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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争上岗实施末位淘汰制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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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竞争上岗实施末位淘汰制的暂行办法 关于竞争上岗实施末位淘汰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职工队伍结构,引进人事制度改革中的竞争机制,提高各级岗位的工作效率,根据上级上岗靠竞争,末位淘汰制的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全体人员。 第二章岗位竞聘工作、评审机构及要求 第三条岗位竞聘工作机构由本单位领导、职工代表组成。 第四条工作人员应本着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的对待每一位竞聘人员;凡有利用竞聘机会打击、报复或擅自透露工作组未决定、未公开信息的,将受到行政处分。 第三章参加竞争上岗的对象和竞争上岗形式 第五条凡属正式在编职工,符合竞争上岗资格

2、条件,均可参加竞争上岗的报名手续。 第六条在本单位范围内,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组织引荐的方法报名;通过资格审查、竞争上岗考试、考核评审、综合考评择优确定上岗人员。 第四章竞争上岗的岗位确定 第七条除队部岗位外的行政管理岗位(会计、出纳、劳动工资、 内勤)和各级干部岗位。 第五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 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政策法律意识;密切联系群众, 有较强的群众观念;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作风正派;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能勤奋开拓和创造性 地开展工作; (三)具有中等学历以上文化知识,具有竞争岗位相适应的 专业

3、技术职务资格的;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文字和口头 表达能力、组织领导、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35以下。 第九条原任命在竞争岗位的干部和管理人员为当然的竞争者, 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参加竞争上岗;凡具有大专以上学 历,年龄35周岁以下的在职人员,参加竞争上岗条件 优先;凡同时竞争两个岗位(身兼两职)的,优先受聘。 (会计、出纳岗位除外) 第六章竞聘程序 第十条报名:参加岗位竞争的人员向竞争上岗领导小组报 名、填写报名表。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按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由竞争上岗领导小 组进行初审、再报支队审定。 第十二条考试:对竞争者进行有关知识和专业知

4、识的笔试,答卷 由工作小组评分。 第十三条召开竞争大会: (一)听竞争者的“竞聘报告”、专业知识答辩等,由评审小 组当场打分。 (二)竞争者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竞聘报告20分、专 业知识答辩为30分;笔试20分、群众满意分10分、 竞争上岗领导小组测评分10分、领导班子考评分10分。 (三)支队竞争上岗领导小组根据竞争者笔试、“竞聘报告” 的演说、专业知识的答辩,群众、领导小组、领导班子 考评,综合六方面的成绩,依据得分高低提出应聘人选 报支队审定。 第十四条召开全体队员大会,宣布受聘人员名单,同时签定目 标责任书。 第七章有关事项说明 第十五条必须贯彻“双向选择”的原则;凡经组织或群众

5、推荐竞争上岗的人选,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六条被确定为竞争上岗的原岗位主任、中队长原则上要参与竞争上岗,若本人无竞争上岗意愿,工作岗位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近两年内受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受政纪记大过以上、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参加竞聘。 第十八条受聘者在聘用期间,遇特殊情况进行组织调动的,受聘人员应服从组织调动。 第十九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触犯刑律、违纪政纪、严重失职者,视不同情节,给予解聘直至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必须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对其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凡受聘者享受本岗位的一切待遇,并具有对本部门月度奖金的分配权。 第九章末位淘汰制 第二十二条对各

6、级工作人员按照“优上、平让、劣汰”的原则,根据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等方面,每年进行一次群众测评并综合全年考核结果,实行末位淘汰。 第二十三条被淘汰的人员依据末位淘汰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末位淘汰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年末群众测评分占50%,平时考核占40%,领导班子考评占10%。 第十章直接淘汰制 第二十五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淘汰。 (一)当年因违纪受行政处分的; (二)挪用罚款、私分贪占收存物品的; (三)工作时间喝酒、赌博、闹事情节严重的; (四)当年被督察队扣分次数累计满六次的; (五)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参加(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考试不合格的; (七)其它违反队纪队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章其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在队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2006/4/1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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