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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货物所有权及运输风险转移(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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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十章 货物所有权及运输风险转移 第十章货物所有权及运输风险转移 第一节货物所有权转 一、货物所有权的含义及转移的时间 货物所有权是指货物所有人对货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货物买卖实际上是货物所有权的买卖,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买方购买货物的目的就是为了拥有对货物的所有权,卖方之所以有权出售货物,也是因为他拥有了对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卖方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拥有的法律行为。所有权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其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对买卖双方关系更加重大。 各国社会、政治及经济制度不同,导致法律规定相差很大,货物所有权问题

2、尤其突出。买卖合同公约对此难以统一,只好将所有权问题留给各国法律处理。各国法律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主要有如下规定: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货物所有权就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转移,比如,合同可以规定货物所有权于货物达到目的地时转移,或者货物所有权在买方付款时转移。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规定,特定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自当事人双方意图转移时转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也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法国民法典虽然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但在其司法实践中,法

3、国法院常常也确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约定。而德国民法典更是明确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必须订立一个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物权合同,就货物所有权转移达成协议。德国法律认为,买卖合同是债权的范畴,货物所有权是物权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能决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买卖合同之外另外约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我国合同法也允许当事人对货物所有权转移作出约定,如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二)货物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转移 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则货物所有权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转

4、移。法律规定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款达成协议,买卖合同即已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第二,卖方交货的时间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在卖方实际全部履行交货的时间和地点,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我国合同法第133条也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第三,卖方交付物权凭证的时间就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9条规定,无论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货物,只要卖方仍保留对所有权的处置权,则不发生货物所

5、有权的转移。通常情况下,卖方保留对货物所有权的处置权的做法,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控制提单,其二是在合同中约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处置权,这实际上是约定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卖方通过控制提单来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处置权的做法,主要是通过提单抬头的写法或通过提单的交付来进行的,如卖方把提单背书转让给买方,并将提单交给买方,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单的时间就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三)把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 不论是英国的货物买卖法,还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或是买卖合同公约,都明确规定把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所谓特定化,就是指以某一种行为确定该货物作为履行

6、该合同的标的,也就是把货物确定在合同之下的法律行为。把货物特定化,在不同的国家法律中有不同的名称,如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在把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unconditionallyappropriatedtothecontract)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特定化是指把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而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则规定,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identificationtothecontract),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特定化是指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买卖合同公约第67条规定,在把货物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clearlyidentifiedtothecontract)

7、以前,货物的风险不转移。根据各国的法律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前提,未特定化的货物,其所有权及风险均不转移。但也不是说,货物特定化后,其所有权就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还需要根据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二、各国国内法对货物所有权的有关规定 (一)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 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与货物运输风险的转移紧密相连,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直接决定了货物运输风险的转移,认为货物的运输风险是随着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的,这就是“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 英国的货物买卖法把货物分为特定物和非特定物两种情况。在特定物的买卖(saleofs

8、pecificgoods)中,包括已经被特定化了的货物买卖中,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货物的所有权应在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转移的时候转移,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作出约定,则法院应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等因素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所谓非特定物,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是指仅凭说明(bydescriptiononly)进行交易的货物。在非特定物的买卖(saleofunascertainedgoods)中,也就是凡属于凭说明买卖未经指定或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在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 在特定物和非特定物的买卖

9、中,在卖方所要求的条件未得到满足之前,比如买方付款之前,卖方可以通过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使得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根据货物买卖法第19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均被视为卖方保留了对货物的处分权: 第一,卖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例如,合同中规定,在买方付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买方已经占有了货物,但只要货款未支付,货物所有权就不转移。 第二,卖方通过提单抬头的写法来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比如,货物已经装船,提单的收货人抬头载明该货物须凭卖方或其代理人的指示交付(totheorderofthesellerorhisagent)。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未将提单背书转让给买方

10、,应视为卖方保留了对货物的处分权。如果卖方在装运货物之后得到的是以买方或其代理人的名字为抬头的提单(totheorderofthebuyerorhisagent),这也并不意味着卖方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买方,是否转移还取决于卖方是否把提单交付给买方,当卖方把提单交付给买方时,货物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 第三,卖方通过对装运单据的处理来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装运单据主要是指提单。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将汇票和提单一起交给了买方,要求买方承兑或付款,如果买方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买方应将提单退回。如果买方无理不退回提单,货物的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有

