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交车身载体广告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出租方: 嘉兴市公共交通公司 签订地点: 嘉 兴 承租方: 签订时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合同法 、 广告法 、 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广告载体租赁内容1.1 项目(媒介):城市公交车身载体租赁1.2 车身载体租赁资质条件:由承租方报市工商局广告部门办理批准文号,具有相关广告发布资质。出租方应按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上述证件。承租方提供虚假证件,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承租方提供的广告内容不合法,出租方有权拒绝。1.3 广告范围:全车喷漆,两侧广告。 (不包括车窗玻璃) 车辆明细包括(自编号
2、): 1.4 广告制作: 由承租方自选,但必须确保各类车身广告发布的合法性,广告设置的安全性、环保、符合城市美化形象要求,一年内无明显褪色。 根据公安检测站要求,制作车身广告时,须在公交车车尾印制车牌放大号。车尾广告画面避免出现数字,以免与车牌放大号有冲突。 根据公安检测站要求,制作车身广告时,须在公交车车身左前侧面(驾驶座侧窗外下)车身位置,印制公司名称、核定载客人数以及车辆自编号。 所有车身广告不能超出车身油漆面,不能覆盖车身玻璃。1.5 广告审批: 车身广告发布权使用期限内,承租方应当按照广告发布内容至工商管理部门开具广告登记证 ,依据广告登记证向出租方提交所制作的广告平面效果图,提交文
3、件经出租方审定后由出租方出具广告审批单 ,承租方凭广告审批单提取车辆并按照出租方审核确认后的广告内容开展广告制作工作。 承租方在广告设计制作过程中需要更改经出租方审定确认的广告设计制作方案、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方的同意。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更改、变更的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双方所签定的合同 ,收回所有标的车辆且不归还违约者已付的所有款项。1.6 租赁期限: 1.7 其他: 按自编号作为签订合同的条款; 本合同系续签合同,期限为三年。期限内车辆报停(车辆待报废)或报废则自动终止该车辆合同,买受人不予以补足,出租方提前三个月告知承租方报停(待报废) 、报废车辆。 承租方必须服从出租方提出的车辆调整
4、要求。 费用按实际租赁时间(以月份计算)比例支付或退付,每辆车单价按照承租方挂牌成交价格计算。 租赁费用第二年年租金在挂牌成交价的基数上递增 10%,第三年年租金在挂牌成交价的基数上递增 20%。 车身广告发布权使用期限内,标的车辆的车身广告如有掉漆、脱落或褪色等损坏情况的,买受人须在 7 日内修复。修复损坏车身广告的所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承租方如遇车身广告内容因版权问题或形象代言问题需更换画面或恢复,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广告设置车辆主要涉及公交线路为途径二环(含)或二环以内,二环以外线路车辆按 7 折优惠。第二条 费用及支付办法2.1 租赁费用(每年): 总计: 元/年 (大写: )
5、2.2 结算方式和期限:在车身载体租赁期开始后一个月内付清本年度租赁费用,承租方每年应提前一个季度按时缴付租赁费用。 2.3 出租方必须开具广告业务统一发票,否则,承租方有权拒付广告费。第三条 制作时间:出租方原则上每车安排一个白天两个晚上供承租方制作车身广告。第四条 违约责任4.1 出租方擅自不履行合同,按未履行部分广告费的 5 %,向承租方偿付违约金;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的 1 %偿付违约金。4.2 承租方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按未完成部分广告费的 5 %,向出租方偿付违约金;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完成部分广告费的 1 %支付违约金。4.3 其他违约责任:按相关法律执行。第五条 纠纷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提交当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附则7.1 本合同一式两份,本合同附件 件,名称 7.2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为期三年。出租方单位名称(盖章):地 址:邮 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开户银行:账 号:承租方单位名称(盖章):地 址:邮 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开户银行:账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