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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ppt

上传人:果果 文档编号:1486251 上传时间:2018-07-22 格式:PPT 页数:79 大小:2.5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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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一、城市规划管理概念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二、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1、就管理职能而言,具有服务和制约 双重性2、就管理体制而言,具有微观和宏观的双重性,3、就管理内容而言,具有专业和综合的双重性4、就管理过程而言,具有阶段性和长期性的双重性5、就管理方法而言,具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双重性三、城市规划管理的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2、系统管理的原则,四、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和内容(一)任务1、保障城市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施行和政令畅通。2、保障城市综合功能的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 展。3、 保障城市各项建设纳入城市规划的轨道。4

2、、 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二)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工作内容1、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主要负责制定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管理是城市规划的前期工作,审批管理是制定城市规划的后期管理工作。2、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围绕从建设工程的计划、用地建设而展开的,实施管理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3、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主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行政检查、实施行政处罚。,五、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依法行政 (一)依法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1、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的主体,2、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首先,主要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1)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

3、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 人口合理布局。(2)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3)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4)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5)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发展远景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现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6)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建设,保护历

4、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7)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8)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9)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10)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和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其次,应以上一层次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为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以所在省、自治区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城市详细规划必须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

5、必须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市辖县、区、乡镇域总体规划,应当以所在城市的市域总体规划为依据。单独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同样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第三,应以城市规划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依据。城市规划法、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都应是编制城市规划 的依据,这是依法制定城,市规划不能忽视的。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方面,目前我国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有国家颁布的部颁标准和规范,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以及城市防洪、给水、电力等规划编制方面的标准和规范。也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颁布

6、的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这些标准和规范都必须遵守。,第四,应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为依据,城市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也应作为依据。城市规划涉及的问题和方面比较多,也比较广,尤其是一些重大规划问题的 解决必须以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城市政府对城市长远发展的指导意见,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提出的指导性意见,上级政府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比较具体的指导意见,都应作为城市规划制定的依据。,3、审批和调整城市规划的程序城市规划审批程序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归纳起来有前置程序、上报程序、批准程序和公布程序。(1)前置程序。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前须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需报国务院审批

7、的城市总体规划,在修编或调整前,书面报经建设部认定,总体规划纲要和文本初步成果完成后,建设部组织专家组先进行审查。城镇体系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技术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2)上报程序。根据规定由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上报。(3)批准程序。城市规划审批机关在对上报的城市规划经组织审查同意后,予以书面批复。(4)公布程序。城市规划经批准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城市规划调整程序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只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另,一种情况,如对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宣查且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4、对近期建设规划

8、工作的要求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2002年8月建设部对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提出了要求。,(1)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2)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条件的关系,注重生态环境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符合资源、环境、财力的实际条件

9、,并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坚持为最广大人民服务,维护公共利益,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3)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制定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4 )近期建设规划必备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10、相应的保护措施。,(5)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具备的指导性内容包括: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自来水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实施时序;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的治理和建设意见;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决定增加近期建设规划中的指导性内容。(6)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必要的图纸和说明。(7)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

11、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必须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报建设部备案。,(8)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一定的传媒和固定的展示方式,将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近期建设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人民政府调整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实施的监管,保证规划的实施。,意见书、建设

12、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 (10)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检查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近期对近期建设规划施的监管,保证规划的实施。5、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强制性内容涉及区域性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是正确处理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要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

13、强制性内容。分别要求如下:(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有及其他生态敏感区;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

14、划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2)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第敏感区,基本家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区;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

15、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文化保护区、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如果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3)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对

16、特定地区地段允许的建设高度;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化地面积规,定;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严

17、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1、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体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主体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属于跨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则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范围分为管理地域范围和管理对象范围两部分。管理地域的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即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市区在设有郊区人

18、民政府的城市,是指城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在不设郊区人民政府的城市是指城市建成区和有关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近郊区是指和市区联系紧密的外围地区。,管理对象的范围是各项建设,即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的一切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各类构筑物、市政设施、管线工程、防灾工程、绿化美化工程、整治工程和临建工程等。3、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是“一书两证”,统称为许可证制度, “一书两证”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法律,手段和法定形式。选址意见书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市规划

19、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4、 “一书两证”的作用选址意见书与规划许可证的作用:一是确认城市中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确保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作为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三是作为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5、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的法定依据一是城市规划依据,其中包括:按照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文件图,纸、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文件与图纸、分区规划文件与图纸、专业规划文件与图纸、近建设规划文件与图纸、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与图

