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保证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质量工作体会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章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根据职权和管辖范围,为查明案件和核实案件的事实真相而进行的活动。案件检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狠抓案件检查工作质量,对于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就如何保证案件检查工作质量浅谈几点认识。 一、用发展眼光看待问题审视案件 为使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得到保证,一定要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反腐倡廉的深入这个全局出发,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来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检查工作。查办案件处理问题要面对客观现实,不能简单片面,不能就案论案。改革开放
2、以来,我市经济和各项事业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体制改革仍在深化,管理执制仍有许多不尽完善和健全,腐败问题仍多发易发。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过这样那样的情况和问题,用发展的办法去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正是考验广大纪检干部能力的关键,我们查办案件也不例外,也必须与时俱进,创新办法,把讲发展这一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案件检查工作的始终,分清是非,注意利害,既不能只讲发展,不讲纪律,也不能只讲纪律,不顾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把严肃执纪和保证发展辩证地统一起来。当前,要联系本地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精心学习、加深领会,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要依照两个条例,对本地区本单位过去的一些党的纪律
3、和党内监督有关制度文件进行对照检查,对旧规定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该修改的及时修改,对发展中需要新建的及时新建,将两个条例的精神和规定融会贯通,并加予具体化,同时进一步细化各项制度,保证党内监督和党的纪律与纪律处分政策规定的规范统一,从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只有这样,案件检查工作才有可靠的基础和依据,也才有质量和效果可言。 二、以求实原则指导办案客观公正 要确保查办案件质量,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履行程序,求真务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首先,立案要严肃。对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要通过初步核实,把事情的真实性搞清楚。然后分别不同情
4、况作出处置。对确需立案调查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做到严肃、准确。其次,取证要客观。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案件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被调查人的责任都要搞清楚;要防止先入为主,不带主观随意性;对证据要认真鉴别,严防伪证、错证。证据有疑点或含糊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既要重视口供,更要重视书证。真实可靠的口供,对查清事实,少走弯路有重要意义,所以在查办案件中,应十分注意获取涉案人的口供。但相比较而言,作为证据,书证材料则更带有稳定性、长期性和可靠性,一个案件如既有口供,又有相应的书证材料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就能防止出错案。再次,定性要准确。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意见,
5、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严格用党纪政纪条规衡量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既看主要错误事实和证明材料,确定违纪人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又看交待检查材料和本人表现确定违纪人员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在量纪时,综合分析各种情况,根据违纪错误性质,违纪金额、侵害后果、行为人目的与动机、侵害对象等因素,全面准确恰当量纪。最后,处理要恰当。执行纪律时,既要坚持执行党纪条规的统一性,又要注意与不同地方和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因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有些具体政策和规定难于覆盖到特殊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对干部、群众在改革试验、探索中新的创造和做法,就应依据总的政策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创新办法,稳妥地予以调查处理。对
6、条例中量纪没有明确条款的,参照有关条款规量纪。对没有规定和原有规定不能参照的,应及时向上汇报,待有政策依据和答复后,再妥善处理。同时,要正确地运用“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规定,防止随意性;正确运用“合并处理”与“比照处理”的原则,防止处分不到位;正确区分“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共同违纪的按主次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一、用发展眼光看待问题审视案件 为使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得到保证,一定要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反腐倡廉的深入这个全局出发,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来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检查工作。查办案件处理问题要面对客观现实,不能简单片面,不能就案论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和各项事业虽
7、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体制改革仍在深化,管理执制仍有许多不尽完善和健全,腐败问题仍多发易发。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过这样那样的情况和问题,用发展的办法去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正是考验广大纪检干部能力的关键,我们查办案件也不例外,也必须与时俱进,创新办法,把讲发展这一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案件检查工作的始终,分清是非,注意利害,既不能只讲发展,不讲纪律,也不能只讲纪律,不顾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把严肃执纪和保证发展辩证地统一起来。当前,要联系本地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精心学习、加深领会,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要依照两个条例,对本地区本单位过去的一些党的纪律和党内监督有关制度文件进行
