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保险项下国际贸易融资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廉小社 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 摘 要: 文章分析了信用保险项下国际贸易融资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三方面:一是商业银行对信用保险定位不准, 保险责任条款设定不当, 二是银保双方囿于不同利益立场或各自的业务习惯, 对出口申报审查责任的承担、货物出运和保险事故发生的认定标准、融资银行的角色和地位等问题的认识处理存在分歧, 三是保险机构忽视信用保险与一般保险的区别, 在资信调查、风险识别和防范体系建设等方面处理不当。最后提出了加强信保项下国际贸易融资风险防控的建议。关键词: 信用保险; 国际贸易融资; 风险; 作者简介:廉小社, 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
2、分行, 高级经济师。商业银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和对外投资时往往非常重视和青睐信用保险的风险防范作用。银监会规定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的风险资本为零1, 实践中信保融资却成为不良资产的高发区。有的省份银行业信保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不良余额与发生额的比例高达 15.4%, 有些商业银行信保融资的不良比例高达43.5%。曾经如火如荼的信保融资业务急骤萎缩或全面停滞, 遭遇严冬2。信用保险项下国际贸易融资形成风险的原因防范信保融资风险除了要防止由于经办人员业务技能和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到位甚或内外勾结骗贷, 防止相关信贷管理制度不落实、既有风控措施失灵等问题, 还需要正视和关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3、一) 商业银行对信用保险定位不准, 保险责任条款设定不当, 相关规章制度亟需修正1. 对保险与担保的法律属性存在认识错觉, 管理混乱。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立约目的、生效条件、责任范围和期限等都有较大差别。保险合同与贸易融资合同之间的并存关系不同于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不能错把保险当保证, 把增信作用等同于担保功能。有的商业银行一边把信保融资视为信用贷款, 一边又把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公司保证担保”进行统计管理, 有的甚至把信保融资视同低风险业务办理, 规定无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之外的其他担保。概念认识上的混乱模糊容易导致工作中错误夸大信用保险的风险防范
4、作用。2. 对保险业务一般所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认识不足。一般保险要求投保人必须依诚信原则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主要根据投保陈述判断风险大小, 决定是否承保及保费高低。保险人对投保人告知情况的真实性享有特殊的信赖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一般不对被保险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查, 而发生保险事故后, 倘若设立保险时投保人所告知的情况不实, 无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 保险公司都可因此拒赔3。在尚无法律制度和合同条款对信用保险适用最大诚信原则做出例外规定的情况下, 融资银行如果仅仅基于保险公司已办理信用保险而放松对背景贸易合同目标能否实现的审查和关注, 想当然地认为如果发生风险事件有具备强大资金后盾的
5、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作为债权保障, 就极易存在误区, 产生风险。3. 对单证处理重视不够。有的商业银行只规定业务经办人员负责对出口信用保险单、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承保情况通知书进行审查, 对被保险人已履行出口申报、保费缴纳的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而没有特别要求对所申报出口的真实性、对合同项下货物是否已真实出口且实际出运进行审查核实。有的要求客户提交出口报关单正本或其他证明货物出口的单据, 但并没有像对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的要求那样规定客户的货运单据正本和发票要由融资银行直接寄送给进口商, 也没有要求将出口单据上交集团单证中心集中进行专业化严格审查, 而是由经办行自行审查。4. 信用保险条款设
6、定不当。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 信用保险纠纷案件的处理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无规定的依据保险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4。而我国保险法只承认信用保险这一险种, 却无任何具体规定, 信用保险目前无法可依5。实践中, 信用保险合同、保单往往都是保险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 普遍沿袭一般保险条款, 对信用保险的专业特性体现反映不够, 对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平衡保护不够。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协议往往措辞模糊, 责任不明确, 有的还反复强调保险、贸易融资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各方各自独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互不构成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 从而撇清了保险人的审查责任, 出险后
7、银行才发现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债权被悬空。(二) 银保双方囿于不同利益立场或各自的业务习惯, 对以下问题的认识处理存在分歧1. 对出口申报审查责任由谁承担存在分歧。商业银行事实上基于信用保险人签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承保情况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提供融资6, 往往认为只要对保单进行审查即已履行了贷款审查义务, 无形中将审查义务转移给了保险机构。而信用保险人认为其为签订保险合同所进行的核保行为与贷款银行为签订借款合同所进行的资信审查行为是独立的, 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而且用前述协议加以约定。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就投保人的投保资格和投保条件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进行的审查一般来说是基于最大诚