11、关规定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把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分开,不再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规定,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货物的所有权应于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而不管卖方是否通过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来保留其对货物的权利。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一般只能起到担保权益(securityinterest)的作用,也就是说,以此作为买方付款的担保,但这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转移。 (三)法国民法典规定 法国民法典原则上是以买卖合同的订立作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款达成协议时,

12、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款尚未支付,标的物的所有权也转移给买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的。 (四)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德国法律认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属于物权法律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是属于债权法律的范畴,不能转移货物的所有权。根据德国民法典,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要条件,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以向主管机关登记为条件。 (五)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135条规定,出卖人

13、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三、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买卖合同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不管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出售货物对所有权的影响问题。公约之所以不涉及货物所有权,主要是因为各国对货物所有权规定差异很大,统一起来难度很大,如果强行统一必将影响公约的参加国的数量及公约的影响。公约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把此问题留给了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慎重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是在合同中直接做出所有权转移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四、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影响较大的国际贸易惯例有“incoterms2021”

14、、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以及“ucp500”等,其中,国际法协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货物的所有权专门做了规定。该规则的第5条规定,在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术语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卖方移交装运单据即提单的时间。此外,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保留所有权时,付清货款之前所有权不转移。 卖方提交提单的时间就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这是一个国际贸易惯例的做法,而且这个做法也被援引到装运港船上交货(fob)和成本加运费(cfr)贸易术语中,因为这两个贸易术语与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一样,卖方都有提交装运单据的义务。应指出的是,虽然国际贸易惯例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有了规定,但国

15、际贸易惯例的规定是否对合同当事人有效,还要根据合同当事人对惯例的态度以及惯例是否与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相抵触等来决定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 第二节货物运输风险转移 一、风险及风险转移 (一)风险及承担风险含义 货物发生灭失和损害的原因很多,有些损失是买卖双方的责任造成的,如卖方对货物包装不良等;而有些损失是由于风险造成的,如海上风浪等。不同原因造成的损失,其法律处理结果是不同的:因买卖双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责任方承担;因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则应由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 货物运输风险(risk)是指在合同订立后,货物在储存、运输、装卸、转运等与运输有关的各环节所发生的意外灭失和损害,这种意

16、外灭失和损害的发生,与买卖双方的责任无关,不是由买卖双方的责任造成的,而是由买卖双方责任以外的第三方(如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或自然界或社会等原因造成的。 运输风险的发生与买卖双方当事人责任无关,但运输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却需要由双方中的一方来承担,究竟由哪一方承担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这需要根据风险在哪一方的身上来确定。风险在谁的身上,就由谁承担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如果风险在卖方身上,即卖方承担风险,则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就由卖方承担,卖方或是自行承担,或是向第三责任方索赔,或是向保险人索赔;如果风险在买方身上,则由买方承担货物因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买方或是自行承担,或是向第三责任方索赔,或是向保险人索赔

17、。 (二)风险转移的前提及法律后果 所谓风险转移(passingofrisk),是指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转为由买方承担。风险转移之前,卖方应把货物特定化,特定化货物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买卖合同公约在第67条规定,“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以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转移”。也就是说,货物在被注明有关合同之前,风险不转移,所谓“注明有关合同”,实际上就是把货物特定化。至于把货物特定化的方法,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了几种:或者在货物上加标记,或者在装运单据上注明,或者向买方发出通知,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等。 如果风险从由卖方承担转移到由买方承担以后,货物因风险发生

18、了灭失和损害,在买卖双方之间,买方应照常向卖方支付货款,也就是说,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解除。当然,风险转移以后,如果货物的灭失和损害,不是由于风险造成的,而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则当别论,这是责任问题,与风险无关。如果货物的风险没有转移,仍在卖方身上,货物因风险发生了灭失和损害,卖方应照常向买方承担交货的义务,卖方交货的义务并不解除,而且还可能要承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 (三)风险转移时间及基本原则 风险转移的关键是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越早对卖方越有利,越晚对买方越有利。风险到底什么时间转移,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风险应在合同所规定的时间转移。买卖双方也可以通过选择

