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工新产业工人的崛起一、社会分层中的流动农民判断一个群体是否已经成为一个阶层,大体上有三类标准:一类是社会经济地位,也就是说他们是否具有相近或相同的社会经济地位,这个标准叫客观标准,这样的分层叫客观分层;另一类是阶层意识和认同,也就是相同的阶层意识和认同被视为阶层存在的根据,这一般被视为主观分层;再一类就是阶层行动,这是一种阶层分层。在我国以往关于社会分化、分层的研究中,流动农民更多地被视为一个同质性群体,这一群体内不断增加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以及已经出现的分化,在静态的社会分层框架中往往被忽略。然而在过去 10 多年的时间里,流动农民这一群体的内部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即学者们称的“二次分
2、化” 。意指一方面在水平方向上,新的职业位置在不断被创造,另一方面在垂直方向上,其内部已出现了在资本占有、经济收入、社会声望、价值取向等方面有很大差异的等级群体,原群体内部的同质性已被打破。流动农民开始产生层级意识和交往的层级界限,交往范围逐渐跨越身份边界,形成新的认同和群体关系的重新组合。二、关于“新产业工人阶层”的论断在身份、经济状况和政治权利方面具有相似性和具有阶层认同感,是将能否把不同群体归入同一阶层的一个基本标志。对于农民工这个群体来说,他们还没能达到城镇工人的阶层地位,但是他们又是工人,而不再是农业劳动者,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没有务农经验,也不愿从事农业生产劳动,除非迫不得已,因为他
3、们比农业劳动者有着更好的经济收入。与此同时,农民工的阶层意识正在形成,特别是他们有越来越多的集体行动,在这样的行动中,他们慢慢认识到自己作为阶层的存在,认识到他们集体的一致性等。(一)由农民阶层到新产业工人阶层的转变1、从理论依据上看, “农民工”应该属于新产业工人所谓“农民工”就是有着农民身份的工人,我国木目前农村外出务工的农民,他们原来大多在家务农时人均只有一亩左右承包地,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个人只有经营权和扣除税费之后的劳动所得。外出到企业工作后,他们既没有生活资料也没有生产工具,主要靠工资收入养家糊口。所以, “农民工”是工人的一部分,是属于工人阶层的。2、从产业关系看, “农民工”
4、已经成为新产业工人农村剩余劳动力最早是往乡镇企业转移,他们是“离土不离乡”的产业工人。这是因为,乡镇企业是以工业为主体,其劳动性质已经根本不同于农业。 “民工潮”之后,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他们带着巨大的勇气挺进现代化城市,这时的他们是“离土又离乡”的产业工人。他们在城镇所从事的工作,无论是建筑业、家政、商业贸易、运输业,还是自己开公司、当老板,都是属于产业工人的性质,都与农民在土地上从事农业劳动已经没有任何职业上的相似之处。虽然大多数“农民工”还具有农村户籍,但是他们已经不从事农业劳动,他们与农村唯一的“天然脐带”只不过是原农村户籍所在地仍拥有的责任田而已。他们在与社会化大生产的联系
5、上、在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上、在分配关系上,已经具备新型产业工人的一般特征。3、从劳动交换关系看, “农民工”已经成为新产业工人劳动交换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之间劳动力过渡与劳动报酬之间的一种交换关系。它既是劳动关系的核心,也是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目的。从与企业劳动组织家里劳动交换关系的角度观察,新型产业工人在收入来源上,不再以农业收益为主,据有关学者的调查显示,发达地区乡镇企业职工近 80%已完全脱离了农业劳动;在收入方式上,货币工资已成为表征其劳动力价格的主要形式。(二)新产业工人阶层的基本特征1、新产业工人具有“乡土性”新产业工人的社会身份现在仍是农民,与土地制度相关联
6、,从而构成了新型工资劳动者特殊的“土地情结” 。这既是新产业工人工资与企业的劳动生产率盈利水平相脱节的主要原因,也是没有像国有企业背上住房、福利、保险等包袱的主要根源。新产业工人的社会身份或户籍身份的规定性主要源自于其承包的责任田,他们在走向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中,其中绝大部分没有放弃或割舍与承包土地的制度性联系。新产业工人的这种经济社会选择行为,除了户籍管制以及经济、社会的其他因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几千年积淀的乡土和家园意识。2、新产业工人具有“兼业性” 。由于绝大部分新产业工人均与土地保持或亲或疏的联系,所以他们在职业形态上表现为一种“兼业”现象。对新产业工人的“兼业性”和二重身份
7、,应从我国转型时期城镇和农村的发展过程中去认识。它既是农村工业化初级阶段的一种必然存在形式,在现阶段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也是农民初步走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一种适应性变迁方式。三、新产业工人崛起的表现最近几年,农民工不论在意识上还是在行动上都有了阶层化的表征,这是社会舆论和社会实践(特别是职业实践) 推动的结果。从上世纪90 年代末开始,社会对农民工的关注不只是局限于农民工对社会的影响,而且转向对农民工社会权益的保护。以前的社会舆论更多地偏重于农民工的进入对当地社会治安、秩序、就业等方面的负面影响,主要观点是限制他们的进入,而现在开始趋向对农民工所碰到的不公、不合理问题的关注,普遍认为农民工对我国
