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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拉拉链 文档编号:14606602 上传时间:2022-12-28 格式:DOC 页数:44 大小:6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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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中治工发2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_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12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212号)精神,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21年以来规模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

2、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使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并结合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商务部)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严格执行招标制度。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适用于中央单位)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是否严格执行招标制;具体招标事项该审批、公告的,

3、是否履行报批核准和公告手续;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供货商问题;投标人是否有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问题。 二是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人;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三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等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4、2.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情况。 对工程建设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前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是6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200万元,各地有所不同)以下的项目,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工程招标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外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物资采购,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要做好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协商解决办法。 (二)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概预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

5、资金的安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资委)1.强化财政监督,建立覆盖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审核把关。项目资金预算是否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规定审核下达,具体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投向和范围;是否存在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问题;是否挪用其他专项资金;对没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前期准备不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以及概算明显偏高、不合理的项目,是否下达了项目资金预算。二是加强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审核把关。项目建设资金支付,不仅要依据预算文件,还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在确保资金及时拨付的同时,要重点审核是

6、否符合预算要求;是否具备拨款条件;是否符合工程进度需要;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资金;是否存在执行偏慢或超量预拨;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是否存在截留建设资金问题。三是督促地方落实好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直接关系到当前推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的实现。为此,要重点检查地方是否按规定、按承诺落实配套资金,尤其是地方政府是否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为解决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足问题,中央采取了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办法,并明确规定了具体用途。按照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首先用于中央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尤其是公益性项目配套。在满足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后,方可用

7、于地方公益性建设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对未按规定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且又存在配套资金缺口的地区,将限期整改,并对拒不改正的,采取暂缓下达后续基建投资和资金预算等政策措施。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审查项目预算是否按规定执行;工程结算是否按合同、协议支持工程款,各类取费标准和支付凭证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同时,还要重点监督地方是否把地方政府债券列入本级预算管理,是否已采取加强地方债券还本付息和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 2.严格概预算执行管理,控制建设成本。 一是控制投资概算。有关批复部门是否严

8、格把关,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等控制指标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对承担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监理单位,是否给予相应处罚。 二是强化预算约束。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存在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是否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问题;是否按工程进度、合同、协议和规定程序申请支付工程款;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能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确需调整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对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

9、是否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三是加强财务管理。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结)算、决算审核及其跟踪问效,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机制是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问题;已完工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净结余资金,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是否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3.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是否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是否

10、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范围,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4.严格商业银行支付清算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经批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立账户;账户设立、变更、撤销是否履行报备手续;资金到达商业银行后,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汇划清算是否及时、准确、安全。 (三)要对国家重大投资项目、严重超概算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审计署、国资委) 对使用国有资金较多,项目严重超概算、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重点审计。重点审查项目决策、招标投标、资金安排使用、土地获取、工程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物资采购、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重点审查工程项目概算管理是否严

11、格、建设成本控制是否有效、银行贷款等建设资金是否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否履行,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的行为是否规范,以及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附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工程物资采购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1361号)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21年第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

12、知(国办发202134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56号) 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21868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1824号)9.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211531号) 10.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21年第4号) 1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21年第5号) 12.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

13、021年第9号) 1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21年第12号) 1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21年第18号) 15.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21年第29号) 1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21年第11号)1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1年第27号) 18.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1年第36号) 19.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 20.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

14、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3419号) 2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 2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21119号) 2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21第13号) 二、资金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1394号) 5.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21724号) 6.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21369号)7.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

15、法的通知(财库202118号) 8.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2124号)9.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8号) 10.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21125号) 11.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21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2183号) 12.关于做好扩大内需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1339号) 13.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批复前支付项目支出资金的通知(财库20219号) 1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

16、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1550号) 15.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354号) 16.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355号) 17.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216号) 18.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签署审核意见有关问题的函(财建202169号) 19.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21300号)20.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21729号) 21.中央

17、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689号) 22.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 23.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 24.财政部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21133号) 25.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2152号) 26.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办202156号) 27.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16号)28.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0号)29.中央单位财政国

