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西南交通大学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预防安全事故,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依据国家、四川省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是指按照我校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确认或审批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实体机构。 第三条校内各职能部门(指党群部门和行政部门)和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一岗四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模式,实行
2、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学校承担安全监管责任,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和实验室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代表学校牵头实施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和通知; (二)指导、督查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并通知相关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指导各实验室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并督促安全
3、隐患的整改落实; (四)建立并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校级信息平台,实现实验室安全动态管理; (五)建立并完善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系统,指导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六)组织召开实验室安全专题工作会; (七)其他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卫处负责对实验室的消防、治安、防盗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军工办负责对承担涉密项目的实验室的保密安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工作需要其他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和职能部门协作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单位第一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
4、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可视情况指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 第十条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第一负责人或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日常检查、隐患台账、隐患整改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设立实验室安全员1-2人,协助本单位第一负责人或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并负责联系相关职能部门。 1第十二条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下设的实验室(中心),必须指定本实验室(中心)的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直接责
5、任。安全责任人原则上由实验室(中心)主任兼任,各实验室(中心)必须在房间门口明示安全责任人信息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导师对本人指导的研究生、科研团队负责人对本人率领的团队、实验指导教师对本人指导的学生、实验室主任对本实验室的职工,负有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和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对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以及实验室设施、设备安全负责,严格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要求开展实验,并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实验室是学校重要的教学科研场所,所有人员均应凭证进入,并实行登记制度。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许可,
6、任何人不得随意操作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实验人员操作时应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出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逐级上报。实验过程中必须有人值守,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暂停或终止实验,无法暂停或终止的,应委托适当人员值守。 第十六条各实验室应在门口公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报警电话、涉及危险类别等信息,在室内醒目位置悬挂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必要信息,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的场所或设备旁悬挂相应的危险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各实验室应做好劳动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品。第十八条进行危险性实验操作或实验准备时,必须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采取防
7、范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并有第二人员陪伴,陪伴者应能清晰并完整地观察操作的全过程。 第十九条实验室应注意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安装必要的防护装置,严格按规章操作,定期检查维护,避免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伤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实验室应注意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非实验用途的电加热器具,不得随意改造实验室电路、私接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电源控制箱附近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属于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须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西南交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了解各类易燃易爆品知识及消防知识,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
8、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必须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西南交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西南交通大学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做好申购、运输、存储、保管、使用、回收、培训等相关工作,落实“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西南交通大学特种
9、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等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场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特种设备须取得使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定期审验。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放射性物品和射线装置,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职业病体检,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持证上岗。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 2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产生的
