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 B编 号 : DB11/T xxx-201X备 案 号 : Jxxx-201X民用建筑通信及有线广播电视基础设施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 on Civil Architecture Design For Communication and CATV Infrastructure201x-xx-xx 发布 201X-xx-xx 实施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联 合 发 布2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民用建筑通信及有线广播电视 基础设施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 on Civil Architecture
2、Design For Communication and CATV InfrastructureDB11/T xx201x主 编 单 位 : 北 京 电 信 规 划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北 京 歌 华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批 准 部 门 :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实 施 日 期 : 201x 年 xx 月 xx 日201x 北 京3前 言本 规 范 是 依 据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关 于 印 发 2009年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增 补 项 目 计 划 的 通 知 (京 质监
3、 标发 2009435号文) 的要 求, 按 照原 信 息产 业 部和 建设 部联 合印 发的 关于 进一 步规 范住 宅小区 及商 住 楼 通 信管线 及通 信 设施建 设的 通知 ( 信部联 规20 0724号文 ) 精神, 和北 京市 人民政 府关于 印 发 北京 信息 化基 础设施 提升 计划 (20 09-2012) 及 任务 分工 的通 知 ( 京政发 200919号) 的要 求, 以及 相关 法 律 、 法规 规 定, 对 北 京市 住宅 区及 住 宅建筑 有线 广播 电视 设施 设计规 定 DBJ01-601-99 和 北 京 市 住 宅 区 与 住 宅 楼 房 电 信 设 施
4、 设 计 技 术 规 定 DBJ01-606-2000进 行 全 面 修 订 。 本 规 范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1.总 则 ; 2.术 语 ; 3.一 般 规 定 ; 4.信 息 管 道 系 统 ; 5.用 户 接 入 系 统 ; 6. 机 房 和 设 备 间 要 求 ; 7. 天 、 馈 线 配 套 设 施 。 本规范 由北 京市 经济 和信 息化委 员会 、 北京 市规 划 委员会 、 北京 市通 信管 理 局、 北京 市广 播电 影电 视局归 口 管 理, 北京 电信 规划 设 计院 有限 公司 、 北 京歌华 有线 广播 电视 网络 股份有 限公 司负 责具 体技 术 条 文
5、 的 解 释 工 作 。 标 准 日 常 管 理 机 构 为 北 京 市 城 乡 规 划 标 准 化 办 公 室 。 本规范 在执 行过 程中 , 请 各单位 注意 总结 经验 , 积 累资料 , 随时 将有 关意 见 和建议 反馈 给北 京电 信 规划设 计 院 有限 公司 (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车 公庄 西路乙 19号 华通 大厦 B座 , 邮编: 100044) 。 北 京歌 华 有线电 视 网 络股 份有 限公 司 ( 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花园北 路35 号 东门 , 邮编: 100083 ) , 以便 今 后 修 订 时 参 考 。 北 京 市 城 乡 规 划 标
6、准 化 办 公 室 联 系 电 话 : 68017520 本 规 程 主 编 单 位 : 北 京 电 信 规 划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歌 华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规 程 参 编 单 位 :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分 公 司 中 国 移 动 通 信 集 团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电 信 集 团 北 京 电 信 公 司 北 京 歌 华 有 线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本 规 程 主 要 起 草 人 : 王 树 林 刘 向 东 鲍 彦 泽 史 楠 马 强 李 家
7、 京 王 辉 曾 春 唐 文 伟 林 霖 满 全 安 刘 昕 刘 义 卓 赵 小 冬 刘 悦 朱 可 鑫 本 规 程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 杨维 迅 戴 德 慈 付 刚 毅 林 长 海 张 旸 余 江 陈 琪 宋 平 健 4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一般规定.4 信息管道系统 .4.1 建筑物外信息管道 .4.2 建筑物内信息管道 5 用户接入系统 5.1 光纤接入系统 .5.2 布线接入系统 .6 机房和设备间要求 .6.1 设置要求 6.2 面积要求 .6.3 工艺要求 6.4 电源 .6.5 防雷及接地 6.6 消防
8、.7 天、馈线配套设施 附录 A 民用建筑楼内暗管系统示意图 附录 B 固定通信机房工艺要求示意图 附录 C 移动通信通道系统示意图 附录 D 移动通信基站机房平面示意图 附录 E 移动通信框架、铁塔基础示意图 .附录 F 有线广播电视机房和光电转换间示意图 5附录 G 有线广播电视管道系统示意图 附录 H 通信管道系统示意图 附录 J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暗 管 系 统 示 意 图 附录 K 楼道综合配线箱工艺要求示意图 .附录 L 终端综合配线箱工艺要求示意图 .附录 M 民用建筑通信设施建设分工示意图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6Cont ent s1 General Princ
