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法理学三十年创新的回顾李龙 ( 陈佑武 (摘要:改革开放 30 年来,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法理学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法学领域的普遍性和根本性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与广泛的交流,并在法的本质属性、法律原则、治国的理论与方略、人权的原理与保障、法理学研究范式、法理学研究方法、法理学学科、法理学理念等方面取得了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重大理论创新。关键词:法理学;阶级;权利本位;创新与共和国改革开放 30 年其他领域所取得的举世瞩目成就交相辉映,当代中国法理学界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法学领域的普遍性和根本性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与广泛的交流,在许多问题
2、上取得了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重大理论创新,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实现了新的飞跃。在这里,既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智慧和引导,也有广大法理学者的钻研和奉献。回顾这段难忘的历史,令人感慨不已,也昭示了中国法学的光辉前景。一、法的本质属性理论创新:实现了从单纯坚持法的阶级性到坚持法的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转变 李龙,武汉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佑武,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教授。2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是法理学中最核心、最普遍、最基本的问题。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治与人治、人权问题、法理学研究范式等问题无不涉及到法的本质属性。由此可见,法的本质属性是法理学中的根本性问题,几
3、乎囊括了法理学的方方面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改革开放 30 年关于法的本质属性理论创新主要体现在从单纯坚持法的阶级性向坚持法的社会性与阶级性辩证统一的转变。(一)从法的阶级性向法的社会性与阶级性辩证统一转变的历史进程从法的阶级性向法的社会性与阶级性辩证统一转变是改革开放 30 年来法的本质属性理论发展的一个客观历史进程。这一进程发展至今可分为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磨合期、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结合期、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融合期三个阶段。1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磨合期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我国历史的伟大转折,也迎来法学的春天。由于历史的原因,更由于思维的惯性,法理学界对法的阶级性与社
4、会性的关系尽管有了一定认识,但对于法的本质属性的认识仍处于磨合状态。法的阶级性不仅是法的主要内涵,还是法的本质属性所在,法的社会性虽已经进入法的话语空间,但基本上没有纳入主流的法的本质属性视野。而且基于法的阶级性话语被无数次重复与强调,因而法的阶级性内涵被无限放大。这导致了法的阶级性的话语霸权地位的产生,阶级话语实质上成为了权威语言,充当了解说一切法律问题的分析工具。在此状态下,阶级斗争范式由此应运而生,并成了此阶段占主导地位的法理学说。但是,由于法的社会性在其本质属性中的缺位,注定了法理学对法律问题的解读能力与解决能力只能是残缺不全的,而且也只能以带有强烈阶级偏见的姿态出现。所以,许多学者为
5、了争得法的社会性在法的本质中的应有地位与名分对法的阶级性的统摄地位提出了挑战与质疑,显示出强大的理论勇气与求实求真的学风。 1甚至有些学者还提出“阶级性不仅不是法的唯一本质属性,而且也不是法的本质属性” 2。就此意义而言,此一阶段可谓法理学界力图破除法的阶级性霸权地位、解放法的社会性的“破冰时期” 。1周凤举:法单纯是阶级斗争工具吗?兼论法的社会性 ,载法学研究1980 年第 1 期。2张宗厚: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 ,载法学1986 年第 1 期。32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结合期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由对话与沟通转向结合,进入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结合期。经过前一阶段的“破冰时期
6、” ,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在沟通与对话的基础上,整体上趋于结合状态,这集中体现在“权利本位论”的产生与发展 3。自此之后,权利话语逐步在法理学的各个领域取代阶级话语。当然,鉴于权利话语体系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体制,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结合度日趋紧密,权利与义务之间关系也不断调整,这都使得权利话语并日趋完善。在这种趋势下,前一阶段的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论争已经完全被“权利义务”话语体系所取代,法理学研究范式也作出了符合时代需求的更新。整体而言,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结合期是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发展与对话、理解与沟通、渗透与提升的一个关键时期,不仅结束了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
7、的磨合状态,而且为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全面融合奠定了基础。因此,就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相互结合这一进程而言,这一阶段亦可称为“融冰时期” 。其实,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结合问题早就作过科学的说明。恩格斯在论证这二者的关系时,有过一段名言:“政治统治到处都是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 ”4当然,法学界能认识到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结合与统一的关系,尽管只是初步,但却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对沉浸多年的法学界确实是个转折。3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融合期21 世纪以来,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经过沟通与对话,在结合与提升基础之上,已经全面融合、互为