10、放射性废源废物要及时送贮,按规定处置。 第二十六条使用动物、微生物的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2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防护条件,做好实验动物的饲育、检疫、防疫等工作。废弃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处理或委托专业单位处理。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还应严格遵守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向主管部门备案或取得国家认可的资质,严禁在生物一级、二级实验室内开展高致病性微生物研究。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应注意安全保密工作,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
11、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涉密实验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定密,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应采取措施提高实验室防盗能力,保障实验室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应有充分认识,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考虑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 第三十条实验室应按照仪器设备的运行要求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断水断电、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定期检查维护,保持状态良好,不得带病运行,避免实验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好运行记录。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钥匙的配发、管理
12、由实验室主任负责,严禁私自配置或转借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应对各类进入人员设置相应的级别,对于门禁卡丢失、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严禁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三十三条实验结束后,应关闭实验仪器设备,切断电源、水源、气源,整理好现场,做好出门登记,关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迅速处理,制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立即上报学校,主动配合事故分析调查、善后处理,不得瞒报谎报,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教育培
13、训及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师生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系统上完成学习并考核通过后,还应在实验室接受有关的安全风险、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培训或提醒,方可进行实验操作。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必须建立安全运行保障机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和实验室必须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举办专题讲座或知识、技能竞赛等活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相关情况纳入对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考核范围。 第三十八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
14、处定期组织开展全校范围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对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九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组织全校实验室安全普查和各类安全专项检查,随机进行实验室安全抽查,及时按上级要求完成相关安全专项检查。 3第四十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记入安全隐患台账,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按照“登记通知整改追踪整改情况复查核销”的模式,严格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实现实验室安全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每月全面排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并于次月1日前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月度报告。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下设的实验室必须执行每
15、日安全报告制度,在完成实验室安全巡查之后,通过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实验室安全情况。 第四十二条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积极配合由校内外各级部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并及时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按照“登记整改(或上报职能部门处理)复查核销”的模式,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四条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请求处理。在处理完成前应采取停用设备或实验室等必要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五条实验室对各级各类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拒不整改(
16、连续3次发出整改通知未果),或整改不到位(连续检查3次发现安全隐患仍然存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请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对实验室封门直至整改达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实验室或其所在学院自行负责。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暂停设备、用房、专项建设资金等条件支持,以确保学校资产安全。 第四十六条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安全隐患整改的人员,实验室或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有权向其发出整改通知。对连续3次收到整改通知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实验室有权对其作出禁入限制(如取消门禁系统的进入权限),有权中止其在实验室的一切实验行为,有权请求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按照
