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 件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资 金 存 放 管 理 实 施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条 为 建 立 健 全 科 学 规 范 、公 正 透 明 的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资 金存 放 管 理 机 制 ,规 范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资 金 存 放 行 为 ,依 据 财 政 部 关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财 政 部 门 和 预 算 单 位 资 金 存 放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财库 201776号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条 纳 入 财 政 审 批 、备 案 管 理 范 围 的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银 行 账户 的 资 金 存 放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2、 。第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银 行 账 户 ,包 括 基 本 存 款 账户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外 汇 账 户 、党 费 账 户 、工 会 经 费 账 户 、房 改 资 金账 户 等 ,不 包 括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用 于 办 理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的 零 余 额 账户 。第 条 参 与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资 金 存 放 的 银 行 应 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境 内 依 法 成 立 的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农 村 合 作 银 行等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并 在 实 施 资 金 存 放 的 中
3、央 预 算 单 位 所 在 同 城设 有 分 支 机 构 (含 总 行 经 营 吸 收 存 款 业 务 的 直 营 部 门 ,下 同 )。本 办 法 所 称 资 金 存 放 银 行 ,包 括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开 户 银 行 和 资 金 转 出 开 户 银 行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银 行 。第 条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资 金 存 放 管 理 ,应 当 遵 循 依 法 合 规 、公 2 正 透 明 、安 全 优 先 、科 学 评 估 、权 责 统 一 的 原 则 。第 二 章 资 金 存 放 银 行 选 择 方 式第 条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选 择 资
4、 金 存 放 银 行 ,应 当 采 取 竞 争 性 方式 或 集 体 决 策 方 式 。 第 条 竞 争 性 方 式 是 指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公 开 邀 请 银 行 报 名 参 与竞 争 ,组 建 评 选 委 员 会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对 参 与 银 行 进 行 评 分 ,中央 预 算 单 位 根 据 评 分 结 果 择 优 确 定 资 金 存 放 银 行 。评 选 委 员 会 由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内 部 成 员 和 外 部 专 家 共 3人 以 上的 单 数 组 成 。外 部 专 家 由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或 受 其 委 托 的 中 介 机 构 ,从 中 央
5、预 算 单 位 以 外 的 机 构 中 选 择 。外 部 专 家 应 当 熟 悉 预 算 单 位财 务 管 理 工 作 和 银 行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并 与 参 与 银 行 没 有 利 害 关 系 。第 条 集 体 决 策 方 式 是 指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对 备 选 银 行 采 用 综 合评 分 法 进 行 评 分 ,将 评 分 过 程 和 结 果 提 交 单 位 领 导 办 公 会 议 集 体讨 论 决 定 资 金 存 放 银 行 。第 条 综 合 评 分 法 包 括 评 分 指 标 和 评 分 标 准 。(一 )评 分 指 标 。主 要 包 括 经 营 状 况 、服 务 水
