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论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之风险分析原则最终定稿 第一篇:论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之风险分析原则论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之风险分析原则 谭德凡 2021-09-0314:37:48 来源:河北法学2021年第6期 摘要。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是指对食品中存在对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危害的可能性进行评价,通常包括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和风险交流(riskcommunication)三个部分;风险分析是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理念;探索该原
2、则在我国实现的法律机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 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原则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属于食品安全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范畴,它集中体现了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尚未给出明确的定义,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进行了概括。但不论从什么角度来分析总结,都应明确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应该是贯穿整个食品安全法体系和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准则,并且是食品安全法所特有的原则,它是一个
3、原则体系或者是一整套原则的组合。据此,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食品安全法的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且相对集中,不宜过多或过于分散。根据这一标准,以及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实际和理论研究成果,我们认为可将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五个:风险分析原则,预防性原则,全过程管理原则,食品安全责任原则,透明度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不是彼此孤立、互不相关,而是相互联系、互相制约的。贯彻执行某一原则,同时要求贯彻执行其他的原则;违反某一原则,又会影响到对其他原则的实施。本文拟对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中的风险分析原则进行分析。 一、风险分析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在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论著中,经常
4、提到“风险分析”原则或者“风险预警”原则,本文鉴于两者的共通性和一致性,将它们统一称为“风险分析原则”。该原则有一个逐步形成和完善的过程,充分反映了国内外在处理食品安全与科学发展关系问题上的历史经验和科学总结。 从国外来看,伴随着现代社会大量高科技的应用,以及风险的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危害性,风险分析原则被引入食品安全领域。一些学者开始关注科技运用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1962年蕾切尔卡逊(rachelcar-son)出版了著名的寂静的春天一书,探讨了滴滴涕及其他化学药剂对世界的毒害。堂娜哈拉维(donnaharaway)在其著名的赛博格宣言(amanifestoforcyborgs)中,将充满着
5、转基因的烟草、番茄、棉花、大豆、玉米、水稻、马铃薯、茄子和辣椒等食品的现代世界称之为“杂种世界”,并指出人类若不想冒成为一种狮头、羊身、蛇尾的吐火妖怪喀迈拉(chimeras)的风险,就必须清醒地维持人、生物、机器等之间的科技关系1。 这些学者的思考引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也直接促进了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采取行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总结三十多年的工作经验,将“风险分析”的概念引入食品安全管理中,并将之系统化和理论化,成为指导食品法典工作和食品标准制定的重要原则和方法。1991年在意大利罗马,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关贸总协定(gatt
6、)联合召开了“食品标准、食品中的化学物质与食品贸易会议”,建议相关国际法典委员会及所属技术咨询委员会在制定决定时应基于适当的科学原则并遵循风险评估的决定。1991年举行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cac)第19次大会同意采纳这一工作程序。随后在1993年,cac第20次大会针对有关“cac及其下属和顾问机构实施风险评估的程序”的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在cac框架下,各分委员会及其专家咨询机构应在各自的化学品安全性评估中采纳风险分析的方法。1997年1月27日至1月31日,fao/who联合专家咨询会议在罗马fao总部召开,会议提交了题为“风险管理
7、与食品安全”的报告,该报告规定了风险管理的框架和基本原理。至此,有关食品风险分析原理的基本理论框架已经形成。cac于1997年正式决定采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风险分析术语的基本定义,并把它们包含在新的cac工作程序手册中。目前,风险分析已被公认为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2。 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风险分析和预防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在美国,由于多年来对食品中化学危害的管理的重视,制定了许多关于添加剂、药品、杀虫剂及其他对人体有潜在危害的化学和物理危害的法规。这几年,联邦政府更加关注微生物致病原的风险,通过关注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的安全性来降低微生物致病原的风险。重视这个方法是基于风险评
8、价的结论:“微生物致病原的风险是确定的,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 在欧盟地区,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为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21年2月12日发布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白皮书,该白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日本,2021年颁布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中指出,在制定有关确保食
9、品安全性的措施时,应对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生物学的、化学的或物理的要素或状态,食品本身含有的或加入到食品中有可能带来损害的物质,在摄取该食品时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进行“食品影响健康评估”1。同时该法还规定在内阁中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 从国内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我国的国情,我们更多的关注食物供给的数量,对于食物的质量乃至食品安全考虑得较少。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加之一系列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使得政府更加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立法逐步增多,其中也有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规定。如在进出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文件
10、中,2021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对以各种方式出入境(包括过境)的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2021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专门针对风险分析管理的部门规章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该规章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进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风险分析工作。 现在,风险分析原则已经得到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的正式确认。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1年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
