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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中村改造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分析(十).doc

上传人:拉拉链 文档编号:14972486 上传时间:2022-12-2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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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对城中村改造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分析 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的处理 分家析产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家庭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家庭共有关系的存在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存在前提,在家庭关系解体后,即产生了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由此产生的纠纷称为分家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是最传统的民事纠纷之一,是律师实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构成分家析产应满足以下两个的条件。 (一)分家析产的当事人必须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即在家庭财产形成过程中有贡献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财产的共有人,才能对家庭财产分家析产。 (二)

2、分家析产中财产应当是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其来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及家庭成员共同积累、购置和受赠的财产。 二、处理分家析产案件的基本原则。 (一)分割家庭财产一般以家庭关系解体为前提。因为家庭财产一般是共同共有,只有当共同共有关系解体时,才涉及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 (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平等分配原则。 三、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则。 (一)家庭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的行使。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

3、,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根据该条规定共有人行使分割共有财产请求权的,依照以下原则处理: 1、约定优先原则。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除非有重大事由出现可以请求分割外,不得要求分割。 2、约定优先原则的例外之一,因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物权法第99条规定的共同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可以请求分割。“重大理由”应包括:a、共有人或其近亲属生命健康权遭受严重损害或共有人遭受严重的经济危机需要分割共有财产。b、婚姻关系中分割共有财产的“

4、重大理由”。婚姻法解释 (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作了列举式规定。c、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共有目的可以成为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d、共有人中有严重违约行为,对其他共有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不分割共有财产将对其他共有人显失公平,其他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e

5、、出现部分消灭共有财产关系的法定原因时,共有人可以提出分割请求,以消除可能使共有财产的利用效率低下,侵害共有人的权益。 3、约定优先原则的例外之二,共同共有基础丧失。物权法第99条规定,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共有的基础丧失”的情形表现为:a、分家析产。在分家析产的情况下,原有产生共同共有关系的基础发生变化,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b、婚姻关系终止或者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离婚导致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夫妻一方死亡,造成共同共有基础丧失。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c、遗产分割。共同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当不再维持共同继承关系时,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4、按份共有

6、人的分割请求权。物权法第9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所以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提出分割请求。 (二)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根据该条规定,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应先进行调解,由各共有人协议进行分割,达不成协议时,应进行实物分割,只有在不具备实物分割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采取折价分割或者变价分割的方式进行分割。 四、共同债务的承担。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作者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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