8、一体。因此,这一个阶段也就是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融合期。在立法层面的典型反映就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这表明“人权国家义务”话语体系已成为法律发展的重大主题。这一主题是对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结合期所取得的成果的融合与升华,是一种新价值共识的达成,是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发展的里程碑。 “人权国家义务”的出现同时也表明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经由“权利义务”话语转换后新的法理学研究范式的形成,即以人为本范式的产生。从改革开放以来法的本质属性发展历程来看,以人为3 张光博、张文显: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 , 求是1989 年第 10 期。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
9、版,第 523 页。4本范式对权利本位范式的取代是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全面融合与升华的结果,是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辩证统一的集中体现。所以,以人权入宪为界,我国法的发展进入了“暖春时期” ,并由此开启了法的发展的“暖春之旅” 。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经过磨合、结合、融合的历程 5,表明法的本质属性一直在不断进行创新与进行话语形式转换。这种对法的本质属性认识的深化,既表明了人们对法学领域的问题认识越来越深刻,又为我们分析与解决法学领域中业已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二)从法的阶级性向法的社会性与阶级性辩证统一转变的哲学反思从哲学上讲,法的阶级性与法的社会性实质上是指法的个性与共性、特殊性与普遍
10、性。学界并非不知悉这一道理,只是囿于历史局限性而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此“一叶”即由来已久的“左”的思想观念。众所周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学界深受“左”的思想禁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都是依照“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路来阐释各种理论问题。毋庸讳言, “阶级”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地扎根在人们的脑海之中、思维之中,似乎世上万事万物就只有一个根本特质,即阶级特质。这便造成人们在法的认识上只能持有其个性、特殊性观念,而置其共性、普遍性于不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人们解放思想、破旧立新创造了历史契机。学界持续不断地关于“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争鸣与辩论便在此背景下展开,所表达的是在新的历史环境下法的共性
11、与普遍性在当代中国问题意识下的回归与重启。这一转变过程持续了近三十年,吸引了众多学者的参与,对我国法理学研究影响深远。我们认为,以以人为本为哲学基础的人本法律观的提出集中回答了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问题,即法律本因人的需要而产生,但在阶级对立社会里,它异化为统治阶级意志而成为压迫人的工具,一旦人民成为国家主人,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成为法律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时,法律又回归于人。就是说,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体现了法的阶级性这一论断本身是正确的,但那仅仅是阶级对立社会特有的现象,是法律异化的后果。一旦异化被消除之后,法律又回归于人,成为人民意志的体现,5 法的本质属性在磨合、结合、融合三阶段话语表
12、现形式是不一样的。磨合阶段主要表现为阶级话语体系,结合阶段主要表现为权利话语体系,而融合阶段主要表现为以人为本话语体系。就此而言,在磨合阶段谈论阶级性是有意义的,而在结合阶段、融合阶段来单独强调阶级性则是不合时宜的,是一种守旧的观念。因为在结合阶段与融合阶段,阶级话语已经被权利话语与以人为本的话语所取代,阶级性与社会性结合与融合的精髓已经渗透到新的话语体系中,在此环境下强调阶级性必然导致话语不对称,实际意义不大,既不会影响主流理论的发展,也不会对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起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5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求,尊重与保障人权也就成为了历史的必然,因此这时需要充分体现法的社会性。这表明,人本法律观
13、通过沟通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的意志之间的内在联系,实现了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辩证统一,从而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属性。二、法律原则创新: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使其内涵不断深化法律原则是贯通法的精神与法的实践的桥梁,在 30 年来的民主与法制实践之中,法律原则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认为,这 30 年法律原则创新主要是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使其内涵不断深化,即从不主张法律平等到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与从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到既强调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强调立法平等。(一)从不主张法律平等到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国 1954 年宪法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曾有
