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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的通知.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481211 上传时间:2018-07-2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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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印发辽宁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的通知辽公交200898 号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将 辽宁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印)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2辽宁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实行登记制度的非机动车,包括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自行车

2、实行登记制度。第三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机动车登记工作。非机动车牌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禁止跨市、县异地办理非机动车牌证, (暂住居民除外)。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应当将有关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资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非机动车登记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3登记的理由,开具退

3、办单。第五条 非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第二章 登 记第一节 注册登记第六条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第七条 申请人力三轮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非机动车注册登记/ 转入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并交验非机动车。(一)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来历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查验资料、确认车辆,收存相关资料,发放号牌、登记证书,并建立车辆档案。第八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

4、记,应当填写非机动车注册登记/ 转入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并交验非机动车。(一)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来历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三)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原件。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查验资料,确认车辆,收存相关资料,发放号牌、登记证书,并建立车辆档案。第九条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非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 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并交验非机动车。(一)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来历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三)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原件。(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够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体检证明和市、区 残联证

5、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查验资料,确认车辆,收存相关资料,发放号牌、登记证书,并建立车辆档案。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路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非机动车登记编号,登记证书编号;(二)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暂住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三)非机动车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或电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5(四)非机动车有关技术数据;(五)非机动车获取方式;(六)车辆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七)注册登记日期。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6、:(一)车辆所有人提供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虚假资料的;(二)车辆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车辆来历凭证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擅自拼装、改装的;(四)属于被盗抢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非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并交验非机动车。(一)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非机动车登记证书;(三)事项变更的相关证明。需要迁出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区域的,公安机关交6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原号牌和登记证书,密封非机动车档案交由非机

7、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三十日内到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非机动车转入。转移登记第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现非机动车所有人和原非机动车所有人同时凭双方身份证明及双方买卖协议或交易凭证,填写非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向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现非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认非机动车,核发登记证书。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遗失、损坏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补领、换领号牌,登记证书的,应当填写补、换领非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提

8、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交验非机动车,于三十日内向原发牌机关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发、换发7非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因损毁、灭失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使用的,经非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附 则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的来历凭证是指非机动车销售单位的销售发票或拍卖、馈赠、继承、中奖、协议抵债、法院判决等相关证明文书。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的式样以及各种登记表格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1.非机动车各种表格样式2.非机动车登记证书样式、标准3.人力三轮车牌照样式、标准4.电动自行车牌照样式、标准5.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照样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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