8、对照检查,对旧规定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该修改的及时修改,对发展中需要新建的及时新建,将两个条例的精神和规定融会贯通,并加予具体化,同时进一步细化各项制度,保证党内监督和党的纪律与纪律处分政策规定的规范统一,从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只有这样,案件检查工作才有可靠的基础和依据,也才有质量和效果可言。 二、以求实原则指导办案客观公正 要确保查办案件质量,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履行程序,求真务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首先,立案要严肃。对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要通过初步核实,把事情的真实性搞清楚。然后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置。对确需立案调查
9、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做到严肃、准确。其次,取证要客观。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案件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被调查人的责任都要搞清楚;要防止先入为主,不带主观随意性;对证据要认真鉴别,严防伪证、错证。证据有疑点或含糊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既要重视口供,更要重视书证。真实可靠的口供,对查清事实,少走弯路有重要意义,所以在查办案件中,应十分注意获取涉案人的口供。但相比较而言,作为证据,书证材料则更带有稳定性、长期性和可靠性,一个案件如既有口供,又有相应的书证材料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就能防止出错案。再次,定性要准确。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意见,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
10、准绳。严格用党纪政纪条规衡量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既看主要错误事实和证明材料,确定违纪人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又看交待检查材料和本人表现确定违纪人员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在量纪时,综合分析各种情况,根据违纪错误性质,违纪金额、侵害后果、行为人目的与动机、侵害对象等因素,全面准确恰当量纪。最后,处理要恰当。执行纪律时,既要坚持执行党纪条规的统一性,又要注意与不同地方和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因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有些具体政策和规定难于覆盖到特殊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对干部、群众在改革试验、探索中新的创造和做法,就应依据总的政策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创新办法,稳妥地予以调查处理。对条例中量纪没有明确条款的,
11、参照有关条款规量纪。对没有规定和原有规定不能参照的,应及时向上汇报,待有政策依据和答复后,再妥善处理。同时,要正确地运用“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规定,防止随意性;正确运用“合并处理”与“比照处理”的原则,防止处分不到位;正确区分“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共同违纪的按主次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三、做协调工作严把质量标本兼治 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形势的发展赋予纪委的一项新职责。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并充分发挥在办案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就案件检查而言,质量如何,协调工作仍是关键。为把好案件质量关,发挥治本,就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一要协调内外抓合力,要通过建立健全联席
12、会议等制度,加强与公检法机关以及审计、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联系,把握安全线索;要协调信访、举报、执法监察、效能投诉、纠风治理等工作,及时捕捉案源线索。要根据办案工作的需要,协调组织办案力量,调配相关部门和派就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参与办案,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使之形成最佳合力。二要协调审理抓质量。案件检查与审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两者分工不同,但确保办案质量的目标是一致的。为此,案件检查要严格遵循案件审理的基本规则,按照审理程序规定的方法、步骤,保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案件检查在案件移送审理后,要加强与案件审理的协调联系,主动提供相关情况,特别是有关案件调查取证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案
13、件审理人员要主动听取案件背景、案件调查过程及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等方面的情况,以弥补书面审理的局限性。双方产生不同意见时,要多沟通、协商、力求达成共识。对审理时提出的合理意见,案件检查人员应及时办理。通过案件检查与审理相互制约的质量把关机制的协调,促进办案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三要协调整改抓治本。要积极推行“一案一整改”,努力发挥查案的治本功能。办案人员既要负责处理案件,又要注意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找准制度漏洞,研究改进管理、加强监督、完善制度的对策措施,从而配合主管部门帮助发案单位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剖析发案根源,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教育,真正
14、使案件检查工作的治本功能和后续效应得到应有发挥,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依法规制度履行程序接受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办案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举措。为此,要提高办案质量,就要做到遵守执行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程序,自觉接受监督。首先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案件查处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诸如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细则。尤其要制定和完善与具体办案工作有关的各种程序性规定。如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违纪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移送案件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处流程等等。使查案工作既有法可依,又有规可循。其次要高度重
15、视履行程序,在“合法”上下功夫。办案人员自己的行为首先要合法,绝不能有违反法纪规定的行为出现,既要认真贯彻执行实体性规定,又要重视执行程序性规定。要通过制定案件查处工作流程,使执纪执法活动每个工作环节相互联系制约,任务职责分明,形成一个完整、科学、合理的有机整体。同时,对程序审核权限要有明确规定,对程序是否合法要加强审核把关。再次,要加强监督。俗话说,越是监督别人的人,越要接受监督。因而作为办案人员要树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的观念,既要履行监督职责,又要乐意接受监督。要建立健全案件检查内部工作监督机制和执纪执法活动公开机制,规定案件检查工作部门的权力配置,对执纪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要在一定层次和