14、规定,但是,在后来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该原则却被一些人说成是错误的,是没有同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划清界限,是“没有阶级观点” ,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一律平等” ,因此在 1975 年宪法中被取消了这一规定。1978 年 12 月人民日报发表了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文,指出了资产阶级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历史进步性与虚伪性,认为我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必须做到的,也是能够做到的。坚持这一原则,不是什么人喜欢不喜欢的问题,而是历史进步的必然,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我们讲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着重是从司法方面来说的,主要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6该文引起了学界的热烈反
15、响与广泛共鸣。经过深入讨论,学界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虽然首先由资产阶级所提出并在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进行了规定,但这并非说明该原则就只能是资本主义法制的专利品。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原则里应该也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而且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一方面,鉴于立法权属于人民,所以在立法上必须6 李步云著:走向法治 ,湖南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94-197 页。6对人民和阶级敌人予以区分,这是对无产阶级意志的贯彻,充分体现法律的阶级性。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真正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所有公民在法律适用
16、上必须一律平等,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有鉴于此,这次讨论的结果是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获得了普遍的认同,并促成了 1982 年宪法对法律平等和其后一些列组织法、审判程序法对适用法律平等的确认,基本上从制度层面实现了司法平等。(二)从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到既强调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强调立法平等在公民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成为主流观念时,有一些学者提出了立法平等问题,提出法律的适用是以法律的制定(立法)为前提。没有立法上确认公民的权利平等,哪里有法律适用上的人人平等?离开法律本身的平等原则,孤立去谈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那么这个法律适用的平等也就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是不可能存在的,是
17、不现实的。 7但由于经济基础的限制,且当时的话语体系受阶级性的制约,所以大多数学者对立法平等持否定态度,导致立法平等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退出了人们的视线。在此问题上的观念转变始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这一阶段,阶级话语的霸权地位随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消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立法弊端已经充分体现。这主要表现在的立法某些领域对平等的拒斥:首先,对人的主体地位平等的拒斥,导致最重要的生产力劳动者自由和独立民事地位缺乏法律规范;其次,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导致公平竞争机制的丧失和不正当经济行为的泛滥;再次,拒斥平等使产权制度难以完善,从整体上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再其次,拒斥平等导致合同制
18、度的落后;最后,由于法律不注重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滋长了垄断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因此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的需求,而对立法平等提出了的呼唤。 8不仅要求建立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关的合同制度、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也要求建立自由平等的市场规范,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良性发展。受益于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与要求,这种立法平等的观念获得了认同并渗透到了市场经济的立法实践之中,这在很大程度上既推动我国法律实践的发展又促进了政治文明7 潘念之、齐乃宽: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 ,载社会科学1980 年第 1 期。8 周永坤:市场经济呼唤立法平等 ,载中国法学
19、1993 年第 4 期。7的进步。三、治国的理论与方略创新: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法学历来就是治国之学、强国之学,它不仅研究治国之“理” ,也研究治国之“力” ,还研究治国之“术” 。法学对治国与强国的理论研究集中在法理学领域,而法理学对治国的理论主要在于对人治与法治问题的研究。从改革开放 30年来我国民主与法制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治国的理论与方略创新主要体现在从人法到法治的转变,大体可分为从人治到法制的阶段与从法制到法治的阶段。(一)从人治到法制改革开放伊始,在改革推动下,法制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改革,史称“变法” 。这一科学的称谓,不仅充分表明了改革与法制的内在联系,也深刻揭示了法
20、制在改革中的特殊功能。一方面,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宪法,是深入改革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另一方面,那些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又是改革的对象,应该加以废止;还有更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根据两个转变的要求,需要制定大量新的法律、法规。因此,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看,法律的立、改、废的过程就是改革的过程,法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地位与意义。除了改革需要法制,建设同样需要法制。随着经济、文化以及政治体制的发展,需要法制来保障这些业已取得的成就,以促进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这种在改革与建设领域对于法制内涵与价值的强调,用邓小平同志话语所言就是:“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9“为了保障人
