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030107)专业独立本科段企业与公司法学考试大纲(课程代码 7945)2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二 OO 九年十月企业与公司法学自学考试大纲第一章 企业与企业法(2 学时)学习目的:掌握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的分类。了解企业的历史沿革;企业法的历史溯源;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立法概况;我国的企业立法的历史与现状。课程内容: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企业的概念的内容包括:(1)企业是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3位;(2)企业是独立核算盈亏的单位;(3)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
2、法人资格。企业的特征包括:1、从企业存在的社会性质和功能的角度来看,企业是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这一特征我们称之为企业的第一经济特征。2、 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来看,企业以营利为其活动宗旨。这一特征我们称之为企业的第二经济特征。3、 从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来看,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和运行并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这一特征即为企业的法律特征。企业的分类1、以企业的主体性以及组织链接方式为标准划分为单一企业和联合企业。2、以企业主要经营的业务性质为标准划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金融企业等。3、以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模为标准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4、以企业的存在与社会公共
3、利益的关系亲疏度而划分为公用企业和非公用企业。5、依照企业投资资金来源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多元投资企业和单元投资企业。6、根据企业资本金中是否含有外国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直接投4资来划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7、 以企业财产的归属性质为标准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8、 依企业法律形式为标准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企业的沿革:最早的企业形式是独资形式和合伙形式。最早出现的公司是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对公司制度的最终形成起到了意义极为深远的作用。在中世纪的英国,曾有一种经皇家颁发特许状设立的贸易团体,成为独立的法人,这种英国式的合伙团体,到
4、 17 世纪初即发展成特许设立的公司并影响了后来的合伙法和公司法。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立法概况:美国企业立法师承英国,法国是典型的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的内容中包括了商事主体,即商自然人、商事合伙和商事公司。按商法典规定,商事合伙除隐名合伙外,自登记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日本的企业立法原受德国法例影响较大,二战后,企业方面的立法受美国立法影响。我国企业立法:1993 年,我国颁布了公司法 ,2005 年完成了重大修订;1997 年颁布了合伙企业法 ,2006 年作了重大修订,施行时间为2007 年 6 月 1 日;1999 年颁行了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 年颁行的证券法于 2005 年
5、12 月作了重大修订;2006 年 8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颁布,2007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20075年 3 月,我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确定于 2008 年 1 月 1日施行。我国企业立法的特征:1、企业立法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及企业改革密切相关2、传统的企业立法与所有制关系胶合在一起,难解难分3、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不良,特别是商业主体的诚信水准较低,造成引入国外市场主体立法经验时,处处存在打折情形。一些很新的制度规范被引进,但实施效果在目前并不乐观。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设立与组织形式、企业管理与运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考核要求:第一节 企业概述识记
6、:企业的沿革理解: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要从事独立的连续的商业活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二节 企业的分类理解:企业按不同标准所作的分类第三节 企业法识记:企业法的历史溯源;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立法概况;我国企业法的近期发展理解:企业法的概念;我国企业立法的特征6第二章 企业法律形式(2 学时)学习目的:掌握企业法律形式的概念及特征;几种主要的企业法律形式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了解企业法律形式选择的因素。课程内容: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企业法律形式特征:1、企业法律形式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对于投资者来讲,其在一国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形
7、式中选择,但不能够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2、企业法律形式是可以发展变化的。实践是法律的先驱创造者,某种投资实践一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法律上可能会形成一种新的方式。3、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4、企业法律形式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围。5、企业法律形式决定企业立法的体系和结构。几种主要的企业法律形式:独资企业是企业组织形式中最简单和最古老的形式;合伙企业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直称为合伙或商事合伙。区别于民事7合伙:合伙之关系极不稳定,没有长期性,只是简易合伙等,一般视为民事合伙,由民事法律对其关系予以调整;普通合伙企业是合伙中最发达、形式最完备、具有长期性与稳定性又以营
8、利为目的的一种合伙,其成立必须经注册登记,以签署书面合伙协议为必要条件,合伙协议成立后形成能从事商品生产和商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体。这类合伙在国外某些大陆法系国家被视为商事合伙,规定由商法加以规范和调整;在现代企业形式中,公司是最具典型意义的,占有资产最多、经营规模最大的一种企业组织实体。公司的特征:1 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商事主体。2 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3 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4 法律对公司有最低资本金的要求。5 公司设立、运营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章程,而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则一般不制定企业章程。6 公司利润的分配原则是依据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7 公司企业
9、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也具有破产资格。影响投资人选择企业法律形式的因素:1准备经营事业的性质和规模;2参加经营事业的人员的数量、功能分配、责任心和其他素质,以及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状况;83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的结构;4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5风险的大小;6投资利益转让的方便等。考核要求第一节企业法律形式的概念理解:企业法律形式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几种主要的企业法律形式识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这三种主要的企业法律形式的地位及发展状况理解:公司企业的特征第三节企业法律形式选择理解:企业法律形式综合考虑的因素第三章 企业设立法律制度(3 学时)学习目的:掌握企业设立的概念;原则;企业设立登记的含义与意
