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完整版).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452675 上传时间:2018-07-18 格式:PPT 页数:157 大小:3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完整版).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57页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完整版).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57页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完整版).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57页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完整版).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57页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完整版).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5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法规部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04年6号令本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生效施行。,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第四章轮机部船员第五章无线电人员第六章适任考试与评估第七章考试和评估的申请第八章发证、职务签证及证书再有效第九章特免证明第十章证书的承认第十一章公司的责任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章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第十四章附则,4,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第二条谁持证?持什么证?第三条适用、不适用第四条申请条件第五条主管

2、机关、海事局,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及其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6,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船长、高级船员和负有值班职责的普通船员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时,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或承认另一缔约国适任的证书的签证。,7,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人员或单位申请和办理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及有关业务:(一)在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海员;(

3、二)在外国籍海船上服务的中国籍海员;(三)正在接受认可的教育和培训的学员;(四)有关的公司、航海院校和海员培训机构。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或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人员。,8,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最低年龄要求: 1、申请海船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2、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三)符合海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会话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最近5年内的海上服务资历,完成规定的船上培

4、训或见习,以及具有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五)完成主管机关认可的海员教育和培训。(六)参加并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9,第一章总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海事局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实施本规则。,10,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二章适任证书第六条适任证书印制第七条适任证书签发第八条适任证书的内容第九条适任证书的“限制”栏目内容第十条适任证书的类别和适用范围第十一条适任证书的有效期,11,第二章适任证书第六条 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统一印制。第七条 适任证书由海事局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签发。适任证书的签发

5、机关栏内加盖规定的印章,持证人照片处加盖规定的骑缝钢印。,12,第二章适任证书第八条 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有:(一)适任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和签名、出生日期;(三)STCW78/95公约规定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职能、级别和职位(等级和职务);(五)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包括:特定类型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等;(六)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签名;(七)发证日期和终止日期。,13,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九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栏目内容,由签发证书的海事局负责签注。,14,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十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和适用范围: (一)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

6、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4、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5、GMDSS通用操作员。,15,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十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和适用范围: (二)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5、无限航区5

7、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16,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十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和适用范围: (三)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GMDSS限用操作员; 6、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7、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

8、机工。,17,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十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和适用范围: (四)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4、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18,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19,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职务、航区和船舶等级的设置第十三条申请职务晋升者应具有的海上资历第十四条近洋航区海上服务资历的认可第十五条在无限航区

9、500至30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适任证书第十六条在沿海或近洋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适任证书,20,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职务、航区和船舶等级的设置:(一)职务设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合称为驾驶员;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合称为甲板部船员。(二)航区分为:近岸航区、沿海航区、近洋航区、无限航区。,21,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职务、航区和船舶等级的设置:(三)船舶等级: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船舶总吨分为: 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 2、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 3、近洋航

10、区500至3000总吨; 4、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 5、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 6、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22,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职务、航区和船舶等级的设置:(四)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船舶总吨分为: 1、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 2、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 3、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 注:拖轮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按航区和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划分。,23,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一)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 应具有

11、相应航区、等级的海上服务资历满6个月。(二)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与其申请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三)申请二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三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四)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 18个月。 (五)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 18个月。 在籍学员可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24,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 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相当于在无限航区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第十五条 在无限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有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

12、、驾驶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在沿海或近洋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有沿海或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25,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第十七条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完成的教育和培训第十八条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完成的专业培训项目第十九条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考试者的资历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考试者的资历第二十一条 同时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者的资历,26,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完成的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值

13、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6个月的水手适任培训;或完成认可的航海类技工学校船舶驾驶专业的教育。(二)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2年的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或者完成认可的航海类院校船舶驾驶专业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27,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完成的教育和培训: (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航海类院校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或者,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和培训,并再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年的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四)申请船长适任考试者,除满足本条(二)、(三)项的规定外,还应

14、完成认可的不少于3个月的船长业务培训。,28,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第十八条 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完成的专业培训项目:(一)申请甲板部适任考试者,应完成: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二)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 1、高级消防培训; 2、精通急救培训; 3、雷达观测与标绘培训和雷达模拟器培训; 4、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 5、GMDSS通用操作员培训,并取得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但申请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可完成GMDSS限用操作员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三)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船上医护

15、培训。,29,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第十九条 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考试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 持有沿海航区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经海事局核准,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的相同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考试。,30,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考试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的吨位较低一级吨位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31,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第二十一条 同时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

16、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吨位均较低一级的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并只能申请原职务的适任证书的考试。,32,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二十二条本节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二十三条申请三副考试者第二十四条申请二副考试者第二十五条申请大副考试者第二十六条申请船长考试者第二十七条申请值班水手考试者第二十八条同时申请区扩大和吨位者第二十九条申请近岸航区者,33,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二十二条 本节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适用于申请海船船长、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的适任证书的考试和评估。,3

17、4,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二十三条 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航海学;(2)船舶值班与避碰; (3)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4)航海英语;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5)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6)船舶管理;(7)船舶结构与设备。,35,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二十三条 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3)航海英语; 2、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4)船舶管理。,