20、纸、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与图纸等,前一阶段的管理结果也是后一阶段管理的依据。二是法律规范依据,其中包括:城市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管理文件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行政制度和工作程序。三是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据,其中包括:国家制定的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城市规划行业制定技术规范、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城市根据国家技术规范编制的地方性技术规范、标准。四是政策依据,其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等。,6、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

21、目的是保证建设项目的选址布点符合城市规划,为城市政府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宏观调控能力,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综合协调建设项目选址中的各种矛盾,促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应审核的内容,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根据有关规定的申请条件。2)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3)建设项目拟选地点与城市规划布局是否协调。 4)建设项目拟选地点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等是否衔接、协调。5)建设项目拟选地点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居区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是否衔接、协调。,6)建设项目拟选地点对于城市环境有无可能造成污染或破坏,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

22、、城市历史文化区保护规划等是否相协调。 7)其他规划要求。如是否占用良田、菜地,有关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等。(3)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程序这些程序有:申请程序(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核程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于法定时限内对其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和颁布程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时限内,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给予不同意见的书面答复)。7、建设用地规划管理(1)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目的是实施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城市发展的全局和长远的利益出发,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对用地的要求,促使各项建设

23、工程能经济、合理地使用土地;依据城市功能要求调整不合理的用地;维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的质量,充分发挥城市的综合效益,促进城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2)建设用地管理的任务 1)控制各项建设合理地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或制约城市发展的因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因为城市建设的一切内容最后都要落到土地上,而土地既不可移动又不能再生,一旦用地不合理,就会难以挽救甚至无法挽救,所以必须合理布局和有效控制,才能保障城市规划目标的实现。2)节约建设用地,促进城市建设和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土地不仅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农业生产、人民生活赖以生存的

24、基本条件。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才能落实基本国策。3)综合协调建设用地的有关矛盾和相关方面要求,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对于建设工程使用土地,建设方、有关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都会提出要求,此外,它还受周围环境制约,需要通过规划来协调,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远期、需要与可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提高用地的综合效益。4)不断完善、深化城市规划。,(3)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审核的内容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办法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审核的内容主要是:1) 申请用地必须持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外,凡实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建设单位持已附具城市规

25、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土地出让合同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让条件。规划设计条件既是建设工程设计的规划依据,也是建设用地的规划要求,一般情况下,规划设计条件也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内容。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包括核定土地使用规划性质、容积率(建筑基地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密度(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建筑高度、基地主要出入口位置、绿地比例、土地使用其他规划要求七个方面。,3)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确定建设用地范围。4)城市用地的调整。用地调整主要有下面三种情况: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在土

26、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土地使用及使用性质;对不合理的现状布局进行局部调整以符合城市规划。,5)审核临时用地。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需要的临时用地,一般结合建设用地范围的审核一并确定。也有其他情况需用临时用地的。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临时用地,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到期收回土地,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6)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土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逐渐成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其开发利用应在城市规划指导下进行,并与民防规划相结合,同时也要与地下管网规划相协调。7)对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控制(4)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第

27、一、申请程序。对于行政划拨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可研报告、设计方案;对于有偿出让用地的,由受让方持出让合同、注册手续,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审核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于法定时限内,对申请的文件、资料、图纸是否齐全、完备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对建设工程总平面、用地范围和设计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核。第三、核发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的,在法定时限内,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件。,7、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及城市规划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使其纳

28、入城市规划的轨道,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管理工作。(1)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一是有效地指导各类建设活动,保证各类建设工程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序地进行建设; 二但是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等公共利益和有关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改善城市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四是综合协调对相关部门建设工程的管理要求,促进建设工程的建设。(2)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审核内容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确定。由于建设工程类型比较多,性质也各不相同,将其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建筑工程(包括地区开发建筑和单项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三大类。规划管理对其分别进行审核,内容如下:,1)地区开发

29、建筑工程。首先应着重审核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然后按照工程进度,分别对施工地块的建筑工程进行审核。如对居住区开发建设,其审核的要点是:居住区规划设计基本原则;用地平衡指标;规划布局;空间环境;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和道路系统等。至于施工地块的建筑工程可与单项建筑工程同样审核。,2)单项建筑工程。审核的依据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附图。其审核的要点是: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无障碍设施;绿地率;主要出入口;停车泊位;交通组织;建设基地标高;建筑空间环境;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临时建设的控制。,3)市政交通工程。主要是指市