21、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法制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0“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1相对于改革开放之前的法律虚无主义而言,法制的针对性与历史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它表明严冬之后法律开始回暖,法律在整个社会政治生活的地位与作用被突出。正是在这种社会主义法制理念9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379 页。10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146 页。11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147 页。8的指导下,我国的法制建设在一片废墟与瓦砾的基础上得到了迅速的恢复与发展,为人治走向法治奠定了制度基础。(二)从法
22、制到法治在“法制”成为高频率使用的词汇与强势话语的环境下, “法治”一词的内涵与精义在很大程度上被误解。这主要表现为两种状况,一是认为“法治”这个概念本身就不科学,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是不要“人治”的提法,值得商榷。12另一种的观点就是认为在西方国家中, “法治”一般是和“法制” 、 “法治国”等词通用 13,因此实际上是将法制与法治等同,不作区分。这两种状况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很多教科书中同样存在,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了很深的影响。随着学界对改革开放前“人治”反思的深入与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对法治内涵的认识越来越深刻,法治正逐渐改变与法制等同的身份,其治国方略的价值日益彰显。我们认为,二者本质区别
23、在于,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制度,法治则是指治国的方略。二者是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法制属于制度范畴,法治属于治国方略范畴。法治与人治相对立,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时期都有它自己的法制,但不一定都是实行法治。法治与法制虽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但本质上两者在理论体系中居于不同层次、在理论视野上表现为不同境界、在价值追求具有不同的目的,因而其差异是巨大的。可以说,在“法制”与“法治”两个词汇上,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因此,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改,历经二十年之久。 14特别是 1997 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 1999 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入宪,
24、不仅表明“法治”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流话语,也表明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模式逐步形成。从人治到法治的发展趋势来看,法治发展的终极目的就是建立法治国家,即建构具体法治与抽象法治紧密结合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则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提供了根本的指导思想。四、人权的原理与保障创新:在人权属性、主体、内容和实现12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 ,群众出版社 1980 年版,第 293-298 页。13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 ,群众出版社 1980 年版,第 339 页。14 郭道晖等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 ,湖南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65-575 页。9
25、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在过去较长时间内,人权一度被视为是资产阶级的口号,无产阶级不能使用。有些学者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提“尊重人权” 、 “争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 ,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去。在人权问题上取得实质进展的标志是1991年11月1日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表。白皮书明确指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特别是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表明我们在人权制度建设上取得重大进展。因此,从“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人们的人权意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种宏观趋势下,人权属性,人权主体,人权内容,人权实现均取得了重大突
26、破。(一)人权属性上的突破人权属性上的突破体现为从只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到既坚持人权的阶级性又认可人权的普遍性。在人权属性上,由于受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学界以往只强调人权的特殊性特别是其阶级性,认为阶级性是彰显无产阶级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根本差异所在。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固然反映了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基于现实状况的原因而要求人权保障的安排上不能千篇一律,但同时折射出人们对人权本质属性的认知还存在一定的误区,这表明人们对人权普遍性仍不甚理解。为正确厘清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内在关系,学界对二者作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二者辩证统一、不可分割。随着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