18、36,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二十三条 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 (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船舶值班与避碰;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2)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3)船舶结构与设备。,37,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二十三条 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四)应在理论科目考试前,参加并通过以下评估项目的评估: 1、海图作业; 2、航线设计; 3、船舶定位; 4、航海仪器的正确使用; 5、测罗经差; 6、货物积载与系固; 7、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者,应

19、通过上述第2和第7项的评估;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者,应通过上述第6项的评估。,38,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二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职务签证外,如需申请二副适任证书考试者,应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39,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二十五条 申请大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船舶值班与避碰; (3)船舶操纵;(4)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5)航海英语。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6)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

20、舶管理。(8)船舶结构与设备。,40,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二十五条 申请大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3)航海英语; 2、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4)船舶管理。,41,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二十五条 申请大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船舶值班与避碰 (2)船舶操纵;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3)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4)船舶结构与设备。,42,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21、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二十五条 申请大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四)应在理论考试科目考试前,参加并通过下列评估项目的评估: 1、货物积载与系固; 2、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3、气象传真天气图分析。 申请大副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者,应通过上述第2和第3项的评估,其中第3项的评估仅适用于无限航区船舶的大副;申请大副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者,应通过上述第1项的评估。,43,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二十六条 申请船长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船长业务; 2、航海英语。,44,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二十

22、六条 申请船长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海学; 2、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3、航海英语; 4、船长业务。,45,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二十六条 申请船长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船舶值班与避碰; 2、船舶操纵; 3、海上货物运输 4、船舶结构与设备。,46,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二十六条 申请船长适任考试者,应参加:(四)评估项目: 1、航次计划; 2、海上搜救与海事案例分析; 3、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通过上述第1和第3项的评估。,47,

23、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二十七条 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一)职务晋升和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水手业务 2、航海英语(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水手业务 2、航海英语(三)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应在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前,参加并通过下列评估项目的评估: 1、水手工艺 2、水手值班 3、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48,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二十八条 同时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者,应参加本节对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所规定的全部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第二十九条 申请近岸航区船长、

24、驾驶员和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可免于参加英语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的评估。,49,50,51,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职务、航区、船舶等级、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的设置第三十一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具有的海上资历第三十二条在近洋航区海上服务资历第三十三条在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上任职应持有的适任证书.第三十四条在沿海或近洋航区未满750千瓦船舶上任职应持的适任证书。,52,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 轮机长、轮机员和值班机工(以下合称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职务、航区、船舶等级、主推进

25、动力装置种类的设置:(一)职务设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和值班机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合称为轮机员。(二)航区分为:近岸航区、沿海航区、近洋航区、无限航区。,53,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 轮机长、轮机员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设置:(三)船舶等级: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的功率分为: 1、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 2、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 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 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 5、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

26、 6、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54,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 轮机长、轮机员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设置:(四)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的功率分为: 1、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 2、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 3、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五)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有:内燃机、蒸汽机、燃气轮机。,55,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一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者,应符合本章规定的教育和培训要求,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并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一)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 应具有与其

27、申请等级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满6个月。(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考试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三)申请二管轮适任考试者, 应12个月。(四)申请大管轮适任考试者, 应18个月。(五)申请轮机长适任考试者, 应18个月。 在籍学员可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56,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 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长、轮机员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相当于在无限航区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第三十三条 在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长、轮机员,应持有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28、.第三十四条 在沿海或近洋航区未满75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长、轮机员,应持有相应的沿海航区或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57,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第三十五条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完成的教育和培训第三十六条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完成的专业培训第三十七条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考试者第三十八条申请适任证书的功率提高考试者第三十九条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者,58,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第三十五条 申请轮机部适任考试者,应完成以下认可的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值班机工适任考试

29、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6个月的值班机工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认可的航海类技工学校船舶轮机专业的教育。(二)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2年的岸上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院校船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59,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第三十五条 申请轮机部适任考试者,应完成以下认可的教育和培训: (三)申请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大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航海类院校船舶轮机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或者,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和培训,并再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年的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四)申请轮机长适任考

30、试者,除满足本条(二)、(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轮机长业务培训。,60,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每个申请轮机部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下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一)申请各级轮机部适任考试者,应完成: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还应完成: 1、精通急救培训; 2、高级消防培训。,61,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第三十七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考试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 持有轮机部沿海航区

31、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经海事局核准,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62,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的功率提高考试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功率较低一级功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第三十九条 同时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考试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功率均较低一级的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并只能申请原职务的适任证书的考试。,6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三节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四十条本节规定的适用范围第四十一条申请

32、三管轮适任考试者第四十二条申请二管轮适任考试者第四十三条申请大管轮适任考试者第四十四条申请轮机长适任考试者第四十五条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第四十六条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考试者第四十七条申请近岸航区适任考试者,64,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三节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四十条 本节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仅适用于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为内燃机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考试与评估。 申请适用蒸汽机、燃气轮机船舶的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参加相应的蒸汽机、燃气轮机的培训、考试和评估。,65,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三节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四十一条 申请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一)职

