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当前劳教所出现涉法信访案件的特点成因与对策 (2021-06-0216:26:24)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多发态势,大量民事、经济纠纷不可避免地进入司法程序寻求解决途径;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比较突出。随之,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处理结果不服或因在监狱、劳教场所接受法律改造、矫治过程中而引起的涉法信访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如何化解监狱、劳教场所涉法信访问题,是当前摆在政法机关面前的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笔者通过对照、分析当前劳教场所出现的涉法、信访案件的特点,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一下对当前劳教场所
2、出现涉法信访事件的成因、特点与对策,以之共勉。 一、劳教场所出现涉法信访案件的特点 (一)、个别民警执法不公,甚至违法乱纪,打骂、体罚、虐待劳教人员。在管理教育劳教人员过程中个别民警在工作中遇到“耍赖皮”、抗拒劳动的难改造劳教人员时,往往感情冲动,意气用事,除了打骂、体罚等简单粗暴教育手段外,几乎没有其他有效方法。 (二)、劳教人员合法权益没有保障,有超时、超体力劳动现象。这是多数单位存在的“重管轻教”、“重生产轻改造”等倾向性问题,个别单位为了完成生产任务,长时间超负荷劳动,造成劳教人员身心健康问题。 (三)、个别民警收受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贿赂,兑现不了承诺。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一些人越来
3、越“务实”,把钱财作为追求的目标。一些民警由于长期在一线工作受工作辛苦、环境艰苦,待遇低,产生了心理失衡,便借职务之便打起了劳教人员的主意。在劳教人员减期、所外就医、放(准)假、工种安排等环节上大搞权钱交易,随便许诺搞变通,给予特殊照顾,往往又兑现不了承诺。 (四)、个别民警不作为,纵容违反所规所纪的劳教人员,持强凌弱,敲诈勒索。他们只是狭隘地看到,自己不动手就没事,也不会被追究,至于别人打骂,与已无关,为了使自己“不犯错误”,即从“只要自己不动手,就与自己无关”的错误认识中,派生出了指使、默许、暗示,纵容劳教人员打劳教人员的行为。 (五)、在劳教所接受矫治期间患病,提出无理要求,要求劳教所给
4、予补偿。这种现象是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推进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个别劳教人员开始打起劳教所的主意,不管是否合理、合法,都抱着试试看的想法,能捞点就捞点。 (六)、在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放(准)假、减期等执法环节认为不合理,显失公平。个别劳教人员对政策法规的不熟悉,只听一面之词,民警不能很好的解释工作,个别劳教人员认为存在“暗箱操作”。 (七)、因患病正常死亡后,家属产生异议要求赔偿。在人们心目中普遍认为监狱、劳教场所都存在打骂、体罚、虐待等现象,错误地认为是劳教所在管理中打死、或纵容其他劳教人员打死的,遂要求赔偿。 二、劳教场所出现涉法信访案件的成因 (一)、民警执法队伍整体
5、素质还不够高。随着近年来各项执法教育活动的开展,劳教人民警察整体素质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绝大多数民警已经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劳教工作。但仍有少数民警包括少数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不明显,甚至没有提高。有些部门领导治警不严,疏于管理,有的领导在提拔任用干部上搞任人唯亲,有的人事部门没有严把 12px 14px 15px 16px 18px人员“入口关”,导致一些自身素质不高的人进入劳教系统,在执法执纪问题上能力低下,面对管理对象,讲道理说不出子丑寅卯,做教育辨不清对错好坏,除了拳脚之功,以“力”服人之外,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毫无办法,管理教育手段简单落后,容易发生民警打骂、体罚劳教人员,造成当事
6、人解除劳动教养后涉法信访现象的发生。 (二)、制度落实不彻底。劳教场所的规章制度制定了不少,如果都能自觉遵守规章制度,那么产生涉法信访的案件都能够避免。但在实际工作中仍长期存在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循章不严的问题。少数民警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一整套严密规范的规章制度没有认真执行和落实,而少数领导干部对一些违反制度的行为见怪不怪,尤其是对一些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的查处,思想上存在着误区,认为小事情、小问题不足以影响部门或单位的整体工作和形象,不足以影响队伍建设的成绩。但事实上,对这些问题不重视、不处理,久而久之就会败坏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的风气,容易产生“受人以柄”的案件发生,造成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 (
7、三)、个别民警受到拜金主义、一切向钱看等错误思想的侵蚀。政治上不思进取,放松世界观的改造,不学习时事政治,不注重自己思想上的修养,忘记了警察的职业道德和从警准则。出现了“三少三多”,即讲政治的少,讲实惠的多,讲奉献的少,讲待遇的多,讲艰苦奋斗的少,图安逸享受的多,个别警察还萌发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思想。以许诺为引诱,或以“交友”来攀附,捞到实惠后兑现不了承诺,造成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 (四)、个别劳教人员(多进宫人员)反改造手段多样,为了逃避学习、劳动出现了“泡病号”,没病呻吟、小病大养、大病要补偿,个别劳教人员在矫治期间因意外导致磕碰、伤残没有得到补偿或补偿没有达到要求的。他们抓住当前