27、表特别是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通过,人权的普遍性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我国在公开场合和有关文书中,正式对人权的普遍性表示认同。事实上,这种认同既是一种态度,也是一种客观必然,因为只有这种认同,才有人权对话、人权合作特别是参与国际人权保护的可能。(二)人权主体上的突破人权主体上的突破体现为从只强调集体人权到既强调集体人权又尊重个人人权。与古典人权理论的主体观念不同,我国长期所实行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人们往往认为社会主义人权始终强调民族、社会、国家等集10体人权高于个人权利,主张只有强调集体人权才能保障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人权意识已经逐步发生转
28、变,个人人权越来越受到重视。这既是古典人权主体观念的回归,又是人权主体理论在人权发展史上的创新。现在人们在人权主体上已经达成普遍的价值共识: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三)人权内容上的突破人权内容上的突破体现为从强调保护公民的一般权利到既强调保护公民的一般权利又主张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我国法律赋予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私人财产权利所有人在民事法律活动中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种物权上的等级差别使得私人财产权保护受到不平等待遇。经过2004年的宪法修订特别是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私人财产权享有了与其他权利同等保护的地位。这一转变,
29、既展示了我们对常识性法理的尊重,又标志我们在基本人权的制度保护方面迈上了一级新的台阶。 15(四)人权实现上的突破人权实现上的突破体现为从只强调人权斗争到既强调人权斗争又重视人权对话。在人权实现上强调人权斗争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人权的口号和天赋人权学说以来,人权斗争在人权发展史上一直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历史已经证明,当资产阶级受封建主的政治压迫,处于无权地位的时候,只是由于斗争才获得人权;当无产阶级受资产阶级的压迫和剥削,处于无权地位的时候,也只是由于斗争才获得人权。但当人类跨入21世纪之际,随着经济一体化、信息共享化、法律全球化的发展,不同文化之间能否和谐共享已成为当今
30、时代的特质。这也对人权实现提出了新的历史要求,即从斗争转向对话,从对抗转向协作,这一理论转型既反映了时代的要求,又为现代社会的人权保障奠定了扎实的思想基础。五、法理学研究范式创新:实现了从阶级斗争范式向以人为本范式的转变15 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 (第七卷)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4 页。11早在上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就已经开始有学者提出要思考法学理论内容更新的问题,但对法理学内容变革与更新从研究范式上作出整体思考主要是上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以来的事情。法理学研究范式转换可大体分为二个阶段,即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转换与从权利本位范式到以人为本范式转换。(一)
31、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阶级斗争范式的核心在于将阶级斗争的理论片面地贯彻到法理学领域,认为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换言之,阶级是法学的最高意识形态,阶级话语具有最终的话语霸权。显然在阶级斗争范式下,阶级话语的主导地位终结了法学的理性精神,法治、人权等被视为是与法学无涉异域观念,这在理论与实践中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与影响。因此,改革开放以来,破除阶级斗争范式成为法理学发展的一个内在要求与历史命题。在此趋势下,权利本位范式逐步取代了阶级斗争范式,成为了新时期主流的法理学说。权利本位范式以权利作为法学的基石,并以权利本位论作为法学理论的底座和基调构建起来的一个新的理论体系。权利本位范式认为,在权
32、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和依据,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须受法律的限制,而法律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个主体的权利都能得到实现;在法无明文限制或强制的行为领域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和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只有在承认权利是义务的依据这个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6比较该理论与阶级斗争范式可知,权利本位范式因受益以权利的设置为出发点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强大支撑,而且与这 30 年创新之中的法律原则、法的本质属性精髓相同,源流一致,互为支撑,所以其一面世就显示出卓尔不凡的价值与意义。(二)从权利本位范式到以人为本范式尽管权利本位范式自
33、其产生非议也不断,如“法理学怎么了” 17,对权利义务话语的批判 18,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19等等,但终究未出现取而代之的法理学范式。进入 21 世纪以来,在法制现代化与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人们的思想观16 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 (修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34-349 页。17 葛洪义著:法理学导论 ,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20 页。18 童之伟:论法理学的更新 ,载法学研究1998 年第 5 期。19 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商务印书馆 2005 年版。12念更是空前活跃。这时期法理学内容也正在经历潜移默化的变革与更新,法理学的理论解说能