9、iples2 Terms3 General Stipulation4 Infomation Pipeline System4.1 Infomation Pipeline Construction Out Building4.2 Infomation Pipeline Construction In Building 5 Subscriber Access System5.1 Fiber Access System Basic Stipulation5.2 Cabling Access System6 Communication&CATV Room 、 Equipment Room 、
10、C ATV Equipment Room6.1 Location Stipulation6.2 Area Demand6.3 Process Requirement6.4 Power6.5 Lighting Protection and Grounding Protection6.6 Fire Protection7 Mobile Communication Antana 、 FeederAnnex A Concealed Pipe System in Building construction Sketch Map Annex B Fixed Communication Room Techn
11、ics Demand MapAnnex C Mobile Communication Base Station Passage System Sketch Map Annex D Mobile Communication Base Station Room Layout Sketch MapAnnex E Mobile Communication Steel Tower、 Self-spporting Tower Base Technics Demand MapAnnex F CATV Base Station Room、 Equipment Room Sketch Map Annex G C
12、ATV Underground Pipe System Sketch MapAnnex H Telecomunication Underground Pipe System Sketch Map Annex J CATVConcealed Pipe System in Building Sketch MapAnnex K Corridor Wire Distribution Cabinet Technics Demand MapDescription of the Terms ang Definitions in this Specification Annex Descriptive of
13、provisionsDescriptive provisions71 总 则1.0.1 为 适 应 北 京 地 区 城 市 建 设 与 信 息 网 络 向 数 字 化 、 多 业 务 化 、 智 能 化 方 向 发 展 , 搞 好 本 地 区 民 用 建 筑 中 固 定 通 信 、 移 动 通 信 、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等 多 业 务 信 息 网 络 建 设 , 倡 导 资 源 共 享 , 避 免 重 复 建 设 , 满 足 用 户 对 通 信 及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业 务 的 需 求 , 保 障 用 户 的 合 法 权益,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北 京
14、 地 区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民 用 建 筑 通 信 及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配 套基础设施的设计。 1.0.3 民 用 建 筑 的 通 信 及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设 计 必 须 纳 入 建 设 项 目 的 设 计 范 围 。 必 须 满 足 多 家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平 等 接 入 、 用 户 可 自 由 选 择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要 求 。 1.0.4 民 用 建 筑 通 信 及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基 础 设 施 设 计 ,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外 , 尚 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有关规
15、定。 82 术 语2.0.1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提供人民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s 提供人民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3 低层低密度居住建筑群 The lower low - density residential buildings 单位地皮容积率在 1.5 以下或住宅间距远、楼层低、住户少的居住建筑群。 2.0.4 固定通信机房 Fixed C ommunication Room 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网络设施及配套设备并进行线
16、缆交接的专用空间的专用房间。 2.0.5 移动通信基站机房 Mobile Communication Base Station Room 用 于 安 装 移 动 通 信 基 站 设 备 、 室 内 覆 盖 系 统 设 备 、 室 外 一 体 化 基 站 设 备 的 专 用 房 间 。 2.0.6 有线广播电视机房 CATV Base Station Room 用于安装有线广播电视信号传输、交互设备、网络设施及配套设备的专用房间。 2.0.7 固定通信设备间 F ixed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Room 建筑区内具备线缆引人、安装通信配线设备条件的房屋。 2
17、.0.8 有线广播电视光电转换间 C ATV Equipment Room 用于安装有线广播电视光端机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专用房间。 2.0.9 信息管道 Information Pipeline 用 于 敷 设 通 信 及 广 播 电 视 线 缆 的 一 种 通 道 , 由 管 道 、 人 ( 手 ) 孔 和 建 筑 物 引 入 管 等 组 成。 2.1.10主干信息管道 T runk Information Pipeline 建 筑 红 线 外 城 市 主 干 信 息 管 道 至 通 信 或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机 房 的 管 道 以 及 建 筑 红 线 内 主干道路敷设的管道。 2.