17、西南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学校将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其实验室工作年度考核的考查范围。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在进行职工年度工作考核时,应考查其实验室安全工作业绩。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18、。 第二篇:西南交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西南交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营造安全、舒适、优美、安静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公寓是指学校的各类学生住宿建筑物,其所有权属于学校。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应当服从学校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生公寓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及各学院共同配合,实施综合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1.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的统筹管理,具体职责有:参与制定
19、学生公寓建设规划;负责统筹学生公寓使用规划;负责学生公寓房屋及附属设施修缮统计;负责学生公寓家具资产配置;负责因房屋客观原因造成的宿舍、床位调整审批。 2.学生工作部负责统筹学生公寓学生教育和管理,具体职责有:负责按照规划做好学生床位分配工作,配合完成学生公寓调整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各学院开展学生安全教育、行为规范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负责统筹学生宿舍安全联合检查;负责统筹学生宿舍卫生联合检查;负责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应急疏散演练,配合进行消防演练;负责依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发生在学生公寓内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负责学生公寓辅导员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学生宿舍、床位调整的受理。学生工作部应就学生公寓学生
20、教育和管理制定相关细则。 3.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物业管理和服务,具体职责有:负责参与学生宿舍安全联合检查;负责参与学生宿舍卫生联合检查;负责配合开展学生安全教育、行为规范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做好学生公寓楼宇门的管理和值守;负责做好学生公寓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以及房屋、家具日常维修工作;负责学生公寓区域内的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完善学生公寓配套设施建设;负责做好学生公寓日常安全巡视、报告工作。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应就学生公寓的日常物业管理和服务制定相关细则。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做好留学生公寓的床位分配工作;学生工作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负责完成留学生公寓调整、退宿等工作。 5.保卫
21、处的具体职责有。负责学生公寓的治安、消防安全等综合管理及检查指导和督促;负责定期组织学生进行消防演练,配合进行应急疏散演练;负责学生公寓组团门禁的管理及组团的安全巡查。 6.各学院的具体职责有。负责具体落实学生床位分配和学生公寓调整工作;负责具体开展学生安全教育、行为规范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具体做好学生宿舍日常安全检查和日常卫生检查;负责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应急疏散演练及消防演练;负责依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发生在学生公寓内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管理规范 第四条学生入住 1.全日制本科生原则上应在学生公寓集中住宿,学生工作部、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各学院负责具体安排。研究生、留学生经本人申请
22、,学校审核同意,可在学生公寓住宿。 2.学生入住前,学生工作部负责代表学校与学生签订入住协议书,明确学校与学生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3.住宿分配本着分区住宿、按学院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住宿条件紧张的情况下需充分利用床位。 4.延长学年学生需住宿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由学生工作部在学校住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安排,住宿费用按照学校计划财务处规定收取。 5.学生因特殊原因办理退宿手续后,需要重新住宿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由学生工作部在学校住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安排。 第五条学生调宿 学生因房屋客观原因需要调整宿舍、床位的,应通过所在学院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经资产与实验室
23、管理处、学生工作部批准后进行调整。 宿舍、床位调整,根据空宿舍、空床位情况,按同班级、同学院的原则调整,原则上不办理跨年级、跨学院调整。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安排其他同学入住或强迫室友从宿舍搬出。第六条学生退宿 1.学生学习结束(毕业、出国、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凭离校通知单办理退宿手续。 2.休学的学生需办理退宿手续。休学半年以上的学生,床位不予保留。 3.本科生因特殊原因在校学习期间需退宿的(按学年退),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同意和学院批准后,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办理退宿手续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4.学生退宿费用结算按学校计划财务处规定执行。 5.退宿手续办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学
24、生公寓,暂时确实无法搬离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部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并按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 6.违规滞留者,在劝离无效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及相关学院将强制清理。因违规滞留造成各种安全事故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由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进行追偿,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作息管理 1.本科生公寓实行熄灯制度。周日-周四:每日23:30-次日06:30停止供电(空调除外);周五-周六:每日00:30-06:30停止供电(空调除外)。法定节假日通宵供电。特殊时期供电根据学生工作部安排执行。 2.学生公寓实行闭门制度,晚11:00至次日6
25、:30关闭公寓大门。第八条卫生管理 1.学生宿舍内卫生由学生自行负责保持清洁,学生应讲究个人卫生并保持室内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2.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做好学生公寓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区域卫生。 第九条秩序管理 1.入住公寓的学生需与学校签订入住协议书,应自觉维护公寓正常生活秩序,并有义务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学生组织做好宿舍日常检查、安全检查、卫生检查等工作。根据学校资源调配需要,配合做好宿舍搬迁和调整工作。 2.学生公寓实行门禁管理。学生不得在闭门时间内出入学生公寓,学生进入学生公寓应主动出示证件并接受值班人员的问询。 3.学生不得将床位出租、转借,不得留宿他人。 4.学生公寓