8、信原则, 对投保人告知的资信情况以书面询问方式进行的形式审查;而银行的资信审查义务源于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内容上属于实质性审查, 在性质上属于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不能转嫁他人, 不能减轻或豁免7, 如果资信审查失误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2. 对货物出运和保险事故发生的认定标准存在分歧。取得报关单并在海关系统查明报关, 海关认可已申报出口, 融资银行往往以为其已尽到了对出口的审查责任。而信用保险公司往往以货代公司否认承运、运输提单系伪造、提单显示信息与相关系统记录不符、没有相应记录、对应的订单号已在出运前被取消、没有承运人及提单的备案信息等作为理由, 认为申报不实。商业银行认为海外进
9、口商没有按约定回款, 出口商没有收汇即构成保险事故, 触发赔付责任;信用保险机构则认为在被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材料, 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与限额买方涉案项下贸易及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且无争议之前其不承担赔偿责任。3. 对融资银行的角色和地位存在分歧。融资银行认为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或被保险人作为银行债务人怠于行使对保险人的到期债权给其造成损害时, 其可以根据保单、赔款转让协议和授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或提起诉讼。而保险机构认为, 信保融资中银行是出口方保险受偿权利的受让人, 以债权存在且无异议为前提, 无权直接向其索赔, 银行行使代位权首先须通过法律程序对银行债权是否合法有效进行
10、确认, 其作为次债务人有抗辩权, 在被保险人未提供完整的损失证明之前不予理赔, 并应驳回代位权诉讼8。(三) 保险机构仍然按照传统模式办理信用保险, 应当加强资信调查、风险识别、防范体系建设和银保合作1. 应当严守设立宗旨全面提供风险防范保障。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专门经营风险业务的特殊机构, 具有政府背景, 受国家政策支持, 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协作机制, 实行不同其他财产保险的财务制度, 掌握大量信息资源, 拥有强大的专职市场调研力量, 在风险预测和控制方面具有独到的条件, 追偿欠款时有着别的机构所不具有的制约力量9。信用保险机构在保险审查受理中负有不同于一般保险人的特殊职责, 应该成为交易主体
11、了解市场、获取各种信息、寻求交易伙伴、开拓市场、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这些信用服务的提供甚至不以投保作为前提条件。从国外的成功实践来看, 信用保险人应当根据风险构成及其特点, 建立和完善包括资信调查、确定信用限额、保险期内跟踪监督、落实全面赔偿协议以及事故发生后积极追偿等关键环节的风险识别和控制体系10。2. 应当突出风险回避办理信用保险。一般商业保险以数理统计为基础, 实行风险分摊机制。保险人运用大数法则, 对被保险人可能遭受无法预料的意外事故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进行预测, 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费率, 以所收取的保费为基础应对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将少数人遭受的损失在众多投保人中分摊。信
12、用保险虽然也有一定的风险分摊作用, 但更重要的是一种风险回避机制, 特别强调投保前的资格审查和选择。信用保险人接到投保申请后, 应当认真研究投保人提供的资料, 对其资信进行审查, 通过各种渠道就对应买方的信誉、能力和资金等状况做出进一步的调查评估和分析判断, 最后做出是否提供保险和在什么条件下提供的决定, 并据以正确地签发保险单。保险人以获取有关风险的各方面信息并据以作出正确判断为前提, 理论上只为其认为不会发生违约风险的投保申请提供保险, 而把不具备履约条件的投保申请拒之门外11。只要保险人接受了投保, 就表明其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具有必要的信心。3. 应当有效开展银保合作双方的协商沟通。保险
13、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仍然收取保费的, 法律规定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也不得未经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即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12。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以上规定。“投保易、索赔难”严重损害了信用保险产品功能和保险机构自身声誉, 挫伤银保合作的积极性。防控信用保险项下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工作建议第一, 有关方面应当借鉴政策性金融的国际通行做法, 充分体现专业保险本质特点, 尽快建立完善我国的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第二, 商业银行应当组织专业人士深入研究保单责任条款和免赔条款, 正确认识信用保险属性, 正确把握和合理发挥信用保险的风险防范作用, 修订银
14、保合作协议, 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和业务处理流程, 全面落实展业原则的要求, 审慎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第三, 信用保险机构应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责任, 提高专业化水平, 提高保单品质, 加强信用分析和风险承销, 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和责任释明, 便利贸易开展以及贸易融资的提供, 赢得客户和银行的信任, 重塑银保合作的良好生态。参考文献1原擒龙.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业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 年. 2王莉.防范贸易融资风险的“洪荒之力”.中国外汇, 2016 年, (17) . 3袁宗蔚.保险学危险与保险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
15、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13 号. 5何慎远, 汪寿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研究M.中国科学出版社, 2012 年. 6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流程与案例M.中国海关出版社, 2008 年. 7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保险案件审判指导M.法制出版社, 2015 年. 8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业务理赔部.国际贸易与出口信用保险案例集M.中国商务出版社, 2008 年. 9赵明昕.中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M.法律出版社, 2010 年. 10何慎远, 汪寿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研究M.中国科学出版社, 2012 年. 11曾鸣.信用保险理论与实务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8 年 12 月第 1 版。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法释【2013】14 号第七条、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