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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之我见.doc

上传人:拉拉链 文档编号:14600029 上传时间:2022-12-28 格式:DOC 页数:68 大小:9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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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之我见 近几年来,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交通运输软环境的不断改善,带动了整个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业已逐渐成为地税税收收入的一个重要的新增长点和重点税源之一。但由于交通运输车辆所特有的流动性大、区域广、营运收入隐蔽、税源零星分散等特点,造成征管难度大,税款流失严重。因此,如何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有效遏止税收流失,成为税务机关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呼市和林县交通运输行业具有“涉及车辆多,车辆流动性大,经营模式多样化,运输收入难掌握”等诸多特点,给正常税收征管带来很大难度,作为地税部门,多年来不断探索、努力规范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

2、本文结合呼市和林县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实际,对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对策做粗浅探讨。 一、呼市和林县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和林县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情况。 和林县地税局于2021年成立了专门的交通运输管理科,负责全县范围内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全县交通运输业税收主要涵盖道路运输业(客运和货运)、装卸搬运业和其他运输服务,涉及的税收种类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水利建设基金等多种,税收收入规模从2021年的万元增长至2021年的万元,增长了%。 (二)和林县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情况。 我县交通运输业以货物运输业为主,其

3、以按有限公司管理的代开票纳税人为主体,公司办理法人营业登记证与税务登记证,车辆全部为公司所有,纳入公司统一管理,按公司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公司对车辆一般实行融资租赁,车辆经营者与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按期交纳合同款项,经营盈亏由车辆经营者自负,公司提供一定的货运信息或调配车辆承运大的货运业务,养路费、税收、管理费等由公司向车辆经营者收取后向相关部门统一办理缴纳手续,代开货运发票的程序是由车辆经营者向公司提供承运合同或其它运费结算资料,公司汇总各车辆经营者的开票信息后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代开票机关审核后开具货运发票。此外还有少量的自开票纳税人。这些自开票纳税人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

4、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租用办公场所的,则租期都在1年以上;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由公司向地税机关申请领购货运业发票,纳税人按开票收入额申报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有的查账征收、有的附征3.3%、有的所得税征管在国税局。近年来,和林县地税局针对不同地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不断加大对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力度。 一是创新税收征管模式。为堵塞交通运输行业税收征管漏洞,县地税局与全县三家客运公司签订了税款委托代征协议,实行公司化管理模式,全县所有的运输车辆应纳税金均由各客运公司代征,按

5、月向车船税务所缴纳,同时上报所代征税收的相关报表。 二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自2021年以来,县地税局先后多次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县政府以文件形式明确了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并纳入部门目标考核内容,综合治税作用得到很好发挥。 三是强化税收源泉控管。强货运发票开具监管工作,实行税收管理员首先审查申请,所领导审核无误后再开具货运发票。按季与各货运公司的定额税收进行清理和核算,减少税源流失。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方便承运人(货运纳税人)及时开具货运发票。 二、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业在

6、税收中地位日益提高,但从多年的工作实践看,交通运输业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 (一)纳税人主动申报率低,故意偷逃税款情况较严重,且手段隐蔽,方式多样。交通运输业的特点是流动性强,车辆不容易被发现,分布比较分散,造成个体运输车辆尤其是个体出租车(小面包)、私家车、三轮摩托车申报率低究其原因,大部分私家车没有挂出租车牌照,对于此类车辆交管部门都难以治理。主动申报纳税的几乎为零,农村的营运三轮、拖拉机税源更是难以控管。大部分的车主抱侥幸心理,认为我不申报、也不纳税,税务部门查不出来算我占了便宜,查出来了就算倒霉。 2、公路运输经营场所与纳税地点的不一致,造成征管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7、暂行条例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从当前公路运输经营方式来看,除少数客运公司和运输公司实行统一经营,集中管理,有比较稳定的经营场所外,其余大部分车辆,或租赁经营、或挂靠经营,或个体自主经营,一般无固定经营场所,其流动性、经营的隐蔽性非常强,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的只有极少数,征纳双方严重脱节,税源失控。由于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营运车辆往往又常驻外地经营,车辆所在地税务机关客观上造成控管乏力,而经营地税务机关又无税收管理权,从而使部分车辆处于“两不管”地带,形成管理上的真空。 3、税务机关征管手段不利造成车辆税收流失,缺乏有效的源泉控