10、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课程内容是企业名称的法律含义;理解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设立企业的法律责任包括审批、登记机关的行政责任,企业、设立人违反登记法规的责任,企业创办人的民事风险责任,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课程内容:9企业的设立,也称为企业的开办,是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格,依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创办行为的总称。历史上和现代社会所出现的设立原则大致有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准则设立原则、行政许可设立原则等四种。自由设立原则指设立人要设立一个企业,一般不必报经政府批准;特许设立原则即某一特殊企业的设立须经国王或议会的特别许可;准则设立原则即由政府将企业设立的标
11、准条件用法律予以规定,设立人依法律规定准备条件,尔后支政府注册机关进行注册,政府不做实质性审查即可使企业宣告成立;行政许可设立原则指企业的设立不仅要与法律之规定相符,还要经过政府的批准。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1 产品或经营成果以及商业服务活动为社会所需要,且为法律所允许2 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3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4 有与生产经营活动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5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6 有明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107 有明确、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登记,是指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时依法在企业注册机关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注册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核准并记载申请内容的行为。企业登记通常包括设立登记、
12、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种情况,但最主要的是企业设立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及权限管辖:在我国,企业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设立登记的概念:企业设立登记,即由企业主办单位委派或由企业设立发起人自己或共同委托的登记申请人提出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注册,并向登记企业颁发开业证书的行为过程。企业设立登记意义:1 可以从法律上确认企业设立的事实,尤其是能够确认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的法人资格的事实。2 通过登记,可以确认企业的注册地,进而确认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3 通过登记,将企业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记载下来,从而为确定投资人的责任范围提供依据。4 通过登记便于国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
13、,又可以使国家对企业的微观活动进行监督管理。5 通过登记,可以对非法经营活动进行制止和打击,依法保护11登记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设立登记的种类:筹建登记和开业登记企业名称在法律上的三层含义:1 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保持统一性,且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以使社会公众和商业界把该企业与别的企业区分开。2 企业名称登记后,企业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盗用企业名称,否则构成侵权行为。3 企业名称具有人身财产权的性质,可可以依法转让,或许可他人有偿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商号。设立企业的法律责任:包括审批、登记机关的行政责任,企业、设立人违反登记法规的责任,企业创办人的民事风险责任,主要是
1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考核要求第一节企业设立的概念和条件识记企业的设立概念、原则理解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第二节企业设立审批程序识记主管审批机构、审批事项、行业综合审批管理第三节企业设立登记识记企业登记的概念、种类、企业登记机关及权限管辖理解企业设立登记的概念、意义、种类12第四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理解企业名称的法律含义第五节设立企业的法律责任理解设立企业的法律责任包括审批、登记机关的行政责任,企业、设立人违反登记法规的责任,企业创办人的民事风险责任,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章 独资企业法律制度(4 学时)学习目的:掌握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设立的条件;独资企
15、业的性质与一人公司的区别;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资格限制;独资企业业主的权利及义务;独资企业的业务转让。了解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课程内容: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独资企业也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独资商号、独资所有制、单人公司、个体企业等,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特征:1 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2 业主对企业之事务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3 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业主个人所有;4 企业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只是自然人个人进行商业活13动的特殊形态;5 业主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6 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7 企业的存在与业主个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原业主如将独资企业整体出让
16、给别人,原企业就消亡了,产生的则是新企业。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业主须提交下列文件:1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2业主的个人身份证明与住所证明。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独资企业的性质:独资企业,严格来讲并非是一种传统民法上的主体概念,只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自然人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法律上的延伸,其主体事实上是投资业主本身。独资企业的活动实质是特定的自然人和私人资本家以法律许可证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民事联系,该自然人承担一切相关
17、的后果,并享受因之而产生的权益。由此可以说独资企业是企14业的一种法律形式,也可以说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类型。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是自然人而非法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资格限制:下列人员不得举办独资企业1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人。限制对象主要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等。2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 依据破产法被宣告破产的自然人,其公权利遭法院褫夺期间,尚未复权时不得申请举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独资企业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即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