8、上访比较敏感,领导怕造成社会影响等问题,抱着能捞点就捞点,不捞白不捞的想法,至使此类涉法信访案件不断出现。 (五)、个别劳教人员在矫治期间突发心脑血管类急症,经全力抢救不治死亡的(属正常死亡),虽然劳教所采取了必要的抢救措施,但也有因救治病志记载不祥,没有既往巡诊记录等原因,致使其家属产生异议,提出申诉、信访等情况的发生。 三、避免劳教场所出现涉法信访案件的对策 (一)、各级党委领导要高度重视当前劳教场所出现涉法信访案件,要按照中央领导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坚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切实把教育人、改造人放在第一位,建立健全与“首要标准”相适应的劳
9、教工作新机制。 (二)、加强教育,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劳教单位的各级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民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广泛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党纪政纪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夯实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侵蚀的思想基础;开展学法、知法和守法教育,增强民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自觉性;把内强素质,外树形像结合起来,争做文明执法民警活动;认真抓好正反典型教育,扶正压邪。力争通过教育,使每一名民警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三)、在执法过程中,开展“阳光执法”工程。一是执法依据阳光公示。劳教所要把执法
10、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制度揭示板、公示板的形式,张贴于劳教人员宿舍,接见室,活动室等场所,以便于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及时查阅。二是执法过程阳光操作。在劳教人员百分考核以及奖惩过程中,采取三级讲评考核制度。第一级由大队包组民警组织本包组劳教人员,每周对本组劳教人员进行一次劳教人员百分讲评会,评出先进,指出不足,奖优罚劣。第二级每月由个大队组织管理科参加,会同包组民警召开本大队劳教人员百分讲评会,讲评本月劳教人员现实表现,宣布百分奖罚情况及依据。第三级每季度由劳教所主管所长,同驻所检查官,以及劳教所监审人员,会同管教三科科长和个大队大队长共同组成考评委员会,对劳教人员减期、延期进行考评定案。
11、从而确保执法过程透明公开。三是执法结果阳光监督。就是将劳教人员百分、减期、延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考核审批结果,通过公示板进行公示以利于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监督。 (四)、规范执法,确保监督有保障。在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劳教所要加大民警执法工作考核考评力度。一是定职定责,严防越位执法。也就是说为每一个执法岗位制定职位说明书,写明执法权限,目的是严防民警随意执法,杜绝执法“乱作为”现象的发生。二是建立执法档案,明晰权责一致,确保执法必严。在给民警设限的同时,也要标明民警的岗位责任,由政工、监审部门考核民警依法执法情况纳入民警执法档案和民警工作目标考核中,作为其年终评先选优的依据,从而督促民警尽职
12、尽责,防止其“不作为”。三是拓宽监督渠道,采取多样化的监督手段。建立劳教所长接待日制度、考评委员会制度,并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积极开展问卷调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教人员家属作为执法监督员,以强化监督,确保民警的执法权力“不滥用”。四是责任到人,健全问责机制。针对一线民警执法工作实际,理顺划清每项工作责任,每名民警要签订执法工作责任状,做到谁签字,谁保证,谁负责,以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人。 (五)、建立劳教人员健康档案制度,完善病志登记记载。劳教人员入所后为每名劳教人员建立劳教人员健康档案,由卫生所大夫对新投人员进行身体检查,通过各项指标检查,确立该劳教人员身体状况,有无既往病使。对患病
13、的劳教人员在大夫的指导下合理用药,跟踪诊治,完善病志的规范填写,按照要求每日巡诊、登记,做好第一手资料,避免劳教人员因病死亡后受人以柄的事情发生。 (六)、定期开展“整顿劳教人员矫治秩序”活动,严历打击“所王所霸”、无理取闹、小病大养、无病呻吟、不认罪错不接受矫治的行为,依法合理使用惩戒措施,使整顿矫治秩序活动形成一种常态,维护好场所的良好矫治秩序。 (七)、积极与新闻媒体接触,正面宣传劳教场所的执法工作,让社会和百姓了解劳教场所的各项工作,增加劳教场所的开放和透明度,定期请劳教人员家属或社会新闻媒体参观劳教场所,征求劳教人员家属意见和建议。 古人云。“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惩其未犯,防