11、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第7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法在总则中指出,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二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要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在实际推动和运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面,我国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如,各相关部门从各自角度分别建立了风险评估体系。卫生部和农业部重点开展了食品和农产品监测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快速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开展了
12、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卫生部参照全球环境监测规划食品污染监测与评估计划gems/food,开展了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监测点已经覆盖15个省区市8.3亿人口,重点对消费量较大的54种食品中常见的61种化学污染物进行监测。截至到2021年底,获得化学污染物监测数据40多万个,初步摸清了我国食品中重要污染物的污染水平及动态变化趋势。膳食和营养监测是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组织开展了四次全国性膳食与营养调查和三次总膳食研究工作,掌握了全国居民膳食结构、饮食和疾病谱变化趋势3。 二、风险分析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食品安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13、它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4。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世界粮农组织(fao)的分类,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通常包括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和风险交流(riskcommunication)三个部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
14、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风险评估要求对相关资料作评价,并选用合适的模型对资料作出判断。同时,要明确地认识其中的不确定性,并在某些情况下承认根据现有资料可以推导出科学上合理的不同结论4。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步骤: 1.危害因素的识别。识别出与某一特定因素有关的已知的或潜在的健康效应。在这一过程中主要需要回答该种(类)食品是否会产生危害、证据是什么等问题,并对相关危害的程度、水平等因素进行描述。 2.危害因素的描述。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因素所引发的有害健康的性质进行定性的和或定量的评价。对于化学性因素,要进
15、行剂量一效应的评估。如果能获得生物性和物理性因素的剂量一效应数据,则应进行剂量一效应的评估。 3.暴露剂量的估计。对可能出现的摄入量进行定性的和或定量的评价。 4.风险特征的描述。通过对危害因素的识别、危害因素的描述和暴露剂量的估计的综合分析,得出对给定人群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评估,包括伴随的不确定性影响的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是指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相关因素,对各种管理措施的方案进行权衡,并且在需要时加以选择和实施。其目的是为了确定是否需要以及需要何种监管措施方可将风险降低至社会可以接受的水平。其首要目标是通过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措施,尽可能有效地控制食品风险,从而保
16、障公众健康5。 风险管理一般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在风险概述的基础上,对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食品及危害物作出具体的风险评估要求;第二步是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权衡管理决策方案,并在必要时,选择实施适当的控制措施的过程,其产生的结果就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准则和其他建议性措施。 为确保风险管理政策能够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在风险分析的全过程中,相互交流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食品安全的风险交流包括风险评估者、风险管理者及社会相关团体和公众之间各个方面的信息交流。通过风险交流,可以使有关团体就食品及相关问题的知识、态度、估价、实践、理解进行信息交流,提高对所研究的特定问题的认识,增加选择和执行风险管理决定时的透明
17、度,建立有效的参与者网络,为管理者更好地控制风险拓宽视野,开发潜能。 综上所述,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是风险分析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风险评估是整个风险分析体系的核心和基础,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与否决定了风险分析的有效性,风险管理则注重依据风险评估信息采取措施、做出决定,而风险交流过程强调在风险分析全过程中的信息互动和良好沟通。 风险分析原则在保障食品安全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风险分析原则为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在制定公共健康政策、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时,那些现实的、合理的、有用的因素都应当被考虑进去。但更为重要的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必须以科学性为基础。
18、风险分析原则正是建立在科学分析方法的基础之上,一方面通过建立覆盖全国的食品安全监测网络,以实现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动态监管和及时预警,另一方面通过采取科学方法评估风险,得出风险评估结果从而为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定食品监督管理措施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其次,风险分析原则为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支撑,是食品安全管理和执法的重要手段。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使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客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三,风险分析原则有利
19、于向公众宣传食品安全信息,提升公众食品安全信心。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对食品安全卫生的要求逐步提高,对食品安全科技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实施风险分析原则,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使食品安全监管由事后监管转变为事前预防,将有助于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同时,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的形成,将向公众展示更多食品生产过程和食品安全防范信息,通过充分的沟通与交流,将使监管层更多地了解公众的食品安全需求,及时地调整食品安全政策,以确保公众生命健康安全。 三、风险分析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原则只有获得法律支持并且具体化,才能得以实现。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
20、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这些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和了解食品安全状况,对食品安全水平进行检验、分析、评价和公告的活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目的不是针对某一个执法,而是为了掌握较为全面的食品安全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并将监测与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频率的科学依据6。开展食品安全监测是发达国家保护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经验。我国食品安全法也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