18、权、管理权;有将其全部营业及财产转让、赠送、以及遗嘱方式处分的权利;有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并入其他企业的权利和设置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期缴纳税收;维护职工利益;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等。独资企业的业务转让1 就商号、无形资产而言,主要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作价的问题,协商不成时可以聘请有关的专业机构评估作价。152 对于独资企业的债务处理,我国对此规定不明确,实践上只能依靠协议来处理。独资企业以企业名义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事实上是属于原业主之个人债务,当企业脱离业主或业主将企业解散时,债权债务并未发生消灭之事实,业主仍可享有企业存在前以企业名义形
19、成的债权,同时也承担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债务个人责任。3 债权债务的转移,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债权的转移,因为不会影响到转让人的债务人的利益,转让不必采取必经债务人同意的形式,而以转让人、受让人共同通知即能生效之方式处理。但债务的转让则会影响到原独资企业债权人之债权的安全保障,若非经该债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考核要求:第一节独资企业的设立理解:独资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简单应用:独资企业的特征第二节独资企业的性质与一人公司简单应用:独资企业的性质及与一人公司的区别第三节独资企业主的权利与企业管理简单应用:投资者的资格限制;业主的权利、义务理解: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第四节独资企业的业务转让简单应用:业
20、务转让的形式及法律后果16第五章 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5 学时)学习目的: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与设立条件;注册登记;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即从财产来源和财产形式上两方面的法律含义;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即合伙企业的财产应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即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我国合伙企业具有商业团体资格;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运行的几项特别规则:多数通过规则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规则;竞业禁止规则;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包括因合伙而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越权状态下的抗辩权;向第三人转让合伙份额;对第三人就合伙企业财产主张权利的限制;入伙与退伙的含义及法定情形;了解合伙人的权利包括财产上的权利
21、及企业管理权力;对两种特殊的合伙形式即隐名合伙及有限合伙作简单了解。课程内容: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于 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 不仅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而且在普通合伙企业的制度安排上进行了重大17的内容调整,如允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允许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不能清偿
22、到期债务的合伙企业提起破产诉讼程序等。合伙企业法的核心内容(法律原则):1 普通合伙企业须由两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共同组建;2 普通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人订阅合伙协议和创办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3 合伙人有权利和义务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权益和共担风险;4 合伙人之间相互有代理关系,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合伙企业法中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另行作出规定的情形除外;5 合伙企业是非法人营利性经济组织;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必由企业缴纳所得税,而由
23、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6 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7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8 法律保护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合法财产以及其他权益。18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其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合伙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劳务等形式出资的,其价值的评估或在合伙企业总资
24、产中所占的比例由全体合伙人协商认可,或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伙企业因注册登记而成立,合伙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宣告成立,分支机构的经营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并由合伙人负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具有两方面的法律含义:一是从财产来源上说,二是从财产形式上说,从财产来源上讲,合伙企业之财产主要分为原始取得的财产和经营取得的财产。原始取得的财产即是全体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认缴的投资额,以及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新加入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而向合伙企业的出资财产。经营取得的财产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所创造的利益除去合伙人分配外留
25、存用以发展的积累资金,以及合伙企业受赠、19受奖、受让的利益及无形财产。从财产形式上说,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有形财产外,还包括以伤亡人数企业名义申请的专利、商标,合伙企业的非专利技术、服务标记、企业字号等无形财产。合伙人提供的劳务,不能直接计算成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劳务成果可以计入。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它将两种财产(投入财产和收益财产)不再在法律地位上作区别;其次,它提出“合伙企业财产”这一新的概念,就使这两种财产在整体上有新的发展,合伙人自投入后不可能再就其投入的特定财产主张任何意义上的足以对抗其他合伙人的所有权
26、,该财产已经为第三者即合伙企业所有,并且融入到合伙企业所有的整体财产之中。就企业财产须保持统一性来讲,归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的财产是一个整体,各合伙人不可能主张按份共有,只能是共同共有。普通合伙企业财产计算的法律及经济价值:合伙企业的破产还债资格。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合伙在立法上体现其独立性,是从法律主张商业性合伙应有其商号,并将合伙人出资及合伙经营收益归为商号的财产开始的。在我国,合伙企业具有团体资格,它是一种经济组织。在税务关系中,合伙企业是一个独立于各合伙人的纳税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合伙企业以企业的名义参与诉20讼活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因此说,我国的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而产生,
