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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doc

上传人:精品文库 文档编号:1456349 上传时间:2018-07-1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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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京政管字第号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管理,保证居住小区的建设达到规划、设计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接管综合验收是指,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对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执行,各单位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情况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以及绿化建设等进行的整体和全面性的验收。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危旧房改建区(以下统称居住小区)的接管综合验收工作。第四条 成立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领导小组,领导

2、小组成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城 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各区、县政府主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市和区、县级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 公室设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区、县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设在所在区、县市政 管委或建委。第五条 市属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多家联合开发建设和单位自建的总建筑面积在 万平方米以上(含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由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负责 具体组织接管综合验收;区、县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和总建筑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下 的居住小区,由各区、县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接管综合验收。第六条 居住小区

3、接管综合验收工作,由规划、设计、建设单位、房屋土地、市政工程、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园林、环境卫生、邮政、电信、公安、公安交通、消防、商业、文化教育、人防、民政、公共交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进行。第七条 居住小区的接管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建设完毕;(二)各专业主管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建筑渣土、施工机具和各类临时建筑等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净;(四)具备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八条 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

4、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副本:(一)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居住小区的六图二书(即比例尺的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以及居住小区的详细规划说明书和环境预评价书) ;(二)小区内单位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核定单、竣工图纸(包括小区竣工的平面图、地下管网图等)和技术档案资料等;(三)小区内房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项目清单及产权归属证明;(四) 居住小区房屋情况汇总表 、 居住小区情况 (京房统制准字号房统年表,表样附后略) 。第九条 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程序:(一)居住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并通过各项工程验收后,建设单

5、位向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提出小区综合验收书面申请书,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并报请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审批。进行验收时,要听取建设单位对居住小区建设的情况汇报,进行现场检查,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三)经验收合格,由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出具居住小区竣工接管综合验收报告 、 居住小区各专业专项认定书 、 居住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认定书 (表样附后略)等验收证明文件,并报请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领导小组进行审批颁发接管综合验收批准书。第十条 居住小区经接管综合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建设单

6、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和其他建设费用,但应对居住小区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负最终责任。第十一条 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居住小区的规划、建设有关文件及资料报送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各区、县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在每年年底将本区、县接管综合验收居住小区的资料汇总,报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 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建设单位可申请实行分期验收。但分期验收的规模不得少于一个组团规模,且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必须基本满足居民正常生活使用的要求,待工程全部竣工后再进行全面接管综合验收。第十三条 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不合格,要在接管综合验收办

7、公室和各专业管理部门分别监督下,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设计及建设规范的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建,直至合格;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的建设违反规划、设计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不予验收接管。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部门限期纠正,并在一年内申请复验。第十五条 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过程中,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单项工程不合格时,确属不影响小区整体使用功能的,由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协调解决或报请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决定。第十六条 已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居住小区,视其规模情况,在一至两年内必须申请接管综合验收。第十七条 凡验收合格的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年第号令)的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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