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机房设计及建设规范(试行)二六年九月I目录前 言 II1 总则 .12 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 .14 机房位置与组成 .24.1 机房位置选择 .24.2 机房结构组成 .24.3 机房设备布置 .35 建筑与装饰 .35.1 一般规定 .35.2 出入口通道 .45.3 室内装饰 .46 给水排水 .47 静电防护 .58 空气调节 .58.1 一般规定 .58.2 设备选择 .58.3 温、湿度要求 .68.4 热湿负荷计算 .78.5 气流组织 .78.6 系统设计 .79 供配电源系统 .810 安全接地 .1011 消防安全 .1011.1 一般规定 .101
2、1.2 消防设施 .1011.3 安全措施 .1112 机房施工验收 .1113 附录说明 .11II前 言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信息机房建设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保证信息机房内系统及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国家电网公司信息机房设计及建设规范。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工作办公室组织制定。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工作办公室、湖北省电力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宾、樊启柏、王华跃、邓国如、容德超。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1国家电网公司信息机房设计及建设规范(试行)1 总则1.1 为实现国家电网公司信息机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实用化,确保信息机房
3、建设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从环境场地及装修、供配电源系统、温湿度控制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雷接地系统等方面,规定了 A、B、C 三类信息机房应满足的基本技术参数和要求。其中 A、B 类信息机房适应于安装有小型机系统、磁盘阵列、存储备份等高可靠性的设备及系统的机房,C 类信息机房适应于安装有一般计算机设备和网络分支设备的机房。1.3 承接 A、B 二类信息机房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应持有国家相关部门签发的智能建筑专业的资质等级证书。1.4 A、B 二类信息机房的建设要求主要包括环境场地装修、供配电源系统、温湿度
4、控制系统、 消防报警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雷接地系统等内容;C 类信息机房的建设要求主要包括基本装修、供电系统、空气调节、消防设备、防雷接地等内容。1.5 凡条款中明确指定某类信息机房的,该条款只适应该类信息机房,凡没作特殊规定的,均适应于 A、B、C 三类信息机房。1.6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及公司系统各单位信息机房的设计和建设。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50174-19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50
5、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200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9361-8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 SJ/T10796-2001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 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7-94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SJ/T30003-93电子计算机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3 术语定义23.1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网络及其相关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3.2 信息机房:是指承担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的数据中心
6、和网络设备中心场地。3.3 A、B、C 类信息机房:在本规范中是指代表不同技术参数条件的信息机房,其类别的具体定义是由本规范中的具体条款参数决定的,用户可根据信息机房的定位、用途、规模和重要性等条件,选择相应参数并决定机房类别(如:设计建设达到了 A 类规定的参数指标的机房就称 A 类信息机房)。3.4 直流工作地:是指计算机设备本身的逻辑参考地。3.5 交流工作地:是指在电力系统中,运行需要的接地(如中性点接地)。3.6 安全保护地:是指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等,由于绝缘被损坏有可能带电,为了防止这种电压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而设的接地。3.7 防雷接地:是指为防止雷击而设的接地。4 机房位置与组成
7、4.1 机房位置选择4.1.1 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力稳定可靠,交通通信方便,自然环境清洁安静,并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堆场等;(2)避开强电磁场干扰,并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当无法避开强干扰源、强振源或为保障信息系统设备安全运行,可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4.1.2 A、B 类信息机房位置不宜选择在楼房的底层或顶层,选择的位置应方便综合布线施工。4.2 机房结构组成4.2.1 信息机房结构组成应按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运行特点和具体要求确定,结合系统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4.2.2 信息机房的基本结构组成如下:(1)主要