14、其未然”,只要我们各级主管部门,把预防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扩展工作触点,及时了解和把握本单位、本部门的热点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使问题早发现、早化解、早处置。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积极应对国际环境大变化,努力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劳教场所安全稳定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篇: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分析及对策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2021-06-2907:39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利益格局的调整,收入差距的拉
15、大,受信访大环境和区域社情特质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此消彼长,并呈现出诉求群体多、诉求时段长、诉求情绪激、诉求成因杂、化解难度大等特点。一些“陈年案”、“骨头案”、“钉子案”、“无头案”的当事人,长年累月抛家舍业、携妻带眷,到处上访,无休无止,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形象,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深入政法各部门及基层一线进行了调研,现就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成因试作分析,并探求解决对策。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形成的原因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是不服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和执行的案件,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治安处罚、交通管理等案件,及司法机关执法不公、徇私枉法、越权办
16、案、插手经济纠纷案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其他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办案有瑕疵等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上访等问题。就其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体制的因素 我国的诉讼审判制度是实行“二审终审制”,其本意是一个案件经过二级法院审判就终结,产生终审生效的法律效力,但我国诉讼法所规定的再审制度,为进入再审所设定的“软性”条件,制约了二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可以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引起再审。除此之外,有关领导的过问同样也能引起案件的再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案件再审的不是诉讼制度,而是权力。案件未能及时的生效让当事人有了更多信访的时间和空
17、间,诉讼体制为涉法涉诉上访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接访单位的因素 现行处理涉法涉诉上访的机制尚不够完善。首先,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没有一套上下共同遵守的制度,程序上的随意性较大。一方面,处理上访的部门多,反而使得各部门在处理上访问题上互相推诿、互相扯皮。另一方面,没有一套最终能终结上访的规定,使上访日积月累,长年累月的上访大量存在。其次,各级单位对涉诉上访的工作无论是在主观思想上、还是客观行动上都历来不够重视,既不会把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放在工作的重点,更不会在人员配置、福利待遇上给以特殊政策。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个事实:信访工作是各个单位最不愿意干的工作。这就导致了各个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待上
18、访人员的态度不热情,工作方法不到位,往往使一些无知的上访慢慢发展为无理的上访。 (三)司法部门的因素 少数司法干部的办案作风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权力、金钱、人情关系也会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案件一进门,两边都找人”,是社会上对案件办理的人情关系的生动写照。不健康的社会风气使得案件的当事人更愿意动用各种关系对司法裁判施加影响。极少数案件因屈服于权力、金钱、人情关系而出现人为错判,又使合理的怀疑进一步得到了印证。因此,只要出现不满司法裁判结果时,基于这一怀疑而使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并往往在申诉、上访时没有任何根据地怀疑、指责办案司法人员已成为共性,导致“信访不信法”、“信法律不信执法人员”的现象
19、的产生。 (四)上访人自身的因素 一是有的上访当事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加上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和法律文书中说理不够,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裁判产生怀疑和曲解,又不能接受接待人员的答复和解释,长期无理缠诉。二是不顾案件实际情况,在利己思想或投机心理的驱使下,向对方当事人或司法机关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在得不到满足后便走上缠诉缠访之路。三是偶然上访过程中获得了不当利益,尝到了甜头的上访人,便屡生是非以上访、缠诉为业,甚至成为其他上访人员的“顾问”。 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案件居高不下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一些长期沉积问题的暴露,也是我们依法治国过程中不可避免