6、 平 、利 率 水 平 等 方面 。经 营 状 况 方 面 的 指 标 应 能 反 映 资 金 存 放 银 行 的 资 产 质 量 、偿付 能 力 、运 营 能 力 等 。服 务 水 平 方 面 的 指 标 应 能 反 映 资 金 存 放 银行 提 供 支 付 结 算 、对 账 、分 账 核 算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等 。利 率 水 平 主 要指 承 诺 的 存 款 利 率 等 。 3 (二 )评 分 标 准 。评 分 标 准 主 要 明 确 各 项 评 分 指 标 的 权 重 和 计分 公 式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按 照 本 办 法 所 附 评 分 指 标 体 系 和 评 分 方
7、法 ,制定 具 体 的 综 合 评 分 指 标 和 评 分 标 准 。第 三 章 评 选 开 户 银 行第 条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新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以 及 变 更 银 行 结 算账 户 开 户 银 行 ,一 般 采 取 集 体 决 策 方 式 选 择 开 户 银 行 。鼓 励 银 行存 款 资 金 量 较 大 、管 理 水 平 较 高 、所 在 同 城 银 行 数 量 较 多 的 中 央预 算 单 位 采 取 竞 争 性 方 式 选 择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一 经 确 定 ,应 保 持 稳 定 ,除 本 办 法 规 定 应 变 更 开 户银 行 的 情 形
8、 以 及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外 ,不 得 频 繁 变 更 。第 条 集 体 决 策 方 式 选 择 开 户 银 行 包 括 以 下 步 骤 :(一 )选 取 备 选 开 户 银 行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应 当 遵 循 公 平 、公 正的 原 则 ,从 经 营 状 况 和 服 务 水 平 较 好 、并 在 同 城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银 行 中 ,选 取 不 少 于 3家 不 同 银 行 所 属 分 支 机 构 作 为 备 选 开 户 银 行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所 在 同 城 银 行 少 于 3家 的 ,按 实 际 数 量 确 定 备 选 开 户银 行 。单 位 主 要
9、 领 导 干 部 、分 管 资 金 存 放 业 务 的 领 导 干 部 以 及 单位 财 务 机 构 负 责 人 应 当 实 行 利 益 回 避 ,上 述 人 员 的 配 偶 、子 女 及其 配 偶 和 其 他 直 接 利 益 相 关 人 员 在 银 行 工 作 的 ,该 银 行 所 属 分 支机 构 不 得 作 为 备 选 开 户 银 行 。(二 )对 备 选 开 户 银 行 综 合 评 分 。确 定 综 合 评 分 法 的 评 分 指 标 4 和 评 分 标 准 ,收 集 备 选 开 户 银 行 相 关 指 标 ,并 对 备 选 开 户 银 行 分别 评 分 。 (三 )单 位 领 导 办
10、 公 会 议 集 体 决 策 。将 备 选 开 户 银 行 的 评 分 过程 和 结 果 提 交 单 位 领 导 办 公 会 议 集 体 讨 论 ,集 体 表 决 选 定 开 户 银行 。(四 )内 部 公 示 。备 选 开 户 银 行 的 评 分 情 况 、单 位 领 导 办 公 会议 表 决 情 况 和 会 议 决 定 等 内 容 应 当 在 领 导 办 公 会 议 纪 要 中 反 映 ,并 在 单 位 内 部 显 著 位 置 予 以 公 告 。公 告 5个 工 作 日 无 异 议 的 ,按 照会 议 决 定 确 定 开 户 银 行 。中 央 部 门 (本 级 )可 由 财 务 机 构 领
11、 导 办 公 会 议 集 体 讨 论 商 议 开户 银 行 ,并 将 领 导 办 公 会 议 纪 要 在 单 位 内 部 显 著 位 置 予 以 公 告 。公 告 5个 工 作 日 无 异 议 的 ,报 本 部 门 负 责 同 志 审 定 。单 位 内 部 公 告 期 间 ,如 单 位 相 关 人 员 对 结 果 提 出 异 议 ,单 位应 对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复 核 确 认 。第 条 采 取 竞 争 性 方 式 选 择 开 户 银 行 的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应 当制 定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对 参 与 银 行 基 本 资 格 要 求 、操 作 流 程 、评 选 委员 会
12、 组 成 方 式 、具 体 评 选 方 法 、监 督 管 理 等 内 容 作 出 详 细 规 定 。中央 预 算 单 位 可 自 行 组 织 实 施 或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实 施 开 户 银 行 选择 。(一 )发 布 竞 争 性 选 择 公 告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或 受 其 委 托 的 中 介机 构 在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或 其 主 管 部 门 的 门 户 网 站 等 公 开 媒 体 上 发 布开 户 银 行 竞 争 性 选 择 公 告 ,载 明 开 户 事 宜 、参 与 银 行 基 本 资 格 要 5 求 、报 名 方 式 及 需 要 提 供 的 材 料 、报