30、内交通和市域交通,包括城市道路(地面和高架)、地下轨道等。地面道路工程的审核要点是:道路走向及坐标;横断面;标高和纵坡;路面结构;交叉口;附属的隧道、桥梁、人行天桥(地道)、收费口、广场、停车场、公交车站设施等。高架交通的审核要点,首先按构筑物的要求,并按交通系统规划和单项工程规划进行审核,同时可参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审核。,(3)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申请程序:由建设单位执计划任务、批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程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于法定时限内对其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核发程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

31、时限内,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市政管线工程。主要控制市政管线工程的平面布置及其水平、竖向间距,并处理好与相关道路、建筑物、树木等关系。其审核要点是:埋设管线的排列次序、水平间距、垂直净距、覆土深度、竖向布置、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竖向间距;管线敷设与行道树、绿化、市容景观的关系;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其他管理内容。,8、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1)管理依据城市规划管理依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主要管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法律规范。 (2)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容,历史文化遗产

32、:根据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提出,应当保护全人类的具有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古迹、建筑群、遗址可列为文化遗产;而从美学或科学的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自然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落组成的一种自然面貌,地质、自然地理结构和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生长区,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域可列为直然遗产。,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有五类: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

33、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等。,对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七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即保存文物特别是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是由国务院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34、并且具有重又历史价值或者革命意义的城市。(3)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和 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的保护规划管理。总的原则是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规划管理原则和方法:保护的原则:“不改变文物原状”。 保护的方法:制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管理的原则和方法:保护的原则:保护该地区的历史真实性、生活真实性和历史风貌的完整性。,保护的方法:根据历史文保护区的构成特点和规划管理经验,除了重点保护其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外,还要制定保护措施,纳入规划,控制各项建设,加强环境整治,防止破坏传统风貌,

35、并对遗存的其他历史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慎重地进行保护性地更新和改善,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的原则和方法保护的原则:既要使城市的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敢善居民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护的方法: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和名城整体空间 环境的保护三个层次。其中第三个层次的一些主要方法有:开辟新区,保护古城,保护城市总体空间格局和历,史标志;保护城市宏观环境。(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程序及其操作要求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审批程序中要依法增加相应的征询、论证和审批程序。简单地说就是要根据文物

36、保护单位的级别,事先征得相应 级别的政府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内或其相邻地段的新建、改建 项目、设计方案及环境整治方案,需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验的专家论 证,听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三)城市规划的行政监督检查1、城市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城市规划行政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行政相对人在建设使用土地和建设活动中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做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处理具体行政行为。2、城市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特点行政主体的法定性,即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行政行为的具体性,即以具体的特定的相对人或事实为对

37、象;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监督检查中的不平等关系,在行政诉讼中的关系却是平等的;行政执行的强制性,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有权强制执行。3、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和依据行政行为方式主要为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城市规划监督检查行政行为的主要法律规范依据是:城市规划法、城建监察规定、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章。城市规划监督的重点是: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调整规划的程序;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4、城市规划

38、行政检查城市规划行政检查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机构,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活动中,是否遵守城市规划法律规范及规划许可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事实,进行干预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点是:具有普遍性,是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重要的行政执法活动,一般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城市规划行政检查的内容: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行政检查依申请检查的主要有道路规划的红线订界、复验灰线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两类。订界一般需由专业测绘队伍承担,验线主要依据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分为对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三大类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为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具核准图

39、纸的要求。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就是:平面布局、空间布局、建筑造型、室外设施、工程标准等。依职能检查的主要是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依法进行检查。,5 、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城市规划及其法律规范和规划许可,尚未构成犯罪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特点是:行为目的的惩戒性,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实行制裁,不使重犯;行为违法的确定性,即违法行为是确定的,实际的;行为的外部特征,即指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不是内部管理行为。,城市规划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依据、主体、职权、程序都必须是法定的),处罚与教育相

40、结合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公正就是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同性质、同情节的处罚要一视同仁;公开就是处罚的过程、依据、程序、结果都要公开),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处罚救济原则(行政机关应知告受罚者如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和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城市规划行政处罚的措施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在具体实施时还要根据违法建设的性质、影响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处罚措施。对于进行违法建设活动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法要求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城市规划行政处罚程序是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进行的,分为一般

41、程序和听证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告知与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和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之前,由该行政机关相对独立的听证主持人主持,由该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人员和行为人作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案件,听取意见、获取证据的法定程序。其程序和有关事项包括: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

42、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过程中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城市规划行政处罚的形式是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最后还要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处罚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行政处处罚后应该改正违法五为的,必须责令改正,二是对一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罚款,三是对于有些违法行为视其情节和影响可以不予处罚,四是当具备从轻或从重处罚条件时,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五是注意追究违法行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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