8、管。 车辆的流动快,决定了运输行业税收难以检查,使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和税收检查权不能切实落实到位。一方面大量车辆偷逃税款,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征管不力,证据收集困难,但大部分车主对养路费、运管费等收费项目特别重视,他们知道不论跑到哪里,费是逃不掉的,原因很简单,养路费运管费在全国实行联查,不缴不行,车辆在全国公路上通行,无人问津是否偷漏了国家税款。 5、城区出租车辆管理存在一定问题 为了规范出租车的运输管理,我县在2021年10成立了二个出租车公司,大部分车辆已加入了公司,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了税费,但仍然有部分车辆没有加入公司,主要是一些社会上的无赖和一些有关系的人,运管和交警部门都没

9、办法,我们也无能为力。 6、农村车辆征管手段落后,税源监控管理乏力。由于交通运输业点多、量大面广、成份复杂,营运性车辆办成非营运性车辆、非营运性车辆从事营运的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农村的小客(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在管理上有很大漏洞。而我县在车辆征管上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科个体科,由于人员少、征管范围大,主要靠手工操作,掌握相关信息不灵敏,因而,造成税源失控。此外,由于营运性车辆特别是个体车辆各项费用负担重,使许多人想尽办法钻政策空子,促生车辆税收“黑洞”。 7、发票使用混乱,扰乱征管秩序。 由于发票使用不统一等管理问题及车主逃税心理原因,虚开、转借、使用假发票及白条发票、收款收据入帐现象严重

10、,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8、执法刚性弱化,处罚打击力度不够。 在属地征收与委托代征并存的形势下,各地主要集中在临近“双过半”或年终时搞突击,搞“短、平、快”,但往往由于时间紧,涉及面广,同一地区之间,执法不统一,处罚程度不一;所与所之间税负不平衡,经常出现能收则收、难收则丢的情况,对逃税行为没有有效遏制办法,致使许多车主产生“能逃则逃、能拖则拖、能少缴就少缴”的心理。 三、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对策 针对交通运输业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认为,为维护税法尊严,堵塞税收漏洞,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努力,加强运输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1、做好税收宣传工作。为全面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

11、识,形成能够主动申报、自觉纳税的良好氛围,税务机关可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在繁华街道设立税法宣传栏或做公益性广告,使税收宣传融入征管工作中,让广大群众接受,使税法进入百姓生活中,让纳税人知法、懂法、守法,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 2、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由县政府出面协调、并专门下发文件,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交警、交通、稽征、工商、银行等部门在车辆税收协税护税中的职责和执法规程,并指派责任心强的干警常驻协助菜湾所工作。交警、交通、稽征等部门坚持在办理车辆年审、过户、报废、征费等有关手续时,会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把好税费核对关,建立征费车辆与已税车辆定期

12、核对制度,坚持做到先完税(补交税款、罚款)后办理有关手续,杜绝车辆税收的流失。 3、建立统一的车辆代扣代缴制度,对于单位提供运输业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可以选择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对于个人从事运输业务,其从事运营业务应纳营业税可以选择由支付运费的单位代扣代缴,从而避免车辆税收经营地点与纳税地点不一致,难以操作,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4、积极依靠基层所的支持,针对农村的运营小客(货)车、三轮车、拖拉机、摩托车税收征管,难度大,隐蔽性强,难以界定是否应征税,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靠基层税务所来征收和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车辆使用情况,税源底数,定期公开各户纳税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举报奖励办法,责任考

