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五篇范例 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概要 经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批准,中央军委日前印发了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简称廉政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军和武警部队认真贯彻执行(廉政规定)。 中共中央2021年1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结合军队实际制定廉政规定,对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推进军队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廉政规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胡主席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指示精神,贯
2、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1基本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军、从严治官,立足军队实际,明确了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从11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作出了70个“不准”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对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军队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常委会成员(不设常委会的党委成员)和机关、部门的副团职(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促进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3、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军、从严治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军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第四条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模范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广大官兵中发挥表率作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军队法规制度,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 -3 (二)违反规定买卖股
4、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三)在国(境)外投资入股; (四)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违反规定组织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活动。 第七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 (八)非法占有
5、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九)不按照预算、用款计划和规定程序审批、核拨经费; (十)截留、挪用、克扣专项经费。 -5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接受、索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
6、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利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用公款相互宴请、互赠钱物; -7作,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采购计划; (二)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者违反规定分包采购;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供应商,操纵或者以暗示、授
7、意等方式影响采购评审和中标结果; (四)擅自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者直接指定供应商; (五)串通供应商或者承制单位,损害国防和军队利益。 第十三条禁止违反规定处置军队资产,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军队资产处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擅自处置军队资产; (二)故意不评估、低估、漏估或者低价变卖军队资产; (三)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或者插手干预军用土地转让、置换,或者与受让人串通,损害国防和军队利益; (四)违反规定出租房地产,暗示或者授意将房地产低价出租给指定单位或者个人; -9 (二)虚报工作成绩; (三)瞒报、缓报事故、案件或者其他重要情况; (四)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
8、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负责本规定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党中央、中央军委的决策指示和上级党委的要求,研究部署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洁从政工作的落实; (二)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廉洁从政规定,进行廉洁从政教育; (三)组织落实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请示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信访处理等党内监督制度以及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长效机制; (四)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9、定 -11及时提请党委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各级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制定完善廉洁从政措施,严格工作纪律和办事程序,经常检查工作中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第二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对照检查。对照检查材料由本级纪委、政治机关留存。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党委应当把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评的重要内容,考评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副团职(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旅、团级单位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正营职以下党员领导干部,基层营、连级单位党委(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参照执行本规定。 -13 第 7 页 共 7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