18、1.11配线信息管道 D istribution Information Pipeline 主干信息管道井至各建筑物接入管道之间敷设的信息管道。 2.0.12 引入管 S ervice Pipe 由人(手)孔至建筑物内连接的信息管道。 2.0.13 楼道综合配线箱 Corridor Wire Distribution Cabinet 建筑物内用于线缆分线的箱体,配线箱为线缆分线设备。 2.0.14 有线广播电视放大箱 C ATV Amplifier Cabinet 用于安装信号放大器、分支器、分配器的箱体以下简称“放大箱” 。 2.0.15 出线盒 O utlet Box 用户线缆的终接部位,
19、出线盒可安装面板和信息模块。 2.0.16 有线广播电视终端盒 C ATV Terminal Outlet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终 端 盒 是 指 用 户 电 器 ( 如 电 视 机 、 收 音 机 等 ) 与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系 统 连 接9的设备盒。 102.0.17 终端综合配线箱 Integrated Terminal Box 用 于 安 装 各 种 配 线 模 块 、 家 庭 交 换 机 、 计 算 机 网 络 集 线 器 或 以 太 交 换 机 及 家 庭 智 能 化 系统模块、有线广播电视用家庭网关等户内设备及设施的箱体。 2.1.18移动通信宏蜂窝基站 Mobile
20、 Communication MacroCell Base Station 用于建筑物外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的收发信设备及天、馈线。 2.1.19移动通信室内覆盖基站 Moblie Communication Indoor Coverage Base Station用于建筑物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的收发信设备及天、馈线。 2.1.20移 动 通 信 室 外 一 体 化 基 站 Mobile Communication Outdoor Integrated Base Station 用于室外环境下安装移动通信设备的独立机房及用于安装天线的自立桅杆塔。 2.1.21入户线缆 S ervice Wire &
21、amp; Service Cable 楼道综合配线箱至终端综合配线箱之间连接的线缆。 2.0.22 户内线缆 Indoor Wire & Indoor Cable 终端综合配线箱至户内信息插座和有线广播电视终端盒之间连接的线缆。 2.0.23 信息点 F iber optic cable Telecommunications Outlet 同轴电缆终接或光缆终接的信息插座模块。2.0.24 配线区 w iring zone 在 民 用 建 筑 区 内 根 据 建 筑 的 分 类 、 建 筑 密 度 , 以 单 体 或 若 干 个 建 筑 组 成 的 配 线 区 域 。 2.0.25 配
22、线管网 w iring pipeline network建筑物内竖井、管槽等组成的管网。2.1.26用户接入点 access point for subscriber 多 家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共 同 接 入 的 位 置 , 是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与 建 筑 物 建 设 方 的 工 程 界面。 2.1.27光缆 Fiber optic cable以光纤为传输元件的缆。 2.1.28配线光缆 wiring optical cable 用 户 接 入 点 至 设 备 间 配 线 设 备 、 设 备 间 至 与 公 用 通 信 管 道 互 通 的 人 (手 )孔 之 间 连 接
23、的光缆。 2.1.29线缆 cable 光缆与电缆的统称。 2.1.30通信光缆交接箱 optical cable intersection box 民用建筑内设置的连接配线光缆和用户光缆的配线设备。 2.0.31 有线广播电视落地交接箱 CATV Field Cross Connecting Cabinet 用于室外安装光缆分路接续等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及设施的箱体。 以下简称 “落地箱” 。 2.0.32 配线设备 wiring facilities 民用
