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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doc.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465398 上传时间:2018-07-2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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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鼓励生 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文件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总集成总承包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海市总集成 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总集成总承包发展的政府财政专项引导资金。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市 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第四条 引导资金属政府 财政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第五条 引导资金安排的基本原 则是:(一)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二)有利于

2、扩大总集成总承包的服务领域,推动总集成总承包向电气、 电子、钢铁、化工等行业深入渗透,服务方式由工程承包向专利技术输出、信息系统集成、交钥匙工程(EPC)、全面解决方案等发展。(三)有利于增强集成能力,培育自主 创新能力,大力培育自主品牌,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推动集成能级提升以及集成项目由低端市场向高端市场的跨越。(四)选择对总集成总承包具有带动和支撑作用的 项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扩大市场规模。第六条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负 责 受 理 项 目 申 报 ,组 织 项 目 评 审 ,编- 2 -制 资 金 项 目 预 算 ,对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3、并 组 织 项 目 验 收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引导资金的安排、 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 支持重点产业发 展,从中遴选一批重点推进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扶持。鼓励开拓大型成套设备、发电机组、水处理系统等总包业务,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提高信息系统集成能力,发展信息系统的设计、集成等服务;发展生产外包,集成生产能力,加快从生产加工环节向自主研发、品牌营销等服务环节延伸。第九条 支持重点企 业总集成总承包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促进其实现业务转型,向总集成商、总承包商发展。

4、第三章 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及标准第十条 引导资金采用无 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的 资助标准,依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确定:(一)对投资额在 1 千万元以下(含 1 千万元)的项目,按照不高于投资额 3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二)对 投 资 额 在 1 千 万 元 以 上 、1 亿 元 以 下 (含 1 亿 元 )的 项 目 ,按 照 不 高 于 投 资 额 10%的 比 例 给 予 资 助 ,最 高 不 超 过 150 万 元 。(三)对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下(含 5 亿元)的项目,按照不高于投资额 2.5%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250

5、万元。(四)投资额在 5 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不高于投资额 1%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第四章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3 -第十二条 申报引导资 金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必须是在沪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能力或生产设备;(四)在研究与技术开发领域已取得相关成果;(五)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保证;(六)项目必须具有市场合同或可行性报告等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 条件的单位,填报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扶持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经上级主管单位或区县经委审核后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申报材料。市经济

6、信息化委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内容、验收考核指标、时间进度安排等进行统一评审。第五章 引导资金预算申报及调整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 项目评审结果,按照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并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报送市财政局。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 预算经批准后一般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第六章 引导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第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被批准 项目的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收到用款申 请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第七章 引导资

7、金的项目管理- 4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表明确的内容实施项目。第十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 负责对引导资金项目单位的监督与考核,项目单位每年应将项目执行情况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 项目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 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撤销:项目实际完成的指标与申报表有明显差距的;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因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引导资金项目撤销后,项目单位应将已拨付的资金上交市财政。第二十一条 项 目 完 成 后 ,项 目 单 位 应

8、 于 30 天 内 将 申 请 验 收 报告 等 有 关 材 料 报 送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根 据 申 报 表 的要 求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专 家 组 成 项 目 验 收 评 审 小 组 ,进 行 验 收 评 审 。第八章 引导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第二十四条 引导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 5 -挤占、截留和挪用。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引导资金或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引导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引导资金的资格。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 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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