16、允许范围内公开,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三篇: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务必坚持原则 以人为本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反腐倡廉建设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就要坚决惩治腐败、有效预防腐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要严格依纪依法办事,切实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案件检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工作。为此,必须坚决落实中央要求,自觉做到坚持原则、以人为本。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17、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反映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核实和调查的活动。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是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途径,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是纯洁党的组织和干部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证,具有治本功能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保持案件查办工作的强劲势头,严肃查办惩处了一批腐败分子,工作成效 1明显,人民群众总体满意。但我国当前正值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难以根除,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仍然突出,反腐倡廉
18、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自觉将反腐倡廉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一方面,要坚决惩治腐败。坚持走群众路线,建立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要严查党员干部以权谋私案件,严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查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以及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及背后的腐败案件、商业贿赂案件、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腐败分子一查到底
19、,依法严惩。按照党章关于纪委承担反腐败组织协调的要求,建立执纪执法机关之间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疑难会商、力量互助、手段互补工作机制,形成惩治腐败的合力。另一方面,要有效预防腐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把坚定的理想信念化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行动,立足本职岗位,创造一流业绩;加强党的性质和宗旨教育,开展政治纪律教育,督促党员干部坚定政治立场,树立群众观点,始终与人 2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加强党纪国法教育,教育党员干部树立守法观念,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加强岗位廉政教育,把廉政要求融入岗位工作中,切实发挥教育的预防作用。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着力提高制度执行
20、力,防止权力滥用。 维护党章和宪法,保障党员干部的公民权利和党员权利,既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案件查办工作的对象是人,涉及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稍有不慎,便会损害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为此,要牢固树立查实问题、惩处腐败是成绩,澄清问题、保护干部也是成绩的执纪理念,既坚决反对腐败、严厉惩治腐败分子,又依纪依法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案件查办工作中,要注意坚持八个原则,把握好四个环节。 在整个案件检查过程中,包括各个阶段和环节都要严格遵守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
21、力;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等八条基本原则办事,不得违背,以确保案件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正确把握信访举报。信访举报是群众表达意愿、参与监督的重要方式。处理信访举报,要综合分析,认真甄别,还原事实真相,依纪依法处理。对经不起逻 3辑推敲、明显反映不实的,或者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的,甚至可能是诬告陷害的信访举报,直接采取存结的方式处理。对反映党员干部作风、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轻微违纪违法的问题,更多地信任党员干部,采取信访说明书、信访谈话、警示函等方式处理,只要被举报人能够说清楚问题的,就予以了结。对查无实据的信访件,或者经核查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件,及
22、时向被举报人及其党组织反馈核查结果,解除其后顾之忧。要正确把握案件调查。案件调查是查明事实真相的唯一途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调查方案,综合分析案情,加强对证据的收集、鉴别,形成准确完整的证据链,严防伪证、错证。要从严掌握“两规”、“两指”措施,严格使用条件,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安全文明、人性化办案,坚决防止逼供、诱供、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要正确把握定性处理。定性处理是正确、恰当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关键,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综合分析违纪违法人员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后果、态度及一贯表现,定性意见要准确,处理建议要恰当,尽量做到恰
23、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的处理。对严重违纪的,坚决予以惩处;对一般违纪的,立足教育和挽救;对轻微违纪或者涉案不深的,尽量予以解脱。要正确把握案件查办的手续和程序。案件检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必要的手续和遵 4循法定的程序,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庆阳市纪委李会军(13993469883)赵长青 第四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一、案件检查的概念 1、党内违纪和党内违纪案件 党内违纪是指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党内违纪案件是指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违犯党的纪律依照党的纪律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事件。 党内违纪案件有三个特征。一是党内违纪案件的主体必须是中国共产党
24、党员或是党的一级组织;二是党内违纪案件必须是实施了违犯党纪给党造成危害的行为;三是违纪主体的行为必须是依照党的纪律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 2、行政违纪和行政违纪案件 行政违纪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行政纪律的行为。 行政违纪案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行政纪律而应承担行政责任和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案件。 行政违纪案件的特征:一是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二是必须是妨碍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正常秩序、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必须是 违犯了有关的行政纪律规定,并按规定应
