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昨天(2011 年 6 月 28 日),很多媒体都报道了这么一条消息:韩群凤,一位绝望的母亲,在含辛茹苦的照顾不幸罹患脑瘫的双胞胎孩子13 年后,终于坚持不下去了。在服毒自杀前,她亲手溺死了那两个不幸的孩子。幸运的是,她被丈夫发现并救活,法院则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她有期徒刑五年。(相关新闻链接: 母亲溺死双胞胎脑瘫儿一审被判 5 年 、 女白领照顾脑瘫双胞胎 13 年 绝望下溺死两子) 看看这些新闻背后的评论,网民的意见还是非常一致的,大都认为韩群凤是有罪的,但值得同情,同时,大家也都纷纷对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救助制度等等表达了强烈的不满。这是一种朴素的正义感的表达,但我想,我们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这
2、种表达上面,还应该继续思考,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可以做些什么来避免或者至少减少类似的情况发生。和大多数网友的看法不同,我认为,社会保障体系,救助制度等对这样的情况无能为力,而法律上倒是有需要完善的地方,这就是“安乐死合法化”。社会保障体系和救助制度的无能为力,主要是从经济学角度的考量。简单的说,就是纳税人的救助意愿和官方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救助制度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这样就带来了激励上的偏差,造成救助效率低下。这个甚至都不能说是中国特色,国外的官方救助一样有这样的问题,比如美国电影的当幸福来敲门就有涉及。中国的当然就更不用说了,早先有孙志刚惨死在收容所这可是救助制度的一部分,现在有沸沸扬
3、扬的郭美美事件,更有清华大学作出的, 760 亿汶川地震的捐助,80% 流入政府财政的调查。如果我们多看看新闻的话,就会发现,对这些社会个案的捐助,都是来自社会各界的热心人士。可以说,只要政府放开,民间的慈善公益事业是大有可为的。具体到韩群凤这样的情况,在生育前,可以考虑购买生育保险之类降低风险,出了不幸后,她也可以在媒体,网络上呼吁救助,也许还会有私人的关爱脑瘫儿童的基金会来救助,或者有相关课题的医学院愿意减免费用等等。这些都是有益的有效的制度和手段。然而,救助毕竟是治标不治本的补救措施,而另一个可以直接帮助韩群凤们的,是法律,安乐死合法化。法律上一向有诸多争议,最激烈的就包括“毒品是否应该
4、合法”“是否应该废除死刑”“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等等。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想,我们不应该忘记了,“法律的目的就是正义”,它没有,也不应该有其他任何的目的。我认为,安乐死是正义的。“安乐死(Euthanasia)” 一词源于希腊文 ?,原意为“快乐的死亡”,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致死的行为或措施。在操作层面,主要可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 临终关怀”两大类,前者是按病人要求,主动为病人结束生命(例如透过注射方式);后者是按病人意愿停止疗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维生系统或让病人停止服药),使其自然死亡。(维基百科:“安乐死” 条目http:
5、/zh.wikipedia.org/wiki/%E5%AE%89%E4%B9%90%E6%AD%BB )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其实,一样的道理,久病床前,也没有慈母。有的事情,是大自然的规律,人类是无法对抗的,至少很多病症,在现有的医疗水平下是,医生也是无能为力的。相信做过看护的人都应该理解这种焦虑和绝望。时间短了还好,时间长了经济压力,加上与社会的隔绝,病人与看护之间的相互折磨,是很容易让人绝望,乃至产生轻生的念头的。比如韩群凤,整整照顾了 13 年啊!13 年,可是连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都打完了。在这种情况下,消极治疗,让病人自然死亡,也许是一个办法。但一方面,做母亲的总有于心不忍,另一
6、方面,社会上各种无形的道德压力,也是很强大的力量。毕竟,眼睁睁的看着一个活生生的人,慢慢的被病痛折磨致死,是一件很残忍的事情,哪怕他因为脑瘫,对这些事情感觉不那么深。如果只是这样的理由,我们还不能说安乐死是正义的,只能说是可以理解的。安乐死的正义性体现在个人对生命权的处置上。每个人都对自己的生命都拥有任意处置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天赋的,它不会因为法律的规定,道德的约束以及宗教的信仰发生任何改变,哪怕你因为瘫痪失去了行动的能力,也不能代表你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因此就被剥夺。而基于同样的考虑,你也不能要求别人对你的生命负责。你不能说,你来到这个世界,其他人就有义务养活你。当然,父母会基于伦理的,社会的