18、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银发2021216号) 主题词:工程建设物资资金管理通知 中治工发20218号 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_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 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12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212号)精神,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

19、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21年以来规模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使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并结合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商务部) 1.规范工程建设项

20、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严格执行招标制度。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适用于中央单位)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是否严格执行招标制;具体招标事项该审批、公告的,是否履行报批核准和公告手续;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供货商问题;投标人是否有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问题。 二是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人;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三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

21、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等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2.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情况。 对工程建设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前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是6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200万元,各地有所不同)以下的项目,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工程招标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外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物资采购,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要做好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执行中的

22、具体问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协商解决办法。 (二)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概预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资委) 1.强化财政监督,建立覆盖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审核把关。项目资金预算是否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规定审核下达,具体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投向和范围;是否存在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问题;是否挪用其他专项资金;对没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前期准备不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以及概算明显偏高、不合理的项目,是否下达了项目资金预算。 二是

23、加强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审核把关。项目建设资金支付,不仅要依据预算文件,还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在确保资金及时拨付的同时,要重点审核是否符合预算要求;是否具备拨款条件;是否符合工程进度需要;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资金;是否存在执行偏慢或超量预拨;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是否存在截留建设资金问题。 三是督促地方落实好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直接关系到当前推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的实现。为此,要重点检查地方是否按规定、按承诺落实配套资金,尤其是地方政府是否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为解决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足问题,中央采

24、取了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办法,并明确规定了具体用途。按照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首先用于中央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尤其是公益性项目配套。在满足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后,方可用于地方公益性建设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对未按规定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且又存在配套资金缺口的地区,将限期整改,并对拒不改正的,采取暂缓下达后续基建投资和资金预算等政策措施。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审查项目预算是否按规定执行;工程结算是否按合同、协议支持工程款,各类取费标准和支付凭证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同时,还要

25、重点监督地方是否把地方政府债券列入本级预算管理,是否已采取加强地方债券还本付息和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 2.严格概预算执行管理,控制建设成本。 一是控制投资概算。有关批复部门是否严格把关,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等控制指标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对承担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监理单位,是否给予相应处罚。 二是强化预算约束。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存在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是否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问题;是否

26、按工程进度、合同、协议和规定程序申请支付工程款;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能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确需调整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对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是否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三是加强财务管理。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结)算、决算审核及其跟踪问效,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机制是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问题;已完工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净结余资金,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是否开展政府

27、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3.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是否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是否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范围,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4.严格商业银行支付清算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经批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立账户;账户设立、变更、撤销是否履行报备手续;资金到达商业银行后,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汇划清算是否及时、准确、安全。 (三)要对国家重大投资项目、严重超概算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审计署、国资委)对使用国有资金较多,项目严重超概算、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影响较

28、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重点审计。重点审查项目决策、招标投标、资金安排使用、土地获取、工程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物资采购、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重点审查工程项目概算管理是否严格、建设成本控制是否有效、银行贷款等建设资金是否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否履行,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的行为是否规范,以及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 附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 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工程物资采购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

29、20211361号)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21年第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134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56号) 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21868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1824号) 9.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211531号) 10.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30、(原国家计委令2021年第4号) 1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21年第5号) 12.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21年第9号) 1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21年第12号) 1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21年第18号) 15.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21年第29号) 1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21年第11号) 1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1年第27号) 18.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

31、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1年第36号) 19.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 20.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3419号) 2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 2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21119号) 2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21第13号) 二、资金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1394

32、号) 5.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21724号) 6.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21369号) 7.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18号)8.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2124号) 9.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8号) 10.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21125号) 11.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21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2183

33、号) 12.关于做好扩大内需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1339号) 13.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批复前支付项目支出资金的通知(财库20219号) 1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1550号) 15.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354号) 16.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355号) 17.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216号) 18.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签署审核意见有关问题的函(财建202169号) 19.

