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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的思考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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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加强新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的思考5篇 第一篇:加强新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的思考描述: 2021年通过的民诉法修正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需求,在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和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挈是完善调解与诉讼相市衔接的机制。二是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民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检权利。三是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四是完善简张易程序。五是强化法律监督。六是完善审判监银督程序。七是完善执行程序。对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此

2、次民诉法在检察监督方面做了重大修缮,修正案六十个条文中,就民行检察占九个条文,就其内容来讲涉及民行检察的范围、民行检察的调查取证权、民行监督方式、民事案件监督机制等方面,可以说,修改后民诉法赋予了民行检察广泛的监督权力,同时也交付了繁重的责任,民行检察工作任重道远,因此,作为民行检察人员,一定要认清当前形势,认真做好修改后民诉法的实施工作,认真研究修改后民诉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以及对以后如何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多做思考,以便把民行检察推向更深入的发展,发挥民行检察的时代作用。 一、修改后民诉法给民行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 (一)增加了民行检察的监督内容 修订后民事诉讼法

3、将民事执行活动列为检察监督的对象,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得以进一步扩大。根据修改前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将其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在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了法律监督范畴,拓宽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近年来,民事执行工作普遍存在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这不仅影响了执行效率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为此,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机制。检察机关近年受理大量有关执行的申诉,但由于没有明确法律支持,办理这类案件时无法可依。此次修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

4、督,有助于整顿执行秩序,遏制执行乱,缓解执行难。此外修正案将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调解书若是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检察机关也应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实践中,强迫调解、诱导调解、虚假调解等并不罕见。原来民诉法将调解排除在民事检察范围之外。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修改为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将调解书列入监督范围,有利于监督对象体系的完善。 (二)拓展了民行检察的监督手段修订后民事诉讼法将检察建议规定为检察机关监督手段之一,增加了检察监督方式。按照修改前民诉法的规定,抗诉

5、权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唯一法定方式。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将检察建议列为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另一法定方式。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第一百八十七条也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近年来涉及民事审判的申诉、上访数量明显增多,需要监督的对象复杂多样,单靠抗诉一种手段根本不可能监督纠正所有的错误裁判和违法行为。为了解决监督实践的需要,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创造性地探索了许多监督方式,如检察建议、检察和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等,尤其是检察建议,成为民事检察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监督手段和固定的工作内容。

6、但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常常不被法院所认可,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有了法律依据,检察建议的作用将充分得以发挥。另外,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强化了监督手段,赋予民行检察人员调查核实权。办案实践中,许多抗诉案件需要查证,没有调查权,不可避免会遇到不配合,这就给查清事实造成很大的阻碍,有些案件就只能作不抗诉处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调查核实权的赋予在一定程度上给办案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 (三)对法院审判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改后民诉法进一步完

7、善了法院审判程序,对于法院审理案件权限、审判人员回避制度、判决书制作、小额诉讼制度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作为检察监督权在此种修改下将会有更广阔的发挥空间,势必会对民行检察工作带来新的机遇。 二、修改后民诉法给民行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民行监督机制亟待完善 修改后民诉法虽然赋予民行检察更多的监督权力,但是因为监督机制不完善而导致诸多内容无法实施,如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运用问题、违法行为调查案件中检察机关调查措施的保障以及诉讼卷宗的调取等问题、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流程等问题,上述问题的模糊直接导致现阶段民行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在高检院相关办案规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上述问

8、题就是摆在各级民行检察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民行检察工作压力剧增 首先民行抗诉案件数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修正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这一规定,民诉法在检察机关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前设置了法院再审的前置程序,这样做的目的在于让更多的错误裁判能够在法院内部通过再审得以解决,这对

