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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483943 上传时间:2018-07-21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6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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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 件 1: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第 一 章 纳 税 人 和 扣 缴 义 务 人第 一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以 下 称 境 内 )提 供 交 通 运 输业 、邮 政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服 务 (以 下 称 应 税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人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缴 纳增 值 税 ,不 再 缴 纳 营 业 税 。单 位 ,是 指 企 业 、行 政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军 事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其 他 单 位 。个 人 ,是

2、 指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其 他 个 人 。第 二 条 单 位 以 承 包 、承 租 、挂 靠 方 式 经 营 的 ,承 包 人 、承 租人 、挂 靠 人 (以 下 统 称 承 包 人 )以 发 包 人 、出 租 人 、被 挂 靠 人 (以 下统 称 发 包 人 )名 义 对 外 经 营 并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以 该发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否 则 ,以 承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第 三 条 纳 税 人 分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税 服 务 的 年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以 下 称 应 税 服 务

3、年 销 售 额 )超 过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标 准 的 纳 税 人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未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纳 税 人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税 服 务 年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其 他 个 人 不 属 于 一 般 纳 税人 。应 税 服 务 年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但 不 经 常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的 单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选 择 按 照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第 四 条 未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能 够 提 供 准确 税 务

4、资 料 的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成为 一 般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是 指 能 够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设 置账 簿 ,根 据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核 算 。第 五 条 符 合 一 般 纳 税 人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申 请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具 体 认 定 办 法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除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外 ,一 经 认 定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后 ,不 得转 为 小 规

5、 模 纳 税 人 。第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以 下 称 境 外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在 境 内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在 境 内 未 设 有 经 营 机 构 的 ,以 其 代 理 人 为 增值 税 扣 缴 义 务 人 ;在 境 内 没 有 代 理 人 的 ,以 接 受 方 为 增 值 税 扣 缴 义务 人 。第 七 条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的 纳 税 人 ,经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局 批 准 可 以 视 为 一 个 纳 税 人 合 并 纳 税 。具 体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另 行 制 定 。第 二 章

6、 应 税 服 务第 八 条 应 税 服 务 ,是 指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水 路 运 输 服 务 、航 空运 输 服 务 、管 道 运 输 服 务 、邮 政 普 遍 服 务 、邮 政 特 殊 服 务 、其 他 邮政 服 务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物 流 辅助 服 务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广 播 影 视 服 务 。应 税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按 照 本 办 法 所 附 的 应 税 服 务 范 围 注 释 执 行 。第 九 条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是 指 有 偿 提 供 应

7、税 服 务 ,但 不 包 括 非营 业 活 动 中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有 偿 ,是 指 取 得 货 币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非 营 业 活 动 ,是 指 :(一 )非 企 业 性 单 位 按 照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履 行 国 家行 政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收 取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活 动 。(二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聘 用 的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者 雇 主 提 供应 税 服 务 。(三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为 员 工 提 供 应

8、税 服 务 。(四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条 在 境 内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是 指 应 税 服 务 提 供 方 或 者 接 受方 在 境 内 。下 列 情 形 不 属 于 在 境 内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一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完 全 在 境 外消 费 的 应 税 服 务 。(二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出 租 完 全 在 境 外使 用 的 有 形 动 产 。(三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9、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一 条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下 列 情 形 ,视 同 提 供 应 税 服务 :(一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提 供 交 通 运 输 业 、邮 政 业 和 部分 现 代 服 务 业 服 务 ,但 以 公 益 活 动 为 目 的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的 除 外 。(二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章 税 率 和 征 收 率第 十 二 条 增 值 税 税 率 :(一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税 率 为 17%。(二 )提 供 交 通 运 输 业 服

10、 务 、邮 政 业 服 务 ,税 率 为 11%。(三 )提 供 现 代 服 务 业 服 务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除 外 ),税 率 为6%。(四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应 税 服 务 ,税 率 为 零 。第 十 三 条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为 3%。第 四 章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第 一 节 一 般 性 规 定第 十 四 条 增 值 税 的 计 税 方 法 ,包 括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和 简 易 计税 方 法 。第 十 五 条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11、 提 供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特 定 应 税 服 务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但 一 经 选 择 ,36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第 十 六 条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税 。第 十 七 条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在 境 内未 设 有 经 营 机 构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应 扣 缴 税 额 :应 扣 缴 税 额 =接 受 方 支 付 的 价 款 (1+税 率 )税 率第 二 节 一