20、的,必然要面对的问题。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能靠欺哄压制上访来实现,必须全面客观科学地看待和处理涉法涉诉问题,积极探索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和工作方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涉法涉诉案件之所以诉而不休,成因复杂,既有体制机制原因,也有政策执行原因;既有法律边缘问题,也有执法不当问题;既有执法作风问题,也有诉体自身问题;既有历史构成因素,也有现实异化因素。要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整的责任网络体系。 1、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四长和一名政法委副书记为副组长,政法各部门分管领导为成
21、员,领导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评查复核、交办督办、协调处理、跟踪问效、责任倒查。组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复核小组,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逐案评查复核,对错案、“瑕疵”案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必要时由领导小组提交常委会研究。 2、要实行“一案三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逐案分级落实包案领导、化解责任、稳控责任,对包案领导实行“五包责任制”,即:包调查、包处理、包化解、包稳控、包回访;对属地乡镇实行“包摸排底数、包掌控动态、包稳控当地”;对办案民警实行“谁办的案谁就要负责到底;谁办的错案就追究谁的责任”。 3、要建立涉案亲属干部帮助化解责任制度。要求凡涉及
22、与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有直接社会关系的国家干部,都有教育转化、思想疏导、释法析理、劝解稳控的责任。 (二)部门协调联动,完善优化涉法涉诉个案处访化解机制 成功的信访工作实践证明,建立并优化化解长效机制,整合资源,部门协调联动是破解涉法涉诉信访难题的关键。 1、建立排查机制。建立领导接访、约访、下访,政法各部门信访、排查,县、乡镇矛盾纠纷排查互通平台,构筑排查无疏漏全覆盖网络。 2、建立分流机制。对排查案件实行分流,落实“五定”,即:定包案领导、定稳控责任人、定稳控单位、定化解时限、定息诉方案,使每一个涉法信访案件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和具体的责任人,都有解决的方案,都有解决的时间表。 3、建立督办机
23、制。对中央、省、市交办的案件和自己摸排出来的重点案件,在交办期限内没有化解的案件,制发督办函、督办单到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并要求其报告化解工作进展情况、存在困难、原因分析及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对案件化解提出建议性意见。 4、建立联动机制。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责任单位提出需要部门配合的案件,成立专案组,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所有涉案部门、单位“一把手”为副组长,各部门抽调力量为成员,调动各部门所有资源,发挥涉案当事人亲属作用,采取政策攻心、释法析理、经济补偿、教育疏导等多种手段予以化解。 5、建立结案机制。案件办结后,由责任单位进行回访、跟踪,掌握动态,案件当事人如果思想稳定,写出书面申请结
24、案报告,并附当事人“息诉罢访”承诺书、保证书、签字协议,经领导小组核实后,予以报准销案. 6、建立救助机制。按照经济问题经济解决的原则,设立维稳救助基金,用于涉稳各类信访问题,重点是涉法涉诉案件的停访息诉。主要用于:(1)、对实体有疑问但依法不足以提起再审立案的”瑕疵案”,耐心地做好安抚解释工作,同时,在当事人同意息诉罢访的情况下视情况给予适当经济补偿。(2)、对法理之外、情理之中的执行积案,被执行人无力清偿或下落不明的,且申请人从未非正常上访,生活确有实际困难需要救助的,启动救助程序给予救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3)、对法理情都无法解决的有理涉法上访者,因失去有利条件而在法律程序内无法得到解
25、决,有生活困难的上访者,予以救助,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4)、对已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处理的,但因生活困难或无法解决医疗费等情况的弱势诉体,实行个案救济,解决此类人员的实际困难。 7、建立惩戒机制。对法、理、情都无合理成份且长期缠访、闹访、非访的当事人和借助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恶意煽动、鼓噪、策划、组织上访并从中谋利的,由公安机关介入,固定相关证据,搜集违法犯罪事实,重拳出击,从速法办。 (三)注重源头治理,积极构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防范系统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形成有诸多历史及现实的原因,源头防范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难题的治本之策。 1、加大监督力度。按照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落实经费,落实人