26、实行会客制度,来访人员须在值班室登记并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公寓,会客结束离开时退回所押证件。 本科生公寓男性不得进入女生公寓,女性不得进入男生公寓(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5.学生应当妥善保管宿舍房门钥匙和贵重物品。 6.学生公寓应保持安静,学生在公寓区内不得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的行为。 7.禁止外卖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公寓。 8.禁止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第十条安全管理 1.学生应积极学习安全知识,参与安全教育,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能、自救技能;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积极参加学校应急疏散演练及消防演练。 2.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安全管
27、理规定,严禁使用和存放违章电器,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严禁存放管制刀具或其他违禁品。 3.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内有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及其他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4.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在非火灾发生时不得随意动用或损坏消防设施。自行车、电动车不得进入楼道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在楼道堆放杂物。 5.学生在宿舍使用的电脑、充电器、电风扇、电插排、1000w及以下电吹风等电器应符合国家3c标准,严禁使用“三无”电器、劣质电器,注意用电安全。 6.严禁遮挡、破坏监控设备。第十一条设备、设施管理 学生公寓的家具、设备由学校统一配备、摆放。学生是宿舍家具和设备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爱护
28、和妥善保管家具、设备。严禁私自改线、改装、破坏设备设施,盗窃公共用电、公共用水。 第十二条处分与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1)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包括但不限于:热得快、烧水壶、电炉、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电取暖器、豆浆机、电熨斗、烤鞋器、电热毯、电热杯、酸奶机、咖啡机、蒸蛋器、电夹板、卷发棒、微波炉、1000w以上电吹风等1000w以上大功率电器或电热电器)的; 留学生公寓学校标配的电器不属于违章电器。 (2)在宿舍使用明火(含酒精炉、蜡烛、蚊香等)的;(3)私拉乱接电源,拒不整改的;(4)存放易燃
29、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5)存放管制刀具或其他违禁品的;(6)饲养宠物,拒不整改的; (7)出租、转借床位,或留宿他人的; (8)违反学生公寓闭门制度,在公寓闭门时间内出入学生公寓,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9)非警情动用或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的;(10)其他学校认定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2.学生公寓内由学校统一配备的家具、设备,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按照西南交通大学仪器设备及家具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西交校资实20215号)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和赔偿。 3.学生公寓严禁违章搭建,不得擅自改变公寓室内结构。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公寓建筑物或构筑物损坏的,恢复原使用功能发生的修缮费用
30、,由责任人全额承担。 4.窃水、窃电的,按照西南交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和赔偿,并按学校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5.因违规使用电器、明火、吸烟等造成火灾及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承担损失,并按学校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学院是指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各二级教学单位(含中心、所、书院、实验室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制度西南交通大学学生住宿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后勤与基建管理
31、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篇:西南交通大学校园交通管理办法西南交通大学校园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西南交通大学校园道路上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校园交通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单位
32、和个人依法参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保卫处、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处、人事处、校工会、信息网络与管理处、离退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产业集团公司等相关人员组成校园交通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保卫处处长任副主任,对涉及校园道路及交通相关议题进行决策。 第六条校园交通管理委员会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场(位)规划,审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其他涉及学校交通管理的事项。 第七条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对进出校园车辆进行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及案件。
33、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 第三章校门管理 第九条 将“认真管住、管好校门”作为校门管理的管理原则。第十条 行人管理 成都两校区各大门处均安装行人双向通行道闸,行人凭证刷卡进出。 (一)校内师生员工凭校园一卡通或身份证刷卡进出; (二)教职工家属及外聘人员凭身份证、一卡通刷卡等相关证件进出; (三)外来办事人员凭身份证刷卡进出; (四)其他人员如未带有效证件,凭学生证、工作证、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在各门卫处登记进出校门。 (五)一卡(证)一刷,禁止翻越、抢行、尾随、冲闸等行为。第十一条非机动车管理 非机动车凭证刷卡
34、双向进出校门: (一)非机动车入校时须下车推行; (二)车主刷一卡通或身份证进入校门; (三)如未带有有效证件,凭学生证、工作证等在各门卫处登记进入校门; (四)不能证明为本人车辆的,禁止进出校园。 (五)一卡(证)一刷,禁止翻越、抢行、尾随、冲闸等行为。 (六)除后勤工作保障三轮车外,禁止其它三轮车进入校园,入校三轮车一律悬挂相关单位保障用车标识并在标识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机动车管理 (一)成都两校区校门均安装车辆门禁识别系统,校内车辆进入系统管理,进出校门时自动抬杆通行。 (二)严格控制校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校外人员驾车进入学校锻炼、穿行、停车过夜、送小孩参加校外组织的社会培训等;来
35、校办理公务、施工、运送物资等的车辆,需由校内相关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西南交通大学车辆预约系统提交申请。 (三)进校施工的车辆,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提交申请(申请内容:车型、时间、出入门、进出货物品名、车牌号);来校参加培训、考试或出席大型活动的车辆,可在规定时间内进入门禁系统;其它确需进入校园的校外车辆,由保卫处按照从严从紧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四)确因工作关系、业务培训、各类保障等车辆及上级主管部门车辆需长期进入校园的,由工作对接单位提出申请,报保卫处审核后由校园交通管理委员会确定。 (五)特种车辆如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通讯车、水电天然气抢险车、邮政车、运钞车等除外;禁止社会车辆在学