21、度。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11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象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对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当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
22、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其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国际通行做法,如,2021年1月28日依据欧洲议会与理事会178/2021法规,欧盟食品安全局正式成立,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美国农业部在2021年7月成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日本于2021年7月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在我国,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食品安全法也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
23、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认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第三,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实行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手段。在国外,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由于有较为发达的信息公开法律保障所以开展得较好,而我国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颁布施行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因此,有必要在食品安全领域特别强调公开、透明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法认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
24、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该规定的执行将较好的实现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真正保障公众获得食品安全信息的权利。 注释: 1日本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11条。 【参考文献】 1乔治迈尔逊.李建会,等译哈拉维与基因改良食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3-21. 2王成,陈小莉.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必经之路三聚氰胺事件警示和启迪j.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情报研究,2021(6):37-40. 3陈信星.wto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风险评估原则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21. 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轻和地方部编.食品
25、标准化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21. 5赵贵明.食品微生物实验室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21.329. 6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32. 作者简介。谭德凡,湖南工学院法学副教授。 第二篇: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对行政法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理解: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行政法不过是一个部门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从宪制的角度来看,行政法所调整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更大的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一个侧面;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来看待行政法,则主要强调行政法的实然性,强调行政法要与现实切合。从对行政法的本质的把握来理解行政
26、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发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应然与实然两个方面: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性原则、责任行政原则。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管理 一、要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比较正确的深入的把握,必须先知道行政法是什么,或者说行政法意味着什么。这是贯穿行政法理论体系的最基本、最重要但又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 人们通常从三个角度来理解行政法。一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理解行政法,认为行政法不过是一个部门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单从法学的角度来理解行政法过于微观,可能会过于追求技术上的细节问题,而不能对行政法有一个正确的定位。二是从宪制的角度来看待行政法,认为行
27、政法所调整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更大的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一个侧面。从宪制角度来看待行政法,能够对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能够对行政法有比较准确的定位,但这种视角又过于宏观,在具体的立法活动中指导性并不一定很大。三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待行政法,这主要是强调行政法的实然性,强调行政法要与现实切合。同时,行政管理的视角又能够弥补法学视角的过于微观、宪制视角的过于宏观之不足。因而,单从这三种视角的任何一种出发,都难以对行政法有比较全面深刻的理解,而需要把这三种视角结合起来进行。 相比于其他的部门法而言,行政法是最具时代精神的部门法,因为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政府与公
28、民的关系问题是行政法的现实起点,也是行政法理论的基本起点,对这种社会关系的研究是明确行政法性质与功能的关键。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行政管理范式的变化往往带来的是政府的社会角色及政府与公民关系方面所进行的改革,即便不是行政管理范式的变化,而只是在一种现实的行政管理范式内所进行的局部改变,也可能带来政府的社会角色和政府与公民关系方面的改变。由于社会的发展、新情况的出现,政府原有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和不和时宜常常发生,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随之而来的事情就是要求行政法的调整以及行政法对这种改变的确认和维护。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如果说行政法能够被称为“动态宪法”,那也只是从行政法的应然状态来说的。但行政
29、法最重要的也许在于其实然状态,也就是法律与现实的切合程度。行政法是调整与规范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但行政法首先得尊重政府在现实社会中应该扮演的角色。社会的现实状况和政府自身的能力决定了政府现实的角色问题,这个问题的另外一面也自然就是公民以及由公民组成的社会团体的现实角色问题。对于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巩固和维持,而对于不符合社会现实、阻碍社会发展甚至导致严重社会问题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改变,这也是法律的实然向应然趋近所必须采取的行动。 近代行政法的发展演变是伴随着政府行政权的扩张和收缩而演变的。政府行政权的扩张和收缩导致了行政法对行
30、政权的确认、对行政权的控制、对公民权的确认和保护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公民个体的权利及其权利的集合也成为制约行政权的重要力量,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社会控制权力”。控制并不是目的,控制也只不过是使行政权处于一个合适的位置,同时也使公民权处于一个合适的位置。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应当促使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保持一种平衡的态势。这里“平衡”的意思是行政权与公民权一种“完美的分工”和随之而来的“专业化”,它们能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种平衡涉及行政权和公民权各自的“度”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的度既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在实体权利分配上的度,也包括行政程序关系上的度。通过以上的分析,