12、 般 计 税 方 法第 十 八 条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应 纳 税 额 ,是 指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抵扣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后 的 余 额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应 纳 税 额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当 期 进 项 税 额当 期 销 项 税 额 小 于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不 足 抵 扣 时 ,其 不 足 部 分 可以 结 转 下 期 继 续 抵 扣 。第 十 九 条 销 项 税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按 照 销 售 额和 增 值 税 税 率 计 算 的 增 值 税 额 。销 项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销 项 税 额 =

13、销 售 额 税 率第 二 十 条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销 售 额 不 包 括 销 项 税 额 ,纳 税 人采 用 销 售 额 和 销 项 税 额 合 并 定 价 方 法 的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销 售额 :销 售 额 含 税 销 售 额 (1+税 率 )第 二 十 一 条 进 项 税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购 进 货 物 或 者 接 受 加 工 修理 修 配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支 付 或 者 负 担 的 增 值 税 额 。第 二 十 二 条 下 列 进 项 税 额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一 )从 销 售 方 或 者 提 供 方 取 得

14、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含 货 物 运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税 控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下 同 )上 注 明 的增 值 税 额 。(二 )从 海 关 取 得 的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上 注 明 的 增 值税 额 。(三 )购 进 农 产 品 ,除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 海 关 进 口 增 值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外 ,按 照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农产 品 买 价 和 13%的 扣 除 率 计 算 的 进 项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 进 项

15、税 额 =买 价 扣 除 率买 价 ,是 指 纳 税 人 购 进 农 产 品 在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票 上 注 明 的 价 款 和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的 烟 叶 税 。购 进 农 产 品 ,按 照 农 产 品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核 定 扣 除 试 点 实 施办 法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除 外 。(四 )接 受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从 税 务 机 关 或者 境 内 代 理 人 取 得 的 解 缴 税 款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缴 款 凭 证(以 下 称 税 收 缴 款 凭 证 )上 注

16、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第 二 十 三 条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法 规 或 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有 关 规 定 的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中 抵 扣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是 指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缴 款 书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农 产 品 销 售 发 票 和 税 收 缴 款 凭 证 。纳 税 人 凭 税 收 缴 款 凭 证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应 当 具 备 书 面 合 同 、付 款 证 明 和 境 外 单 位 的 对

17、 账 单 或 者 发 票 。资 料 不 全 的 ,其 进 项 税 额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第 二 十 四 条 下 列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一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免 征 增值 税 项 目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 、接 受 加 工 修 理 修 配劳 务 或 者 应 税 服 务 。其 中 涉 及 的 固 定 资 产 、专 利 技 术 、非 专 利 技 术 、商 誉 、商 标 、著 作 权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仅 指

18、专 用 于 上 述 项 目 的 固 定资 产 、专 利 技 术 、非 专 利 技 术 、商 誉 、商 标 、著 作 权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二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购 进 货 物 及 相 关 的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或 者交 通 运 输 业 服 务 。(三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在 产 品 、产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不 包 括固 定 资 产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或 者 交 通 运 输 业 服 务 。(四 )接 受 的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第 二 十 五 条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是 指 非 增 值 税 应

19、税 劳 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专 利 技 术 、非 专 利 技 术 、商 誉 、商 标 、著 作 权 除 外 )、销 售 不 动 产 以 及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是 指 应 税 服 务 范 围 注 释 所 列 项 目 以 外的 营 业 税 应 税 劳 务 。不 动 产 ,是 指 不 能 移 动 或 者 移 动 后 会 引 起 性 质 、形 状 改 变 的 财产 ,包 括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其 他 土 地 附 着 物 。纳 税 人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修 缮 、装 饰 不 动 产 ,均 属 于 不 动 产 在建 工 程