13、核制度,加强农村零散税收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做到应收尽收。 5、建立征收清册,不断强化车辆户籍管理。实行车辆户籍管理制度,将全县现有车辆数和交警已挂牌上户数核对,分别建立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底册。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规定从事营运车辆(包括本县居民购买外地牌照未过户车辆,新购挂外地牌照车辆,未在交警运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等而在我县境内营运的车辆)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或者自营运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营运车辆类型、属地、吨位(座位),建立健全税源控管台帐和征收台帐,及时掌握车辆税收征收情况,确保车辆税收征管落实到位。纳税人因车辆过户、报废等原因办理变更或者注销

14、登记时,要同时结清应纳税款。 6、优化税收服务,坚持实行文明公开办税。工作人员严格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不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杜绝收“人情税、关系税”。坚持将车主纳税情况、停歇业情况等内容进行全面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打破八小时工作制,节假日均有人值班,做到随到随办。 7、严格发票管理,强化代开发票工作。加强发货票管理,建立代开发票专门台帐,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地税局有关规定代开货运发票。纳税人每月申请填开发票的金额必须在当月核定税额之内,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税,对发生月份开具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20%(含)以上的及时调整其核定定额。实行“以税控票”新举措。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

15、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白条发票等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8、加强日常税收稽查,加大偷逃税处罚力度。税务机关可在停车场、经营地等进行纳税检查,农村可以采取全面清查的办法,以促进税收征管,对偷逃税行为可以加大处罚力度,以点带面,抓典型,以震慑偷逃税行为,维护税法的刚性,严厉打击偷逃税违法行为,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税收征管。 二、存在问题 (一)自开票纳税人存在的问题。一是会计核算达不到要求。不能准确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存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不配比的现象,营业成本过高,由于货物运输业流动性大,税务机关很难核实其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形成了企业经营只有微利或

16、是亏损,与货运行业正常的经营利润率很不相称的状况,营业收入与资金回笼差距较大,有的纳税人开具了货运发票,实现了货运收入,只有部分资金回笼,用购油发票或是费用发票抵收入款。二是发票管理不规范。票证领发过多,结报不及时,按规定每次只能限量领发一本,有的主管地税机关一次发给了二十多本在纳税人手上。三是有的税负偏轻。有的纳税人只缴纳了3.3%的营业税及附加而没有缴纳所得税,有的自开票纳税人所得税的征管在国税局,国税局采取定额定税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3%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同时按开票金额3.3%征收所得税,自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

17、明显低于代开票纳税人的税负。 (二)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的资料不规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的实际运输能力情况进行核查,将其实际运输能力与代开发票金额情况进行比对,防止出现未提供运输劳务而代开货运发票的现象,同时加大对虚开货运发票的处罚力度。一是地税机关可以检查纳税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按机动车的车牌号实地查看车辆是否存在来核实纳税人是否具有实际运输能力,但由于车辆长期在外,很难核查到车辆,只能核查车辆登记证。二是通过调查发现主管地税务机关定期对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的实际运输能力核查不够,有的县(市、区)局没有核查的资料,有的核查资料不健全

18、;三是目前对纳税人是否提供运输劳务,是否存在虚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现象没有有效办法核实。 (三)代征单位代征货物运输业定额税款的积极性不高。由于我县货物运输业车船大部分都通过代开票纳税人管理,这些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环节按照“先税后票、一税一票”方式缴纳了所开票金额的营业税及附加和所得税,开票金额所缴纳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基本相符或是大于定额税款,这样在代征单位控管环节要补缴的税款就相对较少了,代征单位代征的税款金额较小,积极性就不高。而未纳入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少量社会零散车、船,由于不需要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他们的定额税款地税机关没有有效的办法控管,给这部分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带来很大的难度。