8、经济建设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应该享受公平的对待,农村人口向非农和城镇转移是一个必然的、正常的过程。这无疑强化了农民工对自己身份的意识,增强了他们对权益的意识,并进一步提高了他们对自我处境的认识。农民工在社会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工作条件差、工资低、工资被拖欠、人身侮辱和虐待、社会歧视等。所有这些问题都与社会权利缺位有关。他们在维护自己基本权利的过程中意识到,靠单个人的认识解决不了问题,必须靠集体行动,当然,他们面临的问题往往也带有集体性,比如一个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普遍过低,或者普遍被拖欠,他们只能集体抗争。在实践中农民工也意识到,仅仅停留在企业内部的抗争,对雇主造成不了压力,必须要把问题“外部
9、化” 、 “社会化”和“严重化”,让社会关注,特别是让政府领导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才能有可能使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得到解决。更多的农民工选择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上街游行等方式,造成重大群体事件,引起政府领导的重视和解决。在抗争中,农民们逐渐意识到群体和阶层的力量,也认识到组织起来的重要性,于是,慢慢地有各种各样的农民工组织出现,农民工还开始要求组建自己的工会等。组织化进一步唤醒了农民工的阶层意识。四、妨碍新产业工人崛起的因素(一)户籍制度束缚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户籍制度还没有根本突破,农民工作为农民分化出来的群体,仍然受到户籍制度的束缚。目前,我国的户籍制度虽然有了很大的松动,农民可以到城市打
10、工,但是,附着在户籍上的诸如失业救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福利却与农民工无缘。据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课题组的一次调查,1998 年,上海市农民工的各种收益仅为本地城市工人的五分之一,其中 3 倍的差距来自社会保障待遇。(二)城市的政策歧视一些城市从自身的地方利益出发,为了扩大本地的就业量,出台了歧视“农民工”的地方性法规,设置行业和工种限制,硬性规定企业单位使用本地工和“农民工”的比例。一些城市政府还设立了许多与农民工个人素质及劳动生产率状况无关的就业壁垒,规定了许多农民工不能进入的行业和职业,使他们只能拥挤在一些低端劳动力市场进行竞争。(三)相关政策不到位当前,我国还没有成立相应的组
11、织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他们的就业、工作环境、劳务纠纷等涉及权益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而是散见于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但是这些已建立的法规,也往往已经不适应目前的状况如我国目前实施的劳动法还是 1994 年制定的。守着以前的劳动法,是无法有效调节现在的劳资关系的再加上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屡屡遭到损害却无法得到保护。(四)农民工的个人因素1、与城市工人相比,大部分农民工自身素质低下。首先,与城市工人相比,他们的文化程度很低,大都未经过任何职业教育和培训,缺乏劳动技能。另外,城市用工单位的就业门槛在不断抬高。这种情况使农民工处于十分不利的就业地位,有时为了
12、保住一个并不称心的工作,不得不忍气吞声,甚至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2、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导致城市不安定的一个因素。农民工乡土观念浓厚,注重亲情、家族和宗族关系,做事往往从血缘和亲戚关系考虑。一部分农民工甚至自发地抱团,组成一些“帮会” 。这就很容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我国城市发生了一系列恶性犯罪事件,其犯罪者主要是外来农民。据东莞、晋江、义乌、瑞安等公安部门介绍在 2002 年的刑事案件中,外来人口作案比例超过 80%。农民工虽然已经作为一个新的工人阶层出现和崛起,但要顺利地实现这种身份转变并不容易,还存在阻碍这种流动的因素如户籍制度的限制。他们作为个体,还存在着重新回归农民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农民工要彻底地实现向新工人阶层的转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