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经验办法总结(一).doc

上传人:拉拉链 文档编号:14830674 上传时间:2022-12-2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经验办法总结(一).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经验办法总结(一).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经验办法总结(一).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经验办法总结 涉诉信访案件接待及处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人员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信访办工作人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2113号)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4号)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2126号) (九)其他法律、法规、司

2、法解释有关涉诉信访案件接待处理的规定 三、受案范围 (一)不服各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判生效后两年内的民事案件(民事申请再审、申诉); (二)不服各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判的,并经过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驳回的行政案件(行政申诉); (三)不服各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判的,并经过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驳回的刑事案件(刑事申诉); (四)应由本院处理的其他信访案件。 四、申请再审(申诉)受理条件 (一)当事人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2.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3.原

3、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7.量刑明显不当的; 8.审判程序不合法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二)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

4、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三)对终审民事裁判的再审申请,当事人具备下列事由申请的,应当受理: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

5、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的,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 1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节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五)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当事人具备下列事由的,应当受理: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

6、理或驳回起诉的; 2.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3.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4.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7.行政赔偿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对行政案件的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提交材料要求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效联系方式、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

7、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二)原 一、二审裁判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户口簿、律师证书)。 (五)申请再审(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

8、盖公章)。 (六)申请再审(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 (七)申请再审(申诉)人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申诉)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申请再审(申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申请再审(申诉)人,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 (八)双方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文书复印件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的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九)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原告公章)。 以上案件如申请再审(申诉)人为香港当事人,其委托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执业资格并执业的律师办理诉讼时,应按

9、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如为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六、审查接待程序和期限 (一)窗口登录及甄别 1.来访人应在信访大厅排队等候,由信访办工作人员逐一登记来访人基本情况, 一、二审裁判案号及案件类别。材料齐全登记完毕后分发来访信息登记表由来访人亲自填写,信息登记表应填写应做到字迹清楚、真实准确,核对无误后由安保人员带入分地区接谈室。 2.对未经下级人民法院裁判或者未带裁判文书的及案件经过终结的不予分发来访信息登记表和接待。 3.来访人提供的裁判文书未经下级人民法院复查或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驳回的,由工作人员转开介绍信给来访

10、人到下级法院审查处理。 (二)接谈 1.来访人进入接谈区后,由接访人员在接谈室认真接谈。 2.来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申请再审或申诉的,接访人员应认真审查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来访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将材料退回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来访人的再审申请(申诉)不符合立卷条件的,接访人员应及时告知来访人不予立卷,认真细致地做好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3.来访人的再审申请(申诉)虽符合立卷条件,但经初步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或者原判决、裁

11、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案件,接访人员应尽力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促使来访人自愿放弃再审申请(申诉)。 (三)立卷 1.接访人员在收到来访人符合再审申请(申诉)立卷的材料后,应在申请再审(申诉)书正本上注明收到日期。 2.接访人员在收到来访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申诉)书等材料的二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立卷审批表报信访组组长,信访组组长应当在收到立卷审批表二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卷。审查立卷中,发现申请(申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3.对敏感性强、涉及面广或者可

12、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案件,信访组组长认为应报信访办主任及分管副局长审批的,应及时报批。 4.对于批准立卷的案件,接访人员应当将立卷审批表及相关立卷材料送信访组内勤,信访组内勤应当将案件信息录入本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及电子表格,并在卷宗上注明案号后退回接访人员。 5.信访组内勤编立案号后,接访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再审(申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申诉)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并将立卷材料(包括已返回的送到回证或法院转递回执)一并移送信访组内勤。 6.信访组内勤应当在接收立卷材料的三日内,根据各办案组的分工确定办案组并制作移送表格(一式三份),通知办案组书记员领取

13、案件立卷材料,由书记员核对后在移送表格上签收并注明时间。 七、监督检查 (一)院、局、庭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参与案件审查、监督; (二)本院审判管理部门对本院审理的案件进行流程管理和质量评查; (三)通过审判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检察院等方面的监督; (六)本院纪检组监察室对法官遵守审判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违法立卷责任内容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

14、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 2.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将申请、申诉材料,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申请、申诉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3.向局、庭领导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4.故意拖延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5.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 (二)追究形式 1.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附:涉诉信访案件接待及处理流程图 涉诉信访案件接待及处理流程图 第 10 页 共 10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会议纪要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