19、三、征管建议 (一)对自开票纳税人进行专项检查。组织对自开票纳税人专项检查,对不能准确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对虽然各种证照齐全,但资金回笼不足,营业收入与成本费用核算不配比的,成本费用核算不实,利润率明显偏低的自开票纳税人依法取消其自票纳税人资格,改为公司管理的代开票纳税人,确保各类纳税人税负的公平,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营造公平、良好的竞争环境。 (二)加强对货物运输业征管资料的管理。一是严格按照规范化的要求、流程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并附所需资料。二是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一律在备注栏注明车牌号,以便实行单辆核算发票

20、开具金额。三是建立代开票纳税人车辆税收分户登记台帐,及时录入按纳税人分车、船牌号开具发票的信息,代开票机关按月进行资料汇总后报县(市、区)局,按纳税人开票金额所征收税款与应征收定额税款进行比对。四是改进开票系统软件功能,增加系统软件的数据分析、分类统计功能,以减少人工录入的工作量。 (三)对货物运输业实行勤查勤管。一是现行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对所有车辆都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实行一车一个证书,主管地税机关对所管辖的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按季进行检查,根据纳税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查验货物运输车辆是否存在,并形成检查资料归档。必须将核查结果按代开票纳税人分车牌号建立车辆数

21、量台帐,并报县(市、区)局按分局建立汇总台帐,准确掌握车辆数量、吨位。二是对单张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开具金额超过1万元的,必须附有原始能证明劳务发生的资料,对单张开具金额超过5万元的,代开票机关必须按发票上的收货人或发货人进行部分发票函证,凡发现虚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一律按虚开金额计算的税款处以五倍的罚款,并停开一个月发票责令限期整改。 (四)政府协调,落实定额税款控管责任。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在现行部门积极不高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必须落实部门的控管责任,由政府加强对控管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地税机关必须按月将纳税人开票金额所征收税款与应征收定额税款进行比对的结果通报

22、给相关控管责任部门,并加大对社会零散车、船定额税款的代征力度,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加大对货物运输业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各部门齐心协力,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 一是抓好公路客运和城市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税收管理。主要抓好格尔木和德令哈市出租客运税收管理以及城际间客运税收管理工作。 二是加强与各级地方政府协调配合,强化源泉管理。如冷湖、茫崖地税局通过政府在矿区设立联合检查服务站,对外运产品及运输量进行登记,强化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工作。 三是抓住重点生产企业产品外运结算环节,在源头上强化对交通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及时与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沟通、协调,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在结算运

23、费时,要求各运输企业或个人及时到税务机关完税开票后,再进行结算。加强与煤炭企业协调,委托代征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等税收,从而增加货运税收。委托铁路部门和外包装卸劳务的生产经营企业代征装卸搬运业务有关的税收,如格尔木地税局通过委托铁路部门代征铁路运输产品装卸搬运业务相关的税收(涉及的装卸劳务东至天峻县西至格尔木),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代征产品装卸搬运业务相关的税收。针对重点生产企业涉及的资源开采、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着重检查企业货运票据的取得情况,以此达到对交通运输业税收及时管理的目的,减少税源流失。增设货运发票代开点,方便承运人(货运纳税人)及时开具货运发票。目前,全州八个地区均设有

24、24小时(节假日不休息)货运业务代开发票点,延伸了货运发票代开服务,增加了货运税收收入。 (三)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有些货物运输企业,不设置账簿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无法核实计税依据,造成税源管理失控。 1、运输收入不入账。部分企业配货收入及对方不主动索要发票情况下,运输收入不入账。 2、多列虚假费用,冲销虚开代开发票带来的“虚假收入”。由于虚开和代开的发票金额要按规定做收入,而实则开票单位没有收到这笔运输收入,做在帐簿上的收入是虚假的,为了不产生过大的虚假利润造成的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大量虚假列支燃料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和工人工资,有的货物运输企

