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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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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基础知识一、诉讼当事人,(一)当事人理论概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广义)的概念;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即诉讼能力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诉讼进行过程中,因某种特定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其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更换诉讼进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当事人的追加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一种活动。(二)狭义的当事人理论原告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

2、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三)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四)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指当事人众多的一方,推选出代表,由其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10人以上25人实质是共同诉讼人与诉讼代理两项制度相结合的一种诉讼形式。,(五)第三人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

3、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二、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案例分析【案例1】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赔偿义务人能否作为原告起诉?案情介绍:1994年9月10日,郎某在辽宁省某县国税局所有的住宅楼下经过时,被其楼上掉下的玻璃扎伤头部,致使头骨损坏并暴露于外,生命垂危。后被某中级法院鉴定为4级伤残。由于颅骨缺损,郎某还需在成年后做颅骨修补手术。郎某于199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税局承担民事责任,后来撤诉。此后,郎某及其家人以借钱看病为名,要求国税局给,付生活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截至20

4、00年年底。共从该国税局获得各种费用大约20万元。但郎某及其家人除了要求继续支付郎某的后续治疗费以及每日的生活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之外,还要求国税局给郎某安排工作、解决住房。国税局不答应,郎某及其家人就到国税局哭闹、纠缠领导,严重妨碍了国税局的办公秩序。为了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税局于2002年7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被告的治疗费等相关费用,以确定国税局的赔偿范围。审理结果:一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认为国税局为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赔偿义务主体,并不享有起诉权利,作为原告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国税局不服该裁定,向某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某中级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原告通常是权利受侵害的公民、法

5、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自己的或其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承担责任,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而本案郎某的权益受到侵害,国税局的权益未受到侵害,因此,国税局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例2】手机铃声音乐侵权,音乐著作权协会能为其成员的利益提起诉讼吗?案情介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先后与青春舞曲、七子之歌、让我们荡起双桨、梁祝化蝶等23首音乐作品的作者或其继承人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取得了对青春舞曲等23首音乐作品进行管理并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2002年9月20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工作人员在北京某通信技术公司购买了某著

6、名移动通讯公司生产的12种型号的手机,该手机中分别使用了上述音乐作品中的部分曲目作为手机铃声。,市场上销售的12款TCL手机的内置铃声选用了该协会会员的作品,12款手机中涉嫌侵权的铃声音乐达107首次,平均每款手机涉嫌侵权8.92首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北京某通信技术公司、某移动通迅公司侵犯了上述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将其制造和销售的TCL品牌无线电话中的所有侵权铃声曲目删除、发表致歉声明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93万元。被告则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一民间组织、无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审理结果:法院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

7、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该案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同意停止使用涉案音乐作品,某移动通讯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50万元。【案例3】已去世的前国务院副总理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吗?案情介绍:2002年4月下旬,北京青年报开始连载吴某所著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吴某在,连载文章中说,抗日战争期间,“陈永贵像所谓乱世英雄一样冒出头来,以一个长工的身份当了大寨村伪维持会的代表,后来被迫参加了一个叫兴亚会的日伪特务外围组织。”因该书以传记的形式描述“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国务院副总理陈永贵曾

8、经当过日本的汉奸,因而陈永贵的夫人宋某和儿子陈某得知后,立刻要求北京青年报停止连载,被报社拒绝。宋某和陈某以该书很多情节系任意编造、杜撰,对陈永贵的人格进行贬损为由,要求北京青年报社、吴某在北京青年报上赔礼道歉,并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失10万元。,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评价历史人物应当真实、客观。吴某撰写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引用了大量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而回忆性文章系作者根据本人及当事人的回忆,对历史事件的追记,未经考证,非权威文献记载。因此,引用回忆性文章再创作,应对事件、人物予以评考、核实。吴某在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中,对陈永贵大量历史事件予以评价,无证据证实吴某对所引用的他人所写回

9、忆性文章,进行了考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北京青年报社在北京青年报刊登向原告宋某、陈某的道歉声明,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宋某、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被告北京青年报社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该案的判决在法学界引起很大的争议。【案例4】“我没有侵犯你的权利,你不能告我”的说法正确吗?案情介绍:2003年的一天,宋某与同事王某骑自行车途经某大酒店门口时,王某到路边电话亭打电话,宋某则观看停放在旁边两辆自行车的款式,为看得仔细,宋某蹲下细看,这时某办公设备公司的经理肖某看到这一情况后,以为宋某是小偷,就叫喊:“有人偷自行车。”肖某抓住宋某,众路人围拢上,来。王某随即报警。杭州市公安局西湖

10、区巡特警大队到达后,肖某向民警承认他打了宋某,但他认为自己打的是小偷,随后,该案被移交到当地派出所处理。之后,公安机关未认定宋某有偷车行为。宋某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起诉肖某,认为肖某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要求肖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肖某认为,自己并没有侵害宋某的名誉权,因此,宋某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能做原告。【案例5】股东代表诉讼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案情介绍:2003年,上海投资者邵某向深圳某法院起诉,将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九医药)董,事长赵某列为被告,以三九医药的关联公司占用资金造成利息损失以及公司高管未合规披露信息被罚款等事由,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向三九医药承担共2万元的赔偿。由于三

11、九医药存在未就与三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间169亿元巨额资金的往来情况和存款人民币11.43亿元到其关联公司等四方面情况进行详细披露的情形,证监会于2002年7月对三九医药作出处罚决定,罚款50万元。据此,邵某认为:赵某在担任三九医药公司董事长期间,不合理地将资金低息存入关联公司及以其他手,段占用三九医药资金,三九医药因被大股东三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超过25亿元(占其净资产的96),从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由于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三九医药至少遭受每天1万元的利差损失。由于邵某无法缴纳案件受理费,因而邵某只主张了上述公司损失中的2万元。审理结果:深圳某法院认为,原告是代表上市公司,即