25、追究行政责任受到政纪处分的行为。 3、纪检监察案件检查 检查,从定义上有三个解释:(1)为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2)查考:调查考究,弄清事实;(3)检讨。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包括党纪案件检查和政纪案件检查两个方面:党纪案件检查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党的纪律有关规定,为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违纪问题的事实真相而进行检查的活动。其特点:一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活动,而不是其他组织、团体和任何人的活动;二是依照党章和党的纪律有关规定而进行的活动;三是这个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违纪问题的事实真相。 政纪案件检查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自己的职责和管理范围,对行政监察对象违犯行政纪律的行为
26、进行检查的活动。政纪案件检查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被检查对象必须是行政监察对象,必须具有违纪事实,而又达到构成追究其政纪责任,并足以给予一定行政处分的程度。综上所述,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是指各级经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根据自己的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党内的检查对象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进行调查考究、弄清事实的活动。 二、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 (一)案件检查的地位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纪检监察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1、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经常的、大量的工作是查处案件。通过查处案件达到严肃党纪
27、政纪,端正党风政风,维护党和国家、政治、组织上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贯彻执行的目的。查处党纪政纪案件,是党和政府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项职责。纪检监察机关把案件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正是履行这一职责的必然要求。如果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不予查处,或是查处不力,纪检监察机关就是失职。案件检查工作突出地反映出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体现纪检监察机关的特色。只有把案件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才能使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和职责的全面完成和履行。 2、案件检查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 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党纪政纪的过程,主要包括受理控告和申诉,案件
28、检查,案件审理三个基本环节,其中案件检查处于中心环节的地位。 从案件检查与信访的关系看。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的主要渠道,无疑是严肃党纪政纪的基础性的重要工作。然而,信访举报提供的案件线索只有经过案件检查这一环节,才有可能使所反映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查处和追究,才能使信访举报提供的信息发挥有效的作用。 从案件检查与案件审理的关系看,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案件的最后一道环节,通过案件审理的严格把关,对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终结的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才能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但是从案件审理与案件检查的关系看,案件检查是案件审理的前提和基础,而案件审理则是案件检查的继续和发展,如果
29、没有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则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只有案件检查工作做得周密细致,提供的事实证据材料扎实可靠,提出的定性处理建议有理有据,才能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否则,如果调查不深不透,不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理工作就不能顺利进行,严肃党纪政纪就无从谈起。 3、案件检查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 经过长期的工作实践,纪检监察机关把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任务和职责概括为“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基本职能性工作。案件检查这四项基本职能性工作中处于关键位置。 从惩处工作方面看,案件检查是惩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惩处的基本手段。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惩处的职能,离不开案件检查。可
30、以说,没有案件检查,就没有惩处。 从保护工作方面看,也离不开案件检查。只有通过查处那些歧视、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案件和诬告、陷害他人的案件,才能有效地履行纪检监察机关保护党员干部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职责。离开案件检查,保护的职能就不能有效地履行。 从监督工作方面看,案件检查也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只能以案件检查为后盾,才具有权威性,以案件检查为后盾。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监督之处之所在。对那些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才能使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更见成效。从教育工作方面看,案件检查可以使纪检监察机关的教育发挥其它部门的教育所没有的优势和特色。通过案件检查,一方
31、面,可以使违纪违法者受到查处,本身受到教育,吸取教训,改正错误,重新做人;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办案成果和典型案件,举一反三,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使之引以为戒。这种教育正是纪检监察机关有别于其他部门的教育的地方。如果没有案件检查,纪检监察机关的教育,就会失去应有的特色,就不能发挥自身的优势。 总之,案件检查渗透、贯穿在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处于关键位置。没有案件检查、没有惩处、没有案件检查、保护工作就缺乏有力 的手段,没有案件检查,监督就缺乏权威;没有案件检查,教育就缺少丰富深刻的内容,就失去特点和优势。因此,只有加强案件检查,才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效能。 二、案件检查的作用