9、于节约司法成本,维护当事人权益是有好处的,但是这样一来,最后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就比较复杂,一般而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当事人闹访、缠访案件就会比较多。另外,将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办案期限改为从受理之日起的三个月,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办案难度加大。可以看出,民诉法修改带给我们民行检察工作严峻的挑战,我们不仅承担着纠正法院错误判决的使命,而且肩负着化解社会矛盾和做好正确判决的息诉罢访的重任。 (三)民行检察力量严重不足 从全国检察系统来看,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存在民行检察干警不足,检察人员缺乏民事行政法律素养,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当前,民行检察业务涉及的范围和所需要的知识面越来越广,况

10、且法院的审判分工越来越细,民行检察部门需要履行对法院多个业务庭(局)诉讼业务的法律监督职责,要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需要民事行政检察干部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工程统计源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可是,现实情况并不乐观,很多基层检察机关民行科都缺乏民商事或行政法学专业干警,民行检察工作举步维艰。 三、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理论调研、交流和学习 准确理解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检察工作的新规定。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民事检察工作意义重大,既解决了长期困扰民事检察工作的一些问题,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民行干警对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应反复集中学习。将新旧法条进行对比,争取

11、对民诉法的新变化有个比较系统的理解和掌握,积极应对修改后民诉法实施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新挑战。民行检察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诸多做法和经验不成熟,需要加强调研和论证,因此有必要组织民行部门干警到各先进单位进行调研和学习,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和吸取,以便更好服务民行检察工作。 (二)民行干警要从自身做起,要树立三个主义 1.法定主义。法定主义在这里有三层含义,第一,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民行检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一项法律职责,我们有权力也有责任去做好这项工作,法检冲突在制度层面上已不复存在,我们民行检察干警应昂首阔步干工作,不应存在心理负担。第二,民行监督要符合法律规定,民行检察要严格按

12、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做无法律依据之事,办案不能靠感觉和经验。第三,当前民行检察在制度层面上尚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我们民行干警应开动思维,集思广益,多做调研和研讨,寻求民行检察工作新模式和新方法,在合理论证的基础上让这些新理论新做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并用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共同推进民行检察的深人发展。 2.程序主义。当前民行检察工作主要还是以实体纠错为主,对于法院的诉讼程序监督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法院的错误行为,造成当事人诉讼利益的个别扭曲,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了司法权威。因此,今后的民行监督要加强对诉中和诉前的监督,充分运用督促起诉、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等手段,保障法院诉讼程序的健康运行,

13、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公信力。 3.协同主义。协同主义就是要求检察监督权与审判权既要有对立,又要有统一,与诉权也要既对立又统一,与社会参与权也要形成这样对立和统一的关系。我们要认识到检察监督和审判权在制度价值层面是统一的,都是为了保障和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公正,而所谓的法检冲突只存在于机制运行上,因此我们要在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当中,要以统一性的关系构建为立足点、为出发点、为最终的归属;要消除检察监督制度运行过程当中所发生的、所伴随着的、所可能形成的种种摩擦和程序的差异;要构建一个和谐的司法环境,要形成一种和谐的司法文化。 (三)民行干警还需树立三个理念 1.全面监督的理念。所谓全面监督,是检察

14、院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应当从立案到执行全部领域内的监督。其基本内涵在于:哪里有审判权(含执行权)运行,哪里就应有检察监督,检察监督的触角应当分布于民事、行政诉讼的全过程。 2.多元监督的理念。监督方式的多元化主要表现这几个方面:一是不同的诉讼阶段,需要不同的监督方式。也即根据检察监督所作用的程序阶段,确定监督方式。检察监督制度是由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的,其触角覆盖于整个诉讼过程,就民事检察监督而论,有所谓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之分。这三大监督领域所需要的监督方式是有差别的。事前监督的主要方式有直接提起民事公诉、督促起诉、支持起诉以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事中监督有提出检察建议、