12、代表全体股东起诉赵某,所以立案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必须征得三九医药全体股东的同意。因此,法院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案例6】未出生的胎儿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吗?案情介绍:2000年8月16日,杨某与某镇政府签订合同,约定由杨某承建并管理该镇有线电视网络。承建期间,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费用由杨某承担。2002年5月10日,杨某以该镇广播站的名义与周某签订合同,约定将规划范围内部分光纤线路承包给周某施工,并且负责一切安全事故。同年6月11日,陈某在从事有线电视安装作业时不幸触电身亡。陈某死亡时,其妻胡某已怀孕。事后,胡某以人身伤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杨某、周某等赔偿其死亡补偿费及腹中胎儿的

13、抚养费等,共计16万多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等共计13万多元,并给付原告胡某所怀胎儿的抚养生活费1.3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以原告所怀胎儿不是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胡某在其夫触电身亡时已怀孕,腹中胎儿是死者陈某生前可以预见的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故一审判决中预留胎儿的抚养费是正确的,遂依法予以维持。,【案例7】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必须作为共同被告吗?案情介绍:2001年,农行某分理处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农行为不能一次性向指定汽车销售商支付货款的购车人提供购车消费贷款,并督促购车人

14、向保险公司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购车人(投保人)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险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2001年,农行分理处与王某签订“消费借款合同”,约定:农行向王某发放汽车消费贷款14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5月15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年利率为6.534。按季还本付息18810.73元。若王某不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时,农行分理处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对逾期的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同日,农行与保险公司、王某三方签订“分期还款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约定:农行向王某发放14万元贷款,王某向保险公司购买“

15、分期还款履约保险”等险种,若王某连续6个月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保险公司负责向农行赔付王某所欠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保险金额为154000元,保险,费3080元由王某一次足额交纳。保险期限为2001年5月15日零时起至2003年11月15日零时止。另约定保险公司承担的分期还款履约保险责任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农行依约发放了贷款,王某于同日向农行出具了借款凭证,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但王某从2002年2月起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保险公司亦未履行保险责任,截止到2003年3月31日,王某尚欠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未付。2003年,农行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

16、保险公司给付上述本金和利息。,保险公司认为:应当追加王某为共同被告,但农行不同意,因为王某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审理结果:法院认为,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王某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因此应当追加王某为共同被告。由于王某下落不明,法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通知,王某未到庭应诉。法院作出判决后,又公告送达了判决书。【案例8】连环购销合同拖欠货款案件可以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吗?案情介绍:2002年4月,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订立化肥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预付订金80万元,甲,公司于2003年6月交付化肥5000吨,合同总价款为500万元,乙公司于2003年8月付清余款;双方约定如果发生争议由甲

17、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此后,乙公司又与C地的丙公司订立同样的合同,将化肥转卖给丙公司。2003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化肥后,乙公司又向丙公司交付了化肥。但由于丙公司一直没有支付乙公司货款,因而乙公司也没有向甲公司交付货款。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催讨货款,乙公司说其资金雄厚,并非不想偿还甲公司货款,只是丙公司也欠自己货款,乙公司到C地去起诉丙公司恐怕对自己不利,,因此,乙公司就对甲公司提出要求,要求甲公司到乙公司所在地起诉乙公司,并承诺负担一切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在诉讼中追加C地丙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最终使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案例9】受欺诈的股民可以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提起代表人诉讼吗?案

18、情介绍:王某等680名股民根据大庆联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庆联谊)公开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购进大庆联谊股票。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查明大庆联谊编制公司1994、,1995、1996年的会计记录;经查,该股份公司3年利润比相应企业同期多出16176万元。此外,大庆联谊将大庆市国税局一张4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以满足证监会对申报材料的要求。并且大庆联谊还虚构利润,1997年年报虚假,利润虚增2848.89万元,募集资金未按上市公告书说明的投向使用。大庆联谊的欺诈行为,使全国各地大庆联谊的股民损失惨重,个人经济损失最

19、多的达20多万元。黑龙江省的三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680名股民提起代表人诉讼。,【案例10】诉讼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申请执行或者申诉吗?案情介绍:2000年11月,吴某因承接工程所需,向张某借款人民币7万元。2001年2月18日,吴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2002年4月28日,吴某取得张某收条一张,上写“今收到吴某还款人民币7万元整”字样,收款人一栏还签有张某的名字。然而,此后不久,张某却向法院起诉称:屡次向吴某催讨7万元借款遭拒,要求法院判令吴某归还所欠款项。受张某委托,李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向张某借钱7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作出吴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

20、日内归还张某7万元的一审判决。吴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驳回张某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署名张某的收条。二审法院认为,吴某提供的收条表明其已将借款归还张某,虽然庭审中张某对收条的内容及其签名存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吴某与张某还有其他借贷关系,据此认定吴某与张某的7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故判决驳回张某要求吴某归还借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终审判决后,张某的一、二审诉讼代理人李某在未经,张某授权的情况下,以张某的名义向某市检察院递交了申诉状,并且擅自在落款处申诉人及委托人一栏分别签上张某和李某的名字。检察院经过调查查明,所谓张某的申诉状,系李某在没有得到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冒充张某的名义所写。检察院认为李某无权代张某提出申诉,因此决定对其不予受理,并对李某进行了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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