24、建筑内连接通信及有线电视线缆的配线机柜(架)、配线箱的统称。 2.1.33机柜 cabinet 用于安装配线与网络设备、 引人线缆并端接的封闭式装置由框架、 前后门及侧板组成。 102.1.34尾纤 tail fiber 一端带有光纤连接器插头的光缆组件。 2.0.35 跳纤 optical fiber jumper 两端均带有光纤活动连接器插头的光缆组件。 2.0.36 适配器 adaptor 使插头与插头之间实现光学连接的器件。 2.0.37 光纤连接器 optical fiber connec
25、tor 由跳纤或尾纤和一个与插头匹配的适配器组成。 113 一般规定3.0.1 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3.0.2 建 设 民 用 建 筑 时 , 应 同 时 建 设 固 定 通 信 、 移 动 通 信 和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等 信 息 基 础 设施。 3.0.3 固 定 通 信 、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机 房 宜 集 中 设 置 在 公 共 建 筑 内 , 移 动 通 信 宏 蜂 窝 基 站 机 房 应 单 独 在 靠 近 移 动 通 信 天 线 的 区 域 设 置 , 室 内 覆 盖 系 统 基 站 机 房 应 单 独 在 建 筑 物 中 心 区域独立设置。 3.0.4
26、民 用 建 筑 地 下 信 息 管 道 及 信 息 设 施 的 建 设 , 应 根 据 通 信 业 务 接 入 点 、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用 户 接 入 点 的 位 置 , 确 定 工 程 建 设 方 案 。 在 用 户 接 入 点 部 位 的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 应 满 足 各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需求。 3.0.5 建筑用地红线内管道, 应物理双路由接入城市主干信息管道。 建筑用地红线内, 地下信息管道设计应根据通信业务和有线广播电视的需求及发展趋势确定管道的总容量, 结合规划区域内综合管道的设置及地理环境条件设计敷设方式和路由。 3.0.6 民 用 建 筑 应 当 按 照 本
27、 市 公 用 设 施 规 划 配 套 指 标 的 要 求 , 提 供 通 信 和 有 线 广 播 电 视机房等基础设施用房及移动通信天、馈线安装位置。 3.0.7 设 计 选 用 的 产 品 应 符 合 国 家 、 行 业 及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 通 信 及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等 专用设备及器材未经国家、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0.8 在 公 用 电 信 网 络 已 实 现 光 纤 传 输 的 县 级 及 以 上 城 区 , 民 用 建 筑 通 信 的 通 信 设 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 3.0.9 红 线 范 围 内 的 地 下 信 息 管
28、 道 、 配 线 管 网 、 机 房 、 设 备 间 等 通 信 设 施 , 必 须 与 民用建筑同步建设。 3.0.10 入 户 及 户 内 通 信 和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线 缆 应 同 步 设 计 。 居 住 建 筑 每 户 设 置 一 条 同 轴 电 缆 和 两 条 光 缆 。 两 条 光 缆 中 的 一 条 是 通 信 光 缆 , 采 用 单 芯 光 缆 ; 另 一 条 是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光 缆 , 采 用 双 芯 或 以 上 光 缆 。 公 共 建 筑 应 根 据 用 户 信 息 点 需 求 量 配 置 用 户 光 缆 和 同 轴 电 缆,也可采用布放光纤到出线盒,同
