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合同编号: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重庆文理学院(甲方)承包人(全称): (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五、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一)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三)施工图纸及方案(四)招标文件(五)投标报价书(六)双
2、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六、 合同价款本工程为执行定额按实结算工程(工程量按实收方,暂定工程造价为: - 2 -),实际结算金额以竣工结算审计后的金额为准。七、工程结算原则本工程为执行定额按实决算工程,无论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大小,本工程结算办法均为:结算总价=各工程 项目价款(本工程的工程量按实收方,实际工程量以审计认定的工程量为准)+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一)具体结算办法如下:1)土建、装饰均按土建四类工程取费,执行 2008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和补充通知;安装工程按安装三类工程取费,执行 20
3、08 年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和补充通知;2)各种土建及装饰人工市场价格统一按 元/ 工日调差;安装人工市场价格统一按 元/工日调差;3)土建定额缺项的分部分项可借用 2008 相关定额进行换算;4)该工程不计取定额测定费、机械进出场费;5)该工程材料由发包人按市场 现 款 购买 的条件 核质核价并以核价单形式明确;6)土建及装饰工程在按上述 1)-5)条结算原则结算算后总价下浮 办理结算(其中材料调差、人工调差、按实计算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不参与下浮);安装工程在按上述 1)-5)条结算原 则结算后总价下浮 办理结算(未计价材料、人工调差、按实计
4、算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不参与下浮);(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合格标准计取,但须评定合格后才能获得,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三)合同约定其他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 3 个工作日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由承包人负责。(四)本工程结算以最终审计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工程造价小于 50 万元的工程,以我校审计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承包人不需支付审计费;工程造价超过 50 万元的工程需外审并产生审计费
5、用,工程结算审减金额在首次- 3 -报送甲方结算价的 5范围内时由发包人支付审计费用;如审减金额超过5,由承包人按渝价201069 号文件工程结算审核收费上限标准支付一次审计费。(五)总承包服务费按投标报价分项专业工程包干使用,若该项专业工程不需要配合,则该项专业工程配合费不予结算。(六)管网迁建费、临时租地、试验费、 对施工中不能受影响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等加强保护和监控测量或配合置埋管网等施工单位的工作等所产生的费用按实计算。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毁坏施工场地用地红线外的一切青苗、构筑物、管线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和赔偿。(七)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费用。未纳入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工程
6、内容承包人须提供相应的施工配合,其配合费用按定额规定计算。承包人提供的施工配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场地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用电(使用费用由各项工程的承包人承担)垂直、水平运输其他工程内容八、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现场施工中与校内相关部门协调,对整个施工工程的质量、进度、工期、安全及施工行为的全面监督;2、负责办理政府主管部门各种前期审批手续,符合开工法定条件,满足承包人顺利施工;3、将施工所需水、电接至施工现场并留接口,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4、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深化完善建筑安装施工图纸或方案及说明的必要资料;5、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用户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
7、交底;6、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7、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施工方案,调整工程内容;8、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4 -9、对承包人的违规行为有权处以暂停施工、整改、退场、收取违约金等处理,性质严 重的可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10、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1、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调。(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
8、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2、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时深化完善建筑安装施工图纸或方案及说明,并及时 提供给发包方确认;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发包人认可方案但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国家现行验收规范施工;3、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遵守发包人的相关规章制度。应按相关文件规定和双方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法
9、律责任;4、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5、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空气污染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承包人应按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建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但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做好交底工作,并
10、提供相应的资料;7、按照发包人需求按时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8、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报告完善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 5 -护工程,工程接收报告签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9、按照重庆市关于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撤除全部临时设施,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出场,完成各建筑面清洁卫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承担合同履约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并处理好善后事宜;11、未纳入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内容或纳入招标范围但发包人提出需分包的工程内容,如需要
11、承包人进行管理和协调及提供相应的施工配合时,承包人承担总包及配合责任,相应收取总包服务费。总包服务费包括配合费和管理费以及其他的一切配合费用;总包服务费以分包工程(不含总包方自行分包工程)的造价或人工费为基础,按规定执行;12、总包及配合管理内容应包括现场协调管理、提供场地、水电接口、后补缝、垂直运输、 脚手架、安全防护、保管费、档案验收工作等内容,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及分包商支付额外任何费用。九、材料和工程设备(一)本工程所需材料由承包人采购,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相关规范和发包方要求,发包方明确了具体要求的(见主要材料选用表或材料核价单),必须按该表(单)要求采购,并提
12、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质 保书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发包人无明确要求的材料,承包方必须按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要求采购。(二)本工程使用的材料按规定需要报送检验的,必须报送检,其质量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本工程所需要的主要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报发包人确认后方可使用,未经发包人确认,发包人不予支付这部分材料款和相关联的工程款。结算时须提供有效主要材料验收表才能结算。(三)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四)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
13、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五)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如一旦发现承包人在上述材料中的任何- 6 -批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发包人除责令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该项材料全部重新采购,自行拆除已使用该材料的全部已建造工程部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外,施工单位无条件接受处以按该项材料总价格 50%的材料违约金。材料违约金从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中扣减后,应在重新足额补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支付其它工程款项;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材料违约金时,须在施工单位足额交纳材料违约金后支付其它工程款项。同时,由此导致的工程期延误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六)本工程需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