27、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可取得财产,又能以其名义参加诉讼,它是市场主体中的一种类型,具有团体资格。由于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了事责任,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时,合伙人全体得负连带之债,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说,从法律地位上讲,我国合伙企业具有商业团体资格。合伙人的权利:包括财产上的权利和企业管理权利财产上的权利:1 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之全部财产。2 合伙人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的共有人。3 合伙人有权分配合伙企业每年度的经营收入,这是投资所获利益的直接回报。4 合伙企业
28、经营效益较好,且需扩大投资规模时,合伙人有权优先投资。5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人。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转让的份额有优先受让权。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小规模的合伙企业往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21的事务;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因合伙人较多,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则有较多不便,因此法律许可并经合伙人全体同意而委托少数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便称为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权力来自于两方面:一是他或他们本是合伙人,二是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授权。执行合伙人待命管理权的范围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记载明确,并于企业成立时或运营中变
29、更后报送至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企业的营业执照上要反映执行合伙人的姓名。但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力界限不清或虽界限清楚但越权行为,与之交易之第三人完全是善意的,则全体合伙人或合伙企业不得对抗该第三人。执行合伙人在法律上是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也是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履行职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及其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企业运行的几项特别规则:(一) 多数通过规则我国 2006 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不仅调整规定了对重要事项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方为有效的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对重要事项以外的有关事项由合伙企业实行每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和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
30、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的选择性规则。(二) 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规则22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三) 竞业禁止规则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有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行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如有违反,其所获得的利益应归于全体合伙人,其对合伙企业有损害时,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如合伙人拒绝交出非法利益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1、其他的合伙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如是竞业行为,可提起侵权之诉及返还利益之诉,如是非法交易,可提出确认民事行为无效之诉,并提出利益返还之请求;如有其他损害合伙企业之行为,可提出侵权之诉。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关系(一)因合伙而对第三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越过合伙企业直接向任一或全体合伙人请求清偿;清偿了全部债务的合伙人有权请求其他合伙人补偿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二)越权状态下的抗辩权: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对不知23情的善意第三人不具有抗辩权。(三)向第三人转让合伙份额: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自己在合伙企业
32、中的投资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中份额的,得告知全体合伙人,以便由出价高的合伙人优先受让,不同意向第三人转让的合伙人应当自行购买该转让份额。合伙人自其全部财产转让给新合伙人或原合伙人后,就意味着该合伙人事实上退出了合伙关系。退伙的合伙人要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对第三人就合伙企业财产主张权利的限制: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赖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其在法律上已趋于相对独立。为保障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法律限制单个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解散以前要求析产。合伙人个人对
33、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负有债务或向其举债的,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向该第三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未告知其他合伙人而为的,其行为属无效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将其除名,依退伙处理,因此而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并可要求赔偿。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24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除非协议另有约定,新合伙人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同之义务。退伙一般
34、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任意退伙也称为声明退伙,即依合伙人自已的意思表示而决定并于适当时期告知其他合伙人而发生的退伙行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千万不得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任意退伙人违反法定义务,擅自退伙的,如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定事由而当然退伙的情况。合伙
35、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25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名是指合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之利益或威胁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6、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除名的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退伙,实际上是其他合伙人决议解除与被除名人合伙关系的协议撤销行为,被除名人如有协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定起诉时间为 30 日,法院依据被除名人的具体行为及情势审理后决定除名是否有效。变更登记:法律规定,因入伙、退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变更事项发生时,应于发生变更事实或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变更登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一种适用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企业形态。考核要求:第一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识记:注册登记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26综