29、轴电缆到面板。3.0.11 通信、有线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固定通信基础设施 1)固定通信机房和建筑物内固定通信设备间。 2) 建 筑 物 接 地 网 , 至 固 定 通 信 机 房 、 建 筑 物 内 固 定 通 信 设 备 间 的 接 地 干 线 及 汇流排。 关。 3) 建 筑 物 交 流 配 电 室 , 至 固 定 通 信 机 房 、 建 筑 物 内 固 定 通 信 设 备 间 的 电 源 总 开4) 建 筑 物 内 的 电 信 暗 管 、 暗 线 、 插 座 、 楼 道 综 合 配 线 箱 和 终 端 综 合 配 线 箱 、 竖井、桥架、线槽和建设规划用地红线内的信息
30、管道及外线引入人(手)孔。 2 有线广播电视基础设施12流排。 关。 1)有线广播电视机房和建筑物内光电转换间。 2) 建 筑 物 接 地 网 , 至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机 房 、 建 筑 物 内 光 电 转 换 间 的 接 地 干 线 及 汇3) 建 筑 物 交 流 配 电 室 , 至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机 房 、 建 筑 物 内 光 电 转 换 间 的 电 源 总 开4) 建 筑 物 内 的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暗 管 、 暗 线 、 落 地 箱 、 放 大 箱 、 过 路 箱 、 终 端 盒 、楼 道 综 合 配 线 箱 和 终 端 综 合 配 线 箱 、 竖 井 、 桥
31、 架 、 线 槽 和 建 设 规 划 用 地 红 线 内 的 信 息 管 道 及外线引入人(手)孔。 3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 宏蜂窝基站或室外一体化基站基础设施和室内覆盖系统基础设施。 对 于 不 具 备 天 线 安 装 条 件 的 建 筑 物 , 宏 蜂 窝 基 站 采 用 室 外 一 体 化 基 站 的 建 设 方 式 , 室外 一 体 化 基 站 用 地 应 作 为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纳 入 建 设 规 划 。 此 时 , 建 筑 物 内 不 再 设 置 宏 蜂 窝 基站机房。 1) 移动通信宏蜂窝基站基础设施 a 宏蜂窝基站机房。 b 建筑物综合接地网,至移动通信机房的接地干线及汇
32、流排。 c 建筑物配电室,至移动通信机房的电源线及移动通信机房内的电源总开关。 d 固定通信机房,至移动通信机房的线缆路由、桥架。 e 楼 顶 天 线 安 装 位 置 及 移 动 通 信 机 房 , 至 楼 顶 天 线 安 装 位 置 的 路 由 通 道 、 桥 架 。 f 楼顶铁塔或框架的基础。 2) 室外一体化基站基础设施 a 室外一体化基站机房及独立杆塔的建设用地。 b 室外一体化基站与信息管道的连接。 c 交流配电室至室外一体化基站机房的电源线。 3) 移动通信室内覆盖系统基础设施 a 室内覆盖系统移动通信机房。 b 建筑物综合接地网至移动通信机房的接地干线及汇流排。 c 建筑物配电室
33、,至移动通信机房的电源线及移动通信机房内的电源总开关。 d 固定通信机房,至移动通信机房的线缆路由、桥架。 e 移动通信机房至弱电竖井、 弱电竖井至天线安装位置的路由通道、 桥架及线槽。 3.0.12 光纤到户系统,民用建筑通信设施建设分工 民用建筑光纤到户系统的配线设备建设分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和 民 用 建 筑 建 设 方 共 用 配 线 箱 或 光 缆 交 接 箱 时 , 由 民 用 建 筑 建 设方负责箱体的建设。2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和 民 用 建 筑 建 设 方 分 别 设 置 配 线 箱 或 配 线 柜 时 , 各 自 负 责 箱 体或机柜
