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指南登记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适用情形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 ,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如下企业:1.有限责任公司;2.非公司企业法人;3.个人独资企业;4.合伙企业。不适用情形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6.曾被终止
2、简易注销程序的;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企业;提示1.企业一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发布公告,将被限制办理所有登记业务,但企业报送年度报告不受限制。2.企业一旦撤销公告,不能再次发布公告。3.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视为自行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不能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办理时限申请人可直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填写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满45天后,须在30天内向到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并未被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3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
3、准予登记的核发核准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 ;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出具不予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 。办理程序特殊情形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裁定程序的裁定,可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进行简易注销公告。收费标准简易注销登记不收费。咨询方式相关表格及文书参考范本,可以通过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横琴新区综合服务中心工商局对外办事窗口领取。业务咨询电话:0756-884172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填报简易注销公告领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领取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