25、业在代开发票时,为了冲减虚假收入,要求来开票的企业带相关费用发票来开具,有的地方政府动员工作人员帮助货物运输企业搜集相关费用票据。 3、通过虚假的现金流来掩饰代开发票产生的虚假收入。凡存在代开虚开发票的纳税人,要么直接通过假现金结算要么通过往来账转一下,然后再通过现金冲应收账款,造成帐务核算信息严重背离实际。 (四)开票金额和实际运输能力不匹配。部分纳税人的运力不实,开票金额和实际运输能力不匹配。部分企业为了获取较大的开票数额,向税务机关虚报营运车辆和吨数。一是报废车辆常挂,虚增运力。报废车辆不及时报废,挂在企业。二是虚购车辆,假增运力。通过“黄牛”到二手车市场开具车辆买卖发票,虚增运力。三是

26、一车多挂,套取运力。采用一辆货物运输车辆挂在多个货物运输企业,增加运力,获取多开具发票的资格。四是多报吨位,夸大运力。个别企业将车辆运输吨位多报,人为扩大运输能力,从而提高开票警戒线。 二、 货物运输业税收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存在,只要认真的研究和仔细的分析,就不难看出产生这些问题的症结。 第一,扭曲的政绩观和不科学的考核机制,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近年来,各地在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地方经济的同时,狠抓地方财政收入指标。有些领导认为,财政和经济指标完成的越高越能显示自己的政绩。为了完成这些财政指标,势必每年要增加税收收入任务,这些税收任务要层层下达到基层各单位。而有些税收任务的

27、下达已远远超过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完成这些税收任务,在其他行业税收没有操作余地的情况下,将目光瞄准了货物运输业。三五台车、七八条船甚至几个部门联合出具一些证明,一个自开票纳税人企业就诞生了。这些企业就成为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的调节器,差多少就联系多少票源来开,甚至差多少动员企业或者动员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开多少。少数的自开票纳税人从成立到以后的业务开展都是地方政府在背后运作,从来没有真实的运输业务。 第二,利益的驱动和管理不严,是造成这种现象发生的直接原因。虚开和代开发票可以使开票和受票双方产生效益,从而直接导致了虚开和代开发票现象的发生。一是自开票纳税人为获取好处。自开票纳税人通过代开票

28、、虚开票可以向对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利润可观,投入少,见效快。高额的收益,导致自开票纳税人乐此不疲。二是用票人为少缴税费。实际发生运输业务的开票方,多为不符合自开票资格,依法应被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如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除须提供一系列证明资料外,还须支付开票金额6.68%的税费(2021年所得税征收率由3.3%调整为2.5%后相应的代开票综合税率调整为5.88%),而在自开票纳税人处开票只需支付4.27%左右的开票税费,有的还可获得地方财政一到二个百分点甚至更多的补贴,实际的开票税负仅达2.27%左右,可节省3.61%,这就形成自开票纳税人票源市场的政策洼地。三是受票方为虚列成本和抵缴税

29、款。部分的实际受票方,为了虚列成本费用,少交企业所得税、多抵扣增值税只要付出3左右的成本进行虚开即可少交25%的企业所得税,还可多抵扣7%的进项税。 第三,税务人员管理不严,也是直接导致虚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现象的重要原因。一是借助货物运输企业开票行为,完成税收任务。由于当地税源匮乏,税收任务虚高,加之地税系统管理体制的原因,当地税务机关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对部分货物运输业违规开票行为不得不半推半就。二是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资格认定不够深入。有些单位的税政部门只是对企业报来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没有对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帐务的核算,车辆和运力的真实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给部分不符合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

30、造成了可乘之机。 第四,税收制度本身的缺陷和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客观原因。货物运输业税收业务和发票的管理在地税部门,而受票单位的货物运输费用的增值税抵扣是在国税部门,这给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管理和业务的真实性甄别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加之,个别地方政府地方本位主义严重,认为抵扣的增值税大头是国家的,只要能够完成任务,也就顾及不到国家利益了。当然还有部分货物运输纳税人,根本不知道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和减少企业所得税税基,这些情况的存在是导致了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难度较大的客观原因。 三、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对策 为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秩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加强货物运

