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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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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绥棱林业局作风效能建设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八条规定”和我局改进工作作风“十不准”、“十个不得”规定,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充分调动全局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扎实推进我局“转型发展再次创业各项重点工作,促进建成林区小康社会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工作人员,指全局在干部岗位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2 、从严治党、从严治企;3、实事求是、公开公正;4 、有错必究、处罚适当;5、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

2、相结合。第四条 对影响机关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1、批评教育;2 、通报批评;3 、书面告诫; 4、责令离岗培训;5 、调离工作岗位;6 诫勉谈话;7 、责令辞职;8、辞退;9 、责令离岗;10、党纪政纪处分。第二章 内容和责任追究第五条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各基层单位党政“一把手”外出离开绥棱的,要向分管局领导和党委书记、局长请假,单位副2职要向单位主要领导和局分管领导请假,违反规定的,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第六条 严格考勤和值班制度。单位考勤不严格,流于形式的,在全局通报批评;不执行出勤管理和值班值宿规定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第七条 在工作期间或非工作期间有

3、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进行调离或免职并给与纪律处分。1、迟到早退;2、工作期间上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3、午间喝酒;4、超标准接待的;5、参与赌博,公款到高档酒店和各种娱乐场所消费的;6、人云亦云、添枝加叶传播各种小道消息和政治谣言的;7、跑风漏气泄露党的机密的;8 、用公款购买并穿戴名牌手表、衣物的;9、公车私用的;10、婚丧嫁娶、生日、子女升学违反规定大操大办的。 第八条 对党委、林业局研究部署的事项必须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或困难一时难以落实到位,须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否则,按以下办法追责: 1、拖着不办的,一律就地免职; 2、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

4、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党委林业局主要领导作出说明; 3、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严格执行信访接待制度。信访维稳信息上报不及时,造成后果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责任人进行岗位调整。3第十条 严格执行领导包案制度。由局领导包案或局领导签发的信访件,责任单位久拖不决、未办结,造成信访人重复访的,由局信访通报,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局包案领导或局签发领导作出书面说明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突发事件预案。对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重大疫情及抢险救灾等必须按要求及时妥善处置,把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低程度

5、。因工作失职,组织指挥不力,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影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应急处理时,不服从统一安排调度,造成后果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第十二条 凡发生越级集体访和非正常上访行为,责任单位应服从林业局统一调度,及时劝返,妥善处置。因处置不力,出现赴省赴京上访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严重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集体一站式服务。行政服务审批事项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在运行中按以下办法追责: 1、行政服务审批事项不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2、办事窗口只“挂号”不办事,导致

6、申请人在办事窗口和审批单位之间两头跑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经办人予以通报批评。 3、符合受理条件不受理的,对经办人予以通报批评。 4、对联合服务审批事项的牵头单位比照上述办法追责。4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办理时限。群众和外来客商申请办理的事项,未按“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规定办结的,全年累计被投诉查实 2 件次以上的,给予经办人行政处分,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各项收费规定。在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活动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责令全额退还违规所得;同时,按以下办法追责:属个人行为的,给予经办人行政处分,并对分管

7、领导诫勉谈话;属单位安排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向行政相对人赔礼道歉。对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公费学习考察。外出学习考察应按照审批程序申报批准并报局纪委党风室备案,否则,视为擅自外出,作旷工处理,学习考察费用由个人承担,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创先争优规定。全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建各方面工作不力,导致在全森工绩效考核排名靠后的,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局通报;战线工作不力被“一票否决”的,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给予组织处理。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全局副科级以上干部有重大事项必须到纪委党风室申请并填报告单,批准后按规定执行,否则将对当事人进行批评、诫勉谈话。造成影响的,按党政纪条规进行处分。第三章 附 则5责任追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属组织处理的由党委组织部按工作程序办理;属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局纪委监察局按规定进行办理。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按上级规定办理。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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