15、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事后监督除抗诉外,还有检察和解、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可见,不同的监督领域,所需要的监督方式是不同的,由此所产生的监督效果也有差异。二是不同的监督对象,需要不同的监督方式。针对不同的诉讼参加人应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针对法院可以采取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等方式;针对诉讼当事人可以采取督促起诉意见书、检察和解、检察建议等方式。 3.和谐监督的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和谐司法的概念也脱颖而出,其中基于检察监督行为所产生的监督法律关系也出现了和谐化趋势,和谐监督渐渐成强劲的主流话语。监督关系的和谐化是与监督关系的不和谐性或相冲突性相对而语的,通常所谓检法

16、摩擦乃是与监督关系和谐化趋势背道而驰的。检察权的合理介入是司法二元化的体现,这是中国特色司法权的应有之意,脱离了监督的审判就是独裁,而脱离了审判的监督就是形式,其发展的最终结果是司法公信力丧失,司法权威受损,因此,法院的审判和检察监督应合理配置,审判权自觉接受检察权的监督,检察权主动监督审判权,使得两者进行良性循环,和谐发展,从而达到和谐司法的目的。 第二篇: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机关党建工作的思考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机关党建工作的思考 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是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的问题。人民检察院作为掌握国家重要权力的司法机关,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着力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为促进检察工作

17、的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证。当前,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党员队伍的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党员队伍中存在着与先进性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党的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用创新的精神探索新方法,开辟新途径,使检察机关党组织始终保持先进性,充满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当前检察机关党员队伍和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机关党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薄弱的问题不容忽视 1、部分党员干警理想信念动摇。缺乏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表现为注重物质利益,忽视精神追求;对人生感到迷

18、茫,没有目标定位,随波逐流,无所用心;对党的总目标任务能否实现表示信心不足。 2、部分党员干警宗旨意识淡漠,群众观念弱化。“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没有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淡化,特权思想在执法中时有表现,耍威风、逞霸道,对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漠不关心,服务意识差;有少数党员干警功利主义思想严重,对个人名利斤斤计较,缺乏党员应有的觉悟和素养。 3、部分党员干警精神状态不佳。主要表现为。对自我要求降低,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工作精力不集中,工作敷衍塞责,精神萎靡不振;不注重学习积累,政治素养不高,业务水平低下。 4、少数党员干警一些党员干警不能正确对待社会负面现象,抵御不住各种诱惑,崇

19、尚自由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不讲原则讲交情、拉关系,执法不公,为检不廉,有极个别党员干警甚至腐化堕落,知法犯法,严重损害党的威信和检察机关的形象。 (二)机关党建工作薄弱的问题值得重视 1、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力。主要表现为。党支部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多数党支部工作消极被动,存在为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而开展工作的现象,党建工作缺乏创新和活力;部分党支部软弱涣散,以研究、讨论检察业务工作代替党的组织活动,常年没有真正开展过扎实有效的组织生活,极个别党支部的作用仅仅体现在收取党费上。 2、党员的教育管理方式陈旧。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与现实脱节,对党员教育形式大多停留在读报纸、学文件、开

20、会传达会议精神、你讲我听的“老路子”。对党员的管理监督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虽然近几年检察机关制定了不少制度,但由于配套措施不力,一些制度流于形式,往往党员出了“问题”才发现。 3、机关党组织监督职能作用薄弱。一是机关党组织难于有效地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缺乏监督的基础。不少基层党组织对本单位的重大活动、重大事项无参与权、知情权和建设权。一些院的党总支。支部负责人很少列席、参加本单位的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等有关重要会议,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领导干部的行为根本无从知晓;机关党组织负责人也少于参与领导干部的的考察、考核活动,对干部的任用缺乏建议权,也无法无法实施监督。二是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21、的监督大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上级党组织参加下级单位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大多是临时到会,没有在事前开展调查研究,难以真正发现现问题,一些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领导干部相互之间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够,怕伤和气,影响班子团结。机关党组织也难以对整改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三是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缺乏操作程序和强有力措施。本单位党务干部心存顾虑,认为“一把手”是自己的行政领导,不 敢对其实行监督,不敢纠正其缺点错误。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一些院强调业务建设多,忽视对党员干警从思想上建立拒腐防变的防线;抓应付式的学习多,自觉学习、主动思考少;零散的学习多,系统地抓学习少;

