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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调 净化工程合同.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513329 上传时间:2018-07-24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11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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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恒温净化车间设备工程合同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_恒温净化工程 合同编号:_买 方: 卖 方: 签署日期: _2011 年 12 月 12 日恒温净化工程合同_(买方) _改造项目_中所需恒温净化车间设备工程经_ 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 0666-666 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_苏州市净化钢构有限公司_(卖方) 为中标单位。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a. 合同一般条款 b. 合同特殊条款c. 货物技术规范d. 中标通知书e. 招标书f. 投标书g. 合同货物数量、价格表h. 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i. 双方认可的图纸、

2、技术文件等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3、货物和数量: 壹台套4、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 10000000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 。5、付款方式本合同的付款方式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6、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合同特殊条款。7、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买、卖双方加盖印章之后生效。合同一般条款1 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3、(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 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它类似的义务。(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的安装和运行的地点。(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2. 技术规范提交货物应符合合同货物技术规范要求。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

4、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专利权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及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4. 包装要求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装运标志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1) 收货人: (

5、2) 合同号: (3) 装运标志: (4) 收货人代号: (5) 目的地: (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 毛重净重(公斤): (8)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9)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 0.5kN 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 ,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的标有“小心轻放” 、 “防潮” 、 “勿倒置”等字样和其它适合的标志。6. 交货方式交货方式见合同特殊条款。7. 装运通知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 72 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

6、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 、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和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形式通知买方。如因卖方误延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有卖方负担。 7.2 装车费、包装费、运输费、卸车费及相关费用(如保险费等)均由卖方承担,卖方可将该费用分项单列,但必须包括在货物总价款中。如果报价中没有单列该项费用,买方即认为免费提供包装、运输、装车、卸车。7.3 货到买方使用现场后,由卖方组织卸车。卖方可免费提供货物卸车现场具备的吊装装备及工具。如果买方现场吊装装备及工具不能满足卖方需要,由卖方自行解决。货到买方使用现场后卸车费用已包含在货物总价款中。7.4 货物到达现场卸车

7、后,由卖方组织将货物移动至设备安装位置。此项费用已包含在货物总价款中。货物移动进入车间后,不得破坏买方基础设施(包括门、墙、楼梯、地面等) ,如有破坏,原价赔偿。7.5 卖方可以进驻现场安装后边安装边进货,分期分批运输引起的运输成本增加已经包含在合同总报价中。8. 保险卖方负责货物运抵现场的相关保险。9.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见合同特殊条款。10. 技术资料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10.1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提供货物整机装配图、基础施工图、安装现场布置图等资料给买方,以便买方为车间布局和基础施工做准备,由于卖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影响货物安装施工由卖方承担责任

8、及相关费用。10.2 随机发送如下资料:货物操作说明书、电气原理图、电气接线图、货物维护保养说明书、基础图、货物布局图。上述技术资料一式三套。上述技术资料均备电子版,每套技术资料含电子版光盘一张。10.3 随机发送如下资料:外购件(如压缩机、阀件)说明书及合格证。10.4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3天内免费补齐。10.5 如因卖方提供的各种图纸错误而产生的一切纠正费用均由卖方承担。11.监造11.1 如需要,买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在货物制造过程中,买方定时或不定时安排人员到货物制造现场进行监造。11.2 买方有权决定某个环节进行监造或不进行监

9、造。11.3 安装现场监造:在安装现场,买方工作人员随时可以进行监造。买方可以依据合同要求或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异议。11.4 制造现场监造:买方到制造现场实施监造,要提前 2 日书面通知卖方。监造内容包括制造精度、制造手段、材料材质、外购件、制造进度。11.5 卖方有义务提供货物制造过程中所有监造所需要的详实信息。卖方有义务无条件配合买方进行监造。11.6 买方进行监造所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为配合买方进行监造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货物总价款中。11.7 在监造过程中,买方有权依据合同要求提出异议。卖方必须在接到异议后 3 日内给出合理解释或改进制造方法12 安装调试:12.1 卖方