7、,经济的等等考量,一般都会抚养孩子长大。抚养孩子只是因为孩子还没有能力养活自己,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抚养是义务的。回到安乐死的问题上来,我们就可以看到,如果一个人因为生病、痛苦或者其他原因,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但是,他没有能力做到,基于他对自己生命的完全处置权,他当然可以要求别人协助完成这个事情,只要别人愿意。要知道如果一个人毫无希望的病痛,连自己的生命都无法处置,他又怎么能有能力处置他的其他事情呢?如果这个时候,如果法律规定,不能协助他结束生命的话,我们就必须找到他人为延续他的生命负责。那么,纳税人有这个义务吗?如果纳税人没有的话,监护人有义务吗?那么法律如果为了满足社会虚荣的道德感,却强迫一
8、个原本可以不承担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这就是不公平,这就是不正义。不正义的法律是没有存在的必要的。在西方的世界里,生命权的处置问题上,宗教占了很大因素。圣经里的“摩西十诫” 上说,不可杀人。这个杀人,显然不仅仅包括不可杀他人,也包括不可自杀,因为一切生命都是上帝的,连你的生命也不是你自己的。然而,这个毕竟是违背自然法的,人对处置自己生命的渴望是无法阻挡的。所以,即使是在西方,也有很多的国家开始对安乐死法案做深入的探讨,有的国家和地方甚至严格立法,准许安乐死(维基的安乐死和安乐死(美国)条目可查看)。而在此之前,已经有不少先行者冒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勇敢的尝试,比如,在美国,就有一位“杀人医生”
9、曾经协助过 130 多人实施安乐死,即使因此付出了 8 年的牢狱之灾,他依旧不改初衷。( http:/ )当然,有一些关于反对安乐死的理由,也应该回应一下,不过具体的原则是不变的,那就是,法律的正义性,离开了正义谈法律,是没有意义的。比如,最最常见的理由是,安乐死是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有反对“安乐死”的人甚至直截了当地说:“安乐死就是谋杀!”对于这点,我的看法是,任何违背自然法的社会伦理道德都是坚持不下去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人们不断参与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会逐渐形成认同安乐死的社会伦理道德,那个时候就没人会用这个理由说事了。另一个常见的理由是,安乐死有可能会成为杀人的合法手段。没错,这种担心
10、并不多余,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支持安乐死的理由不是技术性的,而是法理性的,这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当然,技术性的问题是需要考虑的,这就是为什么那些已经通过安乐死法案的国家在法案里面对技术要求非常严苛的原因。比如,根据华盛顿州尊严死亡法,年满 18 岁的病人需要经过两位医生诊断患有不可治愈的末期疾病,生命不到 6 个月,方有资格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另外,病患必须分两次提出口头请求,每次请求相隔 15 天,而且要在两人见证下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一个见证人不能是患者的亲属、继承人、看护医生或与患者所住医院有关的人员。在收到申请后,有关部门将派出4 名医生分别对病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一旦得到许可,医
11、生为病人开出处方,病人必须自己服下致命药物,旁人不得协助(维基百科:“安乐死 (美国 )”条目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E%89%E4%B9%90%E6%AD%BB_(%E7%BE%8E%E5%9B%BD) )。 (说个题外话,那些想杀人的人,是不在乎用什么手段杀人的。有安乐死的话,就“被安乐死”,没有的话,就“躲猫猫死”“洗脸死”“ 喝水死”,嗯,总有一种死法适合你)另一个理由则不同,说的是医生的伦理,说,医生应该是救死扶伤的,怎么能协助病人安乐死呢?再说了,医生会不会用安乐死来给自己逃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呢?对此,我的回答是,医生是服务病人的,虽然我们常说,要遵医嘱,但是医生也不应该回避病人面对的痛苦以及真实意愿的表达。还有理由是说儿童的,说即使可以接受成人的安乐死,儿童也不应该实施安乐死。对于这个,我想说的是,什么时候我们在法律上把儿童的权利还给儿童了,什么时候我们就可以接受儿童的安乐死了。2005 年,奥斯卡最佳外语片深海长眠(http:/ 26 年,已经无法领会到活着的意义。最后他选择了安乐死。我想,自由的心灵,总是需要一个自由的身体的。回到韩群凤这里来,脑瘫的孩子是痛苦的,也是不幸的。也许他们还不擅长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如果那两个不幸的孩子,能够亲口说一声,妈妈,请放我去吧,我想,这位母亲就可以开始自己的生活了。分享到搜狐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