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国法函20053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土资源部二 OO 五年三月四日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