22、强调一般性的学习多研究具体对策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少,忽视了结合检察干警的思想实际工资展开有针对性的教育;强调正面教育、理论灌输的多,忽视了解决干警的具体困难和切身问题。 (二)对党员教育管理的方式方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对党员重行政管理,轻党组织管理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习惯于用行政命令对党员进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党员忘记了党员身份,忘记了党员的责任和义务。对党员的教育引导方法不多,对不同岗位、不同身份的党员套用一个标准、一个模式来进行教育工作者,如何把党员的先进性体现在具体岗位上、体现在创一流工作业绩上缺乏新举措。 (三)抓党的建设的制度措施乏力。目前,有关党员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少

23、,但实际执行落实过硬,失之于软,监督缺位,使一些制度流于形式。一些院的党组对抓党建的重视程度不够,抓业务工作多,主动抓党建工作少。在抓党的建设工作中,一般性的号召多,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在建立激励党员的机制上存在着重物质奖励、轻精神激励的倾向,导致先进人物的示范作用没有得到较好的体现,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氛围不浓厚。 (四)党员领导干部发挥示范作用不够。有的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自觉性不强,不能正确处理党建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的关系,忙于检察工作,疏于党的组织生活,不能自觉地将自己置身于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组织生活缺席情况较为普遍。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在自省、自重、自励、自律上有所

24、放松,学习动力不足,带头作用发挥不够,特权思想不少,精神境界不高,对党员队伍产生了负面影响,削弱了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机关党务工作水平不高。有的党务干部履行党建工作的能力不强,积极性不高,由于机关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大多是兼职,对党建工作学习不够,研究不多,党务知识缺乏,从事党的工作的能力不强;有的也认为搞党务工作是额外的负担,不安心、不愿意从事党务工作。 三、做好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党建工作的思考 (一)抓领导班子建设,着力解决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监督不力的问题。领导班子建设,是党建工作的关键所在。只有班子建设好了,才能形成力量,才有凝聚力和战斗力。一是要选好配强一班人,特别是

25、要选好配强“一把手”。“一把手”配好了,就能带出一个好的班子,一班人配强了就能带出一支好的队伍。二是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检察机关党组要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认真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或专题民主生活会,相互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勇于正视问题,承担责任,踊跃赶批评与自我批评,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督促检查力度,切实解决好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的问题。党员领导干部还要自觉参加党的双重组织生活,接受组织监督。三是要健全党的生活制度,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坚持从严治党。要着重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会议制度; (2)中心组学习制度;(3)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26、制度;(4)勤政廉政制度;(5)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级党组织要加大对制度的执行检查力度,确保制度落到实处。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制度,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能做的,自己坚决带头不做,在党员中树立威信,真正体现党员的模范性、先进性。 (二)抓党员干警建设,着力解决党员干警的理想信念问题。一是要坚持把用科学理论武装人作为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突出抓好理想信念教育。组织广大党员进一步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警自觉用“三 个代表”的要求对照和衡量自己,进一步解决好深层次的思想问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

27、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境界。二是针对年轻党员较多、缺乏党性锻炼的特点,深入开展党的宗旨和党性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具有检察特色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警进一步强化党的意识,牢记党的宗旨,坚持立检为公,始终保持检察队伍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硬认真研究党员思想状况,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要从过去多在集中大型活动中接受教育,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立型转变;从单纯的“灌输型”向寓教于乐、寓教于文、寓教于境的“渗透型”转变;从单一的“教育型”向多元的“综合型”转变。通过虚实手段的有机结合,