26、员,坚持平时常规检查与个案评查复核相结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坚持每天排查汇总、每周例会分析、每月调度工作制度,对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对个案的调处情况实行跟踪督查,每半个月进行动态更新。 2、推行一档两查。即建立政法干警执法档案,开展案件评查、复查。政法各部门由主要领导负责,抽调政治业务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的干警,组成案件评查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案件评查、复查工作,着重源头预防。 3、探索四长会审。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四长”和聘请的执法监督员参加,一起分析案情,找准突破口,共同协调处理。 4、启动“清积”联动
27、。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理应依法执行,但因诸多原因无法执行,既判力得不到体现,势必引发涉法涉诉案件。为此,要从强化领导、部门联动两方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着力化解执行积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公信力。 第三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利益关系的不 断调整,城市拆迁、企业转制等社会矛盾也就更加突出,大量的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随着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也不断飚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大量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国家和政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为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28、必须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以制定相应的对策。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 (一)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的原因 一是个别政法干警业务素质不高,未能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是引 发群众上访的根本原因。基层政法机关是受理案件的最初关口,基层政法干警的执法质量往往对案件的最终定性和处理起到决定性作用。从目前执法的现状来看,还存在着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办案不公的现象,有些干警不把群众的事情放在心上,工作不负责任,推托搪赛,草率应付,取证不及时、处理不及时,时过境迁,导致一些案件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无法进行最终处理,人为办成难案;有的干警不会办案,不会取证,违法办案,该扣押的不扣押,不该扣
29、押的乱扣押、乱返还,导致案件出现执法过错,办成了错案;还有的干警在执行工作中,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错过最佳执行时机,导致案件长时间不能执行。 二是一些政法干警的执法作风不扎实、执法态度不端正,是引发当 事人上访的客观原因。一些政法干警缺乏“执法为民”、“热情服务”的理念,在执法过程中不注重方式方法,给上访人留下了偏袒一方的嫌疑,认为干警执法不公或者徇私枉法;一些政法干警不做必要的法理解释工作,让当事人不理解,进而上访。 三是有关责任部门对上访问题处理不及时、解决不力,是导致上访 人长访不止和越级上访的直接原因。从接待、处理上访的实践看,群众上访都是从原办案部门开始的,因为原办案部门处理不及时
30、或对其处理意见不服,才向上级和其他国家机关上访,甚至进京上访。而责任部门对群众上访处理不及时、解决不力,有的甚至采取“推、磨”的办法,导致简单问题复杂化。 四是侦查破案能力、打击处理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案件有的在侦未破,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案件久拖不结,加害人不能被依法惩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这势必引起被害人及其亲属不满,上访求决。 (二)信访人自身的原因 一是部分信访人缺乏法律政策知识,对政法机关不信任,凭主观臆 断,缠访不止。信访群体的构成比较复杂,其中年龄在50岁以上的约占70%,多数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政策了解不多,往往依靠主
31、观臆断想当然,当自身的诉求没有实现,就认为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办案的现象。而且对政法部门后续开展的接访、解释、劝说工作也持怀疑态度,久访不息。 二是试图通过上访解决自己的实际生活困难,是上访量居高不下的 又一原因。有的上访人明知政法部门的处理没有问题,但因上访无需付出成本,并可获取利益,因而坚持不懈地上访,无理由地一味主张鉴定错误、审判错误,夸大损害后果,进而不断要求解决其生活困难,更有甚者把上访作为改善生活条件的手段。如孙某上访案,孙某因与人打架而受伤,不服法院判决,要求法院为其解决家庭困难。法院从帮困救助角度出发为其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后,又提出让法院为其解决采暖费、家人养老保险、孩子的学费等无
