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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中铁xx局xx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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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财务管理办法1. 目的为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3. 职责3.1 公司财务部是本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修改、完善和组织实施本程序,负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3.2 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并接受地方财税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3.3 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源,

2、增收节支,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4. 工作程序4.1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4.1.1 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应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财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其经济业务的办理,由有限公司财务部指定财务机构代管,并由代管机构定期向有限公司财务部汇报该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4.1.2 各财务机构应根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要求,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岗位完成情况,促进财务工作相2互交流,达到财务管理水平全面提高的目的。4.1.3 财务机构负责人在本单位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对财务机构的一切业务负责。财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大专

3、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并从事财务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4.1.4 财务机构负责人及其他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各单位提出任免意见,经公司财务部门考核、总会计师审定后,按人力资源部的任免程序办理。对贪污、玩忽职守、丧失原则、考核不合格等不称职会计人员,必须予以降级或开除出会计人员队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会计人员。4.1.5 会计人员进行财务管理、实行会计监督,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任何人不得侵犯财会人员的职权和合法权益。会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干扰、阻挠、错误处理和打击报复时,单位领导人要予以制止,并带头支持、保障会

4、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4.2 资产4.2.1 有现金收付业务的单位,一切现金收付业务必须纳入现金账管理,严禁出现账外滞留、以个人名义储蓄、给私人代办现金结算业务等现象。出纳人员应按规定建立现金账目,做到登账及时、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并编制盘点表。4.2.2 理顺现金付款渠道,出纳人员须取得会计人员编制的付款凭证后支付款项,不得私自付款或以白条抵库存。4.2.3 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票结算。有特殊原因的,应先征得单位财务主管人员同意。4.2.4 库存现金严格按开户行核定的限额储存现金。开户行未核定限额的,以保证本单位 5 日内的日常开支确定储存限额,3但最多不得超过 10 万

5、元。4.2.5 银行存款的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的银行结算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收入和支出应按规定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4.2.6 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各单位增设银行账户,必须事先报公司财务部审核、总会计师审批。4.2.7 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存放,财务主管或会计负责人保管银行印鉴的“财务专用章” ,出纳人员负责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的名章。4.2.8 出纳人员每月与开户银行对账一次,由会计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务主管应及时做好核对和检查工作,发现差错及时纠正,并有书面检查记录。4.2.9 加强对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按规定取得和使

6、用票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固定编号的结算票据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并妥善保管。4.2.10 更换出纳人员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既要与明细账核对一致,也要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核对(银行对账单未出来时要派人去银行核对),并由原出纳人员在日记账余额处盖章。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要清点张数和核对号码,并与现金、银行存款、汇票、印鉴、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有关资料、物品的移交情况等一起编入“移交清单“。4.2.11 外出采购或进行经营活动需要大额支付货币资金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不得携带大额现金 ,减少现金使用量。 4.2.12 不准私设“ 小金库”,保留任何形式的账外公款。4

7、.2.13 备用金采取一次性预支管理制度。支用的备用金必须4在办理完业务后 10 日内报销清账。前账不清, 不得续借。对不按规定期限报销或不按时还款的,应在工资中扣清, 不得转作欠款。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及时清理备用金账户, 发现变相占用公款或挤占挪用资金的应及时追回。4.2.14 各单位要加强应收账款的清收力度,清收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得力、奖罚严明、确有实效,杜绝出现呆账、坏账。当年在建工程应收账款回收率应达到 90%以上,历年遗留的应收账款回收率应达到 40%以上,竣工已交付项目的工程款拨付应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并实行项目经理终身负责催收制度。4.2.15 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数

8、额的上升,做到核算明晰、及时、催收责任明确。以前年度的其他应收款回收率在本年应达到40%以上。4.2.16 加强材料采购的管理。每月月末,物资采购部门应根据下月生产经营计划和材料库存情况编制下月材料采购计划,材料采购计划须经项目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送交财务部门(零星采购或计划外采购的材料,由项目主管领导单独审批) ,财务部门根据材料采购计划预支或支付材料款。4.2.17 采购材料入库后,物资采购部门应及时将材料点验单、原始发票及事先签订的采购合同、协议等送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作账务处理之前,要认真审核采购材料的单价、数量和质量等内容。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必须履行收、发签认手续,财务、物资部门每月

