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吴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川市个人.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481284 上传时间:2018-07-21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4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吴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川市个人.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吴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川市个人.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吴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川市个人.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吴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川市个人.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吴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川市个人.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吴川市人民政府文件吴府201758 号吴 川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吴川市个人自建自住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各 街 道 办 事 处 ,市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吴 川 工 业 园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吴川市个人自建自住房屋管理规定 已 经 第 十 六 届 市 政 府第 18 次 常 务 会 议 原 则 同 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吴 川 市 人 民 政 府2017 年 11 月 13 日2吴川市个人自建自住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吴川市个人自建自住房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

2、工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吴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川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吴川市个人自建自住房屋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自建自住房屋(以下简称“自住房” ),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为个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用途为住宅或居住性质,或所使用的土地在我市城乡规划中属于住宅性质,用于自建自住用途的建筑。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内自住房的管理;委托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市中心城区外自住房的管理,但自住房土地面积大于 300 平方米的,应报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城乡

3、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中心城区内自住房管理范围包括:吴川市梅菉 街道全部建 设用地和海滨街道部分建设用地(不包含城中村用地),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吴川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图。第五条 自 住 房 分 为 新 建 、重 建 、改 (扩 )建 、维 修 加 固 等 四种形式。3(一)新建:指在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它土地权属证明的土地上新建房屋。(二)重建:指按原房屋的面积、层数进行建设。(三)改(扩)建:指在原房屋基础上或不超出土地权属范围进行加层和加高等。(四)维修加固:指在不改变原层数、原面积,对房屋进行结构加固。第六条 吴川市城市和中心镇规划区内的自住房,应坚持“从严控制,疏堵结合” 的原则,

4、并逐步控制和禁止新建自住房。鼓励建设配套设施齐全的商品住宅小区,引导居民住房逐步向住宅小区集中。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管等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自住房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自住房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管理,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 则 。自 住 房 须 符 合 城 乡 规 划 确 定 的 道 路 红 线 和 退 缩 线 、基 础 设施、公共设施、绿地等“ 四线” 规划要求。第九条 村 (居 )民 原 有 房 屋 如 不 能 维 修 加 固 、拆 除 重 建 又 影响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不得批准其在原址上拆除重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按规定给予实物或货

5、币补偿。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条 中 心 城 区 内 的 自 住 房 用 地 向 市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申 请 用 地 规 划 ,由 市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核 发 建 设用4地 规 划 许 可 证 ;中 心 城 区 外 的 自 住 房 用 地 向 各 镇 政 府 (街 道 办)申请 用 地 规 划 ,由 各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负 责 审 批 ,核 发 建 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 申 请 办 理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

6、书);(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附图、附件(限于变更用地规划、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况)(复印件);(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复印件);(五)1:500 地形图(含电子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在 核 发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之 前 ,应 当 在 用 地现场公示 10 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三条 在城市、镇总体

7、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自住房建设,或者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自住房建设,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 中心城区内的自住房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 申 请 ,由 市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核 发 建 设5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心城区外的自住房向各镇政府(街道办)提出 申 请 ,由 各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负 责 审 批 ,核 发 建 设 工 程 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 办理自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遵从如下规定:(一)新建自住房的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 7 层;土地面积150 平方米以上且相邻道路宽度大于 15 米

8、的,最高不超过 8 层。建 筑 屋 顶 上 突 出 的 局 部 设 备 用 房 和 出 屋 面 的 楼 梯 间 ,可 不 计 入建筑层数内。(二)自住房首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 4 米,其余楼层高一般不超过 3.6 米。内外地台高差不超过 0.2 米。自住房时应当在用地红线内设置三级化粪池,不得侵占相邻的街、巷、通道、间距。(三)已经得到政府和职能部门批准的自住房小区原则上可以按原来已批准的小区规划建设住宅,但应符合第(一)、 (二)款规定。(四)在骑楼街保护区规划范围内进行自住房的,严格按照吴川梅菉 骑楼文化街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执行。(五)已纳入近期旧城改造控制范围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内原则

9、上不批准新建自住房。对原有房屋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可以维修加固的,批准其维修加固;不能维修加固的,可按原层数、原面积、原高度和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要求批准重建。6(六)城市规划区内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大于 30 米的城市干道(解放路、人民路、沿江路、广沿路、潮江路除外)两旁原则上不批准自住房,在满足各项配套设施的前提下,可以批准建设商业或商住楼,但须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筑立面。第十六条 申 请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3、