32、理要求。 三是通过刑事案件改判,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上访人意图通过改 判来恢复政治待遇,得到更大金钱利益,获得心理平衡。如胡某上访案,胡某于1960年犯贪污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后其对此不服开始长期上访,要求平反。经各级法院多次复查后,最后被最高法院认定为终结访。胡某曾到老战士办参加活动,老战办以其是犯罪分子,不让参加,此事对胡某打击很大,现要求恢复老战士政治待遇并解决医疗费用及一处住房,从而不断进京上访。 (三)其他原因 一是开展的各类专项行动,客观上也成为诱导上访人频繁进京的一 个因素。为解决突出信访问题,各地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行动,对上访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未列入专项行动名单的期望通过
33、进京上访能将自己列入名单,利于自己问题的解决;在名单之列的,期望值加大,为实现过高要求,也频繁进京。一些涉法案件,在专项行动开展以前,有望能以较低成本解决,但在专项行动开展以后,上访人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导致解决问题的难度加大。如张某上访案,张某因离婚一案对财产 分割不服,并对法官违法违纪问题不服。法院在对违纪法官进行了处理以后,拟给其50万元让其息访。可是专项行动开始后,张某提出了不给200万元决不息访的要求,导致该案的解决陷入僵局。 二是对非正常访重交办案件,轻依法处理,是引发大规模上访的又 一原因。我们在工作中发现,一些上访人员通过上访这种形式来寻求法律之外的利益和目的,以进京非正常访来
34、要挟政法机关,漫天要价,给息访控访工作带来极大困难。进京非正常访,是违反信访条例的不正当信访行为,应该予以严肃的依法处理,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而上级对非正常访案件目前只是交办,这就给上访人造成了一种错误的认识,从而更加频繁进京非正常访。对于有些上级交办的纯属无理的案件,无形中也给其他上访人造成了认识误区,认为不管有理无理,只要能进京登记,引起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视,就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解决好信访事项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任务,必须坚持不懈,打好持久战。 (一)进一步树立公正司法、规范执法的意识。要切实加强对政法 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
35、固树立服务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并通过严格公正的执法,让人民群众相信法律、相信政法机关的工作,树立政法机关的权威,从源头上解决和遏制上访案件的发生。同时,也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发现的每一起错案都深挖背后的成因,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发现的违法违纪人员,并以此为戒,督促政法各部门完善监督机构和规章制度,堵塞漏洞,消除腐败滋 生的条件。 (二)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实施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在治本上 下功夫,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涉法涉诉信访专项活动、专项战役持续不断,活动结束后信访事项又出现高峰期,导致新的战役再次发动的问题,要真正建立和实施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以制度规范工作,以制度促
36、进工作,并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 (三)经常性地开展信访事项的排查调处,掌握工作主动权。涉法 涉诉信访事项是一种社会现象,不会在短时期内自我消失。这就需要善于发现、及时掌握、尽早解决,经常性地开展信访事项的排查、调处,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问题拖大,矛盾激化。 (四)加强领导包案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大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的领导力度。从实践看,实行领导包案工作制度,确实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息访了一大批信访案件。但仍存在着工作没到位、感情没到位、措施没到位的现实情况,大量的案件亟需解决。为此,要扩大领导包案的工作范围,不仅要对上级交办的案件落实领导包案,对所有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都要落实包案
37、领导,并限期督办解决。对于已经落实包案领导,上访人仍不断上访的案件,要以听汇报、下督办单、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责任领导。对于“瑕疵案”,加强督办力度,积极推动落实解决。同时,要成立督查组,抽调一批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的干警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督办,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工作力度。 (五)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用以解决“法律之外,情 理之中”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于那些诉求有理却没有法律政策依据 或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其利益的上访人,一种有效的解决息访的办法,就是通过在“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给予其一定的救助,使他们息诉罢访。各地应迅速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并成立相应的临时性工作组织,负责明确