9、必须与供料方核对账目一次。4.2.18 低值易耗品在发出和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单价在150 元及以上的,财务部门要登记由经办人签字的低值易耗品卡片和低值易耗品台账,详细记录使用情况及处置情况。因个人责任造成丢失、损坏和提前报废,应视情节轻重确定价款后,由个5人赔偿。4.2.19 建立库存材料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年度和半年财务决算前必须盘点一次,保证账物相符。4.2.20 购买固定资产单台(套) 价格超过 5 万元的,应实行招标采购,不具备招标条件的要实行询价意向采购。4.2.21 固定资产在扣除规定的残值后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公司统一管理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由公司按季度提取,年末依据年初

10、大修计划及大修验收交接记录转账核销,实际发生额与核销金额的差额,应计入当年成本费用。各单位自行管理的固定资产自行维护保养,不计提大修理费用。4.2.22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登记制度。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分类目录,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建立台账,大型固定资产还应当逐台、逐件建立档案。财务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类别(1.房屋、建筑物;2. 施工机械;3. 运输设备;4.生产设备;5.仪器及试验设备;6.其他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核算,并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逐台、逐件进行核算。4.2.23 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租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其实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

11、及时传递到财务部门。固定资产报废时,应由公司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废申请手续,填制固定资产拆除及报废申请单,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经公司批准后及时清理,财务部门依据以上手续办理固定资产减账业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解体、拆除或出售残体。4.2.24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公司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各单位每半年要对管辖内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64.2.25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入账。以后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按直线法平均摊入各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取得、转让,必须按审批程序报公司审批。4.2.26 长

12、期待摊费用应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防止当作调节当期损益的杠杆。4.2.27 根据工程需要建造或购置临时设施,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施工组织计划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其数量和标准。借、租的临时设施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以内开支。4.2.28 临时设施的摊销期限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的工期和临时设施技术寿命等因素合理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项目完工,除帐篷、活动板房等可继续使用外,其他临时设施的摊销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的工期。4.2.29 临时设施出售、毁损和报废时,必须由工程项目主管领导组织物资、技术、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清理,发生的净损益由财务部门依据清理情况和审

13、批手续列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4.3 成本费用4.3.1 成本、费用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坚持权责发生制和收入费用配比原则,正确反映经营成果。4.3.2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以项目主管领导挂帅、相关部门组成的成本管理领导小组,推行责任成本管理,实行责任成本承包,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盈利水平。4.3.3 工程成本核算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实际7成本项目的核算范围和计算口径应与概、预算成本相一致。辅助生产和附属企业以单位产品或服

14、务对象为核算对象。4.3.4 完善成本费用核算渠道,及时归集本单位成本费用,确保本期经营成果的真实、准确。项目部、工程队应按月结转成本费用。4.3.5 计算期末的未完施工(或在产品) ,必须由项目部组织技术部门、物资设备部门、成本部门、财务劳资部门等对未完施工的实物数量进行实地盘点,填制未完施工盘点清单,并取得业主和监理的签认,作为挂账依据。手续不全的,不得随意挂账作为调节利润的杠杆。4.3.6 健全合同管理,发生租用设备、周转材料、房屋等费用时,必须签订经济合同,财务人员要参与合同的签订。对事先没有签订合同的,财务部门有权拒付。4.3.7 各项目部要重视工程索赔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财务部门要

15、对本工程索赔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回收的款项单独进行考核,作为对索赔人员奖罚的依据。4.3.8 管理费用中的弹性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行政管理用车费用等能包干的必须包干到部门或个人,不能包干的,也要实行量化管理。4.3.9 为有效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依据 2000 年国税局新颁发的税前扣除办法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各项目部业务招待费必须控制在当年营业收入的 1.7以内,超出标准开支部分按 33%核减开支项目部当年实现效益。4.3.10 按总公司 2003 年颁布的资产减值准备的暂行规定及 2004 年关于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通知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账龄分析法及个别认定法计提

16、坏账准备,并按以下比8例计提:3 个月至 1 年以内(含)的按 5;12 年(含)的按5;23 年( 含)的按 10;35 年 (含)的按 30;5 年以上的按 80。4.3.11 加强各经营性公司、市场开发部、办事处营业费用(经营承揽费用)的监控力度。一是要做好承揽费用的账务处理;二是把好费用支出关,要认真审核实际发生的承揽费用,严禁以个人名义投标,杜绝出现假公济私、中饱私囊的现象。承担承揽任务的经营性公司、市场开发部、办事处实行承揽承包经营责任制。4.3.12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制造费用开支必须控制在公司审定的预算之内。预算外支出控制在公司规定的标准之内。4.3.13 健全成本