28、形成解决干警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的对接。关心党员的疾苦,帮助解决困难,维护他们的人合法权益,让党组织真正成为党员之家、干部之家,让党员体会到组织的温暖,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抓支部的履职能力,着重解决党内组织生活不力的问题。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基础。提高支部的履职能力,是搞好党建工作的基础。一是院党组应重视支持党支部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支部成员。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党员干警充实到支部,保证支部书记的正常交替,改善党务干部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二是不断加强对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力度,为党务工作者创造更多的学习机会,广泛开辟学习培训和锻炼的渠道,努力

29、提高党务工作者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三是要以坚持不懈地落实好党支部各项制度为着力点抓好党内组织生活。党支部要严格落实各项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提高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切实解决党组织生活一般化的问题;要坚持围绕中心和服务大局,拓宽党支部工作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分析干警的思想状况,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重点加强对党员在办案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不断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先锋队意识。 (四)抓活动载体,着力解决党建工作针对性不强的问题。机关党组织开展党内教育既要继承和发扬党内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又要开拓创新,讲求

30、灵活性、多样性,做到多种方法的有机结合。要采取个人自学、集中辅导、专题讨论、交流体会、电化教育、调研成果评比以及邀请专家学者举行专题讲座等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提高学习的实效。具体应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坚持学习制度,即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专题研究党组织活动计划,把理论学习安排到支部活动中,做到每周一次的党组织理论学习“雷打不动”,并保证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二是坚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带着问题学,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联系工作实际加以深化和升华,把在调研中收集到、了解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难点、热点问题,带到理论学习中加以研究、探讨,加深对理论的理解。三是坚持中心发言与集体讨论相结合。每次专题

31、学习,要事先指定专人作专题发言,谈学习心得,谈工作经验,做到有体会、有讨论、有总结。四是坚持抓好 (五)抓督查考核,着力解决党建工作落实不力的问题。提高党建工作新水平,必须全面健全督促、检查机制,以确保党建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一是要明确职责,建立一级抓一级、书场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责任制。年初,党组织要结合“双目标”的实施,根据检察工作任务,研究制订党建、检察工作目标责任书,提出全年的目标要救完成任务措施。把党建工作责任目标,同检察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落实,做到半年有督查,年终有总结考核。二 是建立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制度。机关党组织要定期分析研究本院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32、,加强领导和指导。三是要把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情况作为考核单位班子和有关领导成员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机关党组织及负责人的主要内容。对未能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机关党组织,要责成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意见,并结合“双目标”管理,实行末位淘汰制,从而使各级党组织形成有效的检查督促机制。 第三篇:拓展民行检察业务的思考拓展民行检察业务的思考 -刘鹏飞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的维护,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还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进一步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空间.摆脱困难,走出困境,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大的课

33、题.也是每一名民行检察干警应该尽心尽力思考的问题。 一、案源缺乏的主要成因 1.抗诉案件办理周期过长.群众意见大,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对符合抗诉条件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先由做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检察院审查.然后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审案件抗诉则须经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向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再向其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由上级检察院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抗诉。不论哪一种形式,相对来说程序都较为复杂。无可否认,严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证抗诉案件的质量,可是,法律仅仅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却没有关于时间的严格规定,每走一

34、级程序都需要时间,加之办案人责任心不强,往往导致一审案件经过一年半载才能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则需要更长时间,对于当事人而言,特别是处于被执行对象的申诉人而言,其所受的煎熬可想而知。“迟到的公正并非真正的公正”,程序的过长影响了群众利益的维护,也影响了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另外,近年来法院工作作风有了很大的转变.群众到法院申诉不再是难事,鉴于到法院申诉办案期限短.许多群众选择直接向法院申诉.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造成民行申诉案件线索减少。 2.有些案件在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检、法两家认识不一、抗诉后未能满足申诉人的愿望.挫伤了部分群众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由于法律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