8、工作间: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运行室(简称主机房);(2)基本工作间:操作监控室、供配电源室、资料存档室、仪器备件室;(3)第一类辅助间:空调系统室、终端间、备份介质存放室、维修室、值班室;(4)第二类辅助间:储藏室、灭火钢瓶室、软件工作室、硬件工作室;(5)第三类辅助间:更衣室、休息室、盥洗室、上机准备室。4.2.3 A 类信息机房应设置: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间,其它可根据具体情况或需要选定。4.2.4 B 类信息机房应设置: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其它可根据具体情况或需要选定。4.2.5 C 类信息机房应设置:主机房,其它可根据具体情况或需要选定。4.2.6 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9、3A=KS i i=1,2,3, 式中 A主机房使用面积( m2)K系数,取值为 57Si放置机柜外的设备或机柜的投影面积(m 2)。置于机柜外的设备,计算该设备的投影面积;置于机柜内的,只计算机柜的投影面积,但对于无强制冷措施的,每机柜中全部设备用电容量不得超过 6kW,超过 6kW 容量以外的设备仍按设备投影面积计算。4.3 机房设备布置4.3.1 A、B 类主机房设备宜采用分区布置,一般可分为服务器区、网络设备区、存贮器区、监控操作区等。具体划分可根据系统配置及实际情况而定,但应遵循下列原则:(1) 主机房运行设备与设备监控操作室宜连在一起,并用厚层防火玻璃隔离;(2) 需要经常监视或操
10、作的设备布置应尽量靠近方便出入的位置;(3)易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应远离对尘埃敏感的设备,并宜集中布置在靠近机房的回风口处。4.3.2 A、B 类主机房内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两相对机柜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2 m;(2) 机柜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当需要维修测试时,则距墙不应小于 1.2m;(3) 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2m。4.3.3 C 类主机房的分区或布置可根据系统设备实际情况而定。5 建筑与装饰5.1 一般规定5.1.1 机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主机房的主体结构宜采用大开间大跨度的柱网,内隔墙宜具有一定的可变性。内隔墙宜采用不锈钢框架
11、和 0.8cm1cm 厚度的优质透明玻璃隔离。5.1.2 主机房净高,应按机柜高度和通风要求确定,一般宜为 2.4m3.2m。5.1.3 主机房楼板荷重依设备而定。A、B 类主机房:600-1200 kgm 2;供电电池设备用房的楼板荷重应依设备重量而定,一般应1000kgm 2或采取加固措施。5.1.4 机房内应尽量避免强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其参数应满足如下要求:(1)机房内的噪声,在系统设备停机条件下,应小于 68dB;(2)主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频率为 0.151000MHZ 时,不应大于 126 dB;(3)主机房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 800A/m;(4)在系统设备
12、停机条件下,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方向的振动加速度值,不应大于500mm/ s2。5.1.5 机房结构应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匀沉陷等性能,变形缝和伸缩缝不应穿过主机房。45.1.6 机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5.1.7 当主机房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单独设计防火分区。5.1.8 主机房中各类管线宜暗敷,当管线需穿楼层时,宜设技术竖井。5.1.9 室内顶棚上安装的灯具、风口、火灾探测器及喷嘴等应协调布置,并应满足各专业的技术要求。5.1.10 机房围护结构的构造和材料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等要求,机房外墙应使
13、用隔热材料进行保温处理。5.1.11 机房各门的尺寸均应保证设备运输方便。5.2 出入口通道5.2.1 机房的安全出口,一般不应少于两个,若长度超过 15 米或面积大于 90 平方米的机房必须设置两个及以上出口,并宜设于机房的两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有明显的出口指示标志。5.2.2 机房建筑的入口至主机房应设通道,通道净高不低于 2.5 米,净宽不应小于 1.5m。5.2.3 A、B 类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更衣换鞋间使用面积可按最大班人数的每人 13 m2 计算。当无条件单独设更衣换鞋间时,可将换鞋、更衣柜设于机房入口处。5.3 室内装饰5.3.1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第
14、一类辅助间的装饰,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防火或非燃烧、并在温、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的材料,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减少积灰面,并避免眩光。5.3.2 主机房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可采用水泥砂浆抹灰。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当活动地板下的空间为静压箱时,四壁及地面均应选用不起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的饰面材料。5.3.3 主机房吊顶上方作为敷设管线用时,其四壁应粉刷平整,应涂刷油漆;当吊顶以上空间为静压箱时,则顶部和四壁均应抹灰,并刷不易脱落的涂料,其管道的饰面,亦应选用不起尘的材料。5.3.4 屋顶应做保温处理,避免结露。5.3.5 其它工作间和辅助间的装饰材料可根据需要选用不起尘、
15、易清洁、防火或非燃烧的材料,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减少积灰面,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易除尘。5.3.6 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内门、观察窗、管线穿墙等的接缝处,均应采取密封措施。5.3.7 机房室内色调应淡雅柔和。5.3.8 当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密闭窗,并避免阳光的直射。并宜加装窗帘或百叶窗避免阳光的直射。5.3.9 主机房走线宜采用在静电地板下面设置线架或管槽单独走线,需要采用机房上方走线的应固定好上方走线槽,电力线和信号线应单独铺设,走线要求整齐美观安全。56 给水排水6.1 主机房应尽量避开水源,与主机房无关的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过主机房。6.2 主机房内的设备需要用水时
