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以及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
2、小区是指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和经营管理等; (三)种畜禽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四)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五)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 (六)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七)种畜禽场平面图和污水处理图。 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还需提供种畜禽性能测定报告。 七、 八、 九、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项目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许可证有效期满,持证者需申领新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
3、申请,并按本办法第 七、 八、 九、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畜禽养殖备案 第十三条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达到以下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经营者要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领取畜禽标识代码(同“畜禽养殖代码”),以备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本地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 (一)生猪存栏100头以上; (二)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 (三)蛋禽存栏500只以上; (四)奶牛存栏20头以上; (五)肉牛存栏10头以上; (六)肉羊存栏50只以上; (
4、七)肉兔存栏100只以上; (八)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经营者填写备案表,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委托机构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 三、十四条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畜禽标识代码; (三)对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出口(含供港澳)畜禽养殖场,可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注册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养殖场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畜禽标识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向不同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放不同的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标识代码应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