34、的建设。3 交 换 局 侧 的 配 线 模 块 由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负 责 建 设 , 用 户 侧 的 配 线 模 块 由 民 用 建13筑建设方负责建设。4 用 户 接 入 点 交 换 局 侧 以 外 的 配 线 设 备 及 配 线 光 缆 , 应 由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负 责 建 设; 用户接入点用户侧以内配线设备、 用户光缆及楼道综合配线箱、 户内终端综合配线箱、 出 线 盒 、 信 息 点 、 户 内 光 缆 , 应 由 民 用 建 筑 建 设 方 负 责 建 设 。 民 用 建 筑 通 信 设 施 建 设 分 工 示例见附录M3.0.13 通信光缆中光纤到户系统
35、建设原则 光 纤 到 户 系 统 中 , 用 户 接 入 点 的 位 置 应 根 据 不 同 建 筑 类 型 来 划 分 。 分 为 居 住 建 筑 和 公共建筑。1 居 住 建 筑 用 户 接 入 点 的 位 置 应 依 据 建 筑 形 成 的 配 线 区 以 及 所 辖 的 用 户 数 确 定 , 并 应 符合下列规定:1) 由 单 个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作 为 独 立 配 线 区 时 , 用 户 接 入 点 应 设 于 本 建 筑 物 内 的 固定通信设备间和光电转换间。2) 由 低 层 、 多 层 、 中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组 成 配 线 区 时 , 用 户 接 入 点 应
36、 设 于 本 配 线 区固定通信设备间和光电转换间。3) 由 低 层 低 密 度 居 住 建 筑 群 组 成 配 线 区 时 , 设 备 间 应 设 置 在 公 共 建 筑 内 , 若 不 具 备 设 置 设 备 间 条 件 , 通 信 用 户 接 入 点 应 设 于 光 缆 交 接 箱 ,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用 户 接 入 点 应 设 于有线广播电视落地交接箱。4) 由 不 同 建 筑 类 型 组 成 配 线 区 时 , 用 户 接 入 点 应 首 选 设 于 本 配 线 区 固 定 通 信 设备间和光电转换间。2 公 共 建 筑 用 户 接 入 点 的 位 置 应 依 据 建 筑 使
37、 用 功 能 形 成 的 配 线 区 以 及 所 辖 的 使 用 面 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由 单 个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作 为 独 立 配 线 区 时 , 用 户 接 入 点 应 设 置 在 本 建 筑 物 内 的固定通信设备间和光电转换间。2) 由 多 个 底 层 、 多 层 公 共 建 筑 组 成 配 线 区 时 , 用 户 接 入 点 应 设 置 在 配 线 区 固 定 通信设备间和光电转换间。3) 由 不 同 类 别 的 公 共 建 筑 组 成 配 线 区 时 , 用 户 接 入 点 宜 设 置 在 业 务 需 求 较 密 集建筑内的固定通信机房和光电转换间。144
38、信息管道系统4.1 建筑物外信息管道4.1.1 管道路由和位置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 路由选择 1)应选择地下、地上障碍物较少、易于维护管道的路由。 2)不宜选在埋设较深的其他管线附近。 3)应远离电蚀和化学腐蚀地带。4)不宜与燃气管道、高压电力电缆在道路同侧建设。2 应 与 城 市 信 息 管 道 和 各 建 筑 物 的 同 类 引 入 管 道 或 引 上 管 相 衔 接 , 形 成 完 整 通 路 ,其位置宜选在建筑物和用户引入线较多的一侧。 3 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1的规定。表4.1.1 信息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表 单位:m 其 他 地