37、合应用: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及与公司类企业设立上的区别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与法律地位理解: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综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权;法律地位第三节 合伙人的权利与合伙事务的执行理解:合伙人财产上的权利简单应用: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运行的几项特别规则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关系综合应用:因合伙而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越权状态下的抗辩权;向第三人转让份额;对第三人就合伙企业财产主张权利的限制第五节 入伙与退伙识记:入伙、任意退伙、法定退伙、除名的概念;变更登记简单应用:任意退伙的情形;法定退伙的情形;除名的情形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识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形态第六章 有限合伙企业法律
38、制度(2 学时)学习目的: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定义与特征;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了解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及合伙人身份的转换;有限合伙企业立法情况。课程内容:有限合伙企业雷同于欧洲大陆法系的隐名合伙。有限合伙企业: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者27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人数为 2 人以上 50 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其中至少有一人或一人以上为普通合伙人。2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
39、仍然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得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签署。3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无论是普通合伙为之间不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仍然存在信任关系。4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据此完全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5 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只以认缴的投资额为限负责,因此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丧失管理权。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 关于合约上的权利和制度权利。2 关于投资确认与保障的权利。3 关于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4 关于投资处分的权利。5 独立从事人人业务的权利。6 针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的监督权利。28有限合伙人的义务:1 真实履行出资的义务。2 履行由合伙企业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40、。3 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包括不得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高管人员,不得接受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事务等。4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及合伙人身份的转换: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仅剩一位普通合伙人时也可以转为个人独资企业。第七章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3 学时)学习目的:掌握国有企业的含义;国有企业法的含义及我国国有企业法的概况;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性质、特征;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了解企业内部管理体制课程内容:国有企业是指企业资产权属于国家的
41、,依照法定程序设立,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者和商业经营者,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组织。广义的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29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狭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国有企业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物质基础,是整个国有资产中最具活力且被有效利用的核心部分。国有企业的特征:1、企事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2、国有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均有法人资格。3、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制度。我国国有企业在我
42、国国民经济生活中起着主导力量的作用,它所创造的产值和上缴国家财政的利税占 1/3 左右。国有企业法是规定国有企业的设立、法律地位、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收购与合并、监督与管治、资产保值、权利与义务以及终止等方面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有企业法的特征:1 国有企业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2 国有企业法立法的基础标准体现所有制和企业法律形式的兼容性。3 国有企业法公法属性强。国有企业法贯彻的基本原则:1 坚持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2 保障企业独立经营权的原则。303 实行经营责任制的原则。4 实行经济民主的原则。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我国国有企业法人制度的特征有1 法人组织的财产与其组成人员的
43、财产相分离,即法人组织具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对法人企业投资的股东,只对企业债务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 法人组织具有不同于其组成人员的独立的法律人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允许的一切商业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国有企业的权利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业务权;留成利润的支配权;资产处置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等国有企业经营权产生根源: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核心部分,企业对国有财产的基本权利是经营权,经营权来自于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授权,是由所有权中分离和派生出来的一种新型财产权。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性质:1、经营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2、经营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3、企业行使经营权,就可以享有部分物质利益。国有企业经营权的特征:1、经营权来自于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授权,对国家所有权来讲,具有从属性;2、经营权是国家为了实现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