31、输业发票的管理,促进货物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欠发达地区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谋取私利和调节税收收入的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 (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取消不切实际的考核指标。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取消一些不切实际的经济指标,少做急功近利、竭泽而渔,只关注局部利益,不顾及全局得失的“面子”工作,多做一些有利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工作。 (二)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规范纳税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在对货物运输企业申报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时,在审核书面材料的基础上,要主动与公安、交通、

32、海事等有关部门比对数据,并对企业的经营场所、帐务核算以及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和了解。对审核把关的有关税务人员要认真负责,顶住压力,规范执法,严格审核。 (三)加强部门合作,形成良好的综合治税环境。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哪一个税务部门难以管严管好,只有加大部门协调力度,才能形成合力。税务机关在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联系的基础上,国税、地税部门也要加强协作,地税部门在做好所管辖税种征收的同时,要将货物运输企业的有关信息传递到国税局,国税局利用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信息与地税部门传递的信息进行比对。从地税部门看,通过国税计算机网络系统对增值税抵扣的比对,可以有效控制纳税

33、人虚列运费抵扣的情况,减少货物运输业虚开货物运输发票行为。从国税部门来看,由于地税机关管住了货物运输业开具的发票,减少纳税人利用货运发票偷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四)加大货运业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依法纳税意识。要使货物运输业税收秩序长期规范和健康发展,就要充分发挥税法宣传的作用,举办各种形式的货物运输业税收业务、税法宣传培训班等,经常深入实际宣传讲解货物运输业税收有关政策,解答疑难问题。宣传对象要面向社会各阶层,只有让人们充分认识代开、虚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给正常的税收征管带来的危害,才能够有效杜绝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核定征收标准单一,

34、税负不公。由于目前营运车辆基本属于个体经营,没有建账建制,只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从目前各地核定征收标准看,没有考虑车型、地域以及车辆新旧程度对营运收入的影响,只按客运车辆的座位,货运车辆的吨位核定营业额,税负不公显而易见。 2、流动性大、管理失控。营运车辆流动性大,站点遍布城乡各地,但现行税法规定车辆税收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对一些挂靠户、外来户税收征管带来不便,致使一些车主长期在外经营分文不缴国家税收。 3、税务检查和税收保全难以协调。各级政府明文规定除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不得上路实施检查,这给车辆税收检查带来极大不便。对没有按期缴税的车辆实施税收保全时,征管法明确规定,只能扣押价值相当于

35、税款的债物、商品或其财产,但不扣押整车,这样税款很难收上,要扣又存在执法不当的问题,真可谓进退维谷。 4、设计载重量与实际载重量不符偷逃税款。客车运输是按座位数核定营业额,货物运输则是按设计吨位核定营业额。目前国内生产厂家受经济利益驱动,为了满足业户少缴过路、过桥费及税收的心理,达到促销的目的,在车辆出厂时故意减少设计吨位,而在运输过程中实际载重量远远大于设计载重量。据调查:载重量为5吨、8吨的,可以装到10吨、20吨。由此引发的税款流失现象不容忽视。 5、对代征部门监控力度较小。目前车辆税收主要委托交通稽征、交警等部门代征代缴,使一些地方税收成了代征单位或人员的人情开关,偷逃税款现象十分严重

36、,而税务部门的监控力度较小,无法堵塞此类税收漏洞。 运输车船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纳税人自己的去向也只能随车船而定,所谓“车儿满地跑,船儿水上漂”是对车船流动情况的真实写照。因此,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交通运输业税收流失现象比较严重,运输发票的管理比较混乱。其主要表现在: 一是税源不清,漏征漏管多,税收流失严重。目前机动车船的经营形式逐渐呈现多样化,经营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容易出现漏征漏管问题,税收流失严重。 二是扣缴不到位。前几年各地为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与交通、农机等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但近年来,由于委托代征部门自身的规费难征,使他们无力代征税款,造成扣缴税款不到位,