20、。个 人 消 费 ,包 括 纳 税 人 的 交 际 应 酬 消 费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12个 月 的 机 器 、机 械 、运 输 工 具以 及 其 他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设 备 、工 具 、器 具 等 有 形 动 产 。非 正 常 损 失 ,是 指 因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被 盗 、丢 失 、霉 烂 变 质 的 损失 ,以 及 被 执 法 部 门 依 法 没 收 或 者 强 令 自 行 销 毁 的 货 物 。第 二 十 六 条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纳 税 人 ,兼 营 简 易 计 税 方 法计 税 项 目 、非 增 值 税 应

21、 税 劳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而 无 法 划 分 不 得 抵扣 的 进 项 税 额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当 期 无 法 划 分 的 全 部 进 项 税 额 (当 期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销 售 额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营 业 额 +免 征 增值 税 项 目 销 售 额 )(当 期 全 部 销 售 额 +当 期 全 部 营 业 额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按 照 上 述 公 式 依 据 年 度 数 据 对 不 得 抵 扣 的进 项 税 额 进 行 清 算

22、 。第 二 十 七 条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购 进 货 物 、接 受 加 工 修 理 修 配劳 务 或 者 应 税 服 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情 形 (简 易 计 税 方法 计 税 项 目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除 外 )的 ,应 当将 该 进 项 税 额 从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中 扣 减 ;无 法 确 定 该 进 项 税 额 的 ,按照 当 期 实 际 成 本 计 算 应 扣 减 的 进 项 税 额 。第 二 十 八 条 纳 税 人 提 供 的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应 税 服务

23、 ,因 服 务 中 止 或 者 折 让 而 退 还 给 购 买 方 的 增 值 税 额 ,应 当 从 当 期的 销 项 税 额 中 扣 减 ;发 生 服 务 中 止 、购 进 货 物 退 出 、折 让 而 收 回 的增 值 税 额 ,应 当 从 当 期 的 进 项 税 额 中 扣 减 。第 二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当 按 照 销 售 额 和 增 值 税 税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也 不 得 使 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一 ) 一 般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不 健 全 ,或 者 不 能 够 提 供 准 确 税

24、 务资 料 的 。(二 ) 应 当 申 请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而 未 申 请 的 。第 三 节 简 易 计 税 方 法第 三 十 条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应 纳 税 额 ,是 指 按 照 销 售 额 和 增值 税 征 收 率 计 算 的 增 值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公式 :应 纳 税 额 =销 售 额 征 收 率第 三 十 一 条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销 售 额 不 包 括 其 应 纳 税 额 ,纳 税人 采 用 销 售 额 和 应 纳 税 额 合 并 定 价 方 法 的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25、 销售 额 :销 售 额 含 税 销 售 额 (1 征 收 率 )第 三 十 二 条 纳 税 人 提 供 的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应 税 服务 ,因 服 务 中 止 或 者 折 让 而 退 还 给 接 受 方 的 销 售 额 ,应 当 从 当 期 销售 额 中 扣 减 。扣 减 当 期 销 售 额 后 仍 有 余 额 造 成 多 缴 的 税 款 ,可 以 从以 后 的 应 纳 税 额 中 扣 减 。第 四 节 销 售 额 的 确 定第 三 十 三 条 销 售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取 得 的 全 部 价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价 外 费 用

26、 ,是 指 价 外 收 取 的 各 种 性 质 的 价 外 收 费 ,但 不 包 括 同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代 为 收 取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1.由 国 务 院 或 者 财 政 部 批 准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由 国 务 院 或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收 费 ;2.收 取 时 开 具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印 制 的 财 政 票 据 ;3.所 收 款 项 全 额 上 缴 财 政 。第 三 十 四 条 销 售 额 以 人 民 币 计 算

27、。纳 税 人 按 照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结 算 销 售 额 的 ,应 当 折 合 成 人民 币 计 算 ,折 合 率 可 以 选 择 销 售 额 发 生 的 当 天 或 者 当 月 1日 的 人 民币 汇 率 中 间 价 。纳 税 人 应 当 在 事 先 确 定 采 用 何 种 折 合 率 ,确 定 后 12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第 三 十 五 条 纳 税 人 提 供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应 税 服务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额 ;未 分 别 核 算的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第 三