13、名 截 止 时 间 等 事 项 。参 与 每 个账 户 开 户 竞 争 的 银 行 不 应 少 于 3家 ,报 名 截 止 后 不 足 3家 的 ,可 公告 延 长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并 扩 大 竞 争 性 选 择 公 告 刊 登 范 围 ,直 至 参 与银 行 数 量 达 到 要 求 。(二 )组 建 评 选 委 员 会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或 受 其 委 托 的 中 介 机 构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标 准 组 建 评 选 委 员 会 。(三 )对 参 与 银 行 综 合 评 分 。评 选 委 员 会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对 符合 基 本 资 格 要
14、 求 的 参 与 银 行 进 行 评 分 ,将 评 分 结 果 提 交 中 央 预 算单 位 。(四 )择 优 确 定 开 户 银 行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根 据 评 选 委 员 会 评 分结 果 择 优 确 定 开 户 银 行 ,向 入 选 开 户 银 行 发 出 确 认 通 知 书 ,同 时将 评 选 结 果 在 原 发 布 竞 争 性 选 择 公 告 的 公 开 媒 体 上 公 告 。第 条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对 于 纳 入 财 政 审 批 管 理 范 围 的 银 行 结 算账 户 ,应 当 在 确 定 开 户 银 行 前 ,先 按 照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银 行 账 户
15、 管理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向 财 政 部 门 提 交 开 户 申 请 ,开 户 申 请 表 中 不 填 写开 户 银 行 名 称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同 意 开 户 申 请 后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应当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确 定 开 户 银 行 ,并 于 开 户 后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开 户银 行 全 称 、银 行 账 号 等 账 户 信 息 报 财 政 部 门 和 各 级 主 管 单 位 备 案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对 于 纳 入 财 政 备 案 管 理 范 围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确 定 开 户 银 行
16、,并 于 开 户 后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开户 银 行 全 称 、银 行 账 号 等 账 户 信 息 报 财 政 部 门 和 各 级 主 管 单 位 备 6 案 。第 四 章 资 金 转 出 开 户 银 行 定 期 存 款第 条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资 金 转 存 定 期 存 款 ,一 般在 开 户 银 行 办 理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内 的 事 业 收 入 、经营 收 入 等 除 同 级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以 外 的 资 金 ,在 扣 除 日 常 资 金 支 付需 要 后 有 较 大 规 模 余 额 的 ,可 以 转 出 开
17、 户 银 行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单次 操 作 金 额 不 少 于 1000万 元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中 的 行 政 单 位 暂 不 开 展 资 金 转 出 开 户 银 行 进 行定 期 存 款 ,但 其 代 管 的 有 保 值 增 值 管 理 要 求 的 大 额 资 金 除 外 。第 条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开 展 资 金 转 出 开 户 银 行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当 采 取 竞 争 性 方 式 选 择 定 期 存 款 银 行 。第 条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在 本 单 位 现 有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之 间 按 照规 定 的 账 户 用 途 划 转
18、资 金 ,并 在 转 入 资 金 的 开 户 银 行 转 存 定 期 存款 ,不 属 于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资 金 转 出 开 户 银 行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第 条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在 开 户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存 款 或 将 资 金 转 出开 户 银 行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当 在 预 测 资 金 流 量 基 础 上 ,合 理 确 定定 期 存 款 的 资 金 规 模 和 期 限 ,确 保 资 金 支 付 需 要 。除 按 照 国 家 规定 开 展 保 值 增 值 管 理 的 资 金 外 ,定 期 存 款 期 限 一 般 控 制 在 1年 以 内(含 1