16、,其给排水干管应暗敷。管道穿过主机房墙壁和楼板处,应设置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6.3 主机房内如设有地漏,地漏下应加设水封装置,并有防止水封破坏的措施。6.4 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应采用阻燃烧材料保温。6.5 机房应根据设备、空调、生活、消防等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不同要求分别设置循环和直流给水系统。6.6 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必须有可靠的防渗漏措施,暗敷的给水管宜用无缝钢管,管道连接宜用焊接。6.7 当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止给排水漫溢和渗漏的措施。7 静电防护7.1 主机房应采用的活动静电地板。A 类机房宜选用无边活动静电地板,活动地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
17、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的要求。敷设高度应按实际需要确定,宜为150500mm,并将地板可靠接地。7.2 主机房内的工作台面及坐椅垫套材料应是导静电的,其体积电阻率应为 1.01071.01010cm。7.3 主机房内的导体必须与大地作可靠的连接,不得有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7.4 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面和坐椅垫套必须进行静电接地。7.5 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导静电地面和台面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黏结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 10cm2。7.6 主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 1kV。8 空气调节8.1 一般规定8.1.1 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均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18、8.1.2 办公空调与机房空调应分开设计,当主机房和其它室的空调参数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8.1.3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的温、湿度必须满足设备的要求。8.2 设备选择8.2.1 空调设备的选用本着运行可靠、经济和节能的原则,并遵循下列要求:(1)空调系统和设备选择应根据设备类型、机房面积、发热量及对温、湿度和空气含尘浓度的要求综合考虑;(2)空调冷冻设备宜采用带风冷冷凝器的空调机。当采用水冷机组时,对冷却水系统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6(3)空调和制冷设备宜选用高效、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4)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根据今后设备增加情况留有 15%50%的余量;(5)当设备需长期连续运行
19、时,空调系统应有备用装置。8.2.2 A 类机房宜采用恒温恒湿专用空调,B、C 类机房空调根据具体情况选定。机房空调应具有停电自动启动功能。8.3 温、湿度要求8.3.1 开机时机房内的温、湿度,应符合表 1 的规定。8.3.2 停机时机房内的温、湿度,应符合表 2 的规定。8.3.3 记录介质库的温、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用记录介质库的温、湿度应与主机房相同;(2)其他记录介质库的要求应按表 3 采用。8.3.4 主机房内的空气含尘浓度,在表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0.5m 的尘粒数应少于18000 粒。表 1 开机时机房温、湿度要求A、B 类 级 别项 目 指 标夏 季 冬 季C 类温
20、度, 232 202 1828相对湿度, % 4565 4070温度变化率, /h 5 不得凝露 10 不得凝露表 2 停机时机房温、湿度要求级 别指 标项 目A 、B 类 C 类温度, 535 535相对湿度, % 4070 2080温度变化率, /h 5 不得凝露 10 不得凝露表 3 记录介质库的温、湿度磁带 磁盘 品 种项 目光盘长期保存已记录 未记录 已记录 未记录7温度 540 1828 040 1828 040相对湿度 30%70% 20%80% 20%80%磁场强度 3200A/m 3200A/m 4000A/m 3200A/m 4000A/m8.4 热湿负荷计算8.4.1 计
21、算机及网络设备的散热量应按产品的技术数据进行计算。8.4.2 机房空调的热湿负荷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1)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散热;(2)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3)太阳辐射热;(4)人体散热、散湿;(5)照明装置散热。8.5 气流组织8.5.1 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应根据设备对空调的要求、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密度、设备发热量以及房间温湿、风速、防尘、消声等要求,并结合建筑条件综合考虑。8.5.2 气流组织形式应按网络设备系统的要求确定,当未提出明确要求时,可按表 4 选用。对设备布置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的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上回方式。表 4 气流组织气流组织 下送上