35、检察监督规定不具体.导致检、法两家在某些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法律适用问题上认识不一,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少.出现了“申诉时满怀希望,漫长等待后却充满了失望”的情况,使一些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民行抗诉失去了信心。 3.法院判决质量的提高也是民行申诉案件下降的重要原因。 随着民行抗诉工作的深入开展,查办法官职务犯罪力度的加大.以及法院内部错案追究制度的推行.法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逐渐增强,法院判决质量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判决、裁定的满意程度逐渐提高.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民行案件呈下降趋势.而且所申诉的案件经审查后判决有误的少,也是民行申诉案件下降的重要原因。 4.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不够。

36、社会公众知晓率不高。以往法制宣传,在宣传内容上往往侧重于打击职务犯罪职能,对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缺乏深入宣传.社会公众缺乏对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了解,即使对生效裁判不服,也不知道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二、拓展民行检察监督渠道的措施 1.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责任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民事行政检察也将逐步提升为最主要的法律监督工作之一、是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是满足人民群众合法诉求的最后一条救助渠道.也是维护民事行政诉讼领域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2.加大提抗力度.确保案件质量。民事行政抗

37、诉案件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更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得以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时,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这样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3.在抗诉案件办理的每个环节上加快办案速度。各级检察机关要急群众之所急,进一步加快办案速度.上级检察机关要对同级法院加强督促,使其尽快作出裁定.尽快将案件发回重审,防止久拖不决。 4.加强协调、理顺关系,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开展酿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虽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但每改

38、判一件案件,必然会影响到审判人员的形象和威信.因此需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争取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操作规程,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使民行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既互相监督又互相配合。 5.加大宣传力度.开辟案源渠道。要确保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持续健康发展,只有走多种渠道,才能解决案源数量少、质量差的问题。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热点问题,推介、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大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了解.使人民群众自觉把民事行政检察当成自己合法权益的

39、守护神。利用报纸、电台、网络、上街开展法律宣传及咨询服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上街道、进工厂、入社区散发宣传材料,大力宣传民行法律.让社会民众知道、了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责、受案范围等多种形式,做好经常性的普及民事行政检察知识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做好典型案件的宣传工作.选择标的额大、改判效果好、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提请抗诉案件进行宣传,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知名度.充分体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效果。组织相关科室的干警进入社区、走上街道、下到农村.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及检民联系卡,构建检民联系热线,以案讲法;积极撰写稿件,编写民事行政案例.通过本地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40、;围绕民行工作中集中反映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集中宣传与经常宣传相结合、法律知识宣传与成功案例宣传相结合地开展法制教育。 6.加强同党委、人大、政府等机关的信访部门联系.从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来源。为及时掌握更多的案件线索,赢得办理抗诉案件的主动,加大与民行申诉反映较集中.社会热点、焦点大的社保局、国土局、城建局、安监局、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联系,定期不定期了解情况,从中发现有价值的案件。 7.加强同法律服务部门的联系,建立长效机制。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是专门为社会提供法 律服务、代理申诉的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手中有较多的民事行政案件线索。基层院应

41、当格外重视各个法律服务部门,分片包干,专人负责,加强交流与联系.大胆创新,延伸工作触角,尝试在法律服务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如设立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员.强化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由律师代理群众向检察院申诉,指导群众申诉,并使联络员将他们认为法院判决有误的代理案件线索提供给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使那些不懂、不能、不愿申诉的当事人多一条了解民行检察职能的途径,将法律服务送到群众身边.提供便捷服务,使申诉人少走弯路,从而达到拓展案源之目的。 第四篇:浅谈加强民行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论文浅谈加强民行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大量的民事纠纷以民事行政案件的

42、形式在司法领域中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公平的呼声愈发高涨,但现实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现实司法效果存在差距,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裁决,民事行政判决执行困难,造成对法律的权威性的冲击,损害了司法权威。本文从现阶段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现状出发,对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民行检察工作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今后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有所帮助。关键词:民行检察监督方式监督理念 一、当前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现状 (一)民事行政案件总量大,增速快。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地区经贸合作的不断深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数急剧上升,在案件较多的地区法院,一线法官更是年均办理案件达到200