34、力与参与实践能力已经有了较大的提升空间。与这个时代应运而生的是以人为本范式。这一范式的核心范畴是“人权与国家义务” ,不仅重视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张力,同时也强调二者之间的协作精神,它们辩证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权利本位范式的缺陷在于对人性认识不清。我们认为,人有“三性” ,即理性、德性、灵性。权利本位忽视“德性” ,即否认人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与义务;更忽视人的“灵性” ,即否认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正因如此,作为权利本位话语最早发源地的西方国家现在基本上也不再采用此种范式。所以,为了与新的时代精神相适应,我们的研究范式应该有所转变,即从权利本位范式向以人为本范式转变。以
35、人为本范式是从人的全面发展出发,以人自身的人权与国家的义务“人权国家义务”中以人为本位。因此以人为本范式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对“权利义务”与“权利权力”在法律中的定位需要做出新的思考与探索,并应此基础上作出的理论提升。其中有一点应当肯定,就是为了正确理解“人权国家义务”内涵,需要揭示出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以及这两对关系之间的共生共荣、互信互爱与和谐发展的基本内涵,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法理学研究范式转换的内在动因法理学研究的范式转换内在动因主要在于法理学目标价值创新。随着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发展,法理学目标价值从改革开放以来的阶级标准向目前人的标准的转换。这一转换过程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即阶级
36、性标准阶段、权利标准阶段、人的标准阶段。实际上,与这三个标准相对应的法理学研究范式便是阶级斗争范式、权利本位范式与以人为本范式。很显然,这三种研究范式的重点是不一样的。阶级斗争范式重在强调义务,权利本位范式重在突出权利,以人为本范式重在强调人的全面发展,重在人权,重在人民根本利益,重在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0六、法理学研究方法创新:实现了从一元单一视角向一元多视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7 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476 页。13角转变法理学研究方法就是主体在认识作为客体的与法关联的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所秉持的基本哲学观念 2
37、1、原则、程序和技巧。科学的法理学研究方法是在法律现象的认识过程中贯穿主体与客体之间内在关系的纽带。也就是说,研究方法是分析与处理问题的利器,往往有什么样的研究方法就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历史表明,研究方法不创新法理学就停滞不前,研究方法一创新法理学就会活跃并取得发展。因此就方法而言,改革开放 30 年法理学所取得的创新与方法创新关联密切,并且实现了从一元单一视角向一元多视角的转变。(一) “一元”是贯穿法学方法论的总的指导思想“一元”即指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继承并发展德国古典哲学所取得的成果,其重大贡献之一,是把机械的唯物论变成辩证唯物论,把唯心的辩证法变成唯物辩证法。马
38、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之所以能够在众多的流派中独树一帜并保持其明显的理论优势,就是依赖于唯物辩证法这一科学的研究方法的指导。唯物辩证法发展至今,其丰富内涵可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1) “实事求是”是唯物辩证法的“活的灵魂” 。邓小平也正是依靠以“实事求是”为哲学基础的理论体系,才成就了开辟中国改革开放 30 年来的伟业。(2)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制度与法律现象“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 22。 (3)社会现象(包含法律现象)普遍联系、相互作用。
39、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但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经济决定论。正如恩格斯所言:“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 23。 (4)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24。这四个方面的有机联系与辩证21 不管愿不愿意,方法论会导向哲学。即使方法论本身没有意识到,每种方法论都有相应适切的法哲学。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 ,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第 120 页。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38 页。
40、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695-696 页。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698 页。14统一便是改革开放 30 年来贯穿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总的指导思想。作为这种总的指导思想的唯物辩证法在阶级社会条件下的具体运用就是阶级分析法,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方法。实践表明,马克思主义正是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实现了法学领域的革命性变革,并揭示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法学原理。因此,坚持唯物辩证法为指导思想的阶级分析法在其产生时是主流的法学方法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法学领域问题的研究。(二)从“一元单一视角”向“一元多视角”的转
41、变改革开放初期,唯物辩证法在法学方法论上研究视角表现比较单一,主要体现就是上述的阶级分析方法,这一方法是与改革开放初期法理学阶级标准的目标价值以及法理学的阶级斗争范式相适应的。法学研究方法经过十年左右发展,到了上世纪 90 年代左右逐步发生转变,形成一种多视角的研究局面。这一转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合理借鉴古代和西方的方法论,从中国实际出发来分析与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这给以往相对较为沉闷的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其中,具有典型代表性三个理论观点表现如下: 25(1)权利本位说。基于对过去用定义代替对活生生的法律现实致使法学思维出现严重的封闭性、武断性、保守性和教条性的深刻反思