36、校借道穿行、停车过夜、非学校组织的培训或考试车辆驶入。 第十三条学校成都两校区各校门开放时间为:九里校区南门24小时开放,九里校区北门、西门每天6:30至23:00开放; 犀浦校区西门、东门每天6:30至23:00开放,风洞门每天6:30至24:00开放,南门24小时开放。 第四章校园道路管理 第十四条 行人管理 (一)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 (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三)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四)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2.在道路上坐卧、嬉
37、闹、打球、放风筝、强行拦车、追车等; 3.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非机动车管理 (一)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自行车。 (二)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电瓶车、人力三轮保障车等,严禁逆向行驶、骑车时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三)校园电动摆渡车不得随意上下客,需在指定站台站点停靠,并严格按照相关路段红绿灯指示通行。 第十六条机动车管理 (一)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服从指挥、服从管理,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文明驾驶、减速
38、慢行。 (二)校园内主环路限速(含)30km/小时、支路限速(含)20km/小时,机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不得超速、鸣笛、轰鸣、漂移。 (三)机动车严禁驶入教学区和学生区。 (四)校园道路严禁学车、练车、无证驾驶、酒后驾车以及通过十字交叉路口不遵守相关路段红绿灯指示减速慢行;在学生上下课高峰期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不得强行通过。 严禁车辆在校园道路内超速、超载、超长、超高行驶,严禁夜间开远光灯,严禁不按道路标线行驶、逆行、或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机动车。 (五)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 (六)犀浦校区全校区禁止社会人员机动摩托车及校内人员无牌机动摩托车、赛摩不得进入校园。
39、 第十七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内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三天征得基建规划部门的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保卫处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二十条保卫处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
40、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 第五章校园车辆停放 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停放 (一)停放非机动车时,应当下车推行,并在划定的停车线内或指定区域规范、有序停放。 (二)全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用房等的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三)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阻碍道路通行。 (四)校园内共享单车的投放应文明、科学,师生使用共享单车绿色出行应文明停放,在规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停放 (一)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停车场或停车
41、位,车头需向外停靠;占道停放的车辆需沿行驶方向顺向停放。 (二)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三)犀浦校区认真落实进校车辆停车入位制度。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在规定的停车场或划有停车位的车位中有序顺向停放。切实推行校园商家车辆定点定位停车制度,须在指定专用停车位规范停放。 (四)九里校区鉴于交通资源有限,入校车辆必须停放于有标志的停车区域内。 (五)学校校车应在指定的场所停放和上下客。 (六)实习车、大型客车、货车、工程车进入校园后,在规定区域停放。 (七)校外因公来访车辆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
42、确有需要者,须经保卫处同意,并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临时停放点停放车辆。 (八)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绿化带、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严禁停放车辆。 (九)九里校区百年校庆纪念碑周边、行政楼至镜湖宾馆沿湖内侧、大学生会堂旁、篮球场单边、一食堂主路单边、三教旁银杏小道禁止机动车停放。 (十)犀浦校区西半环道路全线禁止停放机动车,所有车辆一律停至生态停车场内;工作日期间的特殊时段(上午11:30至13:00)内,在停车场停车位已满的情况下,允许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在停车场一侧的环路上,占道停放的车辆需沿行驶方向顺向停放。 其他时段在西环路一侧因取快递、接送人等缘由临
43、时占道停车的,允许十分钟以内车辆开启双闪应急灯,停放于停车场一侧的环路上。 第二十三条对于校园内停放的逾期未办理车辆进出校园手续1个月以上,或因各种理由进出校园内临时停放超过1个月的车辆,由保卫处协同公安机关定时进行清理。 第六章离校管理 第二十四条行人离开校园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如携带物资应主动说明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五条非机动车离开校园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如携带物资应主动说明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因系统原因未能识别的校内车辆出示工作证件离开校园;系统外车辆按照门禁管理系统显示金额缴纳费用,并收取票据。严禁抢行、冲闸行为。第二十七条凡出入校园道路从事运输
44、物品的车辆,需主动接受门卫检验,持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方可离开。 第七章车辆预约管理 第二十八条因公来访车辆预约进校办理流程 (一)校内各二级单位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项负责校外车辆因公来访预约办理工作,预约申请原则上提前三个工作日报保卫处审核,原则上节假日期间不办理网上预约。 (二)校内各二级单位在保卫处网站车辆预审系统申请因公来访车辆预约进校手续时,需实事求是地认真网上填写车辆预约管理申报表,按照表格内容填写因公来访详细信息(包括来访单位、来访事由、来访时间、车辆牌号、二级单位经办人联系方式等),事后一周内将本周发生的车辆预约信息,以纸质车辆预约管理申报表由二级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
45、交保卫处备案。 (三)保卫处在收到二级单位网上预约申请后,将车辆信息录入预约进校系统。 (四)因公来访车辆在校访问期间,车辆凭号牌识别进出校园,如进校超过预约时间,将计时收费。 (五)预约系统是方便二级单位与校外单位正常关系往来,非公务往来不得申请。 (六)禁止各二级单位创收性的各类培训人员车辆的预约申请;禁止与学校交通管理文件政策不符的各类预约申请。第二十九条各二级单位必须本着为学校负责任的态度认真执行校外车辆因公来访预约办理规定,严格管理,如发现违规申请或申请与信息不符的车辆进校情况,保卫处将立即取消该单位的预约申请权,同时由本单位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行人及非机动车 (一)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员如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交通管理人员一经发现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不服从管理并态度恶劣者,属校内人员的将通报本单位,属校外人员的将被禁止再次入校; (三)情况特别恶劣者,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机动车 (一)对于违反本办法中机动车行驶及停放相关规定的,保卫处将对车辆采取贴违章告知单、锁车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采取拖车、移交交警处罚等处理。 (二)在学校保卫处网站主页设置校园交通违章曝光台。机动车驾驶员属校内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车辆管理规定、不按校内行驶停放管理规定的,保卫处交通管理人员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