省局应派观察员参加。4.3.2 化妆品生产许可内容变更的,如审查结果和原级别不符,取最低级别。4.3.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场地均按化妆品企业分级原则进行级别判定,其中最低级别作为集团公司的企业级别。4.3
20、.4 企业有委托加工和分装的,低级别企业可以委托同级或高级别企业。高级别企业委托低级别企业的,降为低级别企业。 4.3.5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年检、抽查、换发证审查等情况对企业分级进行动态管理。4.3.6 企业在级别评价审查中有弄虚作假,或不按照获证级别保持生产条件和检验条件等要求的,降级处理,一个生产许可周期内不得申请原获证级别及更高级别;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5 生产许可证书5.1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5.2生产许可证书应
21、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关键控制检验方式和企业级别等。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品种、型号、规格。当企业实地核查确定的范围与产品抽样检验确定的范围不一致时,最终发证范围按同时满足企业实地核查确定的范围和产品抽样检验确定的范围确定。5.3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 5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其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本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5.4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拟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的,拟增加部
22、分产品生产许可按照本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书 ,但有效期不变。5.5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另文公布实地核查补充要求、产品质量检验以及证书变更要求等规定。5.6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本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生产许可。5.7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遗失或
23、者毁损证书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5.7.1 申请变更或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填写化妆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化妆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变更证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5.7.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按照本通则申请受理程序的规定执行。5.7.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对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填写变更(补
24、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 ,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和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上报审查中心,并抄报相关产品审查机构。5.7.4 审查中心自收到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符合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准予变更或补领,颁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 ,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规定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5.8 生产许可证书的注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不再从事该产品生产的,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收回企业
25、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以书面形式报审查中心备案,并抄报审查机构。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注销企业名录。6 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6.1 生产许可标志由 “质量安全 ”英文(Quality Safety) 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加印。QS 标志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6.2 化妆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号样式为:XK16-108 *。后四位号码为企业编号。6.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许可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6.4 对注销
26、生产许可证证书的企业,其编号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次使用。7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7.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简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7.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申请。7.3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企业审查和审批程序按照本通则的规定执行。7.4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书后,新增所属单位申请生产许可且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按本通则和细则的规定审查合
27、格后,将集团公司原生产许可证书收回,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 ,生产许可有效期不变。7.5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7.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7.7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理。7.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书 、标志和编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标志和
28、编号。8 半成品分装加工企业生产许可8.1 本通则所指化妆品半成品分装指从事不改变内容物的配比,外观和质地等,通过一定的加工方式使其成为最小销售包装的过程。8.2 从事化妆品半成品分装加工的企业应具有同类产品生产工艺中相应的加工罐装、分装及成型设备,并按本通则要求进行申报、实地核查和检验等。8.3 化妆品半成品分装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上注明“分装”字样,并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分装”字样。8.4 分装的半成品来源于国内的,必须具有半成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明,半成品来源于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合格证明;9 监督检查9.1 国家质检总局对发证情况进行抽查,被抽查的企业数量应当控制在获证企业总数
29、的 9以内。如在抽查中发现不符合发证条件或不符合发证级别的情况,责令整改。任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机构、检验机构发现不符合发证条件或不符合发证级别的情况超过 3 次,并查明属实的,撤回相关工作资质,并通报批评。9.2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应当严格按照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产品未经出厂检验或者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9.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对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定期自行检验,并半年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 1 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比
30、对报告 ;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 3 个月送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1 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9.4 企业自获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自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9.4.1 获证产品生产以及生产条件的保持情况(按照企业级别写明) ;9.4.2 获证产品出厂检验检验记录、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记录以及检验比对情况(应同时提交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和检验比对报告) ;9.4.3 生产许可证书 、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9.4.4 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9.4.5 其他相关情况。获证未满
31、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9.5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企业自查报告和相关检验记录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企业生产许可证书副本中签署年审合格意见。未提交自查报告或提交的自查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企业在 2 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进行处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撤回企业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以书面形式报审查中心备案,并抄报审查机构。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撤回生产许可证书企业名录。9.6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的自查报告抽查并进行实地核查时,被抽查的企业数量应当控制在获证企业总数的 9以内。9.7 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其质量有被投诉
32、时产品检验有不合格项目,在以上情形发生后的本年度内,企业必须到有资质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至少 3 次连续检验,且应检验合格。检验项目限于不合格项目。9.8 获证企业产品更新时,应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更新企业产品名录及产品成份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未在企业产品名录中的产品,视同假冒产品处理。9.9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本省化妆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培训,企业检验人员须持证上岗。9.10 获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产品时,要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必要时,主动召回产品。10 违法处理获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33、产品通则和细则的规定组织生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将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11 收费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财政、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11.2 生产许可收费包括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11.3 审查费:每个企业 2200 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 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11.4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 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11.5
3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11.6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经审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11.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执行。12 工作人员守则12.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服务经济建设大局。12.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2.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12.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12.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12.6 廉洁
35、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12.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12.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13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审查员、从事生产许可产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工作,或向企业索贿受贿、刁难企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向司法机关举报。14 附则14.1 本通则需与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配合使用。14.2 本通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4
36、.3 牙膏产品纳入本通则管理, 牙膏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国质检食监函2006686 号)同时有效。14.4 本通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解释。化妆品生产许可用文书目录附件 1: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附件 2:企业自我声明附件 3:企业产品成分表附件 4: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附件 5:企业实地核查记录附件 6:企业实地核查报告附件 7: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附件 8: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附件 9:企业实地核查整改意见表附件 10:检验报告附件 11:审查意见书附件 12:审查报告书附件 13:化妆品变更生产许可申请书附件 14:化妆品补领生产许可申请书附件 15: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附件 16: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附件 17:检验比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