31、我们可以把行政法定义为“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使之达到平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它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在法律规范空白和出现漏洞的时候,作为共同理念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任何行政法律规范及其实施都不得与其相抵触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法的应然状态,又要体现行政法的实然状态,而行政法的应然和实然不过是政府与公民关系或者说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理想和现实的反映,同时行政法又要承担规范和改造现实以一步步向理想趋近的责任。当我们有了理想之后,重要的就在于认清现实和找到通向理想之路的
32、最佳途径。因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行政法的实然状态的原则,又包括行政法的应然状态的原则。它应包括以下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首先它强调的是在行政法律规范中要贯彻法治的精神;其次它主要是从实体角度出发,强调行政主体的所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在其现实性上则起到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改造其不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的行为习惯和办事作风的作用,它是法治原则和法治规律在行政法上的具体体现。法治的道路是艰难和漫长的,法治规律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使法治的普遍性准则为全体人民所理解、接受、信仰和维护。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治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
33、中的重要性已经为历史和现实所不断证明,行政机关的主体本来就是人,行政机关又是与公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的国家机关。行政法治原则或者说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原则对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显然具有很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而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指的就是行政法治。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能够认清自身在国家法治的道路上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在行政法律规范中体现出这个原则来。合法性原则和越权无效原则可被认为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运用和贯彻。 2.适度性原则。为了能使社会健康平稳地发展,政府和公民都需要享有适当的权利和承担适当的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应该保持适度。这种对现实的尊重是实现理想的必要条件。适度性原则是行
34、政法的理论基础即平衡论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上的一个必然反映。合理性原则可被认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3.互动性原则。不能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或者说行政权和公民权总是相互敌对的。在国家和社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的情况下,他们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因而也能够协调起来。从宏观的角度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本身就是一种互动,目的在于使双方都遵守法律所设定的权力界限,不越权;但同时又能发现行政法规的滞后,有利于行政法的不断完善。互动性原则以适度性原则为基础,但又是适度性原则的必要的补充。 4.程序正当原则。英美法系国家都非常重视程序正当原则,在我国这样一个行政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很强的
35、国家,历来“重实体、轻程序”,因而更有必要借鉴先进的发达法治国家的程序原则,将程序正当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由于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行政主体的裁量范围越来越大,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的自由领域,法律规范无法从实体上予以明确规定,因而程序的规范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程序正当原则中,重要的是落实各项程序制度的建设。如果没有必要的制度,程序正当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5.责任行政原则。传统的公共行政的典型特征被认为是“服从指令和服务”;而新公共管理的典型特征被认为是“对结果的重视和对管理者个人责任的强调”2.但这并不是说在传统的公共行政中不存在责任的
36、概念。服务本身就意味着一种责任和义务。问题在于在服从指令和服务之间存在着矛盾。服从指令是服从上级的指示和命令,服务指服务于公民和社会。上级的指令经常是在不了解实际情况的条件下做出的,如果按照上级的指令办事,可能与服务的宗旨相违背。但官僚制下的行政官员通常都会选择服从指令,因为这是他的“最优策略”。这样,服从指令就常常以服务为代价和牺牲。这当然是传统的公共行政的官僚制模式中的人员晋升制度和缺乏有效的绩效考评制度等行政体制的弊端所造成的恶果,但行政体制的弊端所造成的更长久的影响则是责任意识的严重缺乏。责任主要是对公民对社会的责任,因而这种责任意识的缺乏就会造成政府形象的败坏和政府信用的降低,也就必
37、然造成对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损害。所以作为调整政府与公民关系或者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行政法,必然会考虑到这种责任意识缺乏所带来的后果,将责任行政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逻辑的必然了;同时这种责任意识的培养对适当时候的政府管理范式的转换也必然具有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朱维究,吴华。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兼论21世纪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趋势a.政法评论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 2休斯欧e.公共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6。 胡宇 第三篇: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解释、适用的最基本原则,它贯穿于物权法的
38、始终,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的分析,从而进一步了解这几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立法精神。 关键字物权法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各种法律制度中的根本规则,是法律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法律规范的基本准则。基本原则在司法实务中也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评价功能体现在帮助人们正确的认证法律的精神实质,正确的评价当事人的行为。补充功能表现在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补充法律的漏洞。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解释、适用的最基本规则。它体现在物权法条文之中,指导着人们从事有关物权的民事行为。本
39、文着重分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一、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明确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因此,物权法平等保护各个民事主体的物权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物权主体的平等。民法贯穿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对民事主体平等对待。物权主体属于民事主