22、回 上送上回(或侧回) 侧送侧回送风口1、带可调多叶阀的格栅风口2、条形风口(带有条形风口的活动地板)3、孔板1、带扩散板风口2、孔板3、百叶风口4、格栅风口1、百叶风口2、格栅风口回风口 1、格珊风口 2、百叶风口 3、网板风口 4、其他风口送风温差 46送风温度应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6 688.5.3 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出口风速不应大于 3m/s,送风气流不应直对工作人员。8.6 系统设计8.6.1 机房要求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要求相近的房间,宜相邻布置。8.6.2 主机房不宜设采暖散热器。如设散热器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漏措施。8.6.3 机房的风管及其他管道的保温和消声
23、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冷表面需作隔气保温处理。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方式时,楼板应采取保温措施。88.6.4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防火阀应既可手动又能自控。穿过防火墙,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 2m 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8.6.5 主机房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主机房与其他房间、走廊间的压差不应小于 4.9Pa,与室外静压差不应小于 9.8Pa。8.6.6 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三项中的最大值:(1)室内总送风量的 5%;(2)按工作人员每人 40m3/h;(3)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
24、8.6.7 主机房的空调送风系统,应设初效、中效两级空气过滤器,中效空气过滤器计数效率应大于 80%,末级过滤装置宜设在正压端或送风口。8.6.8 主机房在冬季需送冷风时,可取室外新风作冷源。8.6.9 主机房空气调节控制装置应满足计算机信息设备系统对温、湿度以及防尘对正压的要求。9 供配电源系统9.1 供配电技术参数9.1.1 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9.1.2 A、B、C 三类机房供电电源质量要求见表 5。表 5 机房供电电源质量要求项 目等 级A B C项 目等 级A B C稳态电压偏移范围(% ) 2 5713电压波形畸变率( %)35
25、58 810稳态频率偏移范围(Hz) 0.1 0.2 0.2允许断电持续时间(ms )04 4200 20015009.1.3 机房供配电系统应考虑机房设备有扩展、升级等可能性,并应预留备用容量。9.1.4 机房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9.1.5 主机房内宜设置专用动力配电柜(箱)。机房内其他电力负荷不得由机房专用电源系统供电,计算机系统设备电源应与照明、空调等设备电源分开,A 类机房计算机系统电源与照明、空调等设备电源配电柜应分开设置。9.1.6 当采用静态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和现行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采取限制谐波分量措施。99.1.7 当电网电源质量不能
26、满足机房供电要求时,应根据情况采用相应的电源质量改善和防护措施。9.1.8 A、B 类信息机房输入电源应采用双路自动切换供电方式,供电系统应由输入电源柜、UPS 系统、配电柜和输出馈线组成。配电系统应采用频率 50Hz、电压 220/380VTN-S 或 TN-C-S 系统。C 类信息机房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上述要求合理选择。9.1.9 设备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并原则上应使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小于 30%。9.2 A 类主机房应采用多台 UPS 联网供电。B、C 类主机房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多台或单台 UPS 供电,但 UPS 设备的负荷不得超过额定输出的 70%。UPS 提供的后备电源时间
27、:A 类机房不得少于 2 小时,B 类、C 类机房不得少于 1 小时。9.2.1 机房电源进线应采用地下电缆进线,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采取防雷措施。A、B 类机房电源进线应采用多级防雷措施。9.2.2 主机房内应分别设置维修和测试用电源插座,两者应有明显区别标志。测试用电源插座可由机房电源系统供电,维修用电源插座应由非专用机房电源供电。9.2.3 主机房内活动地板下部的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屏蔽导线或铜芯屏蔽电缆。9.2.4 活动地板下部的电源线应尽可能远离设备信号线,并避免混合敷设。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9.3 室内照明9.3.1 机房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28、1) 机房的平均照度可按 200、300、500 lx 取值;(2) 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的平均照度可按 100、150、200 lx 取值。(3) 第二、三类辅助房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取值。9.3.2 信息机房照度标准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间歇运行的机房取低值;(2)持续运行的机房取中值;(3)连续运行的机房取高值;(4)无窗建筑的机房取中值或高值。(5)机房眩光限制标准可按表 6 分为三级。表 6 眩光限制等级眩光限制等级 眩光程度 适用场所I 无眩光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II 有轻微眩光 第一类辅助房间III 有眩光感觉 第二、三类辅助房间表 7 直接型灯具
29、最小遮光角光源种类 光源平均亮度 眩光限制等级 遮光角10 (10 3cd/m2)I 20 o管状荧光灯 500 II、III 20o9.3.3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 7 的规定。9.3.4 工作区内一般照明的均匀度(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 0.7。非工作区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平均照度的 1/5。9.3.5 机房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和备用照明灯,其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的 1/10。A 类主机房应急照明系统的照明时间不得小于 30 分钟。9.3.6 机房应设置疏散照明和安全出口标志灯,其照度不应低于 0.5 lx。9.3.7 大面积照明场所的灯具宜分区、分段设置开关。9.3.8 技