33、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4)轮机英语。 2、电气、电子和自动控制职能 (5)船舶电气; 3、维护和修理职能 (6)轮机维护与修理;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66,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三节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四十一条 申请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1)主推进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2、电气、电子和自动控制职能 (3)船舶电气; 3、维护和修理职能 (4)轮机维护与修理。,67,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三节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四十二

34、条 除本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职务签证外,如需申请二管轮适任考试者,应按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68,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三节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四十三条 申请大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4)轮机英语。 2、电气、电子与自动控制职能 (5)轮机自动化; 3、维护与修理职能 (6)轮机维护与修理;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69,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三节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四十三条 申请大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

35、目 1、轮机工程职能 (1)主推进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英语; 2、电气、电子与自动控制职能 (4)轮机自动化; 3、维护与修理职能 (5)轮机维护与修理。,70,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三节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四十三条 申请大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三)评估项目: 1、动力设备拆装; 2、动力装备测试分析与操作; 3、自动控制实验; 4、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大管轮适任证书功率提高考试者,应参加上述第1、2、3项的评估。,71,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三节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四十四条 申请轮机长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长业务; 2、轮

36、机英语。,72,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三节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四十四条 申请轮机长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主推进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英语; 4、轮机自动化; 5、轮机维护与修理。,73,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三节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四十四条 申请轮机长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三)评估项目: 1、轮机模拟器; 2、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其中轮机模拟器仅适用于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74,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三节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四十五条 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 应参加:(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 、轮机业务 2 、轮机英语(二

37、)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 、轮机业务 2 、轮机英语(三)评估项目: 1 、轮机值班 2 、金工工艺 3 、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75,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三节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四十六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考试者,应参加轮机英语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的评估。第四十七条 申请近岸航区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可免于参加英语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的评估。,76,77,78,2年 专业培训 1年 3个月,中国海员教育、培训和发证体系图,18个月,海上服务资历 18个月 6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18个月 12个月 3个月

38、 12个月 18个月 12个月,二水,值班水手,见习生,三副,二副,大副,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见习生,技校2年,中专,4年,2年,专科 3年,本科 4年,高中,九年义务教育,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79,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五章无线电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八条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第四十九条四个海区第五十条适用的职务、等级和海区第五十一条申请职务晋升者的海上服务资历,80,第五章无线电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八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装备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船舶的无线电人员,并适用于在近海移动装置和海上平台或设施上负责GMDSS无线电通信的人员。第

39、四十九条 GMDSS的适用范围按船舶配备的通信设备划分为四个海区:A1海区、A2海区、A3海区、A4海区。,81,第五章无线电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条 船舶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适用的职务、等级和海区:(一)GMDSS限用操作员:适用于A1海区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无线电操作人员。(二)GMDSS通用操作员:适用于A1、A2海区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无线电操作人员;或者A3、A4海区配备双套GMDSS设备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无线电操作人员。,82,第五章无线电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条 船舶G

40、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适用的职务、等级和海区:(三)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用于A1、A2或A3海区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具有维修职能的GMDSS无线电人员。(四)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用于A1、A2、A3或A4海区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具有维修职能的GMDSS无线电人员。,83,第五章无线电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 申请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船舶GMDSS限用操作员或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者,应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相应海区的服务资历。(二)申请船舶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

41、者,应持有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三)申请船舶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者,应18个月。 在籍学员可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84,第五章无线电人员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五十二条 申请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以下认可的教育和培训:(一)申请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6个月的船舶通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或者完成认可的航海类技工学校船舶通信专业或船舶驾驶(驾通合一)专业的教育。(二)申请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船舶通信或船舶驾驶(驾通合一)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或完成认可的航海类院校船舶通信专业或

42、驾驶(驾通合一)专业中专或以上的学历教育。(三)申请GMDSS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航海类院校船舶通信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85,第五章无线电人员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第五十三条 每个申请船舶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者, 还应完成以下海员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一)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三)精通急救培训。,86,第五章无线电人员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五十四条 申请GMDSS限用、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者,应通过:(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海上无线电通信; 2、通信英语。(二)评估项目: 1、GMDSS设

43、备操作; 2、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87,第五章无线电人员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第五十五条 申请GMDSS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者,应通过:(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无线电电子学; 2、海上无线电通信; 3、通信英语。(二)评估项目: 1、GMDSS设备操作; 2、GMDSS设备维修; 3、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88,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六章适任考试与评估第五十六条谁组织和实施适任考试和评估工作第五十七条对从事海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第五十八条海员考试和评估技术委员会第五十九条对从事海员教育和培训的航海类院校或其他机构第六十条对航海类院校的认可第六十一

44、条对从事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海事局,89,第六章适任考试与评估第五十六条 海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工作, 由海事局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组织和实施。,90,第六章适任考试与评估第五十七条 从事海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大专以上专业学历和包括海上资历在内的相应的专业工作经历,并经相应的考试理论和技术的培训。采用模拟设备对海员(或学员)进行考试和评估的人员,还应经过相应的模拟器操作和应用模拟器进行考试和评估的训练。 从事海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应熟悉相应的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考试、评估的程序、规范和要求。 从事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应具备完全胜任相应的考试和评估的资格和经验,并取得主管机关的认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经营企划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