28、 十 六 条 纳 税 人 兼 营 营 业 税 应 税 项 目 的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应税 服 务 的 销 售 额 和 营 业 税 应 税 项 目 的 营 业 额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由 主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应 税 服 务 的 销 售 额 。第 三 十 七 条 纳 税 人 兼 营 免 税 、减 税 项 目 的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免税 、减 税 项 目 的 销 售 额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不 得 免 税 、减 税 。第 三 十 八 条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后 ,发 生 应 税 服 务 中 止 、折 让

29、、开 票 有 误 等 情 形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税 务总 局 的 规 定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未 按 照 规 定 开 具 红 字 增 值税 专 用 发 票 的 ,不 得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和 第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扣 减 销 项 税 额 或 者 销 售 额 。第 三 十 九 条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将 价 款 和 折 扣 额 在 同 一 张发 票 上 分 别 注 明 的 ,以 折 扣 后 的 价 款 为 销 售 额 ;未 在 同 一 张 发 票 上分 别 注 明 的 ,以 价 款 为 销 售 额 ,不 得 扣

30、 减 折 扣 额 。第 四 十 条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的 价 格 明 显 偏 低 或 者 偏 高 且不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的 的 ,或 者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所 列 视 同 提 供应 税 服 务 而 无 销 售 额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确 定 销售 额 :(一 )按 照 纳 税 人 最 近 时 期 提 供 同 类 应 税 服 务 的 平 均 价 格 确 定 。(二 )按 照 其 他 纳 税 人 最 近 时 期 提 供 同 类 应 税 服 务 的 平 均 价 格确 定 。(三 )按 照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31、 确 定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的 公 式 为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成 本 (1+成 本 利 润 率 )成 本 利 润 率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确 定 。第 五 章 纳 税 义 务 、 扣 缴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和 纳 税 地 点第 四 十 一 条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一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并 收 讫 销 售 款 项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销 售款 项 凭 据 的 当 天 ;先 开 具 发 票 的 ,为 开 具 发 票 的 当 天 。收 讫 销 售 款 项 ,是 指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过 程 中

32、或 者 完 成 后收 到 款 项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项 凭 据 的 当 天 ,是 指 书 面 合 同 确 定 的 付 款 日期 ;未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或 者 书 面 合 同 未 确 定 付 款 日 期 的 ,为 应 税 服 务完 成 的 当 天 。(二 )纳 税 人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的 ,其 纳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收 到 预 收 款 的 当 天 。(三 )纳 税 人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视 同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的 ,其 纳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应 税 服 务 完 成 的 当 天

33、 。(四 )增 值 税 扣 缴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的 当 天 。第 四 十 二 条 增 值 税 纳 税 地 点 为 :(一 )固 定 业 户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申 报 纳 税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不 在 同 一 县 (市 )的 ,应 当 分 别 向 各 自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经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或 者其 授 权 的 财 政 和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可 以 由 总 机 构 汇 总 向 总 机 构 所

34、在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二 )非 固 定 业 户 应 当 向 应 税 服 务 发 生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税 ;未 申 报 纳 税 的 ,由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补 征税 款 。(三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关 申 报 缴 纳 扣 缴 的 税 款 。第 四 十 三 条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期 限 分 别 为 1日 、3日 、5日 、10日 、15日 、1个 月 或 者 1个 季 度 。纳 税 人 的 具 体 纳 税 期 限

35、,由 主 管 税 务 机关 根 据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的 大 小 分 别 核 定 。以 1个 季 度 为 纳 税 期 限 的规 定 适 用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以 及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纳 税 人 。不 能 按 照 固 定 期 限 纳 税 的 ,可 以 按 次 纳 税 。纳 税 人 以 1个 月 或 者 1个 季 度 为 1个 纳 税 期 的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15日 内 申 报 纳 税 ;以 1日 、3日 、5日 、10日 或 者 15日 为 1个 纳 税 期 的 ,自期 满 之 日 起 5日 内 预 缴 税 款 ,于 次 月

36、 1日 起 15日 内 申 报 纳 税 并 结 清上 月 应 纳 税 款 。扣 缴 义 务 人 解 缴 税 款 的 期 限 ,按 照 前 两 款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税 收 减 免第 四 十 四 条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适 用 免 税 、减 税 规 定 的 ,可以 放 弃 免 税 、减 税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放 弃 免 税 、减税 后 ,36个 月 内 不 得 再 申 请 免 税 、减 税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同 时 适 用 免 税 和 零 税 率 规 定 的 ,优 先 适用 零 税 率 。第 四 十 五 条 个