37、税负不公平。 三是车船转让频繁,征免界限难划分。一些车船主为了避免繁琐的入户、过户手续,往往私自达成转卖协议,不办理过户手续,造成所有人与使用人不符,纳税人很难确定;而免税单位的车船,经转让后,使用人仍打着免税的牌子,长期不纳税,造成车船征免界限难以划分。 四是部门配合不力。目前税务机关对车船的检查,只能与公安部门配合,到规定的停车场、码头等停靠点监督检查,但由于公安部门自身业务较忙,加之配合检查涉及经费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致使日常检查无法有效开展。 五是政策法规不尽完善。关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8、纳税”。由于运输业纳税人一般无固定场所,流动性大,车主在一地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后,可持证到外地经营,登记地税务机关有其名无其实,造成主管税务机关管不到,经营地税务机关不能管的“两不管”现象,致使纳税人钻了税收政策的空子,逃避了纳税义务。 六是虚开发票现象时有发生。虽然从1998年下半年起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运费的抵扣率从10%下调到7%,但是虚开运输发票的现象仍然存在。运费抵扣增值税为不法分子虚开、多开运输发票带来了可乘之机。甚至,有些交通运输企业将运费、货款一并按运费开票,缴纳了营业税,偷逃了增值税。最近我们调查了解到,一些个体运输户为基建单位运沙石将沙石货款也混进运费开了运输专用发票。营业税税

39、率3%,增值税税率17%或13%,偷税多少,一目了然。问题远非如此,该环节少缴了增值税,运输发票虚开很多,下道环节还会多抵扣一部分增值税。一张虚开发票,两头侵蚀国家税款,此等问题不能不引起足够重视。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造成交通运输业税收流失,运输发票管理混乱,既有税务部门征管不力、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也有着深刻的社会、制度性原因。 一是我国纳税人的整体素质是比较低的,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意识不强。纳税人素质低的主要原因是纳税人道德的缺失,社会舆论对其也缺乏应有的谴责。有的人对流氓、贪污等犯罪行为深恶痛绝,而对偷逃税者则等闲视之,甚至同情。 二是税务部门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基层税务机关平时

40、只注重“面上”的宣传,而忽视“线与点”的宣传,没有将交通运输企业和各车船主纳入重点宣传对象,对各种专项税收的宣传还不够重视。 三是税务部门的管理不规范,征税不统一。比如对外出车船开具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有的地方是征管部门负责,有的是税政部门负责,有的是基层征收单位负责。开具时,有的预收税款,有的收取押金,有的什么也不收。在经营地或收入取得地开具运输发票时,有的按发票全额征收税款,有的分文不收。 四是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目前有关运输发票的领、用、存制度,税款代征代扣制度都较为完善,制度并不缺少,但落实不够。 五是代征单位代征税款义务履行不到位。一些代征单位的管理人员将主要

41、精力都放在征收规费上,忽视和放松了税务机关委托履行的代征税款的职责。 六是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形成。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但没有对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三、措施和对策 首先,要建立信息共享系统,澄清税源,加强源泉控管。由于交通、公安、农机等部门是车船的主管机关,能详细掌握营运车船数量、实际吨位、营运状况等真实资料,所以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积极协调,实现信息共享,掌握正常运营车船的真实资料;税务部门要澄清车船税源底子,逐户登记建档,加强重点监控,从源头上防止税款流失。 其次,要加强税务监督,强化委托代

42、征工作。一方面由政府牵头,召开由公安、交通、税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完善制度,制订奖惩措施,落实责任目标,切实做好“先税后费”的代征扣税办法,对未缴纳税款的车船一律不予年检;税务部门要派人到现场监督,实行底册、税款、减免政策三核对,对不按规定程序代收税款的除由政府督办部门追究责任外,并对其处以一定的经济制裁。 第三,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制意识。要运用各种媒体,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税收政策,努力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主动申报纳税的积极性,让更多的单位、公民了解税法,清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形成强大的群众监督网络。 第四,实行报验登记制度,规范“外出经营

