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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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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摘要: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是一项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较高的社会收益属性以及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性的志愿服务活动。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关系,在其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志愿者意志之外或者活动内容之外的法律风险。对于这类法律风险,应当在事前建立以安保教育、器材保证、告知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风险预防机制;事中加强应急管理,做好损失控制;事后将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担。同时,建立相应的保证基金,作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运行的物质基础。 关键词:全民健身 志愿服务 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643(2013)07-0099-04 全民健身

2、志愿服务,是指由自愿者为全民健身参与者提供的无偿帮助,目的在于使全民健身的参与者获得更为全面、准确的指导,从而更加方便、顺利地完成体育锻炼。作为一种志愿性质的服务行为,其拥有着一般志愿服务的特征,同时由于服务内容以体育锻炼为主,各种体育技术性特征也存在于其中。我国现阶段对于志愿服务的法律风险缺乏专门的防范制度和手段,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法律风险和防范问题尤为突出。 1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特征和主要类型 2011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这是我国首次由全国最高行政机关以计划的形式对民众体育锻炼活动进行展望和规划。在这一规定中,明确了志愿服务工作在全民健身中的重要地位

3、和作用。全民健身计划中提出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工作重点可以概括为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两方面。人力资源方面,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组织体系,健全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制度,对志愿服务主体的志愿者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技术资源方面,加强志愿者培训工作,普及相关知识,从而提高志愿服务的专业化以及服务水平。 志愿服务是充分发动群众自我服务的热情和积极性,以志愿者的服务精神为内核,以“道德良知、社会责任、文明素养”为基础,以“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为目的,以“自愿贡献时间和精力”为代价,无偿地为社会提供相应的服务。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拥有与一般意义上的志愿服务相同的内涵,但由于同体育锻炼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身相

4、联系而体现出了其自身与众不同的若干特点。 首先,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具有技术性特征。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一项重要目的在于向其参与者即志愿服务对象传授科学的锻炼知识和技能,由此引导其正确锻炼身体。在这一服务过程中,专业知识的传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专业知识主要包括特定项目的运动方式和技巧、各项体育赛事规则、运动损伤的急救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技术性特征的存在客观上对全面健身志愿服务的主体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只有拥有相关知识的人员才能被注册为相应的志愿服务主体,对于那些有志于从事相关志愿工作的非专业人员,有关部门也应当积极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提高其参与志愿服务的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

5、过程不仅向服务对象传授了技艺、提供了方便,同时也具有较高的社会公益价值。这里所谈到的社会公益价值与一般意义上志愿服务背后彰显的社会精神有所区别,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具有更为明显的社会收益属性。这种广泛的社会收益属性是由全民健身自身携带的文化性决定的。全民健身不仅是一种动员民众广泛参与体育锻炼的口号,其目的更在于营造一种全体社会成员积极提高自身身体素质的风气。社会风气的重要作用在于指引。全民健身参与者健康的身体状况和轻松愉悦的心态将对那些情于锻炼身体的社会成员进行感染和吸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主体在提供各种锻炼条件的同时也客观上对其他社会成员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召唤。近年来,广受欢迎的广场舞就是一个十分

6、鲜活的例子,组织者往往通过大型音箱播放节奏感强烈的音乐,参与者伴着音乐翩翩起舞。这种音乐不仅仅是他们进行舞动的依托更是对周边文化的一种丰富。每当夜幕降临,附近生活的人们便可以听到悦耳的音乐声,不少群众更是直接走入舞丛,锻炼身体,放松心情。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社会公益价值正是体现于此。 第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体育锻炼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无论是具有高强度对抗性的球类、搏击等运动,还是执行条件较为危险的攀岩、探险类等运动,甚至是相对较为温和的太极拳、武术等锻炼形式亦有可能因为场所内部或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具有安全隐患。这种人身危险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错误的锻炼方式对人体造

7、成的积累性损伤,另一类是锻炼过程中各种意外性因素诱发的伤害。前者表现相对较温和,属于体育锻炼的副作用范畴。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提供者应当积极地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指导,帮助他们改变自身存在的可能导致身体损伤的错误技术动作;对于已经产生了积累性损伤的服务对象,应当向他们传授损伤康复手段和方法。后者的表现相对较为激烈,事前各项准备仅仅能够将其发生的几率尽量降低但无法完全消除。例如,体育对抗中的误伤、快速移动中的不慎扭伤、开放性场地来自于外界的各种侵入性伤害。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因为其提供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的定期服务,一类是体育专业人士提供的不定期服务。社会体育指导