10、负责货物基础施工制作。12.2 卖方承担合同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12.3 安装、调试所需的人员、装备、工具等均由卖方自行准备,卖方可将该费用分项单列,但必须包括在货物总价款中。如果报价中没有单列该项费用,买方即认为免费提供安装调试。12.4 合同生效后 5 日内,卖方要到安装现场进行勘验。12.5 卖方现场勘验后,向买方书面提交现场安装施工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进度、每一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货物进场计划。计划时间具体到工作日。买方会同基建及其他施工方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核,对可能造成施工干涉之处书面向卖方提出。卖方要对买方提出的施工计划变更建议进行响应,并本着互信合作的原则进行调整。

11、12.6 合同生效后 10 内,卖方安装队伍要进驻工地。如果当时现场不具备安装施工条件,经买方和卖方共同认可后,可以推迟进场。推迟进场时间不计入卖方延期交货时间之内。国家法定假期不计入合同工期。12.7 卖方在施工现场自行保管货物、装备、工具。买方有义务协助管理现场和保证厂区安全。如果发生卖方货物失窃案件,卖方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买方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工作。所遗失物品由卖方负责补齐。12.8 卖方负责安装现场的管理,物料码放整齐,装备、工具摆放有序,安装人员配戴安全帽。12.9 如果发生交叉施工相互影响的情况,卖方要积极沟通、主动退让、统筹安排。施工方之间沟通协商不成时,由买方负责协调,并

12、决定施工先后顺序。因买方协调推迟的工期,不计入卖方推迟交货的时间内。因买方协调推迟工期累计 10 日内,卖方不得因此提出补偿要求。12.10 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所需水、电由买方免费提供。12.11 买方负责车间电源至空调机组总开关的配电工作,买方负责车间动力柜至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盘管、新风换气机、排烟风机的配电工作。12.12 卖方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服从买方公司管理规定,有义务保护买方、其他施工方物品或设施。买方有权对其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有权对其损毁的物品或设施提出赔偿。12.13 卖方对施工人员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如果出现工伤事故由卖方全部负责。卖方负责施工人员管理,如

13、果出现盗窃买方、其他施工方物品或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由卖方负责处理,买方有义务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工作。12.14 中央空调各部件均安装到位,即进入联机试运行阶段。卖方负责组织试运行,并记录相关运行数据.对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项目,卖方立即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合同要求。卖方应邀请买方参加试运行工作。13 验收13.1 交付验收13.1.1 由买方组织交付验收工作。交付验收合格后,即交付买方,投入使用。13.1.2 经试运行测得中央空调系统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合同要求,即可实施交付验收。在卖方提出验收申请 5 日内,由买方组织交付验收工作。如买方在 10 日内仍未组织交付验收工作,则视为验收合格。13.1

14、.3 买、卖双方依据合同,共同查验现场安装调试、货物附属部件、现场布局、货物外观、试运行记录。13.1.4 测量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并保存测量数据。13.1.5 交付验收时,设备操作由经过培训的买方操作人员实施,并检验操作人员是否可熟练操作设备。13.1.6 卖方向买方交付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13.1.7 以上各验收内容均符合合同约定,则认为验收合格。买方出具交付验收报告,报告包含实施验收的记录和测量数据。13.1.8 如果交付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则要在验收报告中记录说明,并认为是没有进行有效的验收。卖方对不符合之处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邀请买方对整改之处进行再次验收,并对

15、整改情况进行补充记录。补充记录仍作为验收报告的一部分。13.1.9 交付验收期间发生的水、电、测量费用由买方承担。13.2 试运行验收13.2.1 交付验收合格后 90 天为试运行期。货物试运行期内货物应运行正常、稳定可靠。13.4.2 试运行期间由买方人员操作货物。13.4.3 货物试运行期间,货物正常运行发生的运行费用由买方承担。13.4.4 货物试运行期间,买方可随时提出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问题,卖方必须在 7 日内予以改正,并在试运行期结束前改正所有验收期间发现的问题。13.4.5 货物试运行验收期结束时,卖方仍未改正试运行期发现的质量问题,则不能进行有效的试运行验收,卖方负责由此

16、产生的后果。在卖方提出验收申请 5 日内,由买方组织交付验收工作。如买方在 10 日内仍未组织交付验收工作,则视为验收合格。13.4.6 货物试运行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且上述各验收条款均合格无异议,买方出具货物验收报告。13.6 上述验收条款若首次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发生的重复验收费用由卖方负责。13.7 上述全部验收条款均合格则认为货物验收合格。13.8 货物验收报告出具日期为货物质量保证期开始日期,亦即为货物交货日期。14 培训14.1 卖方负责安排具有丰富现场工作经验的工程师进行现场培训和集中授课,由卖方根据需要安排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 2-3 名,培训时间为一周,培训地点为制造现场或