39、 下 管 线 及 建 筑 物 名 称 规格 平 行 净 距 交 叉 净 距 已 有 建 筑 物 2.0 规 划 建 筑 物 红 线 1.5 d 300mm 0.5 300 d 500mm 1.0 给水管 d 500mm 1.5 0.15 污 、 雨 水 排 水 管 1.00( 注 1) 0.15( 注 2) 热力管 1.0 0.25 压 力 300kPa 1.0 燃气管 300kPa 压 力 800kPa 2.0 0.30( 注 3) 35kV 0.5 电 力 电 缆 35kV 2.0 高 压 铁 塔
40、 基 础 边 35KV 2.5 0.50( 注 3) 通 信 电 缆 ( 或 通 信 管 道 ) 0.5 0.25 乔木 1.5 绿化 灌木 1.0 地 上 杆 柱 0.50 1.00 道 路 边 石 边 缘 1.0 沟 渠 ( 基 础 底 ) 0.5 注: ( 1) 主 干 排 水 管 后 敷 设 时 , 其 施 工 沟 边 与 管 道 间 的 水 平 净 距 不 宜 小 于 1.5m。 ( 2) 当 管 道 在 排 水 管 下 部 穿 越 时 , 交 叉 净 距 不 宜 小 于 0.4m, 信 息 管 道 应 作 包 封 处 理 , 包 封 长 度 自排 水 管 道 两 侧
41、各 加 长 2m。 (3)在 交越 处2m范 围内, 煤气管 不应作 接合 装置和 附属设 备;如 上述 情况不 能避免 时,信 息管 道15应 作 包 封 2m。 ( 4) 如 电 力 电 缆 加 保 护 管 时 , 交 叉 净 距 可 减 至 0.15m。 4.1.2 管材选取,应符合以下要求:地下信息管道应采用塑料管或钢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列情况下应采用塑料管: 1) 主干、配线管道; 2) 管道的埋深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或与渗漏的排水系统相邻近; 3) 地下综合管线较多及腐蚀情况比较严重的地段; 4) 地下障碍物复杂的地段; 5) 施工期限要求急迫或尽快回填土的地段。 2 下列
42、情况下应采用钢管: 1) 管道附挂在桥梁上或跨越沟渠,或需要悬空布线的地段。 2) 需采用机械顶管施工方法穿越道路或铁路路基; 3) 管群跨越主要道路,不具备包封条件的地段; 4) 埋深过浅,不符合表4.1.4规定; 5) 受电力线等干扰影响,需要防护的地段; 6) 建筑物的引入管道或引上管道的暴露部分。 4.1.3 管道及人(手)孔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人(手)孔应充分满足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施工和安全管理的需要。 2 人(手)孔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在管道分歧点、 建筑物引入点等处, 在交叉路口、 道路坡度较大的转折处。 2)应与其它地下管线的检查井相互错开。其他地下管
43、线不得在人(手)孔内穿过。 3)不 宜 设 置 在 建 筑 物 的 门 口 , 不 应 设 置 在 规 划 囤 放 器 材 或 其 他 货 物 堆 场 , 不 应 设 置在低洼积水地段。 4)在周围环境复杂处,应根据地形要求,设置异型人(手)孔。 5)多 层 建 筑 楼 及 别 墅 , 应 以 单 元 为 单 位 设 置 手 孔 。 高 层 建 筑 的 引 入 处 , 在 建 筑 物 前应设置手孔,当管孔数超过6孔时应设置人孔。 3 人(手)孔的型号,宜按下列规定选择: 1)远期管群容量大于6孔时,宜采用人孔。 2)远期管群容量不大于6孔时,宜采用手孔。 3)采用暗式渠道时,宜采用手孔。 4)
44、管道引上处、放置落地式光缆交接箱处,宜采用手孔。 5)固 定 通 信 机 房 、 固 定 通 信 设 备 间 和 光 电 转 换 间 接 入 管 道 的 终 端 人 ( 手 ) 孔 应 在 以16上基础加大一号。 4.管 道 手 孔 程 式 应 根 据 所 在 管 段 的 用 途 及 容 量 合 理 选 择 , 管 道 手 孔 程 式 可 按 表 4.1.2的规定执行。 表 4.1.2 管 道 手 孔 程 式 手孔程式选用规格 ( mm)管道段落 管道容量宽 长 高用途3 孔及 3 孔以下 1200 1700 1400 用 于 线 缆 分 支 与 接 续 管道 3 孔