17、费用例会分析制度,班组及工程队每旬、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成本费用例会分析,形成书面分析材料及会议记录,及时发现成本费用失控的原因和影响效益的因素,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亏损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单位或项目,必须进行专题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财务部。4.4 工程价款结算4.4.1 月末,由成本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本月已完工程进行验工计价,编制验工计价表,报送业主审定批复,业主批复金额列入“工程结算”科目,仅作为当期业主的欠款依据入账,当期产值收入的确认按照以下步骤进行:a. 项目各部门相互协作,预计出完成剩余工程量所需要的成本;b.累计实际成本已知,计算出完成该项工程预计发生的总成本(累计实际成

18、本加上完成剩余工程量所需的成本) ;9c.计算出完工百分比(累计实际成本除以预计总成本) ;d.计算累计应确认的产值收入(完工百分比乘以合同总造价);e. 确认当期产值收入(累计产值收入减去以前期间累计已经确认的产值收入) 。4.4.2 对已确认为工程价款的款项,财务部门应根据国家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承包合同有关规定,及时向业主办理计量和收取价款业务。4.4.3 严格分承包商拨款程序,杜绝超拨款现象,对没有签订合同或未达成协议的分承包商,财务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对自有工班的核算,本着以人为本,内外有别,提高职工积极性和创建性为原则,拓宽创效渠道,提高企业内部施工能力。4.4.4 根据分承包合

19、同,每月按已完工程量对分承包商计价一次,完工后一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对其拨款(含供料及其他应承担款项)必须控制在累计计价数的 85%以内,按合同规定足额扣留保修费后的欠拨工程款,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结算后办理拨款,严禁出现超拨款或分包单位直接与业主结算等现象。4.4.5 机械作业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其他经营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按新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4.5 费用的上交4.5.1 年度上交款指标考核项目包括上级管理费、企业收益、科技开发基金、资金占用费、折旧大修费、偿还往来款、国家规定费用(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

20、金)。以上项目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10经董事会研究后可适当增减,收取标准也可作适当变动。4.5.2 上交指标确定后,所属项目部要积极筹措资金,由财务部门负责按公司规定的解缴方法及时通过银行上交,确保指标的完成。项目部年度应上交款指标解缴方法是:平时业主拨付工程款(含拨付的货币资金和材料款)时,项目部须按项目拨款金额的 8%比例交纳上交款(铁路项目不包括集团公司代扣的 3%);一次拨款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按笔计算缴纳;一次拨款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累计达到 10 万元时计算缴纳。各项目部每季度应完成上交款比例为:第一季度完成 20%,第二季度完成20%(累计 40%), 第三季度完成

21、 30%(累计 70%), 第四季度完成 30%(累计 100%) 。平时按业主拨付工程款比例预缴,季末应完成上交款与预缴的差额在季末及年终必须补齐。缴纳时无需项目领导审批,直接由财务部门代扣代缴。4.5.3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直接向具体管理部门交纳。 “四险一金”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否则按欠缴额度双倍抵减当年已完上交款。即使上交款指标超额完成, “四险一金”也必须完成货币补缴。4.5.4 职工福利费按当年工资总额的 14%提取(职工福利费6%,职工医药费 8%,职工福利费 6%中的 2%再转入职工医药费) 。有限公司医保中心按职工上年工资总额计算收取 11%

22、医疗保险金(7% 为基本医疗保险,4% 为补充医疗保险) ,其中 7%列入“应付福利费-应付医药费” ,4%直接进入“制造费用-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提取比例中 1.5%上缴工会,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医药卫生开支费用由医疗保险中心按规定统一报销,各单位不得另行开支职工医药费。随工资表代扣个人医疗费 2%部分,在职工报销医药费前统一上缴公司医保中心。114.5.5 凡在长春市区施工的项目部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缴纳,各项目部每月 25 日前将应纳税款通过银行汇缴公司财务部,欠交部分按银行同等利率核收滞纳金。远离长春市区施工项目部,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

23、,并按规定征缴税款,同时将完税凭证复印件于每季度末随决算上报公司财务部。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在规定的管辖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纳税款。4.5.6 企业所得税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项目部每年年末要认真填写应纳所得税申报表及纳税调整表,以便准确汇总全公司应纳所得税款。4.6 审批权限与财务监督4.6.1 承揽过程中因投标需要出据的保函、资信证明,无论数额大小,必须报公司审批。4.6.2 公司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外投资、借款和提供担保。4.6.3 债权债务清算时,用固定资产相互抵账的,按公司设备转让变卖实施细则程序办理。4.6.4 对财产清查中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按新会计制度规定先列入待