19、年 )。第 条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开 展 资 金 转 出 开 户 银 行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当 制 定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对 参 与 银 行 基 本 资 格 要 求 、操 作 流 程 、评 7 选 委 员 会 组 成 方 式 、具 体 评 选 方 法 、监 督 管 理 等 内 容 作 出 详 细 规定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可 自 行 组 织 实 施 或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实 施 。(一 )发 布 竞 争 性 选 择 公 告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或 受 其 委 托 的 中 介机 构 在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或 其 主 管 部 门 的 门 户
20、 网 站 等 公 开 媒 体 上 发 布定 期 存 款 银 行 竞 争 性 选 择 公 告 ,载 明 本 期 计 划 存 放 资 金 规 模 和 定期 存 款 期 限 、参 与 银 行 基 本 资 格 要 求 、拟 选 择 存 放 银 行 数 量 和 在每 个 银 行 的 存 款 金 额 、报 名 方 式 及 需 要 提 供 材 料 、报 名 截 止 时 间等 事 项 。参 与 竞 争 的 银 行 数 量 应 大 于 拟 选 择 存 放 银 行 数 量 2家 以上 。报 名 截 止 后 参 与 银 行 数 量 不 足 的 ,可 公 告 延 长 报 名 截 止 时 间并 扩 大 竞 争 性 选
21、择 公 告 刊 登 范 围 ,直 至 参 与 银 行 数 量 达 到 要 求 。(二 )组 建 评 选 委 员 会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或 受 其 委 托 的 中 介 机 构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标 准 组 建 评 选 委 员 会 。(三 )对 参 与 银 行 综 合 评 分 。评 选 委 员 会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对 符合 基 本 资 格 要 求 的 参 与 银 行 进 行 评 分 ,将 评 分 结 果 提 交 中 央 预 算单 位 。(四 )择 优 确 定 定 期 存 款 银 行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根 据 评 选 委 员 会评 分 结 果 择
22、优 确 定 定 期 存 款 银 行 ,向 入 选 定 期 存 款 银 行 发 出 确 认通 知 书 ,同 时 将 评 选 结 果 在 原 发 布 竞 争 性 选 择 公 告 的 公 开 媒 体 上公 告 。第 条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开 展 资 金 转 出 开 户 银 行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定 期 存 款 到 期 后 不 需 要 收 回 使 用 的 ,可 以 在 原 定 期 存 款 银 行 续 存 ,累 计 存 期 不 超 过 2年 。到 期 后 不 再 续 存 以 及 累 计 存 期 已 达 到 2年 的 , 8 存 款 本 息 应 当 返 回 原 开 户 银 行 ,仍 需 转
23、出 开 户 银 行 进 行 定 期 存 款的 ,应 当 重 新 采 取 竞 争 性 方 式 选 择 定 期 存 款 银 行 。第 条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开 展 资 金 转 出 开 户 银 行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当 按 照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将 开 立 的 定 期 存 款账 户 报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不 得 在 定 期 存 款 银 行 新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不 得 将 资 金 转 到 异 地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第 五 章 资 金 存 放 银 行 管 理 与 约 束第 条 参 与
24、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资 金 存 放 的 银 行 应 当 按 照 中 央 预 算单 位 要 求 提 供 真 实 、准 确 的 评 分 材 料 。第 条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新 选 择 资 金 存 放 银 行 时 ,应 当 要 求 资 金存 放 银 行 出 具 廉 政 承 诺 书 ,承 诺 不 得 向 本 单 位 相 关 负 责 人 员 输 送任 何 利 益 ,承 诺 不 得 将 资 金 存 放 与 本 单 位 相 关 负 责 人 员 在 本 行 亲属 的 业 绩 、收 入 挂 钩 。第 条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应 当 与 开 户 银 行 签 订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协 议