17、使用现场。14.2 经过培训,操作人员达到熟练操作水平;维修人员达到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故障通报、故障诊断、故障排除。14.3 买方不收取培训费。买方接受培训的人员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招标负责承担。卖方培训人员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负责承担。14.4 培训工作由卖方负责组织,买方负责安排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配合。15. 质量保证15.1 质量保证期为 个月,质量保证期开始日期由 13.8 条规定。15.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因货物质量原因造成故障,卖方应在 小时内使其恢复,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维护所需要的备件、消耗件、易损件等,在质保期内免费提供、免费更换,质保期过后按成本价格

18、提供。15.3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免费提供在承诺时间内的维修服务,并随时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15.4 投标书对各种技术服务应有明确的响应时间承诺和质量保证服务承诺。15.5 质量保证期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优惠服务和维修配件。15.6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的。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符合合同要求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5.7 在质量保证期内,买方根据检验标准自行检验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

19、有权提出索赔。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除非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否则买方将扣留质量保证金。15.8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其风险和费用将全部由卖方承担。16. 检验 16.1 检验的目的:通过对货物进行测量、检定、验证等手段,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要求。检验为验收提供依据和基础数据。16.2 检验的标准:合同、国家相关标准。16.3 在货物发运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详细而安全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检验的结果应在证书中详细列出。该次关于质量、规格、性能、

20、数量或重量的检验是卖方自行检验。16.4 货物运抵现场,经安装调试达到合同要求后,双方在进行交付验收时,买方按合同要求组织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数据在交付验收报告中体现。16.5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 11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有缺陷或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异议。卖方必须在接到异议后 3 日内给出合理解释或进行改进。16.6 检验资料是货物随机资料的一部分,与货物一并交付给买方。17. 索赔17.1 买方有权根据合同要求就不符合合同之处向卖方提出索赔。如果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由卖方负责与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交涉。17.2

21、 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7.2.1 卖方同意退货,并将已付货款全部加息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17.2.2 根据货物劣质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方和卖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17.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责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7.3 如果卖方现场施工过程中损毁了买方物品或设施,原则

22、上原价赔偿。但如果判定为故意损毁,则可以加倍赔偿,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17.4 买方负责配置的物品运送至卖方后如发生丢失或损毁,由卖方原价赔偿。由此产生的其他后果亦由卖方负责。17.5 如果在招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30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则视为已被卖方接受。17.6 买方由尚未支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该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8. 延期交货 18.1 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货物运抵现场、安装调试,从而影响交付验收、试运行验收均视为延期交货。因买方组织实施的交叉施工造成的交货时间延期,不计入卖方延期交货时间之内。18.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

23、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8.3 除条款第 19 条和第 18.2 款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交货延迟赔偿费。交货延迟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 ,按迟交的单项货物货款的 0.5%计收。如果卖方迟交货时间符合第 22 条相关规定,则按第 22 条规定执行。18.4 卖方可将买方的延迟付款视为相应交货时间的顺延。顺延天数从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的最后一日起,计至

24、买方货款实际付款日期止。18.5 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招买方将视情节采取以下处置措施:18.5.1 加倍(14 倍)扣留交货延迟赔偿费。18.5.2 卖方违约终止合同,按第 22 条规定执行。19. 不可抗力19.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他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19.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20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时间延续 120 天以上的,双方应经过

25、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0.税费20.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20.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20.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21. 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另协商和解或请适当的第三方出面调解,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可按以下方式之一解决:21.1 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达成仲裁协议。21.2 向合同履约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2.违约终止合同22.1 有下列情形之一,则认为卖方违约:22.1.1 合

26、同生效后 30 日内,现场具备安装施工条件,卖方未能进驻现场进行安装施工。22.1.4 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经卖方整改仍不符合合同要求或卖方拒绝整改。22.1.5 除条款第 19 条和第 18.2 款规定外,因卖方原因,空调机组运抵现场推迟 60 日。22.1.6 除条款第 19 条和第 18.2 款规定外,因卖方原因,货物交货期推迟 80 日。22.2 如果卖方出现上述第 22.1 款违约,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22.3 买方根据上述第 22.2 款规定,终止了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