40、体的范畴,所以物权主体也应体现此种平等性。 2.在物权发生冲突时,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 第四篇: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摘要:在行政执法中,不少执法人员往往只重视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而较为忽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其结果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导致了行政执法上的不适当和偏差,影响了行政管理目的的真正实现。因此,研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以此指导行政执法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在行政执法中,不少执法人员往往只重视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而较为忽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其结果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导致了行政执法上的不适当和偏差,影响了行政管理目的的真正实现。因
41、此,研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以此指导行政执法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及其意义 研究法律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适用范围广。法律规范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的每一个原则都是在广泛的、现实的或设定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抽象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标准,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范广泛得多。第二,宏观上的指导性。即在较大的范围和较长的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有方向性的指导作用。第三,稳定性强。我们知道,现实社会是千姿百态的,千变万化的,任何法律不能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否则会导致法律的朝令夕改。在当代中国,已经形
42、成了海量的法律法规,据统计,中国的法律法规已达到6亿多字,显然这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全部掌握的。但是,相对法律规范而言,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这种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大的变化,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原则是学习法律的方法论,在个案的处理上,我们可能找不到现成的法律规范,但却可以从法律原则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钥匙,起到以不变应万变的作用。“即使在行政法比较健全的西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然是解决行政争议,弥补行政法律规范漏洞的重要方式”。2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 在论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前,我们不能回避基本原则的概念。所谓基
43、本原则,是指“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最基本的法律准则。这就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属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用来指导行政法规范实施的准则,是一种比较宏观和抽象的指导性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是某一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原则,如行政处罚法中的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它是一国行政法中第一层次的、最基本的原则,与某一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原则相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属于上位原则,某一行政法领域如行政处罚的原则属于下位原则,在行政处罚上,我们除了要遵循行政处罚的原则
44、外,还应当遵循处在上位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那么,行政法的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哪些呢。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监督行政原则;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性原则、责任行政原
45、则。可见,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尚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在内涵上既有交叉重叠又有所区别。笔者认为,这种不同是正常的,因为,学者们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的是一种理论上的选择,会因思维路径的不同而不同。当然,在不同观点中也会存在一个相对最佳的问题,由此,就必然涉及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问题,即从什么角度和视角去发掘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行政法作为一国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进入人们的视野,仅仅是近代以来的一个法律现象。从早期西方的行政法治发展历程来看,最初行政机关只是被动、消极地遵从议会制定的法律,充当的是“守夜人”的角色,但随着科学的进步,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各种矛盾逐步加深,经济、环境、社会问
46、题不断出现,市场出现失灵,需要政府制定各种管理措施、实施积极的管制政策来加强对社会生活的干预程度,消极行政开始转向积极行政。于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获得了空前的扩张,与公民权利零距离的接触面越来越大,将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基本上纳入行政权的控制之下。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政府干预经济的负面后果出现,过度规制又影响了经济自由,束缚了社会发展,而且政府管得过多导致政府什么都在管什么都没管理好的尴尬局面。70年代后政府开始重新定位,变无限行政为有限行政,开始分权于社会,还权于老百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现代行政法治的历史正是一部政府不断放松规制,还权于民的历史。因此,有限且必须是有效的行政权是现代
47、行政法所关注的最基本的问题,它成为构建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 基于以上认识,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以下要求。第一,权力制约;第二,权利保障;第三,富有效率;第四,繁简适当。行政法被称为“动态的宪法”,因此,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是行政法治的必有内涵,是有限行政的不同方面,权力制约针对的是政府公权力,权利保障针对的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私权利。富有效率是有效行政的同义表述。繁简适当是针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数量和用语而言,只有繁简适当才能言简意赅地表示基本原则的内涵。从上述四个要求出发,笔者认为,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定位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较为妥当。
48、其中,合法行政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属于权力制约的范畴,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原则属于权利保障的范畴,高效便民属于富有效率的范畴。此外,这六项原则比起其他学术观点,文字表述更加精妙,内涵更加明晰。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合法行政原则主要由三层意思构成: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实施的管理行为是由法律事先设定好了的,行政机关只能按法律的规定去办事,而不能随意超越法律规定,否则就构成行政违法。我们知道,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享有较多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行为区别于民事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