8、员是全民健身的重要组织力量,他们拥有为全民健身参与者提供无偿服务的热情,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颁发社会体育指导员执业证书。由于设置了执业门槛,他们提供的相关服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对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间均有较为充分的保证。近年来,各地还尝试了邀请体育界名人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做法,不少世界大赛的奖牌获得者走上街头,利用其明星效应吸引更多的社会成员参与体育锻炼。这种做法不仅将全民健身与体育界明星自我宣传巧妙结合,更通过相关的媒体报道营造了一种健康的社会风气。 2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律风险的表现 任何一项制度在设计之初都力图尽量避免其执行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和隐患。但是这种努力往往会是

9、徒劳的,因为制度设计者无法穷尽制度执行的各种可能,更无法具有一种超然的远见对将来或即将发生的某种情形进行准确而无偏差的预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本质在于动员其参与者中愿意无偿对其他成员进行组织、服务的人员,利用他们的力量实现自发自觉的全民性质的体育锻炼活动。将志愿服务精神引入全民健身之中,其初衷和制度设定都是十分合理的:一方面符合了我们党和国家一直以来秉承的群众工作路线,另一方面也克服了政府主导的“政策型”发动方式的冰冷面孔。但由于这种志愿服务同时涉及到相关社会关系及法律关系,使得该项服务的开展必然面临各种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志愿者意志之外的风险、志愿服务内容之外的风险、参与人员之外的风险。这些

10、风险有些可以适用现成的法规予以规制,但有些却因涉及特殊问题而难以获得有效的解决。 2.1 志愿者意志之外的风险 志愿者意志之外的风险是指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风险。这类风险中,志愿者主观上不具有加害他人的心态,客观上实施的是正常的体育锻炼指导行为。由于意外性的因素导致该正常行为的结果出现偏差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例如,球类项目中的正常技术动作导致对方身体受伤,对抗性体育运动中的正常进攻行为导致对方被击伤等等。 在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责任中,不论加害人是否主观上存在加害的故意,都应当对受害方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如果加

11、害人主观上属于过失,则在赔偿责任上进行适当的减轻。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因为具有志愿属性,这一归责原则的适用就存在了一定的差异性。如果完全按照一般的侵权责任要求志愿者承担其正当业务范围内的过失侵权责任则有可能伤害其从事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志愿服务事业的普及。域外相关法律的做法是,为志愿者提供过失侵权的免责保护,例如美国在1997年颁布的志愿者保护法明确规定:“志愿者在代表非营利性组织或者政府部门进行志愿服务时,不对其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责;只有当该伤害行为属于故意行为或者犯罪、严重过失、重大渎职,或是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而不加以控制的”。而在被害人的赔偿方面,域外立法

12、作出了替代责任性质的规定,台湾地区“志愿者服务法”中规定,志愿者遵循志愿服务单位的指示进行志愿服务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权利受损,志愿服务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替代责任确立的法理依据在于:志愿服务单位、志愿者以及服务对象之间建立了三方法律关系,志愿者的无偿服务事实上是志愿服务单位或机构志愿精神和志愿宗旨的具体化,志愿者的行为起到一种中介的桥梁性作用将服务单位同服务对象进行连结。一旦志愿者的行为过失地造成服务对象权利受损,责任就转移给了志愿服务单位。 我国虽然没有直接针对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法律规定,但是部分省市在志愿服务领域的地方性法律文件明确了志愿者的过失侵权免责原则。例如广州市志愿服

13、务条例规定: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对其造成损害的,有志愿服务组织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志愿者对该损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服务组织有权依法向其追偿。这样的立法范例正是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中志愿者意识之外造成服务对象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良好示范。 2.2 活动内容之外的风险和参与人员之外的风险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专属性,这同一般意义上的志愿服务存在着区别。例如,指导球类项目技术的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仅仅对其所传授的相关技术负责,保证其传授的技术不会导致服务对象直接性的身体损伤,在这项志愿服务过程之中,体育用品的质量、场馆的安全情况则不在志愿者负责的范围。在这样

14、的前提之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过程中便产生了两种排除在专属内容之外的风险活动内容之外风险和参与人员之外风险。活动内容之外风险是指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所针对的体育项目本身之外的各环节可能导致的服务对象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具体而言,包括体育器材质量安全风险、场馆安全风险等。这类风险本质上同志愿服务之间关联不大,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场所安保责任等确定责任归属和赔偿问题。 参与人员之外的风险是指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当事人一即志愿者和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进行过程中受到第三人侵害,造成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形。如果侵害行为发生在某一体育场馆内部,则可以用一般的场所安保责任进行解决,此处无需赘