24、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 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4.6.5 小型项目投资纳入公司年度预算,投资的审批权及资金的落实由公司统一掌握。4.6.6 财务部门要严格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控和自我防范能力,健全财务税收自查自检制度,公司对所属项目部每年组织财务检查一次,凡在上级单位或地方组织的各种财务检查中查出违纪现象的单位,除按处罚办法对责任人实施处罚外,另按12被罚金额的 5%和 10%分别对项目部主管领导和财务主管处以罚款。违纪金额年累计超过二万元或被罚金额超过一万元以上的,财务主管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职务晋升和先进个人评比,情节严重的给予降

25、职或撤职处分。4.7 处罚办法4.7.1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超额储存现金的,按超储额 5%对责任人予以罚款;出纳人员私自借款的,按借出金额 10%实施罚款;白条或有价证券抵库存现金的,一经查出全额没收,并对财务主管和出纳员各处以 5%罚款。4.7.2 将单位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的, 除追回已储存的所有本金和利息外,对责任人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若单位领导或财务负责人授意出纳员办理的,按存入金额的 1%分别对单位领导和财务负责人予以罚款;若单位出纳员私自办理的, 按存入金额的 10%对出纳员进行罚款。构成贪污的,直接责任人调离财务岗位, 移交纪检部门处理。4.7.3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他人套取现

26、金,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按发生额的 5%对责任人处以罚款。4.7.4 发生货币资金被盗、被挪用、被贪污的, 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有触犯刑律嫌疑的, 必须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追究其刑事责任。4.7.5 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内部收据、发票或财务专用章的,对责任人处以 1000 元以上罚款,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4.7.6 个人欠备用金超过 6 个月的,按月 10计收资金占用费。因对备用金清理不及时,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 按损失额的 10%对有关责任人处罚。134.7.7 未经批准擅自向个人、其他单位举债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按举债金额的 1%对责任人罚款。4.

27、7.8 对分承包商形成超拨款的,按分包工程拨款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实施处罚。4.7.9 大额资金使用形成损失的,按大额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实施处罚。4.7.10 成本挂账手续不齐全、随意挂账形成损失或作为调节利润杠杆的,按成本挂账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实施处罚。4.7.11 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挤列成本费用,擅自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按挤列成本费用金额的50%对单位处以罚款。4.7.12 发生费用变相转嫁列销,按其金额的 10%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 2%罚款。4.7.13 违反现行规章制度超标准列销,按其金额的 20%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 2%的罚款。4.7.

28、14 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人为地隐瞒少报利润的,一经查出全额没收;以少摊、少提费用、高估收入、已发生费用不入账等手段虚报利润、骗取荣誉者,经核查后,取消该年度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并对责任人处以按虚报利润额 10%的罚款。4.7.15 会计业务处理手续不完善,不按规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审批手续不齐全等,对填制人、稽核人、财务主管各处以会计业务处理金额 0.5%、1% 、2%的罚款。4.7.16 反映会计信息不真实,相关资料数据不相符的,如属于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属于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资料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刑事

29、责任。144.7.17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不清,没有定期对财会人员进行考核的,除要求限期整改外,取消财务机构与财务主管在本年度的评先资格。4.7.18 项目终止或单位停业后不清理账目,债权债务款由于经办人调出不交接或交接不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金额 5%对责任人予以罚款。4.7.19 检查发现上交款未按拨款比例及时交纳的,处罚规定见上交款管理暂行规定 。4.7.20 违反财经纪律,除按上述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8 其 他4.8.1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要本着勤俭节约、保证正常开支的原则,除国家规定应从福利费中开支的项目外,其他开支必须

30、从简从严控制。原则上当年开支不得超过当年提取数。4.8.2 职工食堂无论大小必须建账建制,由专人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伙食费节超情况。职工就餐必须按规定标准合理交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放伙食补助或列销伙食费。食堂发生亏损时,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单位一律不予列补。食堂购置炊具等发生费用,必须控制在当年提取数 2%以内开支。4.8.3 托儿管理费报销凭“托幼园收费统一发票”每月报 40元,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半年,学前班所有费用一律不允许报销。4.8.4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按月发放独生子女费 5 元。父母双方有一方有工作的(单职工)必须经公司批准后,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发放独生子女费 10 元,独生子女超过十八周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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