37、 人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的 销 售 额 未 达 到 增 值 税 起 征点 的 ,免 征 增 值 税 ;达 到 起 征 点 的 ,全 额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增 值 税 起 征 点 不 适 用 于 认 定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第 四 十 六 条 增 值 税 起 征 点 幅 度 如 下 :(一 )按 期 纳 税 的 ,为 月 销 售 额 5000-20000元 (含 本 数 )。(二 )按 次 纳 税 的 ,为 每 次 (日 )销 售 额 300-500元 (含 本 数 )。起 征 点 的 调 整 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

38、省 、自 治 区 、直辖 市 财 政 厅 (局 )和 国 家 税 务 局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幅 度 内 ,根 据 实 际 情况 确 定 本 地 区 适 用 的 起 征 点 ,并 报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第 七 章 征 收 管 理第 四 十 七 条 营 业 税 改 征 的 增 值 税 ,由 国 家 税 务 局 负 责 征 收 。第 四 十 八 条 纳 税 人 提 供 适 用 零 税 率 的 应 税 服 务 ,应 当 按 期 向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退 (免 )税 ,具 体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总 局 制 定 。第 四 十

39、 九 条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应 当 向 索 取 增 值 税 专 用 发票 的 接 受 方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并 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分 别 注明 销 售 额 和 销 项 税 额 。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一 )向 消 费 者 个 人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 (二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规 定 的 应 税 服 务 。第 五 十 条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接 受 方 索 取 增 值 税专 用 发 票 的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40、关 申 请 代 开 。第 五 十 一 条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管 理 ,按 照 本 办 法 和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现 行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行 。第 八 章 附 则第 五 十 二 条 纳 税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进 行 增 值税 会 计 核 算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年 1月 1日 起 执 行 。附 :应 税 服 务 范 围 注 释 附 :应 税 服 务 范 围 注 释一 、交 通 运 输 业交 通 运 输 业 ,是 指 使 用 运 输 工 具 将 货

41、 物 或 者 旅 客 送 达 目 的 地 ,使 其 空 间 位 置 得 到 转 移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水 路 运 输服 务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和 管 道 运 输 服 务 。(一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陆 路 (地 上 或 者 地 下 )运 送 货 物 或 者旅 客 的 运 输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铁 路 运 输 和 其 他 陆 路 运 输 。1.铁 路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铁 路 运 送 货 物 或 者 旅 客 的 运 输 业务 活 动 。2.其 他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是

42、指 铁 路 运 输 以 外 的 陆 路 运 输 业 务 活动 。包 括 公 路 运 输 、缆 车 运 输 、索 道 运 输 、地 铁 运 输 、城 市 轻 轨 运 输等 。出 租 车 公 司 向 使 用 本 公 司 自 有 出 租 车 的 出 租 车 司 机 收 取 的 管理 费 用 ,按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征 收 增 值 税 。(二 )水 路 运 输 服 务 。水 路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江 、河 、湖 、川 等 天 然 、人 工 水 道 或 者海 洋 航 道 运 送 货 物 或 者 旅 客 的 运 输 业 务 活 动 。远 洋 运 输 的 程 租 、期 租 业 务 ,属

43、 于 水 路 运 输 服 务 。程 租 业 务 ,是 指 远 洋 运 输 企 业 为 租 船 人 完 成 某 一 特 定 航 次 的运 输 任 务 并 收 取 租 赁 费 的 业 务 。期 租 业 务 ,是 指 远 洋 运 输 企 业 将 配 备 有 操 作 人 员 的 船 舶 承 租给 他 人 使 用 一 定 期 限 ,承 租 期 内 听 候 承 租 方 调 遣 ,不 论 是 否 经 营 ,均 按 天 向 承 租 方 收 取 租 赁 费 ,发 生 的 固 定 费 用 均 由 船 东 负 担 的 业务 。(三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空 中 航 线