15、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全民健身事业的逐步发展壮大,居民小区的广场被广泛利用为各种体育锻炼活动的场所。这种开放性的场所缺乏相应的直接管理部门,难以用场所安保责任确定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尤其是对于开放场所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受到第三人伤害的情形,如果加害人明确,则应当由加害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如果加害人不明,可以借鉴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处理方式,即受益人对志愿者进行适当补偿,而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受益人应当认定为服务对象和社区居民组织。 3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如前所述,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同一般的社会活动相同,在执行过程中都可能面临各种社会风险,而由于服务内容的特殊性,这种

16、风险的呈现方式也不同于一般的志愿活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正处于起步阶段,对其发展过程中可能面对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对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过程中各种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主要基于四个方面: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分担和风险转移。这四方面的工作既包括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也包括配套措施的完善。 3.1 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就是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之前的事前风险预防性措施。在这一阶段,志愿者的组织单位应当做好三方面的工作:首先,对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安全意识教育,这具体包括运动损伤的迅速处置、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理、服务项目的可能导致的各种人身伤害问题等方面的内容,这

17、些与安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应当成为事前培训的重点内容,并作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排查相关的运动器材和设施,各类体育器材应当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进行迅速处理,暂时缺乏维修条件的应当进行醒目的标识,防止其可能导致的安全问题。志愿者自己携带的各项用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设备和器材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查通过付诸使用。第三,志愿者组织单位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开始之前履行告知义务,向志愿者明确传达其所要服务的项目及其可能具有的风险。如果以招募的形式向社会征集志愿者,还应当准确地对年龄状况、身体状况和相关技能掌握状况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要求,并进行严格的审核。除

18、此之外,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应当尽量回避那些风险系数较高又缺乏严密的安保条件的运动项目。 3.2 损失控制 如前文所述,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中的各类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损失的发生也是无法避免的。一旦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当尽自身最大的努力将其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体育锻炼过程中发生的损伤一般都具有较强的规律性,从事体育专业的人员一般都有损伤应急处置的技能;对于社会体育指导员,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体育损伤的发生机理、处理方式的培训,在其从事志愿服务之前还应当进行实践考核。以社区为依托的全民健身组织,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应急处理小组,该小组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

19、员牵头,会同社区卫生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小组应当配备适当的运动损伤处理药品和器材,对于那些情况处在可以控制阶段的人员直接进行简易的处理。对于大型的全民健身活动,相关组织单位应当配备急救人员在周边进行定点候诊,志愿服务人员一旦发现有服务对象存在身体损伤或疾病发作,应当立即将其送往急救人员处进行紧急处理。 3.3 风险分担 风险分担,就是对已然面对的各项损失进行责任上的分配,建立志愿者、服务对象、志愿服务组织三者的合理关系,以此为基础确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过失侵权免责的制度。首先,明确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提供者同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的关系。志愿服务组织属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提供者的登记注册

20、、管理机构,志愿者经过各地志愿者服务组织和体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的考核合格后获得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资格,并进行登记和备案。这是适用志愿者过失侵权免责规定的先决条件。其次,援引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雇主责任相关规定,明确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时,由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赔偿责任;志愿者对其造成的伤害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与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在此种情形下,志愿服务组织有权向志愿者进行追偿。第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服务提供者在志愿活动中权利受到损害,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其维护自身权利,并在其请求加害人赔偿不成功时先行向志愿者进行相应的赔偿。第四,志愿者单方面违反

21、与志愿服务组织的协议,造成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 风险转移 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过程中参与服务的志愿者在无偿服务的基础上面临着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的投入,还有可能造成自身身体健康受损,这一系列风险可以通过保险制度和志愿服务专项基金进行转移性的防范。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由于涉及体育运动,同时可能在开放场所进行,其服务过程中发生服务对象和志愿者的人身伤害可能性较高。我国现阶段对志愿者提供的保险,一般都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这有效保证了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时得到相应的赔付。但志愿服务领域与一般社会活动的差异性并未在保险领域得到体现。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做法,建立较为完备的志愿服务保险系统。即将针对志愿者服务的保险分为三类:普通责任险,保第三人对志愿者的侵害;机动险,保机动车辆对从事志愿服务的志愿者的伤害;志愿组织险,保志愿者对服务对象造成的伤害,由相应的志愿组织白行购买。在此基础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的志愿者保障基金。基金来源于民间资本筹措和政府拨款,主要用途包括:为志愿者购买相关保险,对志愿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失进行直接救助,对志愿者的志愿服务工作进行适当的补偿,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和奖励。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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