19、贸易术语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因为贸易术语是关于买卖双方责任、费用及风险划分的术语,基本上都确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规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也没有通过贸易术语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则应根据买卖合同公约或国内法的规定来确定。 规定风险转移时间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两个。第一,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所谓物主承担风险,其意思是说,谁是货物的所有人,谁就承担货物的风险。这一原则把货物的所有权与货物的风险联系在一起,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法律都实行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如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0条,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卖方应负责承担货物的风险直

20、至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为止。一旦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买方,则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第二,交付货物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这是美国统一商法典所确定的又一个原则,这一原则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与货物风险转移分离开。德国、奥地利及我国等国家也采用交货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这一原则。 买卖合同公约基本肯定美国统一商法典所确定的原则,采取以交付货物时间决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做法,并且特别规定,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这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incoterms2021也是采取了交付货物决定风险转移的原则,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见的贸易术语还进一步把交付货物时间具体

21、在装船越过船舷这一时刻,即货物在装船越过船舷的这一时刻发生风险转移。 二、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的具体规定 (一)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时的风险转移时间 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公约把卖方交货分为两种情况: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卖方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两种交货情况的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 买卖合同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且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到买方身上。如果卖方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风险就转移。有些情况下,卖方交货给承运人后,根据交单付款等条件,在买方不付款时卖方将保留提单等

22、。公约规定,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只是作为买方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权益担保,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风险的转移,只与货物的交付有关,与单据是否提交无关。 从公约规定可以看出,在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情况下,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这种规定符合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贸易惯例,也符合国际贸易实际情况。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买方与卖方相比,买方能够比卖方更早地发现,更及时地估算货物的损失,更方便地向承运人或保险人索赔,买方比卖方处于更好的处理货物损失的地位,所以公约规定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当然,这种规定也不是绝对的,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协议确定运输风险转移的时间,作出与公约不一

23、致规定,公约规定只是合同没有规定时的补充。 (二)运输途中出售货物的风险转移 运输途中出售货物(thegoodssoldintransit),是指卖方先把货物装上运往目的地的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然后再寻找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出售已经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这种在运输途中出售货物的做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也被称为路货买卖,还有的称为海上路货。在长距离运输情况下,为了节省时间,利用有利的市场,卖方也时常采取这种路货买卖的做法。 买卖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即路货买卖的风险从订立合同时起转移,订立合同时间就是风险转移时间。订立合同时风险转移,这种

24、规定有时给买方索赔带来不方便。因为,在合同订立时买方只能凭单据判断货物情况,很难了解订立合同当时货物的真实情况,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也很难判断货物损失是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前或是订立合同之后。如果坚持订立合同时风险转移给买方,则买方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就需要证明货物损失是在订立合同后发生的,买方具有保险利益,这对买方来说是很难的。 为了买方索赔方便的需要,公约规定,如果情况需要,风险从货物交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所谓情况需要,主要是指买方索赔方面的需要,需要风险提前转移,即在卖方把货物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风险就转移到买方身上。这样,买方就无须向保险人证明货物损失是在订立合同后

25、发生的,方便了买方对保险人的索赔。 (三)其他情况下风险转移 所谓其他情况,是指除涉及货物运输以及运输途中出售货物以外的情况,主要是指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接收货物和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接收货物两种情况。 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接收货物,公约规定。第一,买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到卖方营业地接收货物,则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如,合同规定在7月交货,卖方在6月底把货物备妥,并予以包装,存放在仓库内,只等买方前来提取货物。如果买方在7月20日前来提货,则风险于7月20日即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如果买方在7月30日前来提货,则风险于7月30日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第二,买方未

26、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接收货物,则从货物已经交给买方处置但买方没有前来提货并构成违约时风险转移,违约成立时间就是风险转移时间。仍如上例,买方没有在7月前来提货,而是在8月10日前来提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则风险在买方没有前来提货构成违约时转移,也就是在7月31日仓库营业时间届满时转移,假如仓库在8月2日发生了火灾,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因为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承担。 (四)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接收货物 如果货物存放在第三人仓库里,买方有义务到第三人的仓库接收货物,则从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已经知道货物已经存放在第三人仓库交给他处置时风险转移。比如,买卖合同规定,买方应于7月到第三人仓