43、多件,这对法院民事审判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在当前法院审判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法官为追求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大量适用调解制度和简易程序,而由于一些法官在适用上述程序时对如何平衡速判、速调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存在疑惑,难免会发生实际操作与法定程序相脱节和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不充分等问题,从而影响判决在当事人心中的可接受性,引发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从而使司法权威受到损害。 (二)民事行政案件类型新,领域宽。 当前民商事案件从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债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人身、财产纠纷拓展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环境、知识产权等领域,同时,涉及公司内部治理及退出机制的案件逐年上升,股权转让

44、、小股东权益保障、公司破产清算等新类型的民商事案件逐年递增。由于当前法院法官知识结构老化,一些法官对于这些案件一筹莫展,举手无措,案件办理质量不高。 (三)案件涉及面广、审理难度大。大量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如房地产案件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参建联建、工程承包、质量监督等各个环节,劳动争议案件政策性强,涉及政府协调、职工安置等诸多因素,即便是普通的离婚案件也可能因共同财产分割涉及公司股份、合伙企业股权而导致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审理这些案件就需要收集各方面证据,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有限,各地法院在主动调取证据的做法上又不统一,很多证据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所以法官在举证责

45、任既定的情况下,让当事人承担败诉的风险,使得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不 信服,从而导致“案结事不了”,损害司法权威。 二、当前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从上述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尚存在诸多可纠正之处,这也正是民行检察制度存在之所,可以说,只要民行检察能及时介入法院的审判工作,当前民行检察被动局面就可以进行扭转,可是实际情况并不如此乐观,民行检察针对司法审判的时候还是一筹莫展。这就与我们民行检察当前所存在的一系列制度因素和主观因素有关,这些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行检察警力不足,法律监督水平不高。 从全省检察系统来看,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存在民行检察干警不足,检察人员缺乏民事行

46、政法律素养,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当前,民行检察业务涉及的范围和所需要的知识面越来越广,况且法院的审判分工越来越细,民行检察部门需要履行对法院多个业务庭(局)诉讼业务的法律监督职责,要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需要民事行政检察干部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可是,现实情况并不乐观,很多基层检察机关民行科都缺乏民商事或行政法学专业干警,民行检察工作举步维艰。 (二)民事行政申诉案源缺少,民事行政检察局面被动。就从我院近几年的民行检察实际来看,大多数案件来自于律师以及司法界同仁的引荐,很少有当事人主动上门求助,当然这与当前民行检察提抗机制有关,当事人对民行检察没有足够信心,但是从

47、根本上来讲还是民行检察宣传不到位,检察院抗诉机制没有深入人心,民行检察无发挥之平台。 (三)监督程序不规范,效果不理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具体办案程序不健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于检察机关如何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各类民事申诉案件如何分类管理和审查、法律文书撰写,相关报告审批等都缺乏明确依据,虽然2021年以来,两高会签文件、高检院相关文件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民行检察无法律依据的不足,但是要把相关文件落实到办案中尚存在诸多问题,需加以解决。 (四).监督手段单一,效率低下。近几年高检院、两高三部、以及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民行检察工作的规定和意见,可以说这些文件的出台

48、能够弥补当前民行检察手段单 一、效率低下的不足,可是由于受传统民行监督理念的影响,很多内容都无法实施,指使这些文件成为一纸空文。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今后的民行检察工作任重而道远,法律监督要义在民行,法律监督出路在民行,因此需要认真思考,寻求对策,赋予民行检察新的时代精神。我们认为当前民行检察的发展不仅要在大力宣传和人才招录上下功夫,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转变检察机制和更新检察理念,在此我就我省以后的民行检察工作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加强交流和学习。民行检察工作现尚处于探索阶段,诸多做法和经验不成熟,需要加强调研和论证,因此有必要组织民行部门干警到给各先进单位进行调研和学习,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和吸取,以便更好的服务本院的民行检察工作。 (二)民行干警要从自身做起,要树立三个主义 1.法定主义。法定主义在这里有三层含义,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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