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税务局干部考勤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评奖、晋升和推选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必须严肃对待,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考勤对象。x县国家税务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 四条各单位干部、职工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 考勤要专人负责、每日记录。各单位必须将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月考勤汇总表、未考勤刷卡说明表、请假条及其他证明资料(如:病历证明)在次月5日前上报县局人监科。 干部职工每天上、下班以及值班到岗,均需打卡(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中途不得
2、擅自离开岗位。 执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国家机关上下班时间(下称规定时间)。 1、迟到。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 干部职工应亲自打卡,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打卡,受托人按违纪处理,委托人作旷工处理。 第五条事假 干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休息日和其他假期内安排处理的,可请事假,但必须严格控制干部请假时间。 副科以上中层干部由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一般干部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规定时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局领导(下同)批准,才能离开岗位。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两天内必须补办手续,并经县局认可,否则作旷工
3、处理。 第六条病假 干部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可请病假。 请病假一律由医院出具证明,就诊或病假3天之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审批手续参照事假审批权限执行。 除急病外,病假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视作旷工。 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七条婚假 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请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结婚者,另给往返路程时间。 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
4、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局批准,才能离开岗位。 第八条丧假 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请丧假3天。 需到外地料理前款所指丧事的,往返路程时间另加。 第九条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假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正常分娩者,产假90天,其中产前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之内。 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胞胎的,增加产假15天。 妊娠不满3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产假2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怀孕的女干部,工作时
5、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 女方晚婚晚育,男同志可享受护理假5天,如属难产的,男同志可请护理假7天。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干部,未采取节育措施(采取措施又怀孕流产的由妇产科证明除外)造成引、流产的,视作病假处理。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干部、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为三十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每多生一胎增三十分钟计算,往返时间另加。 第十条年休假 年休假的假期 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再(或减半)享受年休假: 上年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当年病、事假相加超过40天; 当年产假超过90天的; 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当年享受了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上述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