27、库提取货物,卖方在6月底把货物备妥存放于第三人仓库,并把仓库提货单交给了买方,买方凭此提货单在7月即可提货。在这种情况下,在7月1日即交货时间一到,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即使买方在7月31日才前来提货,风险也早在7月1日就已转移。应注意的是,适用这一规定应具备如下的条件:第一,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接收货物;第二,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已到;第三,买方已经知道货物已经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公约特别强调在“货物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之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也就是说,在货物未特定化之前,不能视为货物已经交给买方处置,风险也不能转移。 三、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风险转移时间

28、,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适用的。但双方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对风险的转移是有影响的。 (一)买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买方违约通常是在接收货物和支付货款两个方面的违约,对风险转移有影响的主要是接收货物方面的违约。如果买方迟延接收货物,将导致风险比规定的时间提前转移,风险在买方违约时转移。比如,按照公约第69条,在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接收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取货物,风险应在买方实际提取货物时转移;但如果买方没有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取货物,而是在合同规定时间届满后才提取货物,则风险将在买方违约成立时转移,违约成立的时间显然早于买方实际提取货物的时间

29、,也就是说,风险将提前转移。另外,“incoterms2021”也有类似规定,比如,在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术语下,通常情况下,风险在装船越过船舷时转移。但如果买方未及时指派船舶,致使货物未在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时间内装船,则风险将在买方未及时派船构成违约时转移,而不是在越过船舷时转移。 (二)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有影响的主要是卖方交付不符货物。 1.卖方交货不符,但没有构成根本违约 按照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交货不符但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买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不能解除合同,买方只能接受货物并向卖方要求赔偿损失。这样,买方就不能将货物退还,风险应按照规定正常转移给买

30、方,也可以说,卖方非根本违约对风险没有什么影响,风险应照常转移。比如,买卖合同规定卖方交付1000包一级纺织品,但卖方实际交付的情况是,950包是一级的,50包是三级的,1000包中有500包纺织品在海上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湿。在这种情况下,卖方的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卖方赔偿50包不符货物损失。至于500包被海水浸湿的损失是运输风险造成的,风险应照常转移给买方承担,由买方向承运人或保险人索赔。 2.卖方交货不符,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 如果卖方交货不符,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买卖合同公约第70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已经根本违约,则公约关于风险转

31、移时间的规定,应“不损害买方因此根本违约而采取的各种补救措施”。所谓“不损害买方因此根本违约而采取的各种补救措施”,应理解为,风险是否转移应根据买方补救措施来决定,应顺应买方补救措施,“跟着补救措施走”,而不是妨碍买方补救措施。所以,如果买方要解除合同,需要把货物退回,运输途中因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也应一起转回给卖方承担,也就是说,本来已经正常转移给买方承担的风险,因卖方根本违约随着货物的退回也转回由卖方承担。比如,仍如上例,合同规定1000包一级纺织品,但卖方交货的情况是:950包是三级的,只有50包是一级的,其中500包被海水浸湿。显然,卖方的违约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损失

32、赔偿,并将货物退回。这样500包海水浸湿的损失就应转回给卖方承担,卖方应向买方赔偿交付货物不符的损失,并向承运人或保险人要求赔偿货物被浸湿的损失。所以,在卖方根本违约、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已经转移的风险又转回由卖方承担。也有学者提出,在卖方根本违约时,风险不转移。无论怎么说,其结果都是一样的,只有把风险再转回给卖方承担,才能真正不损害买方所采取的解除合同这一补救措施。 应指出的是,卖方根本违约情况下,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买方不一定都采取解除合同这种补救措施。有时候买方比较愿意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时候买方虽然愿意解除合同,但买方已经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如买方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等

33、,买方只好接受货物。在这些情况下,风险应顺从补救措施的行使,正常转移给买方承担,即风险照常转移给买方。 还应指出的是,卖方交货不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要求解除合同时,常常是货物处于买方的占有之下,买方有对货物进行保全的责任,比如,买方把货物存放在第三人的仓库里,假如货物在第三人仓库被火烧毁,这种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当然,买方应尽到适当保全货物的责任。 国际贸易的支付主要是指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买卖双方资金周转和融通,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承担,关系到双方切身利益。国际贸易支付主要涉及到支付工具、支付方式等问题,需要双方在合同中作出规定。其中,支付工具主要有货币和票据,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信用证和保理等。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主要涉及到国际票据立法及支付方式方面的国际贸易惯例等内容 第 18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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