25、 ,开 展 资 金 转 出 开 户 银 行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当 与 定 期 存 款 银行 签 订 协 议 ,全 面 、清 晰 界 定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条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发 现 参 与 资 金 存 放 的 银 行 存 在 以 下 行 为的 ,应 当 取 消 该 银 行 参 与 本 单 位 此 次 资 金 存 放 的 资 格 ,已 将 该 银行 确 定 为 资 金 存 放 银 行 的 ,应 当 重 新 选 择 开 户 银 行 或 者 收 回 定 期存 款 :(一 )该 银 行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提 供 真 实 、准 确 的
26、 9 评 分 材 料 ,或 者 未 履 行 承 诺 利 率 ;(二 )该 银 行 拒 绝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向 中 央 预 算 单 位出 具 廉 政 承 诺 书 ;(三 )该 银 行 拒 绝 与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签 订 相 关 协 议 ;(四 )发 现 并 经 核 实 该 银 行 未 遵 守 廉 政 承 诺 或 者 存 在 其 他 与 本单 位 资 金 存 放 相 关 的 利 益 输 送 行 为 。对 于 上 述 第 (四 )款 问 题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应 将 发 现 问 题 及 核 实情 况 经 主
27、 管 部 门 报 财 政 部 ,由 财 政 部 进 行 通 报 ,取 消 该 银 行 参 与此 次 资 金 存 放 的 分 支 机 构 1年 内 参 与 当 地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资 金 存 放的 资 格 。第 六 章 管 理 职 责第 条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在 资 金 存 放 管 理 中 承 担 以 下 职 责 :(一 )切 实 履 行 本 单 位 资 金 存 放 管 理 主 体 责 任 ,组 织 好 资 金 存放 管 理 工 作 ,保 证 资 金 存 放 平 稳 有 序 ;(二 )建 立 健 全 资 金 存 放 内 部 控 制 办 法 ,明 确 财 务 、纪 检 、内 审 、人
28、 事 等 机 构 职 责 分 工 ,通 过 流 程 控 制 和 制 度 控 制 ,强 化 各 环 节 有效 制 衡 ,防 范 资 金 存 放 风 险 事 件 ;(三 )发 现 资 金 存 放 银 行 出 现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事 件 或 者 经 营 状 况恶 化 影 响 资 金 存 放 安 全 的 ,应 当 及 时 变 更 开 户 银 行 或 收 回 定 期 存款 资 金 ; 10 (四 )加 强 对 所 属 单 位 资 金 存 放 的 监 督 管 理 ;(五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廉 洁 自 律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29、违 规 干 预 、插 手 资 金 存 放 。 第 条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所 属 单 位 资 金 存 放 的 监 督 管 理 ,可 依 据 本 办 法 并 结 合 本 部 门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完 善 本 部 门 的 资 金 存 放管 理 制 度 。第 条 财 政 部 应 当 加 强 对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资 金 存 放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于 发 现 的 资 金 存 放 违 规 行 为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第 条 财 政 部 、各 主 管 部 门 和 各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在 资 金 存 放 工 作 中 ,存 在
30、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以 及 其 他 滥 用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按 照 预 算 法 、公务 员 法 、行 政 监 察 法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国 家 有 关规 定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七 章 附 则第 条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涉 密 资 金 、境 外 机 构 境 外 账 户 资 金 、全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直 接 在 银 行 存 放 的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和 基本 养 老 保 险