38、救助范围、制定救助标准、甄别救助对象、协调有关单位。此基金的资金来源于财政,由政法委统一管理,由各责任主体或基层政法委负责发放。 (六)加大对违法缠访闹访人员的依法处理工作力度。一些上访人 员通过上访这种形式来寻求法律之外的利益和目的,以进京上访来要挟政法机关,漫天要价,甚至出现了专业上访、代理上访、组织串联上访、甚至“告洋状”的现象,发传单、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服毒、自焚等极端访越演越烈,不仅给息访控访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对于北京的形象也造成极大损害。另外,每年一次甚至多次的进京控访,对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也造成沉重负担。因此,应以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劳动教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尽快
39、建立一套北京与各地衔接的依法处理违法闹访行为的工作程序,加大依法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一些上访人以进不进京上访来要挟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鉴于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又有具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考虑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过激上访行为,也要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以解决目前在打击无理缠访闹访上存在的法律瓶颈问题。 第四篇:当前信访工作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当前信访工作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法制建设的稳步推进,一方面是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突显,另一方面是群众的法制意识包括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这两方面因素汇集造成信访案件呈高发态势。如何化解信访难题,已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40、事关改革发展的成败,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面临的一项重大的历史性课题。笔者认为,做好当前信访工作,必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发挥党政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的重要作用,齐抓共管,落实责任,全力以赴搞好信访工作,为构建和谐汉中、平安汉中做出应有贡献。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信访工作谈几点认识和看法。 一、当前信访工作的特点 1、信访主体趋于多元化。不仅有破产企业职工、失地农民、案件诉讼当事人,还有房屋拆迁户、商品房业主,以及因历史、政策原因而感觉利益受损的一些特殊人群等。 2、信访内容日趋复杂化。
41、既有反映企业改制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拖欠养老保险金、工龄买断补偿金不足等问题,又有反映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不按规定补偿问题;既有反映司法不公问题,又有反映政府不作为问题;既有反映贪腐问题,又有反映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问题。 3、信访形式 1多样化,非正常访增多。一些上访群众不再限于来信、个人访,而采取在重大活动、上级领导下基层视察检查等时机,打横幅、呼口号、下跪、拦车、闯会场等形式喊冤,或者堵门、堵路、在办公场所混闹,企图造成影响,蓄意将群众信访当成要挟政府的一种手段,引起政府的重视。有的还聘请律师,寻求非官方媒体介入,通过各种手段向党委、政府和执法部门施加压力。 4、重复访、越级访突出,群体
42、性上访增加。有的问题发生后,当事人不通过正常途径向当地政府和执法机关反映诉求,而是直接赴省进京;有的问题经多次处理、复查,当事人仍无理纠缠,成为缠访老户;有的问题涉及群体利益,一些人纠集众人结伙上访。 5、处理难度大。上访者要求解决问题的心情急切,甚至表现激烈。由于诸多主观、客观方面的原因,有些信访问题本身情况比较复杂,加之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解决处理难度较大,很难使上访者满意。 二、信访现状成因分析 1、唯官唯上,是产生信访问题的主要原因。由于受数千年来“法自群出”、“群言即法”、“官就是法”、“法就是官”等封建法制思想的影响,在部分群众的头脑中,“人治”观念占主导地位,在信访活动中存在找
