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期届满抵押人未还清债务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否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请示的复函(96建房产函字第 70 号)瑞金市房地产管理局:你局关于抵押期届满抵押人未还清债务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否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请示一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 房屋他项权证中“权利存续期间”栏应填契载期限。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53 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规定,契载期届满抵押人未还清债务的, 房屋他项权证仍具有法律效力,他项权利人可凭房屋他项权证行使他项权利。三、为了保护抵押双方的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35 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在他项权证契载期限届满两年内,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依法请求保护民事权利。(1996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