27、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2.4 买方根据上述第 22.2 款规定,终止了全部合同,买方有权向卖方追索全部已付货款。22.5 无论上述第 22.3 和 22.4 款的执行结果如何,都不影响卖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买方可以提出索赔诉讼。23、破产终止合同23.1 如果卖方破产货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24. 转让和分包24.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4.2 对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投标文件中或

28、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25.合同修改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6. 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27. 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8. 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9. 合同生效及其他29.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9.2 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买方二份,卖方二份。29.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合

29、同特殊条款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二者之间有抵触,应以合同特殊条款为准。1.合同生效日期:买卖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2.交货期:合同生效后,双方约定 2012 年 12 月 10 日进入现场开始施工,160 日内完成安装、调试。3.安装地点:济工业园货物使用现场。4. 付款方式:(1) 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额 30的预付款。(2) 管道安装施工进行 10 日以上,且空调机组、空气处理机组、风淋室全部到达使用现场,经买方清点规格、数量等符合合同规定后,10 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30(累计至 70)的货款。(3) 安装调试完成后,通过交付验收,买方出具

30、交付验收报告,进入试运行期 10 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20(累计至 90)的交付验收款。付款后 10 日内卖方开具货物全额发票(中央空调机组、空气处理机组等设备款开具 17%的增值税发票;安装款开具工程发票) ,并交付买方。如果卖方未按照要求开具全额发票,买方有权力拒绝支付本条款约定的款项。(4) 货物经 3 个月试运行结束最终验收合格,买方出具验收报告后 15 日内支付合同总额 5(累计至 95)的最终验收款。(5) 其余合同总额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至质量保证期结束后 10 日内结清。(6) 以上各条款实际付款日期以现金支票交付日期为准。(7) 买方支付货款时可以支付不超合同总额 50

31、的银行承兑汇票。5 技术服务(满足货物技术规范要求的同时):a) 卖方应负责对买方工程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在买方工厂进行技术培训。b) 在质保期内货物发生故障或损坏,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因卖方原因造成损坏,所有费用由卖方负责;因买方原因造成损坏,买方承担损坏部件的合理费用。6 验收标准:a) 卖方所提供货物必须全新,数量、技术参数应符合合同要求。b) 货物技术指标达到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的要求。c) 货物制造达到中国国家相应标准。 7 合同货物凡涉及知识产权、专利问题纠纷,均由卖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有关责任,不得转嫁给买方。8 卖方与买方先签订技术协议,经买方对卖方考察

32、合格后再协商签订合同。技术协议是合同不可分割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货物技术规范1. 设备名称:百利恒工业园恒温净化车间设备(含安装) 2. 供货范围:供货范围包括提供净化车间房间门窗地板、空调机组、风道、管道阀门及管道支架和辅材、制冷剂、管道及设备保温材料、主电源柜之外的所有配电、照明灯具。供货范围内货物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及办理相关开工、验收手续的所有费用也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不包含门禁、监控系统。本项目属交钥匙工程。3 技术要求3.1 图纸要求3.1.1 按买方提供的图纸制作、安装。图纸上的技术要求在此不再重复。3.1.2 买方提供图纸共 7 张,图号为:D-05、D-06

33、、D-13、D-14、D-15 、D-16 。3.1.3 图纸变更:3.1.3.1 卖方应首先读懂图纸及图纸要求。为了保证卖方设备更好地满足本标书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卖方有义务对图纸设计中的缺点和不足进行改进。若卖方不能进行完善,由此引起的调整费用由卖方承担。3.1.3.2 施工过程中,买方或卖方认为有必要进行图纸变更时,经双方沟通协商一致后,进行图纸变更。因图纸变更额外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3.1.4 图纸是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图纸要求与合同要求不一致或产生冲突时,以合同要求为准。3.2 设备技术要求3.2.1 温度、湿度、洁净度控制要求:3.2.1.1 自动控制功能:

34、依据车间外部环境温度,自动控制采取制冷或制热、加湿或去湿,以满足各房间的温、湿度要求。3.2.1.2 各房间温度要求:235,但其中百级间、光刻房间为 232。真空热处理炉房间、送风空调机组房间不在此温度要求范围内。一年四季全天候运转均能满足上述温度要求。3.2.1.3 各房间湿度要求: 35-60%RH,但其中百级间、光刻房间为 35-45%RH 。真空热处理炉、送风空调机组不在此湿度要求范围内。一年四季全天候运转均能满足上述湿度要求。3.2.1.4 各房间洁净度要求:百级间洁净度为百级,其他房间为万级,走廊、女二更、男二更为十万级。但其中送风空调机组房间、真空热处理炉房间、应变计仓库、办公

35、室没有净化要求。一年四季全天候运转均能满足上述洁净度要求。3.2.1.5 温度、湿度、洁净度均匀性要求:在房间中部及四角位置各放置一个经校准的温度测量仪、湿度测量仪、尘埃粒子计数器(温度测量仪、湿度测量仪、尘埃粒子计数器的放置高度为距地面800-1000mm) ,房间内空调设备开始运行后 30 分钟时计数,五个位置示值均符合3.2.1.2、3.2.1.3、3.2.1.4 的要求。大于 50m2 的大房间要采用多点(大于五点)测量。3.2.1.6 升降温(湿) 、洁净度速率:房间内空调开始运行 30 分钟时,房间内温度、湿度、洁净度均在要求范围内。3.2.1.7 进行房间内温度、湿度、洁净度测量

36、时,除正常工作人员外,可以允许 2-3 人在房间内。进行洁净度测量时,工作人员和测量人员必须穿洁净工作服、帽、鞋套,且不得随意走动。测量所用器具均清洁干净。3.2.1.8 室外空气设计参数依据章丘市当地气候条件。卖方负责收集相关气候资料,并负责空调运行效果符合本标书要求。3.2.2 净化车间要求:3.2.2.1 各房间长、宽尺寸按图纸要求定制,房间内部净高度为 2.3m,但其中真空热处理炉房间、送风空调机组房间不吊顶。净化车间区域北侧、东侧分界墙壁应铺设至高于其临界区域的吊顶高度200mm,且不吊顶房间墙壁应铺设至楼层顶部。3.2.2.2 墙壁、吊顶、房门板材均采用50mm金属彩钢板,彩钢板的

37、弯承载力不小于 0.5kN/m,芯材导热系数不大于0.048W/*(M*P) ,耐火极限大于等于1小时,钢板厚度:0.426mm,彩钢板重量:21kg/m2,彩钢板的颜色为灰白色,防火等级:A 级。板板之间的缝隙应精心处理,板底面的缝隙(即露于洁净室内的一面)应用优质硅胶嵌缝,嵌缝应连接、严密、光滑。3.2.2.3 各房间门原则上采用单开门,单开门尺寸:900*2100。主入口门、走廊通道门、真空热处理炉房间门、空调机组房间门采用对开门,对开门尺寸:1500*2100。主入口门、走廊通道门、真空热处理炉房间门、空调机组房间门配置闭门器。3.2.2.4 净化车间南侧和走廊两侧均设置窗户。除更衣室

38、门外各房间门均设观察窗。窗户(门观察窗、墙壁窗)均采用双层5mm钢化玻璃,无窗台设计。3.2.2.5 墙板与樯板、墙板与顶板、墙板与地板之间采用内圆角圆弧处理。3.2.2.6 风淋室采用全自动控制运行,双门电子互锁,感应自动风淋,风淋时双门锁闭。风淋结束时,风淋室出口门锁自动开启。风淋时间 0-99 秒可调。风淋室内最多可容纳 2 人同时进行风淋。 风速为不小于 25m/s。风淋喷口采用不锈钢材质,方向可调。3.2.2.7 洁净日光灯采用吸顶式洁净灯,但其中百级间内侧壁安装两组洁净灯,其中一处灯管由买方提供。洁净灯开关分组控制,一个开关可控制 1-2 个洁净灯,但其中百级间的两组灯具要由两个开