43、“清官”告“御状”的“唯官唯上”心理,遇事找党委、政府决断。群众信“访”不信“法”的另一原因是经济能力有限、法律知识欠缺,对一些问题法律规定了诉讼渠道,但由于群众不愿承担诉讼费用,或者对诉讼程序 2不了解,对处理结果无法预判,而不愿去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纷争,加之有时信访途径又比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快、成本低,使部分当事人误认为找“大盖帽”不如找“乌纱帽”。 2、执法不公,监督制约不力,执法机关公信力下降是产生信访问题的重要因素。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不公、司法不公问题屡禁不止,乱作为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对
44、群众的申请、诉求敷衍了事、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等不作为的现象还屡屡出现。加上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外部监督过于宽泛,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无法及时得到处理解决,使群众对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产生置疑,最终走向信访道路。 3、政出多门,管理机制滞后,是产生信访问题的根源所在。部门繁多、机构庞杂、职能交叉重叠,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一大弊端。首先,因横向不协调,造成一信多投、多访现象普遍存在。以群众对民事案件裁决不服为例,由于长期受部门工作的影响,政法系统并没有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存在信访、司法“两张皮”的现象,部分案件承办人认为案件审结便履职到位,当事人不服则将问题推给上级业务部门或当地信访单位,不
45、愿做、也不会做群众信访工作;而作为隶属于行政机关的信访部门,则认为本部门是群众来访的“中转站”,并没有处理问题的权限和责任,遇到涉法涉诉信访案往往采取“绕 3道走”的办法,既不立案,也不督办;政法部门不愿管,信访部门管不了,相互推诿扯皮,必然造成上访升级,民怨加深。其次,因纵向不沟通,导致缠访、越级上访不断。在具体信访案的办理中,部分责任单位与上级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当事人多头上访,接待部门说话不一,多头批示,致使当事人心中生疑,给当事人过多希望,而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不利,上访不止。第三,对无理缠诉者手段措施不力。上访者摸着了政府害怕上访的心理,助长了他们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念头。同时,还存在“大闹大
46、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使当事人寄于上访的希望远远高于其他解决的方式。 三、几点对策 1、行政和司法部门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公信力。这是化解信访问题的根本所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努力使办理的行政事项、诉讼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群众检验和法律检验,力争不出现诱发信访的因素,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信访案的发生。 2、在全社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按照正常渠道反映诉求,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纷争,使群众抛弃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思维。 3、完善立法、明晰政策。基层工作人员要善于归纳分析群众的诉求,积极主动向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法律法
47、规的完善、政策的及时跟进,减少同类信访问题的发生,为正确处置问题寻求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上级部门也要经常深入基层,了 4解民意、研究民情,及时拿出制度性规定解决信访中普遍反映的问题。 4、切实加强信访工作。首先,要构建一大格局。即。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要抓紧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处理信访工作责任制。具体落实“四纳入”要求,把信访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程,常抓不懈;纳入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体规划,统筹安排;纳入部门目标管理,量化考核;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评定,奖惩挂钩。要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完善以信访部门为中枢,上承党委政府,下启地方单位,横向连结执法部门、驻地单位的处理信访工作网络。同时,通过出台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和联席会议制度、信访信息报送制度、重大疑难信访案协调处理制度以及督查督办、责任追究等制度,强化地方、部门的协同配合,努力形成“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处理信访工作格局。其次,要畅通两条渠道。一是畅通信访信息渠道。要坚持“宜疏不宜堵、宜顺不宜激”的原则,广开言路,畅通信访渠道。通过开设“市长、县区长电子信箱”、开通“行风热线”、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等形式,搭建干群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