44、 运 送 货 物 或 者 旅 客 的 运 输业 务 活 动 。航 空 运 输 的 湿 租 业 务 ,属 于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湿 租 业 务 ,是 指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将 配 备 有 机 组 人 员 的 飞 机 承 租给 他 人 使 用 一 定 期 限 ,承 租 期 内 听 候 承 租 方 调 遣 ,不 论 是 否 经 营 ,均 按 一 定 标 准 向 承 租 方 收 取 租 赁 费 ,发 生 的 固 定 费 用 均 由 承 租 方承 担 的 业 务 。航 天 运 输 服 务 ,按 照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征 收 增 值 税 。航 天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利 用 火

45、箭 等 载 体 将 卫 星 、空 间 探 测 器 等 空间 飞 行 器 发 射 到 空 间 轨 道 的 业 务 活 动 。(四 )管 道 运 输 服 务 。管 道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管 道 设 施 输 送 气 体 、液 体 、固 体 物 质的 运 输 业 务 活 动 。二 、邮 政 业邮 政 业 ,是 指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及 其 所 属 邮 政 企 业 提 供 邮 件寄 递 、邮 政 汇 兑 、机 要 通 信 和 邮 政 代 理 等 邮 政 基 本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邮 政 普 遍 服 务 、邮 政 特 殊 服 务 和 其 他 邮 政 服 务

46、 。(一 )邮 政 普 遍 服 务 。邮 政 普 遍 服 务 ,是 指 函 件 、包 裹 等 邮 件 寄 递 ,以 及 邮 票 发 行 、报 刊 发 行 和 邮 政 汇 兑 等 业 务 活 动 。函 件 ,是 指 信 函 、印 刷 品 、邮 资 封 片 卡 、无 名 址 函 件 和 邮 政 小包 等 。包 裹 ,是 指 按 照 封 装 上 的 名 址 递 送 给 特 定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的 独立 封 装 的 物 品 ,其 重 量 不 超 过 五 十 千 克 ,任 何 一 边 的 尺 寸 不 超 过 一百 五 十 厘 米 ,长 、宽 、高 合 计 不 超 过 三 百 厘 米 。(二 )邮

47、 政 特 殊 服 务 。邮 政 特 殊 服 务 ,是 指 义 务 兵 平 常 信 函 、机 要 通 信 、盲 人 读 物 和革 命 烈 士 遗 物 的 寄 递 等 业 务 活 动 。(三 )其 他 邮 政 服 务 。其 他 邮 政 服 务 ,是 指 邮 册 等 邮 品 销 售 、邮 政 代 理 等 业 务 活 动 。三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是 指 围 绕 制 造 业 、文 化 产 业 、现 代 物 流 产 业等 提 供 技 术 性 、知 识 性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信息 技 术 服 务 、文 化 创 意 服

48、务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广 播 影 视 服 务 。(一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包 括 研 发 服 务 、技 术 转 让 服 务 、技 术 咨 询 服务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服 务 、工 程 勘 察 勘 探 服 务 。1.研 发 服 务 ,是 指 就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或 者 新 材 料 及 其系 统 进 行 研 究 与 试 验 开 发 的 业 务 活 动 。2.技 术 转 让 服 务 ,是 指 转 让 专 利 或 者 非 专 利 技 术 的 所 有 权 或者

49、使 用 权 的 业 务 活 动 。3.技 术 咨 询 服 务 ,是 指 对 特 定 技 术 项 目 提 供 可 行 性 论 证 、技 术预 测 、技 术 测 试 、技 术 培 训 、专 题 技 术 调 查 、分 析 评 价 报 告 和 专 业知 识 咨 询 等 业 务 活 动 。4.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服 务 ,是 指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与 用 能 单 位 以 契 约形 式 约 定 节 能 目 标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提 供 必 要 的 服 务 ,用 能 单 位 以 节能 效 果 支 付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投 入 及 其 合 理 报 酬 的 业 务 活 动 。5.工 程 勘 察 勘 探 服 务 ,是 指 在 采 矿 、工 程 施 工 前 后 ,对 地 形 、地 质 构 造 、地 下 资 源 蕴 藏 情 况 进 行 实 地 调 查 的 业 务 活 动 。(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是 指 利 用 计 算 机 、通 信 网 络 等 技 术 对 信 息 进 行生 产 、收 集 、处 理 、加 工 、存 储 、运 输 、检 索 和 利 用 ,并 提 供 信 息 服务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软 件 服 务 、电 路 设 计 及 测 试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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