39、关分别控制。每个房间设应急灯,走廊设疏散指示灯。在所有应急出口均设置逃生指示灯。净化室内照度为 300LX,走廊照度为 200LX。3.2.2.8 传递窗通过净尺寸为 550(宽)*450(高) 。传递窗双门电子互锁,即出、入口门不得同时打开。传递窗配置蜂鸣器,在传递窗内放置物品并关闭箱门后,可按响蜂鸣器通知对方。3.2.2.9 实现区域控制:可以停止使用走廊北侧区域(包括包装、测试、出检、调阻、焊接五个房间) ,实现节能运行。停用指定区域房间时,净化车间内其他房间的温度、湿度、洁净度、风压不受影响。停用指定区域房间时,停止运行部分空调机组,且降低空气处理机的用电负荷,真正实现节能运行。3.2

40、.2.10 百级间顶部配置静压箱,送风管送风至静压箱,通过百级层流罩全送风,垂直层流满布到车间。3.2.2.11 百级间外设置缓冲间,缓冲间内净化级别为千级。缓冲间双门电子互锁。3.2.2.12 百级间为暗室,房间四壁及房门均不得设置窗户。3.2.2.13 高效过滤器净化效率不小于 99.99%。3.2.2.14 采用防静电环氧树脂自流平地板。环氧树脂层厚度大于 1mm,颜色为绿色。但其中送风空调机组房间采用水泥地面。3.2.2.15 百级间和腐蚀间安装排气设施。排气设施能够达到排除异味的目的,且不得影响该房间洁净度、温度、湿度。排气管要排到传感器车间主体建筑外面,南侧。3.2.2.16 真空

41、热处理炉、热板压机需要循环水管道,卖方负责将循环水管道引至距离设备 20cm 内,管道起点则置于净化车间与主体南墙夹道内西端。管道两端配置阀门。3.2.2.17 真空热处理炉房间设置排风散热风机及管道,排风管出口设在主体建筑南侧。3.2.2.18 房间顶部。空调机组房间设置检修通道入口。3.2.2.19 房间顶部具备足够强度,能承受二人以上进行维修工作,但不影响洁净室内正常生产。3.2.3 机组及其控制系统:3.2.3.1 空调机组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卖方可以根据各自产品功率进行组合配置,但组合后的总制冷、制热能力应能够满足本标书要求。3.2.3.2 压缩机采用全封闭涡旋式压缩机,买方指定为美

42、国“谷轮”或日本“三洋”品牌。机组所用阀件采用国际知名品牌,并在投标书中说明。其他所有部件、附件、辅料等都应是国内知名正规企业生产并在投标书中说明具体型号、规格、品牌、产地等信息。3.2.3.3 卖方应在标书中标明所供主机产品的能效比及节能等级,可以提供相应证书予以证明。产品节能性是买方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3.2.3.4 自动控制运行:空调机组根据环境的温度、湿度自动控制机组制冷或制热、加湿或去湿。具备定时开机、定时关机功能备选。3.2.3.5 根据各房间工作的需求量,控制机组运行数量。达到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最节能运行。对各个机组进行组合控制,实现各模块的自动耦合运行。3.2.3.6 机组轮

43、动运行控制:各机组轮流分阶段进行工作,使得各机组在一个时间段(比如一周)内平均工作时间大致相等。3.2.3.7 机组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可以指定某一个或数个机组停止运行,以便于对停止运行的机组进行维修、保养。3.2.3.8 空调机组基座加橡胶减震垫,做好减震处理。3.2.3.9 空调机组之间保留适当的散热空间和维修空间。3.2.3.10 断流保护功能:如果载冷剂因故障停止循环,机组应具备断流保护功能。3.2.3.11 卖方负责制作机组基础。3.2.4 载冷剂循环系统:3.2.4.1 卖方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做好载冷剂管道防冻,保证室内、室外管道(包括补水管道、溢流排污管道、软化水设备、软化水箱、

44、开式膨胀水箱、循环水泵)在空调系统运行或不运行期间均没有结冰现象。3.2.4.2 载冷剂循环系统所有管道、接头、阀门、水泵、水箱等均不得出现渗漏现象。3.2.4.3 载冷剂管道出入楼顶时,卖方负责处理好管道与建筑楼顶接口的密封问题,避免楼顶雨水顺管道渗入建筑物内部。3.2.4.4 卖方负责补水管的施工工作,并负责补水管的保温处理。水源位置由买方就近指定。3.2.4.5 卖方负责排污水管的施工工作,并负责排污水管的保温处理。排污位置由买方就近指定。3.2.4.6 载冷剂管道系统要能够自动排气。自动排气阀产生排出的污水或水气混合物不得污染周边设施。3.2.4.7 循环水泵采用国内知名品牌产品,采用