43、税收管理证明单”的使用管理。运输车船外出经营时必须凭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凡没有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予以处罚。对既没有报验登记,又不能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一律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并从重予以处罚。税务部门要规范“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开具管理,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意识差的运输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时,必须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进行预缴,待运输业务结束后,按实际经营收入多退少补。 第五、建立发票审查制度和管理责任制。税务部门要定期审查领票单位的资格,及时发现经营单位性质

44、的转变,对一些无自有运输工具的单位,应取消其自用票的权利。同时要建立发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运输发票的使用范围,发票填开必须真实、正确,不得转借、代开、转让、虚开,不得拆本使用。 第 六、加大稽查处罚力度,严惩不法行为。税务部门要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并及时予以通报,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对税收违法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不可以罚代刑。同时设立群众举报点,对有价值的举报给予相应的奖励。 输车辆的税收征管的职责,但同时却没有给予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措施。目前,只有公安、交通部门可以上路进行执法,税务机关既不能上路也不能设站(卡),那么税务机关对应税车辆的

45、检查,只能在公安、交通部门的配合下,到规定的停车场、停靠点监督检查。虽然征管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但规定过于笼统,一是没有具体明确是哪些部门和单位,二是没有明确不支持、协助应负的法律责任。由于这些执法部门也有自己的工作职责,不可能长期、无偿地协助税务部门执行职务,加上配合检查涉及到经费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地税部门与相关部门间无法建立起有效的协作机制。 五是征管力量过于薄弱。自国、地税机构分设以来,地税部门不断清退临时人员和助征人员,再加上一部分年龄较大老干部的离退休,整个队伍人员一直呈下降趋势。与此同时,地税部门的征管范围不断扩大:2021年7

46、月1日,原由劳动部门征收的五项社保费移交地税部门征收;从2021年开始地方政府又将很多的地方基金交由地税部门征收;2021年1月1日,原由财政部门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也移交地税部门征收。但地税部门工作业务量增加后并没有增加人员编制,加上现在税收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税源精细化管理的需求,都需要征管人员作支撑。无论从完成税收计划任务还是各项工作整体推进的角度,地税部门无法抽出过多的人员和精力来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征管。 六是费挤税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笔者对交通运输行业的负担调查时,几乎所有的车主和船主都众口一词:国家虽然取消了养路费(航养费),实行征收燃油税,但负担仍很重。比如保

47、险费、过路(桥、闸)费、运管费、停车费、车站(码头)收取的管理费、违章罚款等。再加上运输市场竞争不断加剧、运输车辆不断增加,营运车主、船主们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如果真正按税收政策足额纳税,车主、船主们根本就无法生存。许多车、船主说,我们也知道国家的税应该缴,但要钱的部门太多,收费的比收税的更能从源头上控管车辆,有些部门你不缴费,车、船就无法营运。 七是政策法规不尽完善。税法规定,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登记证发放所在地或车、船主居住地。由于运输业纳税人一般无固定经营场所,流动性大,车、船主在一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后,可持证到外地经营,登记地税务机关虽然登记了但无法跟踪管理。如果业主不要求提供结算发票的话,会造成主管税务机关管不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管不了的“两不管”现象,致使纳税人钻了税收政策的空子,逃避了纳税义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要使该行业管理达到规范化、制度化,需要一个过程。从目前情况看,靠地税一个部门的力量单打独斗是很难控管好的,必须通过社会各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和配合,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作为地税部门,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强化税收政策宣传,加大执行力度。交通行业征管难,除了车、船主的纳税意识不高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政策宣传跟不上。不可否认,这些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年年都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活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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