31、基 金 等 有 特 殊 存 放 管 理 要 求 的 资 金 ,由 有 关 中 央 预 算单 位 或 其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本 办 法 有 关 基 本 原 则 制 定 完 善 资 金 存 放 管理 办 法 ,报 财 政 部 备 案 。第 条 国 家 政 策 已 明 确 存 放 银 行 的 资 金 ,应 在 国 家 政 策 规 定的 银 行 中 开 展 资 金 存 放 。 11 第 条 按 照 规 定 自 主 负 责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的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单 位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加 强 资 金 存 放 管 理 。第 条 此 前 发 布 的 中 央 预 算 单
32、位 银 行 账 户 开 立 流 程 有 关 规 定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条 本 办 法 自 2017年 11月 1日 起 施 行 。附 :评 分 指 标 体 系 与 评 分 方 法附 : 12 评 分 指 标 体 系 与 评 分 方 法一 、 评 分 指 标 体 系(一 )评 选 开 户 银 行 。评 分 指 标 包 括 3个 方 面 :经 营 状 况 、服 务 水平 、利 率 水 平 ,权 重 分 别 为 35%、50%、15%(详 见 表 1)。表 1 开 户 银 行 评 分 指 标类 别 分 项 指 标 权 重 权 重 合 计净 资 产 总 额 7%
33、资 本 充 足 率 7%不 良 贷 款 率 7%资 产 利 润 率 7%经 营 状 况流 动 性 比 例 7%35%服 务 水 平由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根 据实 际 情 况 和 管 理 要 求设 置 分 项 指 标 和 权 重50% 50%利 率 水 平 *承 诺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在 开 户 银 行 定 期 存 款利 率 等15% 15%*利 率 水 平 指 标 可 以 不 设 置 ,相 应 将 经 营 状 况 权 重 增 加 到 40%(各 分 项 指标 权 重 增 加 到 8%),服 务 水 平 权 重 增 加 到 60%。(二 )评 选 定 期 存 款 银 行 。评 分
34、指 标 包 括 3个 方 面 :经 营 状 况 、服务 水 平 、利 率 水 平 ,权 重 分 别 为 45%、20%、35%(详 见 表 2)。 13 表 2 定 期 存 款 银 行 评 分 指 标类 别 分 项 指 标 权 重 权 重 合 计净 资 产 总 额 9%资 本 充 足 率 9%不 良 贷 款 率 9%资 产 利 润 率 9%经 营 状 况流 动 性 比 例 9%45%服 务 水 平由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根 据实 际 情 况 和 管 理 要 求设 置 分 项 指 标 和 权 重20% 20%利 率 水 平 承 诺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35% 35%二 、 评 分 方 法
35、(一 )经 营 状 况 和 利 率 水 平 指 标 计 分 方 法 。经 营 状 况 类 各 项 指 标 根 据 银 行 全 行 数 据 计 算 得 出 ,银 行 已 上市 的 ,数 据 一 般 来 源 于 已 披 露 的 最 近 一 年 的 年 度 报 告 ;银 行 未 上 市的 ,数 据 一 般 来 源 于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年 度 报 告 。利 率 水 平 指 标由 参 与 竞 争 的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在 总 行 授 权 范 围 内 提 供 。净 资 产 总 额 、资 本 充 足 率 、资 产 利 润 率 、流 动 性 比 例 、利 率 水平 得 分 的 计 算 方
36、 法 为 :单 项 指 标 得 分 100中 的 最 大 值所 有 参 评 银 行 在 本 指 标本 机 构 单 项 指 标 数 值不 良 贷 款 率 得 分 计 算 方 法 为 :不 良 贷 款 率 得 分 100本 机 构 单 项 指 标 数 值中 的 最 小 值所 有 参 评 银 行 在 本 指 标 14 (二 )服 务 水 平 指 标 计 分 方 法 。服 务 水 平 的 分 项 指 标 由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和 管 理 要求 设 置 ,可 以 为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标 或 全 行 指 标 ,由 评 选 人 员 根 据具 体 分 项 指 标 情
37、况 采 取 计 算 方 法 或 评 审 方 法 ,采 用 百 分 制 打 分 。(三 )总 分 计 算 方 法 。单 个 评 选 人 员 对 某 个 银 行 评 分 经 营 状 况 中 单 项 指 标 得 分分 项 指 标 权 重 +服 务 水 平 中 单 项 指 标 得 分 分 项 指 标 权 重 +利 率水 平 指 标 得 分 本 项 指 标 权 重参 评 银 行 最 终 得 分 为 评 选 委 员 会 中 全 体 评 选 人 员 评 分 的 算 术平 均 数 。评 选 委 员 会 人 数 在 5人 以 上 的 ,参 评 银 行 最 终 得 分 为 去 掉全 体 评 选 人 员 评 分 中 最 高 分 和 最 低 分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