32、 1、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3、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 4、增强党纪政纪教育效果; 5、保护党员和干部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6、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经济建设大局。 三、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 3、在党政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5、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6、维护党员和国家行
33、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利原则; 四、关于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 要牢固树立为经济发展和全党工作大局服务的意识。现阶段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使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体现在案件检查工作上,就是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大局意识。把查办案件同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看是不是符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符合的就毫不动摇地坚持,不符合就实事求是地纠正,这样才能体现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时代精神。我们要把为改革服务、为发展服务、为稳定服务,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不断增强为全党工作大局和经济建设服务的自觉性。我们查办案
34、件不是单纯为办案而办案,要把是否真正能为改革服务,为发展服务,为稳定服务,行为检验我们办案工作是否取得成功的标志,离开发展、离开稳定,我们的办案就失去了它的实在意义。 (二)工作思路 要注意不断总结和创新,进一步理清适应形势不断发展的办案工作思路。工作思路决定工作的成效,如果办案思路不适应客观规律,任何努力都不可能取得成功。在解决了指导思想问题之后,接下来就有个理清思路问题。我们的办案工作思路要适应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新形势,必须要着重解决以下几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必须弄清案件的本质属性是什么;二是弄清办案的最终目的是什么;三是必须弄清办案需要经过哪些具有内在联系的步骤。这三个问题解决得好,办
35、案思路就能理清,否则,就理不清或者难以理清。 关于案件的本质属性,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和思考,我们认为,案件是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些矛盾不解决就直接影响一个地方的稳定和发展。我们查办案件就是要解决这个矛盾,没有矛盾就没有案件,这也符合唯物辩证法。归纳一下我们查办的案件,凡是接连不断地告状,长时间不稳定、内部平衡不了的,必然产生案件。如果矛盾不解决,这个单位、这个地方就难以稳定和发展。从这种意义上说,办案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非办不可的。因此,我们必须去办案。 我们查办案件的目的是什么。最终目的就是通过查办案件,使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得以解决,促进地方的稳定和发展。办案是要引起阵痛的,正像一个健康人的
36、肌体、生病后要治病,治病的方法很多,有内科、外科,还有放疗、化疗等,小病吃药,大病手术,但都是本着一个最终目的,通过治疗使病人恢复健康,能够使其内部达到平衡, 发生疾病是肌体内部不平衡的问题。发生案件也是内部矛盾平衡不了,要通过办案使矛盾得到解决,促进稳定,促进发展。从案件的本质属性和办案的最终目的出发,我们办案遵循的逻辑思路、大体应该是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是查清事实,即根据群众的举报和各种检查发现的问题,查清事情真相。第二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党和国家的纪律和法规,分清是非。第三步按照政策,对于错误的要进行纠正,这是平衡的前提。第四步追究违纪违法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个顺序就把过去
37、的办案思路调整了一下。传统的办案是拿着领导的批件查案,是对着人的,由人找事。新的思路是以事找人,先查事,再找人。第五步是做好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剖析工作,查找制度和体制上的漏洞,提出堵塞漏洞的意见和建议;剖析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从中找出违纪违法人员思路蜕变的轨迹,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从中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 (三)讲究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是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重要手段,查办案件不研究工作方法就不可能取得应有的成功,根据办案的实践,在工作方法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把好初核关,做到进可攻,退可守。初核是办案的第一战役。其次要抠死证据,办成铁案。必须把证据抠死。证据有书证、物证、证
38、人证言等。对经济方面的问题能找到书证尽量找到书证,不要光凭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容易翻。其三,要善于运用政策和策略,区别对待,宽严相济,集中力量严惩少数腐败分子。在处理上必须分别对待,宽严相济,不区别就没有政策,这个问题一定要掌握好。我们所要惩处的,打击的都是极少数腐败分子,对大多数都是教育挽救问题,包括给予纪律处分也是对一些同志的教育挽救,这也是工作的需要。其四,要善于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支持。尤其是处理这个环节,最后一定要由党委、政府来决定。 五、案件检查的任务、要求和方式 (一)案件检查的任务 案件检查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党纪
39、政纪追究,保护没有犯错误的人不受追究,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宁法,以严肃党纪政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进行。 1、查明案件事实,惧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处理党纪政纪案件的基础,是案件检查的基本任务。查明案件事实首先要做到准确。不仅要准确地查明被调查人是否实施了违纪行为,而且要准确查明实施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和目的、侵害的对象和所造成的危害效果。也就是说,凡是违犯党纪政纪并应追究纪律责任的各项事实,都必须调查清楚。查明案件事实,在准确的基础上, 还要做到及时,要关于抓住有利时机选准案情突破口,不失时机地开展工作。 要查明案件事实,就必须惧确实、充分的证据。收集证据是查
40、明案情的关键,也是案件检查的根本任务。案件检查中,必须深入细致、积极主动、以取得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同时对所收集的证据要认真分析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即使被调查人不承认的事实,也可以认定;相反,如果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即使被调查人承认,了清能认定为案件事实。 (二)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惩处违纪者,是案件检查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查处案件的直接目的,否则,案件检查活动的本身是没有意义的。使违纪行为受到就有的追究,作为案件检查的任务,首先是指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党政纪律规定,提出恰当的定性处理意见。同时,还在于案件检查过程中要防止违纪者