34、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21300号) 20.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21729号) 21.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689号)22.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 23.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 24.财政部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21133号) 25.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2152号) 26.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

35、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办202156号) 27.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16号) 28.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0号)29.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银发2021216号) 主题词:工程建设物资资金管理通知 第三篇:和田县交通局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总结和田县交通局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汇报 一、工作目标 我单位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了2年左右时间,对2021年以来规模较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

36、,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使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并结合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我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严格执行招标制度。单项合同估算价格200万元人民币严格执行招标制;具体招标事项审批、公告的,按照履行报批核准和公告手续。 二是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份符合法定条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

37、准和方法在招标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没有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 三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不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等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 2、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情况。 对工程建设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标准以下的项目,我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工程招标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外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做好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协商解决办法。 (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概预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拨款和银

38、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我单位加强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审核把关。项目建设资金支付,不仅要依据预算文件,还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四篇: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情况汇报材料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情况汇报材料 县财政局 根据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召开全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的通知(绿治工发2021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各项治理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下面,我 就全县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作如下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

39、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目标 一是建立沟通机制,我局成立了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经建股负责人为联络员。政府采购中心、监督、预算、国库及经建股为成员,各司其职。并与其他专项小组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实现专项治理工作的整体联动。 二是制订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计划和目标。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对2021年以来规模1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 三是确定工作内容和范围,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使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

40、问题。 四是细化工作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控制预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安全。 五是建立项目信息档案。以便各检查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接受检查。 二、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工作情况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各项制度。 自2021年9月份开始,结合全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订出台了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县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的通知、县政府采购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科学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增加政府采购项目,降低限额

41、标准,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等配套的制度办法,为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严格操作程序,规范采购行为。 为规范政府采购实务操作流程,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一是认真编报采购(项目)申请表;二是填报采购实施计划。三是受理申报采购(项目)申请表。四是编制采购招标文件。五是公告采购招标信息。六是发布招标公。七是组织实施采购招标活动。八是确定中标人(供应商)。九是签订中标合同。十是履约验收。十一是结算采购资金。十二是立卷归档。 (三)严格资金支付制度。 对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工作中,坚决杜绝建设项目物资超概算,擅自提高物资采购标准;对挪用其他专资金

42、的要严肃查处,并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按工程进度支付资金。以便工程建设项目物资资金安全运行,还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展进度、供货合同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进行审核把关;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截留、挪用等问题进行跟踪效。 (四)完善监督体系,强化监督机制。 首先是建立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政府采购内部之间建立了相互制约的采购业务约束机制,严格明确政府采购人员岗位职责,互相监督;其次是建立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工商、公证处等职能部门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及采购结果的公正性进行监督,三是主动接受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监督,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并实行政府采购评标结果公示制,

43、通过政府采购过程的全程监督管理,加强了廉政建设,有效地防止了采购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发生,树立了良好的政府采购形象。 二、物资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 1、有些单位习惯于传统的采购方法,认为工程建设资金是自己单位的,采购不应该受到限制,既是多此一举,更是一种负担,部分单位的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还有部分单位对一些使用资金量小的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后,再到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补办手续,实行先斩后奏,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的采购行为。 2、采购行为不够规范。存在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难,采购资金管理不规范,部分单位不能严格按采购程序实施采购,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流于形式,采购约束力不强。按

44、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必须先预算后采购,大部分单位年初根本没有制定较为完整的年度采购计划,中途需要时再追加项目,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全盘计划。 3、采取回避等方式,逃避政府采购。一些部门为保护既得利益,通常采取回避或者干预等方式,甚至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政府采购。 三、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工作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努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21年以来10万元以上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集中治理与日

45、常监管工作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使 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从而达到结合业务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 (一)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 1、严格执行招标制度。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严格执行招标制;具体招标事项应履行报告、核准和公告等手续;不能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中标;投标人不准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的问题。 2、保证评标活动的公正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符合法定条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不能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通过评标委员会认真评估等方式确定中标单位(人);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3、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能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能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等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审查其资格;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处理。 (二)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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