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收购储存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坚持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规划部门每年年初将建设用地规划面积、位置、用途等规划指标。由市土地收储机构按照计划进行土地收储,确保土地的及时供应。 第三条实施政府土地收购储备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四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的工作程序: (一)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土
2、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并提交给土地收储机构作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用地依据。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各项规划指标时,要提高土地利用率,使规划方案实现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 (二)土地收储机构依据城市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方案。对具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地块做好权属调查、面积测量、地价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招标拍卖挂牌收储方案,经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政府批准。政府批准后,土地收储机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工作程序: (一)有计划地对土地储备库的宗地进行前期开发。对招
3、标拍卖地块,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该地块的规划设计及附图交土地收储机构; (二)成立收储委员会。 (三)编制招标(拍卖)说明书发布招标(拍卖)公告 (四)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 (五)审查、确定招标(拍卖)人资格。 (六)现场招标(拍卖)确定中标(竞得)人; (七)签订招标(拍卖)确认合同书收缴土地出让金。 (八)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
4、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七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八条取得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应当办理的有关手续: (一)城市规划部门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为中标人或竞得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本条二款规定的手续。为中标人或竟得人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城市房产部门凭上款各项手续及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九条为实施土地储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第十条本补充规定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