41、逃避检查。逃避检查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如公开抵抗、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藏匿、伪造证据,利用权力、金钱、人情干扰调查等。为了有效地防止逃避检查行为,案件检查人员必须要敢于秉公执纪,排除干扰;要不失时机地揭露和批评各种反检查为;对那些严重干扰案件检查的人,根据党政纪规定,提出必要的处分意见。 案件检查在处处违纪者的同时,还要保障没有违纪的纪检监察对象不受追究。输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 查处理算度纪案件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被调查人申辩的权利,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对检举控告的问题,确认不实的,无论在案件检查的任何阶段,要适时终止调查或撤
42、案。对蓄意诬告、陷害者,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 3、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案件检查的过程,也是对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教育的过程。通过案件检查进行教育,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被调查人进行教育,教育本人吸取教训,改正错误,重新做人;二是用揭露和惩治违纪者的具体事实,对广大纪检监察对象进行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和对违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因此,要克服单纯办案的思想和不教而诛的作法,把教育始终作为案件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 4、严肃党纪政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严肃党纪政纪,是案件检查活动的着眼点和落脚点。首先,要坚决同各种特权行为作斗争,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43、,无论是什么人,不论权力地们高低,也不论触犯何人的利益和尊严,只要违纪都要进行严肃查处;其次,要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和党纪政纪规定,准确认定被调查人的行为性质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最后,不公严格依纪徇被调查人的行为,而且还要依纪规范案件检查行为,即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案件检查活动,以严明党纪政纪,提高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为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服务的,所以,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案件检查的最终任务和目的,把促进经济建设作为案件检查的任务,最根本的就是牢固确立案件检查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并把这一思想贯穿到案件检查工作的全过程。要抓住那些影响
44、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案件坚决查处,特别是对那些打着改革幌子贪污受贿、违法乱纪、胡作非为的案件,决不能心慈手软,必须一查到底。查处违纪案件还必须与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挽回经济损失,加强班子和管理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从而,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社会政治环境,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这是多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经验的历史性总结。要正确执行党纪政纪,必须严格按照这一基本要求去做。 1、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指对纪检监察对象违纪的结论中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具
45、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定案的事实材料,必须把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效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交待清楚,不能前后矛盾、牵强附会、含混不清,更不能把一些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甚至无中生有、颠倒是非、随意夸大或缩小的材料,作为定案所依据的事实。 2、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它要求:(1)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是查证属实的。(2)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有着客观联系,不牵强附会。(3)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排除,全部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
46、系,使得出的结论确实无疑,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4)认定的每一事实情节都有一定量的证据予以证明,需收集的证据已收集在案。要做到证据确凿,案件检查人员必须正确地收集、鉴别、使用证据。要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切忌任何倾向性、主观随意性和片面性。 (3)定性准确。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纪检监察对象所犯错误的性质的认定确定无疑,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正确的认定案件性质的标准。认定违反党纪案件性质的标准主要有: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规党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宪法和其他法律法令;社会主义道德。认定违反政纪案件性质的标准主要有:国家政策、法律、 六、案件检查
47、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通常必须经过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几个阶段的工作。 (一)初步核实 初步规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在立案之前进行的初步检查、证实的活动。 1、初步核实的任务和要求 初步核实的任务主要是通过收集有关证据,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步核实在整个案件检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初步核实工作一是要迅速及时,初步核实一旦确定,就要抓紧时间,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调查取证,尽可能在短时间内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的真实情况,以决定是否立案。二是要突出重点,在初步核实过程中,一定要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收集证据,对那些与反映主要问题关系不大的线索,则不要牵涉过多的精力。三是要保守秘密,并尽量在小范围内进行,这样一方面可防止违纪者反调查活动;另一方面,对违纪情节轻微或反映问题失实的,可以避免造成一些不良社会影响或挫伤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2、初步核实的方法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收集证据: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