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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县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514740 上传时间:2018-07-24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9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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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互助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甲方” ): 承包方(“乙方” ): 乙方资质等级: 合同编号: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第 1 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工程开工竣工时间: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以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书为准) 。1.5 工程交付时间:本工程乙方

2、管护期为三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三年后即: 年 月 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管护。第 2 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2.2 工程质量标准:CJJ / T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 3 条 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第 4 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4.1 本合同协议书。4.2 中标通知书。4.3 投标书及其附件。4.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5 图纸。4.6 本绿化合同清单计价。4.7 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二、双方权利义务第 5

3、 条 双方及监理单位派驻工地代表5.1 监理单位委派人员姓名: 职务 职称 5.2 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职称 5.3 乙方派驻工地项目经理: 职务 职称 5.4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 6 条 甲方责任6.1 甲方在开工前应取得并提供正常合法的该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保证该项目能正常施工。6.2 协助乙方在开工前取得中标通知书,按县政府规定及有关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招投标代理费永由乙方支付,其它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3 甲方在开工前完成场地三通一平工作,保证乙方能如期顺利进场施工。6.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好

4、周边的一切矛盾。6.5 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负责对工程协调、设计变更和施工联系单位签证、组织验收。办理竣工结算。6.6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第 7 条 乙方责任7.1 向甲方提交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表,经甲方确认后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每半个月向甲方书面汇报工程实际进度。接受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督。7.2 按甲方审核后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保证质量和工期,施工场地做到工完场清,如有违反,甲方保留罚款的权力。7.3 乙方出现不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提供的苗木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听从甲方派驻工地代表意见建议、施工中不按规范操作等现象的,甲方有权下令乙

5、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暂停施工后仍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给予清场处理,并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7.4 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园林景观部分进行施工,并对树木进行必要的保护,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7.5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相关规定。7.6 接受甲方提供的苗木及材料设备(详细清单见附件) 。如甲方提供的苗木和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时乙方向甲方驻工地代表说明并予以拒收。7.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保护期间发

6、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7.8 乙方保证其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资质和能力,保证其移植的树木和植物符合设计要求并可以在当地条件下成功存活。7.9 乙方保证其移植的树木或植物均未对任何第三方构成侵权,并且保证甲方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7.10 乙方要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如乙方未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伤害和其它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产生的费用。7.11 养护期内乙方应设专人对本工程进行保修及养护,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有苗木进行补植补栽和修剪、更换(包括未成活苗木) 、施肥、病虫害防治、浇水、除草等养护工作。三、 设计变更与工期第 8 条 设计变更8.1 施工中甲方有权根据工程需

7、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并用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8.2 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如有必要,乙方提出变更申请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的一律不予认可,由此所造成返工等发生的费用和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第 9 条 工期延误9.1 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9.1.1 甲方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审核图纸及开工条件;9.1.2 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9.1.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8、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9.1.4 因工程量变化(增加超过 10%)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9.1.5 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9.1.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9.1.7 甲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9.1.8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3 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监理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 7 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9.2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 1赔偿甲方损失,由甲方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四、工程量的确认与工程款支付 第 10 条 工程量的确认10.1 乙方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

9、间:每半个月一次 。10.2 甲方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后 7 个工作日内。10.3 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无甲方确认部分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确认。第 11 条 工程款支付11.1 乙方进场施工前 7 日内,甲方拨付工程总造价的 25%(即 万元)作为乙方进场施工准备费用,用于工人进场、工棚搭建、现场设施进场的基本费用。11.2 本项工程施工完毕,经监理方、甲方初验合格,交接完相关资料并办理完结算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拨付工程结算总价的 35%。11.3 绿化养护期第二年后无质量问题(即 年 月) ,甲方拨付工程结算总价的 20%。11.4 尾款 20%留

10、作质保金,绿化养护期三年,三年后经甲方验收无质量问题,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五、 竣工验收第 12 条 竣工验收1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以上文件后 28 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整改意见。12.2 按工期分期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三年后工程开始交付甲方养护。12.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单项竣工时,双方订立单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六、 违约与争议第 13 条 违约与争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以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第

11、14 条 争议解决方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之间出现的任何争议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西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 15 条 不可抗力15.1 任何一方有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允许条件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12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五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书面证明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报告。本条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由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海啸以及其他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12、克服的客观情况。15.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5.2.1 工程本身的损害、应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乙方承担:15.2.2 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15.2.3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15.2.4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期间,乙方应向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进行现场签证:15.2.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非乙方造成的由甲方承担:15.2.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5.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

13、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 16 条 合同解除16.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 在乙方未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乙方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 30 日,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6.3.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16.3.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16.4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

14、要的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6.5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 17 条 转让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均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人。第 18 条 完整理解本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构成了双方之间的完整合同和理解,取代双方之间口头或书面的所有先前沟通,包括对任何先前达成的合同或理解的变更。第 19 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19.1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19.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第 20 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两份。第 21 条 附件23.1 经双方确认的施工图。23.2 工程预算书。23.3 附件经双方确认后与本合同建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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