14、发包人以现款采购到现场的价格为结算价进行认质认价,承包人不得向供应商索取任何回扣等费用,承包人同时不得以该价格不能采购为借口拖延工期或不采购。否则,发包人对该材料采取代购方式,代购材料款从最近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七)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因质量问题,不能按时提供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十、施工临时设施、施工安全、治安保 卫和环境保护(一) 施工 临时设 施1、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布置和搭设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具体方案必须报发包人的工程师批准,但发包人认可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临时占地的申请:承包人在投标时已自行考虑是否需临时占地,如有需要,承包人自行办理;3、临时占地
15、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是否需临时占地,如有需要,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自行考虑,发包人不另支付。(二) 发 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增加下列项: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 号)、 重 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三)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1、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2、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 7 -事故承
16、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程,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若因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而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四)治安保卫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17、承包人;2、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 由承包人编制,报发 包人备案。(五)环境保护1、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 号)、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2、负责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并承担费用;3、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排污,承包人必须修建临时污水处理池将污水处理后,从 临时排水管道排出;4、环境保护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
18、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 护事故现场。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十一、工程质量要求(一)符合国家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验收规范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8 -各个施工环节均按相应规范施工,每道工序完毕后须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工程竣工后一次性验收合格。(二)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国家及重庆市建筑工程相关质量标准。(三)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
19、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四)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十二、工程变更变更的范围与内容:发包人提供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出现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属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必须按程序先审批后实施。所有工程变更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签认后,才可以实施(有效的技术或方案变更须同时具备我校指派的现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有效的经济签证须同时具备我校指派的现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签字)。承包人不得直接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确需 进行设计变更,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向设计单位提出进行设计变更。施工中发生工程
20、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及现场签证单,进行变更施工。十三、工程款的支付(一)鉴于本工程为按实结算工程以及维修工程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对合同价款影响很大,故该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后付至“暂估工程总价” 的 55%,在结算资料和竣工资料齐备并交付发包方后支付至“暂估工程总价” 的75%(需提供劳务公司或劳务班组代表签字的支付民工工资报告、 单证,否则也不予支付),若结算资料齐备并交付发包方的时间超过三十天(从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则发包方不予支付该 20%部份工程款,待该工程决算并审计后再一并支付,发包人在工程审计完成后三个月内向承
21、包人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的 95%(需提供无拖欠 农民工工资的公司承诺),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且承包人办理完全部手续后不计利息向承包人支付 (其中:防水质保期为五年,防水 质保金为工程款的 1%)。(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9 -劳务公司或劳务班组代表签字的支付民工工资报告、单证。发包人以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实已完工程量和已按劳动合同支付民工工资的凭证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三)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材料款,若因拖欠民工工资、材料款,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直接支付,并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结算总价 1%的违约金给发包人, 发包人在其工
22、程款内直接划扣,因拖欠民工工资、材料款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十四、工程竣工验收:(一)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方负责组织验收,质量要求按合同约定执行,交验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要整改的部分,由承包人负责整改,再验收合格,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负责。(二)竣工资料内容:按现行竣工验收规定执行。(三)竣工资料份数:完整的一套竣工资料,其中竣工图纸质版 4 套,电子版一套。(四)实际竣工日期: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验收合格颁发竣工验收书日为准。 。 (五)试运行: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六)竣工清场:承包人。(七)施工队伍的撤离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
23、时工程撤离的要求:验收前承包人应全部撤离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十五、履约保证金1、履约保证金: (其中廉政保证金 元),存入发包人指定账户。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按合同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全部退还。履约保 证金从缴纳之日起至全部退还之日止,发包人均不支付资金利息。十六、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见附件房屋工程质量保修书。(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出具书面材料,落实本工程在保修期内的具体联系人和可靠的联系方式。承包人指定的联系人在接到发包人电话并邮件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现场进行维修,若超过此期限,发- 10 -包人则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
24、位维修,费用在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维修施工单位,发包人不需要向承包人再履行任何书面通知手续。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最后结算时以发包人的财务会计记账为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一 年 ,如由发包人在使用期 间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十七、违约(一)承包人违约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私自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