45、低噪音、低振动的类型。卖方在投标文件中要给予明确说明。3.2.4.8 首次加入载冷剂前,要充分清洗载冷剂管道、换热器,并进行试水加压,确认没有漏点。3.2.4.9 循环水泵基座下采取减振措施,减少水泵运行时振动传播。3.2.4.10 冬季节假日期间,载冷剂管道系统不得产生冷冻事故。3.2.4.11 备用水泵自动启动功能:当循环水泵出现故障停止运转时,备用水泵能够自动启动,保证载冷剂循环正常进行。3.2.4.12 两台循环水泵轮流运行,在一个时间段(比如一周) 内每台水泵平均工作时间大致相等。3.2.5 风循环输送系统3.2.5.1 每个出风口风量均可调,保证末端区域出风口有足够的出风量。每个出

46、风口依据房间洁净度要求设置过滤器。3.2.5.2 出风口原则上均采用吸顶安装、向下吹风。不能满足吸顶安装条件的房间可采用其他安装方式。没有采用吸顶安装方式的要在投标文件中给予说明。3.2.5.3 新风风口采用防雨百叶风口,防止雨水倒灌、动物(如飞鸟)进入。新风风口处设风阀,以调节新风量的大小。3.2.5.4 回风管道布置要合理,管道大小与送风管道相匹配,回风管入口处要设置风阀,以调节回风的风量大小。3.2.5.5 通风管道外壁及风道联接的法兰接口处均不得有冷凝水凝结。3.2.5.6 通风管道法兰联接处不得有漏气、漏水现象。3.2.5.7 风管采用优质热镀锌钢板,钢板厚度与加工方法符合通风与空调

47、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的规定执行。3.2.5.8 风循环输送管道采用低噪音安装方式,减少空气流动对室内的噪音影响。3.2.5.9 空气处理机组原则上采用与空调机组相同的品牌,机组内静压保持 700Pa 时,机组漏风率不得大于 3%。做好保温,不得结露。3.2.5.10 风管材料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不得产生粉尘对车间内空气洁净度造成影响和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3.2.6 冷凝水3.2.6.1 冷凝水管道自成体系,收集中央空调系统各个部位产生的冷凝水,并将收集的冷凝水排放到指定位置。3.2.6.2 冷凝水管道不得有渗漏现象,不得有积存水或排水不畅的情况。3.2.6.3 冷凝

48、水管道自身不得产生冷凝水。3.2.7 配电3.2.7.1 中央空调系统控制电柜应合理布置,并做好防水处理或采取相应防水措施。3.2.7.2 买方负责主电源柜至车间配电室的配电工作, 3.2.7.3 卖方负责提供主电源柜以外净化车间所有配电柜、配电器材、照明灯具,并负责净化车间及空调设备全部配电工作。电的配置应满足原图纸基本要求。3.2.7.3 电线、电缆、信号线均采用暗敷设,并充分保证防火、安全。3.2.8 消防要求3.2.8.1 中央空调系统使用的全部材料均符合国家消防相关要求。3.2.8.2 净化车间防火等级达到二级,并满足当地消防部门验收标准。3.2.9 配件、备件、消耗件与易损件3.2

49、.9.1 当必须有一套额外配置才能保证货物按本要求运行时,则该配置的价款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并将列有该配置的名称、数量、单价的清单作为投标书的附件,如果报价中没有单列该项费用,买方即认为免费提供的。如果有的配置是可选择的,则不能列入投标报价。3.2.9.2 卖方需提供货物运行两年所必须的消耗件、易损件。消耗件、易损件清单作为投标书附件,该清单应列出消耗件、易损件的名称、数量、单价及制造厂家。消耗件、易损件价值应包含在货物总价款中。3.2.9.3 卖方所提供的备品备件不能满足买方两年使用时,则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12 设计方案确认:12.1 买、卖双方就恒温净化车间的工艺布局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对最终双方拟定的工艺的方案进行确认。12.2 在设计图纸的确认中,对于买方提出的质疑卖方有义务进行解答。对于买方提出的设计缺陷或错误卖方有义务进行修改。12.3 双方代表均在设计方案确认记录上签字是设计方案得以确认的必要条件。3.3 技术规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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