10、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附图、附件(复印件),世居个人房屋重建或本村安排土地新建的,如未取得法定土地使用证明,应取得村(居)委会的证明文件,且在宗地图中盖章确认;4、建设工程规划选型方案(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一式 3 份(含电子版,须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加盖有效的出图专用章,提交设计费发票核对);5、1:500 地形图(含电子版);6、属原有建筑物改(扩)建工程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在用地现场公示 10 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7第十八

11、条 住宅竣工后,应向规划审批部门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3、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附图、附件(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6、1:500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经竣工规划核实不符合原许可内容的,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镇政府(街道办)应依法作出 处 理 ,并 向 市 不 动 产 登 记

12、 部 门 提 出 是 否 可 进 行 不 动 产 登 记 的 建 议。第二十条 自 住 房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规 定内容;确需变更的,须经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 自住房应当在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第四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村8村民住宅,须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自住房向各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办理自住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遵从如下要求:(一)新建住宅的建筑基底面积不得

13、超过 120 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 6 层,首层层高一般不超过 4 米,其余楼层高一般不超过 3.6 米,总高度不超过 25 米。(二)已纳入近期旧村庄改造控制范围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原则上不批准新建自住房。对原有住宅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可以维修加固的,批准其维修加固;不能维修加固的,可按原层数、原面积、原高度和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要求批准重建。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3、土 地 使 用 证 明 或 农 用 地 转 建

14、设 用 地 审 批 文 件 、产 权 证(改扩建项目)(复印件);4、村庄规划确定的项目用地平面四至图(1:500 地形图)(含电子版);9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 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在用地现场公示 10 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二十七条 房屋竣工后,村民向镇政府(街道办)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村民建房规划核实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4、1:500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图;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5、。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核实不符合原许可内容的,各镇政府(街道办)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是否可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建议。第二十九条 自住房不得擅自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确需变更的,须经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五章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第三十条 全市范围内的自住房建筑面积达 300 平方米以上(含 300 平方米)的,须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内的自住房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10批,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心城区外的自住房向各镇政府 (街 道 办 )提 出 申 请 ,由 各 镇

16、 政 府 (街 道 办 )负 责 审 批 ,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吴川市自建自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5、满 足 工 程 需 要 的 施 工 图 纸 (含 建 筑 和 结 构 部 分 )一 式 3 份(须由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加盖有效的出图专用章,提交设计费发票核对);6、已确定的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第三十三条 自住房工程竣工后,应向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 审 批

17、部 门 提 出 验 收 申 请 ,经 房 主 和 施 工 单 位 确 认 工 程 合 格 后,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第三十四条 自住房不得擅自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 定 内 容 ;确 需 变 更 的 ,须 经 原 审 批 部 门 同 意 并 依 法 办 理 变 更 手 续。第三十五条 自住房在施工过程中,房主、施工企业必须要严格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指引 进 行 施 工 ,自 觉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工 程 规 范 ,确 保 施 工质量、安全和工人工资发放。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11区内自住房的批

18、后管理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负 责 中 心 城 区 外 本 镇 (街 )自 住 房 的 批 后 管 理 和 违 法 建 设 查 处工 作 。应 当 建 立 查 处 违 法 建 设 巡 查 责 任 制 度 ,及 时 发 现 和 查 处违法建设。村(居)民必须支持和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法用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七条 涉及违法建设需整体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应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拆除的,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行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需要其他单位

19、协助的,有关单位需积极配合。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管、公安、卫计、文化、环保、供电、供水等部门应配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违法建(构)筑物未经处理一律不得用于出租、营业、转让;市场监管、公安、卫计、文化、环保等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已经核发的,应及时纠正。供电 、供 水 部 门 自 收 到 执 法 部 门 要 求 停 电 、停 水 通 知 后 ,2 个工作日内对违法建设实行停电、停水。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

20、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12处理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第四十条 村(居)民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按吴川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村(居)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可以按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处以罚款。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伪造资料骗取自住房审批手续的,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并拆除其违法建筑物。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吴川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造住宅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抄送:市 委 办 公 室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室 ,市 政 协 办 公 室 ,13市 纪 委 ,市 法 院 ,市 检 察 院 ,驻 吴 有 关 单 位 ,各 人 民 团 体。吴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13 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往来文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