42、,权利本位说所采用的基本方法是语义分析法,同时采用了历史考察法、价值分析法、阶级分析法等方法。通过对“权利本位”的语义分析,表明“权利本位”是一个概括的、表征的、关系性的、系统性的、体现平向利益关系的和有价值定向的概念。当然,采用此种方法的研究者也已经指出,纯粹的语义分析法只是一种纯形式、纯语言的分析技术,而实际上语言也是思想和文化传统,是文化的组成部分、标志和象征。只有把语言放进特定的思想文化传统之中,与构成文化总体的认知系统、评价系统、心态系统、行为模式系统结合起来,对之进行多维的、系统的分析,才能解决语言的内涵和意义,澄清语言混乱所引起的思想混乱。而且,语义分析法一般来说只能发现问题,找
43、出这些问题之所在,只能使问题的某一方面消失,而不能解决全部问题,这些局限性只能通过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考察、价值分析、阶级分析等方法才能得以澄清和解决。 (2)法律文化论。法律文化论不仅仅是对旧材料的重新安排和重新解释,还是一种“引入了新的立场、观点和25 本文所论及的“权利本位说” 、 “法律文化论” 、 “本土资源论”中的研究方法分别是以张文显、梁治平、朱苏力的文本解读为基础。15方法,而且提出了新的主题” 26的研究对象和领域法律文化。在法律文化论者看来, “所谓法律文化,既是一种现象,又是一门学科,还是一种方法。 ”27方法层面的法律文化所代表的是一种法律研究的进路与取向,其基本特征是“用
44、法律去阐释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 28,所揭示的乃是法律与文化之间的深刻关联。因此,法律文化论主要是采用了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其中交织着历史考察法、比较分析法以及语义分析法等方法。研究者力图通过对法律文化中的个案研究,阐明古今中外法律变动的文化动因,从而从根本上解构纷繁复杂的现实问题。然而,研究者为了表明一以贯之的不曾为现实的缘故去“修正”历史的立场,在探究具体历史问题的时候,往往难免被问题本身所吸引,导致几乎是为了学问而学问。 (3)本土资源论。本土资源论者认为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相当落后,从应然命题到应然命题,缺少对社会的其他学科的了解,缺乏对支撑法学研究发展的理论的研究和包容,缺乏对司法
45、问题的综合性研究,而往往从某个部门法出发把活生生的案件简单地归纳为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 29。基于此问题意识,本土资源论研究者注意利用其他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知识;注意关注和分析人人都知道而传统法学往往视而不见的、现实的人和事;注意提炼和感悟人们的日常切身经验。总之,在秉持“一元”的基本哲学观念下,这些多视角法理学研究方法采用与借鉴了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语言学等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极大地丰富了法理学的研究手段,并由此开拓了法理学许多新的研究领域。因此应当承认这种方法创新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并给以往相对较为沉闷的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当然,随着我国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目前法理学研究
46、方法还存在不少现实问题,如法理学学者由于部门法知识的欠缺,只能把自己得研究水平停留在抽象的层次上,解决实际问题话语功能不强。而且有些问题需要多学科的知识储备,不是仅具有单一法学知识的学者就能作出解答。这就对新的条件下法理学研究方法的持续创新以及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认为,为了更好地解决法理学领域这些仍然存在的问题,今后的法理学研究还须在抽象与具体、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问题、跨学科研究问题以及社会科学交叉关26 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4 年版,第 2 页。27 梁治平: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一个文化的检讨 ,载比较法研究1987 年第 2 期。28 梁治平著
47、: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 页。29 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IX 页。16联的共同研究方法上多下功夫,以推进法理学的发展。七、法理学学科创新:丰富和完善了法理学教材体系与法理学教育体系法理学教材与法理学教育是法理学学科中两个息息相关的问题。科学合理的法理学教材必然有利于正确传播法的精神与观念,丰富和完善法理学的内容,从而促进法理学教育的发展与繁荣,反之则制约法理学教育的发展。而法理学教育的昌盛则有益于理论的养成与更新,从而促进法理学教材朝更为科学化与理性化方向发展。整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理学教
48、材与教育创新主要体现在法理学“五论”教材体系的确立与“五学”教育体系的完善。(一)法理学教材体系的完善1法理学学科名称的变化与完善。新中国成立后,法理学按照苏联的学科模式称之为“国家与法的理论” 。至 1978 年,随着政治学学科地位的恢复,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分离,前者主要由政治学研究,后者则由法学研究。在这一趋势下,1981 年北京大学编著的法学基础理论教科书正式出版, 30自此“法学基础理论”的名称取代了“国家与法的理论” 。到上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有人开始正式使用“法理学”名称取代“法学基础理论” 。 31上世纪 90 年代后,法理学的名称逐渐为法学界普遍接受,绝大部分法理学教材都使
49、用这一名称。从“国家与法的理论”转变到“法学基础理论” ,再从“法学基础理论”转变到“法理学” ,是法理学内涵及教材体系的重大创新,表明法理学由政治哲学向法律科学转向。2随着法理学学科名称的变化及教材体系的发展,法理学的内容与体系日臻完善,且其科学性与独立性的特征日益显现。法理学教材体系“五论”的提出及其教材编纂的实践则标志法理学教材体系的正式转型。 “五论”为:一是本体论,包括法的本质、本原与要素等方面;二是价值论,包括法律价值、正义30 陈守一、张宏生主编:法学基础理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1 年版。31 例如,万斌编著:法理学 ,浙江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吴世宦主编:法理学教程 ,中山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0 年版;孔庆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山东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版。17与秩序、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效益等方面;三、范畴论,包括权利与义务、民主与法制、人治与法治、主权与人权、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等方面;四、运行论,包括立法、法律体系、法律适用、法律遵守、法律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