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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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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年修订)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

2、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3、照执行。教育部2014 年 1 月 11 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

4、者行政职务期限为 24个月。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

5、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

6、、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 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 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

7、及救济途径等内容。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

8、责任。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特制定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一、办学方向

9、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2、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质量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3、坚持“三个面向”,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需要,更新办学理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二、校务管理4、坚持依法治校,落实校长负责制,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党团组织、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并能切实履行职能。6、完善校务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岗位责

10、任制,岗位职责明确,考核和奖惩制度完善。三、教育教学管理7、切实加强德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不断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德育工作队伍,完善德育工作制度,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机制。8、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发和实施学校课程。9、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学模式,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效率。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

11、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创新和实践能力。10、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有教师备课、听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和学生预习、上课、复习、作业的基本要求。教师不拖堂,不挤占学生课间休息时间。11、控制学生在校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分别不超过 6 小时、7 小时、8 小时。走读生一律不安排早、晚自习。寄宿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 课时,结束时间小学不晚于 20:30,初中不晚于21:30,高中不晚于 22:00。寄宿生早上起床时间小学、初中不早于 7:00,高中不早于 6:30。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根据季节变化对寄宿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和早上

12、起床时间做出适当调整,但要保证小学、初中、高中学生睡眠时间不少于 10 小时、9 小时、8 小时。12、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不得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不得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收费辅导班。学校因大型公共活动耽误课时完不成教学计划,确需补课的,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安排同等时间进行补课。学生家庭书面作业实行总量控制。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 1 小时、1.5 小时、2 小时以内。13、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以学生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定为主要指标综合评价学生,注重发展性、过程

13、性评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考试科目和次数。考试命题科学合理,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不随意提升考试难度。不准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次和编排座位。小学实行等级记分制。14、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育资源,不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举办任何实验班。15、认真组织学生开展体育锻炼,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 小时。16、选用国家和省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规定的教材。学校课程相关资料不得向学生收费。不得强迫学生订购各种教辅材料、学习用品等。四、教职工队伍管理17、认真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所有教师持证上岗。全面实行教师聘任制,根据教学需要合理

14、设岗,按照岗位聘任教师。18、加强师德建设。认真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要切实做到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19、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平等对待学生,因材施教,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尊重学生的人格,不歧视、侮辱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0、制定并落实教师专业发展计划,积极组织和支持教师参加培训、进修。 建立健全校本研修制度。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参加学术交流和各种教学研究活动。21、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原则,综合师德表现、教学质量、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评价教师工作。不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和奖惩教师。22、

15、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做好班主任的选聘工作,合理安排班主任教师的课时工作量,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落实班主任待遇,完善班主任奖励制度。23、依法保障教师权益,不安排教师在双休日、节假日上课。24、公办中小学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五、学生管理2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入学原则。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外,学校(含民办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拒绝接收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不得拒绝有一定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26、普通高中招生要

16、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原则,依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学校(含民办学校)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在中招考试前单独组织考试、招收录取学生,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不得违反“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27、认真执行学籍管理规定,有完善的学生入学、转学、休学等制度。有完善的控辍措施。有学生请假、销假制度。28、按要求控制班额,逐步实现小学每班不超过 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 50 人。29、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礼仪常规等规章制度要张贴公示,并能落实到日常管理中

17、,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30、少先队、学生会组织健全,并能正常开展活动。31、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庆典活动。32、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学生资助政策,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六、校园管理33、学校发展有整体规划,布局合理,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等分区明确,互不干扰。 34、校园整洁,无垃圾,无纸屑,无积水,无污染。室内干净,采光、通风符合有关要求。35、做好校园绿化、美化,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重视环境育人。有体现学校教育理念和特色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并公示于学校明显位置。36、未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利用校园校舍开展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任何活动。七、财务与后勤管理 37、按照

18、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及时公示,不得违反规定收费。不得对学生和家长进行任何摊派。38、科学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财务公开,重大开支实行民主决策。39、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有校舍、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宿舍、食堂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有实验室、图书馆(室)以及电教、体育器材管理制度,有办公用品发放管理办法等。40、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有条件的中小学要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配备专业教师。41、重视档案建设,有档案室或档案柜,各类档案齐全,有完善的档案管理、查阅、借阅、保密等制度。八、安全管理42、建立健全

19、学校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责任明确,层层落实。43、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重视加强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做好法制副校长的聘请工作。44、建立学校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生进行疏散和逃生演练。组织学生户外活动有安全措施。45、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坚固、安全。发现危房及时维修,D 级危房及时拆除。4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并严格遵守,确保食品卫生安全,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和传染病流行。47、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园。48、定

20、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九、附则49、本规范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50、本规范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21、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22、责任。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 个月;(二)记过,12 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 个月。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

23、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

24、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25、;(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

26、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

27、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

28、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泄露国家秘密的;(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

29、、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三)擅自设

30、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

31、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五)包养情人的;(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七)其他严重违

32、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

33、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34、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

35、续。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十七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

36、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

37、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

38、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第三十六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

39、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

40、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1、,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

42、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舞阳县进一步严明机关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机关工作纪律,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强化各级机关党员干部

43、职工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上班迟到、早退、无故脱岗、旷工或者因公(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二)上班期间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玩电子游戏、炒股、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三)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四)工作日午间参与公务接待或私人宴请饮酒,值班、节假日执行公务期间违规饮酒,穿执法制服在公

44、共场所饮酒;(五)公车私用,酒后驾车;(六)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七)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八)违反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铺张浪费、相互宴请;(九)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利益的行为;(十一)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或向服务对象推销物品,强制指定中介服务谋取私利等行为;(十二)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第四条 出现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十二项所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

45、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没有职务的,给予待岗13 个月处理。涉嫌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出现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一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一律先行免职或待岗,再视具体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五条 受到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处理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待岗等处理的,当年度不得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根据本

46、规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各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不定期进行检查。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在当年反腐倡廉工作考核中对本人所在单位予以扣分。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

47、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四 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一)严格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根据公务员法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 等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旷工、病(事)假、外出学习培训等行为予以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2、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单位安排其他工作的;3、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二)严格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35 号)、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

48、核暂行办法等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病(事)假、外出学习培训等行为予以规范。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报价组织安排的;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三)对受党政纪处分、司法处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安排工作岗位,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按照公务员法、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等关于考核、考勤的有关规定执行,达到辞退、解聘条件的,予以辞退或解聘。(四)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提前离岗或内部退养,已擅自提前离岗或内部退养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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