30、术夹层内应设照明,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盘)供电。10 安全接地10.1 机房接地装置的设置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网络设备正常运行和系统设备的安全要求。10.2 机房应采用下列四种接地方式:10.2.1 交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 4;10.2.2 安全保护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 4;10.2.3 直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应按设备系统具体要求确定;10.2.4 防雷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执行。10.3 机房应有安全可靠的接地装置。各机房设备根据具体要求,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雷接地等四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若防雷接地单独设置接地
31、装置时,其余三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其最小值,并应按现行国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要求采取防止反击措施。10.4 机房内应围绕机房敷设环形或井字形接地母线。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30mm2mm 的铜排。机房内各种设备和机柜均应以最短距离与接地母线连接。接地母线应与大楼建筑物接地网有效连接。10.5 机房设备的接地应采取单点接地,并宜采取等电位措施。11 消防安全11.1 一般规定11.1.1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应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七氟丙烷等灭火系统,并应按现行有关规范要求执行。11.1.2 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11
32、11.1.3 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应与空调、通风系统联锁。空调系统所采用的电加热器,应设置无风断电保护。11.1.4 机房的安全设计,除执行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11.2 消防设施11.2.1 凡设置二氧化碳或卤代烷、七氟丙烷固定灭火系统及火灾探测器的机房,其吊顶的上、下及活动地板下,均应设置探测器和喷嘴。11.2.2 主机房应安装感烟探测器。当设有固定灭火器系统时,应采用感烟、感温两种探测器的组合。11.2.3 A、B 类信息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应安装消防系统,C 类主机房应配置灭火设备。11.2.4 A、B 类机房应视计算机系统的性能、用途等情
33、况酌情设置如下设备:温、湿度越限报警系统,昼夜监视摄像系统,门警系统,漏水报警装置和电源监测系统。11.2.5 C 类机房应设置以下防护设备:烟雾传感器、温、湿度计,漏水传感器(有水源的);11.3 安全措施11.3.1 主机房出口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门应是防火材料,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打开。11.3.2 凡设有卤代烷灭火装置的机房,应配置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11.3.3 机房内存放记录介质应采用金属柜或其他能防火的容器。11.3.4 机房应设有防小动物措施。12 机房施工验收12.1 为保证信息机房工程施工质量、满足专业技术要求,信息机房工程应通过招标
34、,机房工程施工应设立工程监理。信息部门应安排相关人员负责工程施工监督。12.2 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要求,应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规定执行。12.3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施工设计和组织,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未经设计单位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修改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应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或签字确认。12.4 工程所用材料应检验其规格、型号、数量, 并有出厂合格证;所用设备、装备均应开箱检查,其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附件、备件和技术文件齐全。12.5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装置的储存环境和方法及装卸搬运方式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必须符合设
35、计规定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12.6 工程中的所有隐蔽施工,工程监理、信息部门施工监督人员应现场监督。隐蔽施工必须有现场施工记录或相应详细资料,并由建设单位代表签字。1212.7 工程验收前,施工方应分步骤按照各类规范要求对机房装饰装修、电源系统、空调系统、消防安全系统等部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综合测试。12.8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完整的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各系统详细的测试报告;设备和主要器材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和安装调试报告等。12.9 机房竣工后,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13 附录说明13.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3.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13.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