25、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3、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4、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发包人指示再进行修补;5、承包人违背本合同规定,擅自停工,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二)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 十七、 (一)6”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并由承包
26、人支付发包人本合同总价 15% 的违约金;2、承包人发生除第“ 十七、 (一)6”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由发包人在确定后 2 天内签发复工通知;4、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2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 11 -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则按“十七、 (二)1”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
27、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5、本合同其他条款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有约定的按其他条款的约定处理,发包人也有权选择按本“十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三)发包人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十三”款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或故意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
28、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四)对发包人违约情况的处理发包人发生以上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日内采取措施纠正违约行为,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暂停施工,或以任何方式造成工期的延误(五)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十八、索赔(一 )承包人索赔程序:1、承包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5 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29、承包人未在前述 5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5 天内向发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 12 -书。索赔通知书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通知书及有关索赔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 发包人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4、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天内完成赔付。5、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二)发包人索赔程序1、发生索赔事件后, 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
30、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2、发包人按本合同相关约定确定或商定承包人赔付的金额和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在作出赔付决定后 10 天内赔付发包人和确定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十九、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二十、补充条款(一)开工前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时深化完善建筑安装施工图纸或方案及说明,并及时提供给发包方确认,否则将扣除履约保证金 5000.00 元。(二)承包人必须在合同工期前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未按时竣
31、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工程结算总价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发包人不退还承包人的工程履约保证金。(三)本工程严禁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承包人必须以投标时由本企业组建的项目管理班子和施工力量为承建主体,否则,在履行施工合同阶段,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追究承包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承包人违背本合同规定,擅自停工,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立即解除合同,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并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本合- 13 -同总价 15% 的违约金。(五)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按要求进行施工
32、,在发包人发出合理要求限期整改或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指令后,承包人不得因成本或其它等原因拖延或抵触,若承包人限期未整改或完成,处以 500 元/天的违约金。(六)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发包人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发包人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经发包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七)承包人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材料款,若拖欠民工工资、材料款,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并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结算总价 1%的违约金给发包人,发包人在其工程款内直接划扣,因拖欠民工工资、材料款造成
33、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八)工程竣工验收前撤除全部临时设施、装备、剩余材料等,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出场,完成各建筑面成品清洁卫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发包人自行组织队伍清理,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九)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关于工程管理、发包人校园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施工期间不按发包人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的,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十)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如未按规定操作,按每次 500 元的处罚,并扣减安全文明施工得分,同时责令限期予以纠正和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十一)承包人、发包人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承包人不得有向发包人工作人员以赠送礼品、礼金
34、、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行贿行为,也不得宴请、旅游等等可能影响上述人员正常行使职务的行为,若承包人发生有任何违反廉政建设规定行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廉政保证金一律不予以退还。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承包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若发生这种情况,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向发包人纪检部门举报。(十二)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不能按照双方合同工期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交付使用和无正当理由造成连续停工 10 天,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符合相关要求的工程量仅按合同约定的 60%予以签字确认,确认后十日内承包人自 动退场,发包人将重新确定施工队伍组织施工。由此造成
35、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 -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对已经完成的符合相关要求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 60%签字确认后报审计,按 审计机构的相关规定审计后二年(同时所承建部分无任何质量问题)支付完该工程款。(十三)本协议依照约定解除后,承包人应在 10 日内自动退场,如承包人拒不退场,每延迟一天,则按本协议约定的工程总价的千分之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二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重庆文理学院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和承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到发包人账上后生效。二十二、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 主要材料选用表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定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