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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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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京价房字1998第 394号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本办法所称高档住宅,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配套设施齐全的高级公寓、别墅等。凡开发建设文件明确为“住宅”未明确是高档住宅,但实际上是按高档住宅建

2、设并需要按本办法确定服务收费标准的,须由受托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报市物价局予以确认。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指由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的、经房屋上地管理局批准成立的,由居民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接受管委会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对物业管理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高档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

3、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管委会协商确定。双方商定收费标准时,也可由双方委托具有资质的价格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对其费用、成本、利润等进行测定。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公共性服务费、公众代办性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公共性服务费是指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公共部位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费用。 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是指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项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是指为满足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专门需要提供的个别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房屋自用部分的维修、看护儿童、代购商品、家电维修、住户室内卫生打扫

4、等等。 第七条 公共性服务费所涉及的有关成本、费用、税金应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单位成本费用列支有关政策和上缴有关税费政策的规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费应按各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核算,在区域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或按户由产权人分摊。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与管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文约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之后一个月内,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物价局备案。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二

5、)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与自身管理服务无关的前期开发费用,也不得将应由前期开发投资的配套设施费用,转化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一般为 6个月)向管委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公布收入和支出账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重大决策,接受管委会和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管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商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交纳各项费用,不按规定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追偿。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房屋产权人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房屋产权人征收性质及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四条 价格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测定物业管理费时,应采用科学的方法,遵循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高档住宅管委会成立前,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购房时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产权人收费。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收费争议的,双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物价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8年 10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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