45、及 3 孔以下 900 1200 1200 用 于 线 缆 过 线 至设备间 6 孔及 6 孔以下 1200 1700 1400 至 光 缆 交 接 箱 3 孔及 3 孔以下 900 1200 1200 用 于 线 缆 接 续 及 管 道分支 至 高 层 住 宅 设 备 间 1200 1700 1400 引入管道 至 低 层 、 多 层 、 中 高 层 住 宅 设 备 间 1200 1700 1400 用 于 线 缆 过 线 和 引 入 衔接手孔 与 公 用 通 信 网 管 道 相 通 的 手 孔 1200 1700 1400 用 于 衔 接 电 信 业 务 经营 者 信 息 管
46、道 注 :可 根 据 引 人 管 的 埋 深 调 节 手 孔 的 净 深 与 高 度 。 5. 对 于 管 道 容 量 大 于 6孔 的 段 落 , 应 按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通 信 管 道 人 孔 和 手 孔 图 集 YD 5178,通信管道横断面图集YD/T 5162的有关规定选择人孔程式。 6. 地下管道进入建筑物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7.人 (手 )盖 应 具 有 防 盗 、 防 滑 、 防 跌 落 、 防 位 移 、 防 噪 声 等 措 施 , 井 盖 上 应 有 明 显 的用途及产权标志。 4.1.4 管道埋设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1 管道的埋设深度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47、表 4.1.3 管 道 的 最 小 埋 深 管 顶 至 路 面 的 最 小 净 距 (m) 管种 绿化带 人行道 车行道 塑料管 0.5 O.7 O.8 钢管 0.3 O.5 O.6 注 : 塑 料 管 的 最 小 埋 深 达 不 到 本 表 要 求 时 , 应 采 用 混 凝 土 包 封 或 钢 管 等 保 护 措 施 。 2 进 入 人 孔 处 的 管 道 基 础 顶 部 距 人 孔 基 础 顶 部 不 宜 小 于 400mm, 管 道 顶 部 距 人 孔 上 覆底 部 的 净 距 不 应 小 子 300mm, 进 入 手 孔 处 的 管 道 基 础 顶 部 距 手 孔 基 础 顶 部 不
48、 宜 小 于 200mm。 3. 管 道 铺 设 应 有 一 定 的 坡 度 , 以 利 渗 入 管 内 的 地 下 水 流 向 人 孔 。 管 道 坡 度 应 为 3-4,不得小于2.5。 4.1.5 管道弯曲与段长,应符合以下要求:1 管 道 段 长 应 按 人 孔 位 置 而 定 。 在 直 线 路 由 上 , 钢 管 段 长 应 小 于 150m, 塑 料 管 道 段长应小于200m。 2 每 段 管 道 应 按 直 线 敷 设 。 如 遇 道 路 弯 曲 或 需 绕 越 其 他 管 道 时 , 弯 曲 管 道 的 段 长 应17小于直线管道最大允许段长。 3 塑 料 管 道 的 曲
49、率 半 径 应 大 于 10m, 弯 管 道 中 心 夹 角 宜 尽 量 大 。 同 一 管 道 不 应 有 反 向弯曲(即“S”形弯)或弯曲部分的中心夹角小于90的弯管道(即“U”形弯)。 4.1.6 引入管应伸出建筑外墙不小于 2m, 并 应 向 人 (手 )孔 方 向 倾 斜 , 坡 度 不 应 小 于 4. 0。4.1.7 管道管孔容量,应符合以下要求:表 4.1.4 管 道 容 量 表 主干管道(孔) 配线管道(孔) 建筑物接入管道 (孔) 机房接入 管道 (孔 ) 民用建筑用户 规模 (信息点) 建筑物集中 分布 建筑物分散分布 建筑物集中分 布 建筑物分散分布 建筑物集中分 布
50、建筑物分散分布 建筑物集中分 布 建筑物分散分布 0-1000 4 4 5 6 3 3 1000-2000 4 5 6 10 3 3 2000-5000 6 7 12 18 5 4 15 22 5000-10000 8 12 18 24 5 4 22 30 10000 以上 应根据建筑物分布情况,适当增加管道容量。 注:1 表 中 主 干 、 配 线 管 道 容 量 是 指 每 一 方 向 的 容 量 。 2 表 中 孔 数 按 9子 孔 栅 格 计 算 , 管 材 变 化 时 应 根 据 管 材 进 行 调 整 。 3 表 中 建 筑 物 接 入 管 道 指 建 筑 每 一 处 接 入 的 管 道 容 量 。 4 建 筑 物 集 中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